浅析共同犯罪法庭审理程序

  摘要:共同犯罪法庭审理程序在我国属于立法空白区,实践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分析原因为辩护观点表达代替辩护观点论证、被告人言词提供身份淡化辩护身份、法庭审理中强势主体的存在等,以期为共同犯罪法庭审理有序运行的提供有益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法庭审理程序;有序运行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11-02   作者简介:位秀伟(1984-),女,汉族,河南周口人,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一、共同犯罪法庭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庭陈述中存在问题   1.法庭陈述异议主体多元化。依据法律规定法官主持庭审,指挥法庭审理的全过程,但实践中并不绝对如此,尤其是共同犯罪法庭审理中表现尤为突出。共同犯罪案件,提出异议中断他人发言的主体,包括一般庭审中都会出现的法官、公诉人,还包括同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甚至有时包括旁听人员,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2.法庭陈述异议理由随意化。在共同犯罪法庭审理中,通常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人针对被告人陈述提出的异议理由,主要是法律规定、审理程序以及重复发言等问题,同案被告人等人的异议理由则通常集中在那些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上。由于我国法律在异议理由的规定方面空白,所以会出现不同主体依据个人经验判断打断他人发言的不当行为。   (二)法庭辩论中存在问题   1.控方在法庭辩论中话语权较重。控方和双方在法庭辩论中应该具有同等话语权,居于平等法律地位。但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居于强势地位,公诉人意见无论是耗时还是实质上被重视程度均多于辩方。   2.辩方内部比例不平衡。“审判的本质要素在于,一方面,当事者必须有公平的机会来举出根据和说明为什么自己的主张才是应该得到承认的,另一方面,法官做出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合理和客观的事实和规范基础上,而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当事者从事的辩论活动对于法官判断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①但在审理共犯犯罪案件时,法官常常重视起诉书上顺序在前被告人(主犯)、成年被告人等,往往忽略从犯、未成年人被告人,导致出现主犯、成年人等被告人严重挤占从犯、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辩论时间和辩论空间,甚至剥夺他们的辩护权利。   二、共同犯罪法庭审理程序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过于注重庭审效率:辩护观点表达代替辩护观点论证   我��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法律明确规定案件材料随起诉书移送的制度,因此,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事实已形成固定心证,辩护律师通过庭前阅卷,会将所有可能沾上边的辩护意见都写成辩护词。因共同犯罪案件相对较为复杂,多名被告人及各个辩护人均要发表辩护意见,尤其是辩护人一般会提供冗长辩护词,为提高庭审效率,法官在主持法庭辩论的过程中,会依据之前阅卷形成的心证,缩短法庭辩论时间,削减辩护观点的论证,导致辩护观点表达代替辩护观点论证。   (二)过于关注案件事实:被告人言词提供身份淡化辩护身份   1.法庭审理时间过短。虽然法律规定了被告人陈述、质证以及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但被告人常常会“被动”行使这些权利,多以被讯问的方式发言,难以有充足的时间有备地发表辩护意见,最终造成其扮演言辞证据提供者的角色参加法庭审理,而非与控方平等对抗的辩方。法庭审理时间过短导致法庭辩论时间过短,各被告人一般不能充分表达辩护意见,辩护人通常也都注重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更有甚者,一些“强势”辩护人及个别思维敏捷、善于表达的被告人抢占弱势被告人的发言机会和辩护时间。   2.同案被告人陈述成为控方证据。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的主要内容除却查明案件事实等定罪方面,还包括各被告人作用区分等量刑方面,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直接影响法庭判决结果。在共同犯罪法庭审理中,法官一般以各被告人主次作用排序作为发言顺序,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同时会获得优先发言机会,以服务于查明案件事实。此时,庭审中发言在先的被告人关于犯罪事实的陈述将被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控方证据,证实出“案件事实”,部分被告人尤其是发言顺序在后的被告人发表有利于自己的辩护意见时,往往会产生不如实供述、认罪态度不好的印象,最终造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无法全面参与法庭审理程序。   (三)过于谨慎错案风险:法庭审理中强势主体的存在   我国实行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以防止法官枉法裁判为目的的错案追究制度,作为一种惩戒制度,其本身没有太大的问题,由于认定错案的标准具有模糊性,导致法官缺乏安全感。法官为远离可能存在的风险,会选择参照普通刑事审理程序机械地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可参照程序之外放任自流。导致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控方的公诉人在共同犯罪法庭审理过程中超然于案外,公诉人不实质性地参与法庭辩论,“可能使法庭审理异化为公诉人静坐一旁,被告人之间相互指控、相互定罪”②,法官对于诸多类似侵犯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的现象一般不予以干预纠正,让居于优越地位的公诉人成为法庭审理的强势主体;一种是部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法庭审理过程中居于优势地位,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同案被告人之间利益有统一也有冲突,在利益相悖时,处于优势地位的被告人就会争夺其他被告人的话语权,甚至提供不利于他人的证据,法官对于这种侵犯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权利的行为一般不予以干涉制止,让部分被告人成为法庭审理的强势主体。   三、共同犯罪法庭审理有序运行的建议   为使共同犯罪法庭辩论有序运行,需从以下几点做出努力:一是发挥法官照顾弱者的客观义务。法官应根据法庭审理的情况适时适当地引导共同犯罪中的弱势被告人,使其能够顺利发表有利于自己的辩护意见;适当照顾弱者优先发表辩护意见;为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聘请律师。二是提高法官驾驭共同犯罪法庭辩论的能力。法官首先应将共同犯罪各个被告人之间存在冲突意见视为法庭审理中的正常现象,让所有被告人都能够成为“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③,以提高法庭审理程序的可接受性;其次要重视庭前准备以便全程控制法庭辩论。三是构建共同犯罪法庭审理有序运行的保障体系。构建先定罪后量刑与照顾弱者相结合的辩论程序;构建共同犯罪辩方内部的辩论程序;完善被告人的阅卷权。   [注释]   ①[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56.   ②ABA Standards for criminal justice,Note 123,supra,at Commentary to standard 13-2.2(citations omitted).   ③陈瑞华.程序正义论[J].中外法学,1997(2).   [参考文献]   [1]阴建峰,周加海.有用+1已投票共同犯罪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01-109.   [2]张泽涛.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研究[J].中国法学,2010(5):143-163.   [3]马贵翔,孔凡洲.共同犯罪法庭辩论程序初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1):3-11.   [4]陈忠槐.关于共同犯罪辩护的几个问题[J].中国律师,1994(5):20-21.   [5]肖伯符,邵明,许旭.程序公正及其在法庭辩论中的具体运作[J].政法论坛,1996(5):67-72.

  摘要:共同犯罪法庭审理程序在我国属于立法空白区,实践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分析原因为辩护观点表达代替辩护观点论证、被告人言词提供身份淡化辩护身份、法庭审理中强势主体的存在等,以期为共同犯罪法庭审理有序运行的提供有益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法庭审理程序;有序运行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11-02   作者简介:位秀伟(1984-),女,汉族,河南周口人,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一、共同犯罪法庭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庭陈述中存在问题   1.法庭陈述异议主体多元化。依据法律规定法官主持庭审,指挥法庭审理的全过程,但实践中并不绝对如此,尤其是共同犯罪法庭审理中表现尤为突出。共同犯罪案件,提出异议中断他人发言的主体,包括一般庭审中都会出现的法官、公诉人,还包括同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甚至有时包括旁听人员,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2.法庭陈述异议理由随意化。在共同犯罪法庭审理中,通常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人针对被告人陈述提出的异议理由,主要是法律规定、审理程序以及重复发言等问题,同案被告人等人的异议理由则通常集中在那些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上。由于我国法律在异议理由的规定方面空白,所以会出现不同主体依据个人经验判断打断他人发言的不当行为。   (二)法庭辩论中存在问题   1.控方在法庭辩论中话语权较重。控方和双方在法庭辩论中应该具有同等话语权,居于平等法律地位。但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居于强势地位,公诉人意见无论是耗时还是实质上被重视程度均多于辩方。   2.辩方内部比例不平衡。“审判的本质要素在于,一方面,当事者必须有公平的机会来举出根据和说明为什么自己的主张才是应该得到承认的,另一方面,法官做出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合理和客观的事实和规范基础上,而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当事者从事的辩论活动对于法官判断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①但在审理共犯犯罪案件时,法官常常重视起诉书上顺序在前被告人(主犯)、成年被告人等,往往忽略从犯、未成年人被告人,导致出现主犯、成年人等被告人严重挤占从犯、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辩论时间和辩论空间,甚至剥夺他们的辩护权利。   二、共同犯罪法庭审理程序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过于注重庭审效率:辩护观点表达代替辩护观点论证   我��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法律明确规定案件材料随起诉书移送的制度,因此,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事实已形成固定心证,辩护律师通过庭前阅卷,会将所有可能沾上边的辩护意见都写成辩护词。因共同犯罪案件相对较为复杂,多名被告人及各个辩护人均要发表辩护意见,尤其是辩护人一般会提供冗长辩护词,为提高庭审效率,法官在主持法庭辩论的过程中,会依据之前阅卷形成的心证,缩短法庭辩论时间,削减辩护观点的论证,导致辩护观点表达代替辩护观点论证。   (二)过于关注案件事实:被告人言词提供身份淡化辩护身份   1.法庭审理时间过短。虽然法律规定了被告人陈述、质证以及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但被告人常常会“被动”行使这些权利,多以被讯问的方式发言,难以有充足的时间有备地发表辩护意见,最终造成其扮演言辞证据提供者的角色参加法庭审理,而非与控方平等对抗的辩方。法庭审理时间过短导致法庭辩论时间过短,各被告人一般不能充分表达辩护意见,辩护人通常也都注重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更有甚者,一些“强势”辩护人及个别思维敏捷、善于表达的被告人抢占弱势被告人的发言机会和辩护时间。   2.同案被告人陈述成为控方证据。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的主要内容除却查明案件事实等定罪方面,还包括各被告人作用区分等量刑方面,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直接影响法庭判决结果。在共同犯罪法庭审理中,法官一般以各被告人主次作用排序作为发言顺序,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同时会获得优先发言机会,以服务于查明案件事实。此时,庭审中发言在先的被告人关于犯罪事实的陈述将被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控方证据,证实出“案件事实”,部分被告人尤其是发言顺序在后的被告人发表有利于自己的辩护意见时,往往会产生不如实供述、认罪态度不好的印象,最终造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无法全面参与法庭审理程序。   (三)过于谨慎错案风险:法庭审理中强势主体的存在   我国实行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以防止法官枉法裁判为目的的错案追究制度,作为一种惩戒制度,其本身没有太大的问题,由于认定错案的标准具有模糊性,导致法官缺乏安全感。法官为远离可能存在的风险,会选择参照普通刑事审理程序机械地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可参照程序之外放任自流。导致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控方的公诉人在共同犯罪法庭审理过程中超然于案外,公诉人不实质性地参与法庭辩论,“可能使法庭审理异化为公诉人静坐一旁,被告人之间相互指控、相互定罪”②,法官对于诸多类似侵犯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的现象一般不予以干预纠正,让居于优越地位的公诉人成为法庭审理的强势主体;一种是部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法庭审理过程中居于优势地位,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同案被告人之间利益有统一也有冲突,在利益相悖时,处于优势地位的被告人就会争夺其他被告人的话语权,甚至提供不利于他人的证据,法官对于这种侵犯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权利的行为一般不予以干涉制止,让部分被告人成为法庭审理的强势主体。   三、共同犯罪法庭审理有序运行的建议   为使共同犯罪法庭辩论有序运行,需从以下几点做出努力:一是发挥法官照顾弱者的客观义务。法官应根据法庭审理的情况适时适当地引导共同犯罪中的弱势被告人,使其能够顺利发表有利于自己的辩护意见;适当照顾弱者优先发表辩护意见;为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聘请律师。二是提高法官驾驭共同犯罪法庭辩论的能力。法官首先应将共同犯罪各个被告人之间存在冲突意见视为法庭审理中的正常现象,让所有被告人都能够成为“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③,以提高法庭审理程序的可接受性;其次要重视庭前准备以便全程控制法庭辩论。三是构建共同犯罪法庭审理有序运行的保障体系。构建先定罪后量刑与照顾弱者相结合的辩论程序;构建共同犯罪辩方内部的辩论程序;完善被告人的阅卷权。   [注释]   ①[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56.   ②ABA Standards for criminal justice,Note 123,supra,at Commentary to standard 13-2.2(citations omitted).   ③陈瑞华.程序正义论[J].中外法学,1997(2).   [参考文献]   [1]阴建峰,周加海.有用+1已投票共同犯罪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01-109.   [2]张泽涛.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研究[J].中国法学,2010(5):143-163.   [3]马贵翔,孔凡洲.共同犯罪法庭辩论程序初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1):3-11.   [4]陈忠槐.关于共同犯罪辩护的几个问题[J].中国律师,1994(5):20-21.   [5]肖伯符,邵明,许旭.程序公正及其在法庭辩论中的具体运作[J].政法论坛,1996(5):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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