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

第18卷第5期

2004年10月合肥工业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 RNAL O F H EFE I UN I V ER S IT Y O F T ECHNOLO GY (Social Sciences ) . 18N o . 5V o l O ct . 2004

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

田 玲

(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 安徽合肥 230009)

摘 要:法律英语是一门有别于普通英语的工具性语言。, 言特征。、模糊语言的广泛运用及其对用词准确的强调, 关键词:法律英语; 普通英语; 语言特征

中图分类号:H 083:100823634(2004) 0520208204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w English

T I AN L ing

(Schoo l of H um anities and Econom ics , H efei U niversity of T echno logy , H efei 230009, Ch ina )

Abstract :T he law English is an in strum en tal language w h ich is qu ite distinct from o rdinary English .

. B y discu ssing the w ide u se of comm on A s a cu stom ary language of law , it has sp ecial characteristics

w o rds w ith uncomm on m ean ings , the archais m s , the bo rrow ed w o rds , term s , exp ressi on s w ith flex ib le m ean ings and the attem p ts at ex trem e p recisi on of exp ressi on s in law English ,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w English .

Key words :the law English ; o rdinary English ; language characteristics

一、法律英语的内涵

法律英语是一种工具性语言(in strum en tal language ) 。从广义上讲, 其内容主要指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适用普通法(comm on law ) 国家的司法工作者在以法律为职业和以法学研究为目的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习惯语言(cu stom ary language ) 。它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间交叉学科研究的结晶。

法律英语词汇不同于普通英语的专用词汇(sp ecial p u rpo sed lex icon ) 。我们注意到, 一方面, 司法工作者所用语言的大部分是普通英语; 另一方面, 法律英语中的一些专用术语, 如p ri m a facie (初步的、显而易见的) , p lain tiff (原告) , in rem (对物) 等, 现已被接纳为英语语言的一部分。另外, 普通英语成语中也体现了人们已惯于用诉讼途径来解决争端, 如laughed ou t of cou rt , ho ld no b rief fo r 等。

法律英语语言特征有别于普通英语语言特征, 成文法(statu tes ) 则进一步扩大了二者差别。

在其不收稿日期:2003212210

作者简介:田 玲(1975-) , 女, 安徽潜山人, 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助教, 硕士生.

第5期             田 玲: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

断的演变过程中, 法律英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相对稳定的语言特征。209

二、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

1. 广泛运用被赋予新义的普通英语词汇

(synch ron ic changes ) 和(diach ron ic changes ) 的交替变英语词义是在“共时性变化”“历时性变化”

化中发展、演变的。法律英语的发展不可能脱离普通英语的发展, 法律英语词义自然而然是从多义的普通英语词汇中分离出来的。

一词多义现象在法律英语中相当普遍, 其根源是词义的概括性和词义的演变[1]。为了有效实现原文的意旨, 正确理解一词在原文中的意思, 我们不能仅依凭词典, 而应审视全文, 。大量应用于法律英语的具有相对专业特色的普通词汇由于其量之多、, 因而最能体现法律英语独立于普通英语的特性。同时, 、更没有阻隔。

例如, 单词p u rchase , 之义。自此, 法律英语中p u rchase p u rchase (为某物付款) , w o rds of p u rchase 也体现了该词在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性。同样, , 因而区别于普通词义。

  acti on               行动            诉讼

  aw ard               奖品            判决书

  sen tence              句子            法庭判决  bar                棒             法院

  service              服务            传票送达

  b rief               简洁的           诉讼案件摘要

  in strum en t             仪器            法律文件

  p lead               恳求            抗辩

  m o ti on               移动        动议案

2. 广泛运用曾一度流行的中古英语词汇

法律英语古词(archais m s ) 是指古英语时期(公元450-1100年) 和中古英语时期(公元1100-1500年) 的英语词汇。今天的法律英语词汇包含很多可以追根溯源到中古英语的词汇。为了显示本行业的特殊性, 法律界人士对其有特殊的情结。

单词w here 在普通英语中一般用作连接副词引导地点状语, 或用作关系副词引导定语从句。但在法律英语中, 其使用范围广泛而用法特殊。中古英语中w here 可以和表示方位与原因指向的词构成复合词, 以表示加强和确定之义。如今, 正式的法律文书, 如合同等大量使用了w hereabou ts (an

直观。app rox i m ati on ) , w hereby (by m ean s of ) , w hereunder (under w h ich ) 等古词, 使得表达更为精练、

一方面, 大量词义不易变更的古词在法律英语中的运用源于人们对权威标准的信仰, 这样无疑使得法律英语词句更具权威性。

另一方面, 一些古词虽曾频繁用于中古英语, 但现在看来, 其含义有生僻晦涩之嫌, 已逐渐不再属于法律英语的使用范围之内。如deem er (a judge ) , laen (a lease ) , w itan (to know , to

be w ise ) 等古词今已不再沿用。

法律英语中的大量古词可谓是法律界人士的行业用语, 然其对于一般人而言, 却能成为其理解过程

210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10月中的拦路虎。因此, 在法律英语中尽量使用人们熟悉的普通词汇是大有必要的。曲高难免和寡, 法律知识的普及需要摒弃那些古朽过时的表达方式。

3. 广泛运用外来词

(co s m opo litan vocabu lary ) 的特点[2], 这主要表现在其演变过程中大量英语词汇具有“世界性词汇”

借鉴、使用了其它语言词汇。作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中的一支, 罗马法及后来的法国法律对整个世界法学的繁荣兴旺功不可没, 因此法律英语大量引入了拉丁语和法语词汇。这一用法更多的是历史因素使然, 而不仅是语言学技巧问题。

拉丁语从公元597年传入英国, 自此便大量渗入英语, 但主要是法学等专业领域[3]。这一时期进入英语并一直沿用至今的拉丁词汇有:legal (合法的) , versu s (面对面) , i m m une (免除的) , a fo rti o ri (有充分理由地; 逻辑地) , ad diem (在指定日期) , statu quo (现状) 。

法律英语中法语词汇的重要性不容轻视。从13, , 法语占据着法律英语语言的主导地位。, 的象征。具有代表性的这类词汇有:b ill (法案) , (() , com p lain t (控告) , ju ry (陪审团) , p etiti on (请愿) , su it (讼) , (, advocate (辩护者) , app eal (上诉) , p un ishm en t (惩罚) , 。

。而运用此类词可使法律语言显得高贵、庄重。, 。了解并熟悉这些外来词对法律英语的学习是大有帮助的。

4. 广泛运用专业术语

法律术语(term s of legal art ) 是指某些词汇或词组只在法律这一特殊领域或职业中使用, 其含义约定俗成, 不同于普通英语。

在一定程度上, 法律界人士拥有两级词汇(a tw o 2level vocabu lary ) 。在行业之间使用专业术语, 可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沟通。然而与普通人交流时, 就有必要使用别人能听懂的词汇。例如:在司法行业之间可说m o ti on fo r a con tinuance (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案件的动议) 。而对于普通人则须说W e asked the cou rt to po stpone the case (我们要求法院延期审理案件) 。常见的法律术语有:app eal (上诉) ,

先例) , to rt (民事侵权行为) , nego tiab le in strum en t (流通票证) 等。p receden t (判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英语中行话(argo t ) 的运用。行话作为一个独立分支, 被认为是一种职业语言(p rofessi onal language ) 。行话这种交流方式自然有别于普通语言, 但在专业特色及词义功能上又不及法律术语。常见的行话有:case (案件) , dam ages (损害赔偿金) , reco rd (案卷) , sup eri o r cou rt (高级法院) 等。

法律语言要求言简意赅、平实有力。大量法律术语的运用无疑大大提高了词义的精确性。对于法律英语的初学者而言, 在理解法律术语及行话时切忌望文生义。

5. 广泛运用模糊语言

众所周知, 法律英语讲究用词准确, 但这并不排除模糊语言(flex ib le w o rds ) 的使用。法律严格上讲不是一门精确的学科, 故其语言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模糊性。普通法的灵活性亦体现于这种语言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 它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事实上, 有时正是语言的这种灵活性使得宪法、成文法、合同的成立等成为可能。模糊语言常用于体现法律条文的预见性及适用性以及体现礼貌原则等场合。常见的模糊词语有:abou t (大约) , adequate (足够的、适当的) , app aren tly (似乎、显然) , excessive (过度的、极端的) , inciden tal (偶发的、临时的) , few (不多、少数; 罕见的、偶尔的) , lately (近来、最近) 等。

诚然在表达中, 模糊语言的运用是不可或缺的, 但这类词汇在法律英语中使用时仍有一定限度。在对语言准确性提出具体要求的场合, 我们应有意识地对其予以舍弃

第5期             田 玲:

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

6. 强调用词的高度准确211

在适用法律时, 书面文字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 因此法律语言用词造句必须准确、规范、严谨。有些学者认为法律英语最重要的特点便是用词准确。“准确”在法律英语中有两种较为常用的含义:“含义精确(exact m ean ing ) ”和“以同样的方式(exactly 2the 2sam e 2。w ay ) ”

前文提及, 有技巧地运用法律术语会有效提高语言的准确性。同样, 诸如all (所有的) , never (从不) , i m po ssib le (不可能) 等词汇也可增强语言的准确性。诚然, 通过给出一个明确、清晰的定义亦是求得语言准确的主要途径。

除此之外, 大量运用释义严谨、词义稳定、论证周详的正式书面词汇也可达此效果。尤其在撰写专业文书时, 标准规范的书面语言必不可少。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的著名誓言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色:

I do so lem n ly s w ear (o r affirm ) that Iw ill faithfu lly execu te the O ffice of P t of the U n ited States …

显而易见, 。另外在有多个同义词的情况下, 法律文书应尽可能少用, 法律语言是严肃语言, , 。对法律语言提出更高的准确性要求原是无可厚非的。, 而不是其准确性。在实践中, 不可。, 司法工作者仍孜孜以求高度准确的语言, 以此区别于普通语言。

三、结束语

法律英语语言的保守性、权威性和精确性一一体现在上文所分析的主要特征中, 多方面因素交织而形成了这些特征。一方面, 法律本身要求用词严密、准确, 这样才能凸显出法律的神圣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 语义约定俗成的古词、术语及外来词的长期广泛沿用, 更增添了这类词汇由于赋予法律色彩而具有的神秘感和权威性。

21世纪的法律语言面临全面通俗化的极大挑战, 非法律界人士呼吁着法律语言的大众化。为使广大普通群众能够理解和使用, 法律语言的一场变革势在必行。同时, 随着中国加入W TO , 英文版法律文件可谓不计其数。要促进中国法学的日益昌盛, 就必须大量借鉴和吸收外国法学的精粹。而“融合土洋, 贯通中西”绝非易事, 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法律英语语言及其语言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 法律英语中的众多词汇难点和语篇技巧, 往往造成学习者阅读的中断和理解的困难, 而其学习重点也恰恰在于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分析。要切实改善法律英语的学习效果, 并能在法律语境中自如使用英语, 提高在世界范围内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相互交流、参与涉外法律事务以及了解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的能力, 我们就必须全面掌握好其语言特征, 从而提高在法律环境中的语言运用及交际能力。

[参 考 文 献]

[1] 陈庆柏. 涉外经济法律英语[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4.

[2] 李剑波. 论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J]. 中国科技翻译, 2003, (2) :16-21.

[3] 秦秀白. 英语简史[M]. 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1983.

(责任编辑 郭立锦)

第18卷第5期

2004年10月合肥工业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 RNAL O F H EFE I UN I V ER S IT Y O F T ECHNOLO GY (Social Sciences ) . 18N o . 5V o l O ct . 2004

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

田 玲

(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 安徽合肥 230009)

摘 要:法律英语是一门有别于普通英语的工具性语言。, 言特征。、模糊语言的广泛运用及其对用词准确的强调, 关键词:法律英语; 普通英语; 语言特征

中图分类号:H 083:100823634(2004) 0520208204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w English

T I AN L ing

(Schoo l of H um anities and Econom ics , H efei U niversity of T echno logy , H efei 230009, Ch ina )

Abstract :T he law English is an in strum en tal language w h ich is qu ite distinct from o rdinary English .

. B y discu ssing the w ide u se of comm on A s a cu stom ary language of law , it has sp ecial characteristics

w o rds w ith uncomm on m ean ings , the archais m s , the bo rrow ed w o rds , term s , exp ressi on s w ith flex ib le m ean ings and the attem p ts at ex trem e p recisi on of exp ressi on s in law English ,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w English .

Key words :the law English ; o rdinary English ; language characteristics

一、法律英语的内涵

法律英语是一种工具性语言(in strum en tal language ) 。从广义上讲, 其内容主要指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适用普通法(comm on law ) 国家的司法工作者在以法律为职业和以法学研究为目的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习惯语言(cu stom ary language ) 。它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间交叉学科研究的结晶。

法律英语词汇不同于普通英语的专用词汇(sp ecial p u rpo sed lex icon ) 。我们注意到, 一方面, 司法工作者所用语言的大部分是普通英语; 另一方面, 法律英语中的一些专用术语, 如p ri m a facie (初步的、显而易见的) , p lain tiff (原告) , in rem (对物) 等, 现已被接纳为英语语言的一部分。另外, 普通英语成语中也体现了人们已惯于用诉讼途径来解决争端, 如laughed ou t of cou rt , ho ld no b rief fo r 等。

法律英语语言特征有别于普通英语语言特征, 成文法(statu tes ) 则进一步扩大了二者差别。

在其不收稿日期:2003212210

作者简介:田 玲(1975-) , 女, 安徽潜山人, 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助教, 硕士生.

第5期             田 玲: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

断的演变过程中, 法律英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相对稳定的语言特征。209

二、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

1. 广泛运用被赋予新义的普通英语词汇

(synch ron ic changes ) 和(diach ron ic changes ) 的交替变英语词义是在“共时性变化”“历时性变化”

化中发展、演变的。法律英语的发展不可能脱离普通英语的发展, 法律英语词义自然而然是从多义的普通英语词汇中分离出来的。

一词多义现象在法律英语中相当普遍, 其根源是词义的概括性和词义的演变[1]。为了有效实现原文的意旨, 正确理解一词在原文中的意思, 我们不能仅依凭词典, 而应审视全文, 。大量应用于法律英语的具有相对专业特色的普通词汇由于其量之多、, 因而最能体现法律英语独立于普通英语的特性。同时, 、更没有阻隔。

例如, 单词p u rchase , 之义。自此, 法律英语中p u rchase p u rchase (为某物付款) , w o rds of p u rchase 也体现了该词在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性。同样, , 因而区别于普通词义。

  acti on               行动            诉讼

  aw ard               奖品            判决书

  sen tence              句子            法庭判决  bar                棒             法院

  service              服务            传票送达

  b rief               简洁的           诉讼案件摘要

  in strum en t             仪器            法律文件

  p lead               恳求            抗辩

  m o ti on               移动        动议案

2. 广泛运用曾一度流行的中古英语词汇

法律英语古词(archais m s ) 是指古英语时期(公元450-1100年) 和中古英语时期(公元1100-1500年) 的英语词汇。今天的法律英语词汇包含很多可以追根溯源到中古英语的词汇。为了显示本行业的特殊性, 法律界人士对其有特殊的情结。

单词w here 在普通英语中一般用作连接副词引导地点状语, 或用作关系副词引导定语从句。但在法律英语中, 其使用范围广泛而用法特殊。中古英语中w here 可以和表示方位与原因指向的词构成复合词, 以表示加强和确定之义。如今, 正式的法律文书, 如合同等大量使用了w hereabou ts (an

直观。app rox i m ati on ) , w hereby (by m ean s of ) , w hereunder (under w h ich ) 等古词, 使得表达更为精练、

一方面, 大量词义不易变更的古词在法律英语中的运用源于人们对权威标准的信仰, 这样无疑使得法律英语词句更具权威性。

另一方面, 一些古词虽曾频繁用于中古英语, 但现在看来, 其含义有生僻晦涩之嫌, 已逐渐不再属于法律英语的使用范围之内。如deem er (a judge ) , laen (a lease ) , w itan (to know , to

be w ise ) 等古词今已不再沿用。

法律英语中的大量古词可谓是法律界人士的行业用语, 然其对于一般人而言, 却能成为其理解过程

210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10月中的拦路虎。因此, 在法律英语中尽量使用人们熟悉的普通词汇是大有必要的。曲高难免和寡, 法律知识的普及需要摒弃那些古朽过时的表达方式。

3. 广泛运用外来词

(co s m opo litan vocabu lary ) 的特点[2], 这主要表现在其演变过程中大量英语词汇具有“世界性词汇”

借鉴、使用了其它语言词汇。作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中的一支, 罗马法及后来的法国法律对整个世界法学的繁荣兴旺功不可没, 因此法律英语大量引入了拉丁语和法语词汇。这一用法更多的是历史因素使然, 而不仅是语言学技巧问题。

拉丁语从公元597年传入英国, 自此便大量渗入英语, 但主要是法学等专业领域[3]。这一时期进入英语并一直沿用至今的拉丁词汇有:legal (合法的) , versu s (面对面) , i m m une (免除的) , a fo rti o ri (有充分理由地; 逻辑地) , ad diem (在指定日期) , statu quo (现状) 。

法律英语中法语词汇的重要性不容轻视。从13, , 法语占据着法律英语语言的主导地位。, 的象征。具有代表性的这类词汇有:b ill (法案) , (() , com p lain t (控告) , ju ry (陪审团) , p etiti on (请愿) , su it (讼) , (, advocate (辩护者) , app eal (上诉) , p un ishm en t (惩罚) , 。

。而运用此类词可使法律语言显得高贵、庄重。, 。了解并熟悉这些外来词对法律英语的学习是大有帮助的。

4. 广泛运用专业术语

法律术语(term s of legal art ) 是指某些词汇或词组只在法律这一特殊领域或职业中使用, 其含义约定俗成, 不同于普通英语。

在一定程度上, 法律界人士拥有两级词汇(a tw o 2level vocabu lary ) 。在行业之间使用专业术语, 可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沟通。然而与普通人交流时, 就有必要使用别人能听懂的词汇。例如:在司法行业之间可说m o ti on fo r a con tinuance (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案件的动议) 。而对于普通人则须说W e asked the cou rt to po stpone the case (我们要求法院延期审理案件) 。常见的法律术语有:app eal (上诉) ,

先例) , to rt (民事侵权行为) , nego tiab le in strum en t (流通票证) 等。p receden t (判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英语中行话(argo t ) 的运用。行话作为一个独立分支, 被认为是一种职业语言(p rofessi onal language ) 。行话这种交流方式自然有别于普通语言, 但在专业特色及词义功能上又不及法律术语。常见的行话有:case (案件) , dam ages (损害赔偿金) , reco rd (案卷) , sup eri o r cou rt (高级法院) 等。

法律语言要求言简意赅、平实有力。大量法律术语的运用无疑大大提高了词义的精确性。对于法律英语的初学者而言, 在理解法律术语及行话时切忌望文生义。

5. 广泛运用模糊语言

众所周知, 法律英语讲究用词准确, 但这并不排除模糊语言(flex ib le w o rds ) 的使用。法律严格上讲不是一门精确的学科, 故其语言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模糊性。普通法的灵活性亦体现于这种语言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 它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事实上, 有时正是语言的这种灵活性使得宪法、成文法、合同的成立等成为可能。模糊语言常用于体现法律条文的预见性及适用性以及体现礼貌原则等场合。常见的模糊词语有:abou t (大约) , adequate (足够的、适当的) , app aren tly (似乎、显然) , excessive (过度的、极端的) , inciden tal (偶发的、临时的) , few (不多、少数; 罕见的、偶尔的) , lately (近来、最近) 等。

诚然在表达中, 模糊语言的运用是不可或缺的, 但这类词汇在法律英语中使用时仍有一定限度。在对语言准确性提出具体要求的场合, 我们应有意识地对其予以舍弃

第5期             田 玲:

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

6. 强调用词的高度准确211

在适用法律时, 书面文字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 因此法律语言用词造句必须准确、规范、严谨。有些学者认为法律英语最重要的特点便是用词准确。“准确”在法律英语中有两种较为常用的含义:“含义精确(exact m ean ing ) ”和“以同样的方式(exactly 2the 2sam e 2。w ay ) ”

前文提及, 有技巧地运用法律术语会有效提高语言的准确性。同样, 诸如all (所有的) , never (从不) , i m po ssib le (不可能) 等词汇也可增强语言的准确性。诚然, 通过给出一个明确、清晰的定义亦是求得语言准确的主要途径。

除此之外, 大量运用释义严谨、词义稳定、论证周详的正式书面词汇也可达此效果。尤其在撰写专业文书时, 标准规范的书面语言必不可少。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的著名誓言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色:

I do so lem n ly s w ear (o r affirm ) that Iw ill faithfu lly execu te the O ffice of P t of the U n ited States …

显而易见, 。另外在有多个同义词的情况下, 法律文书应尽可能少用, 法律语言是严肃语言, , 。对法律语言提出更高的准确性要求原是无可厚非的。, 而不是其准确性。在实践中, 不可。, 司法工作者仍孜孜以求高度准确的语言, 以此区别于普通语言。

三、结束语

法律英语语言的保守性、权威性和精确性一一体现在上文所分析的主要特征中, 多方面因素交织而形成了这些特征。一方面, 法律本身要求用词严密、准确, 这样才能凸显出法律的神圣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 语义约定俗成的古词、术语及外来词的长期广泛沿用, 更增添了这类词汇由于赋予法律色彩而具有的神秘感和权威性。

21世纪的法律语言面临全面通俗化的极大挑战, 非法律界人士呼吁着法律语言的大众化。为使广大普通群众能够理解和使用, 法律语言的一场变革势在必行。同时, 随着中国加入W TO , 英文版法律文件可谓不计其数。要促进中国法学的日益昌盛, 就必须大量借鉴和吸收外国法学的精粹。而“融合土洋, 贯通中西”绝非易事, 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法律英语语言及其语言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 法律英语中的众多词汇难点和语篇技巧, 往往造成学习者阅读的中断和理解的困难, 而其学习重点也恰恰在于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分析。要切实改善法律英语的学习效果, 并能在法律语境中自如使用英语, 提高在世界范围内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相互交流、参与涉外法律事务以及了解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的能力, 我们就必须全面掌握好其语言特征, 从而提高在法律环境中的语言运用及交际能力。

[参 考 文 献]

[1] 陈庆柏. 涉外经济法律英语[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4.

[2] 李剑波. 论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J]. 中国科技翻译, 2003, (2) :16-21.

[3] 秦秀白. 英语简史[M]. 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1983.

(责任编辑 郭立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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