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天津)

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分公司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下发的《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保监发„2013‟48 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加强分公司对资金案件风险、财务管理风险、业务管理风险和内控管理缺陷风险的管理,经分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决定,根据总公司下发的《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本次年度风险排查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组织保障

分公司成立风险排查工作小组,负责分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风险排查小组由分公司公共资源部、多元行销部、运营服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组长:苏蕴辉

执行组长:刘盈

组员:宋立新、张皓、王新盈、孔春明、花明

风险排查主要采取对应条线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方式,分公司参与风险排查的各部门负责人对于本条线的排查结果承担责任。

二、总体安排

本次风险排查在分公司全面开展,风险排查分二个层面,

一是公司各部门对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二是分公司风险排查小组根据自查情况,对各部门进行抽查。

(一)自查、抽查工作分工

根据《规定》内容的要求具体安排如下:

1、各部门自2013年7月22日—8月9日负责对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并编制自查报告及报表。

2、公司风险排查小组自2013年8月10日—8月30日负责对照《规定》开展抽查,并编制报告、报表。

(二)排查周期

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涉及重大问题可上溯或下延。

三、排查范围

风险排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保险资金案件风险。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组织排查,特别是要排查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挪用、侵占客户资金及诈骗保险金的案件线索。

(1)挪用客户保费;

(2)利用伪造、变造保险单证或私刻印章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

(3)利用虚假或重要空白单证进行保险资金“体外循环”;

(4)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

(5)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

(6)侵占、挪用或非法占有客户理赔、退保、给付资金,冒领生存金;

(7)挪用、非法占有公司营运资金;

(8)以公司名义或办理保险业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活动;

(9)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或公司员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协助他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

2、财务管理风险。重点排查公司因财务管理问题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

(1)未严格执行收付费管理制度,现金收费、大额转账未采取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及交费账户进行识别;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公司员工代客户开立、保管收付费存折或银行卡;

(3)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私设“小金库”;

(4)直销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佣金及手续费;

(5)管理人员侵占佣金及手续费;

(6)编造假赔案、假业务套取公司资金、费用;

(7)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

(8)虚列销售人员人数或绩效、奖金等套取费用。

3、业务管理风险。重点排查销售活动中因销售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特别要排查因销售误导、满期收益显著低于客户预期等原因,可能引发公司及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突发出现投保人集中退保或要求给予满期给付金之外的额外补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

(1)私自将客户保单转保为其他险种;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保险代理机构不具备销售资格;

(3)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产品当做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隐瞒除外责任、犹豫期客户权利、退保损失以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等保险条款重要事项等销售误导行为;

(4)培训课件以及对外宣传资料存在不实、夸大等误导性表述,对销售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不符合监管要求;

(5)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代理机构擅自设计、修改、印制宣传资料,擅自使用含有误导内容的宣传资料及产品信息;

(6)未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新单业务进行100%回访;

(7)回访品质控制不到位,回访过程未对投保人进行

身份识别,或因回访语速过快、对多个问题合并提问及回避客户提问等导致回访失真;

(8)客户投诉及回访问题件未及时妥善处理完毕。

4、内控管理缺陷。重点排查公司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及风险隐患。

(1)不相容岗位未实施人员分离;

(2)业务财务系统未实现全封闭运行,未对补录、修改等特殊性操作建立有效的内部管控制度;

(3)重要单证未进入单证系统管理,或者未实现系统实时管理,对重要单证未定期盘点、定期核销;

(4)保单未全部实现系统联网出单,或者单证系统未与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实现对接;

(5)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私刻、伪造公司印章,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未上收一级管理,印章使用未实行严格审批登记制度;

(6)客户信息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存在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四、排查方法

公司各部门要对单证、印鉴、可疑人员、可疑业务线索以及相关内控制度开展排查。根据具体业务及公司或部门内部管控情况,公司各部门风险排查的比例为排查周期内百分之百,排查业务流程及各项指标。排查方法可以采取但不限

于以下方面:

1、对单证印鉴进行排查。对重要单证进行清理核销。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单证、印鉴及相关接触人员的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1)存在长期未核销单证或单证去向不明的情况,应对未核销及去向不明单证进行排查;对单证遗失较多的团队、个人和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2)存在遗失印鉴情况的,应对相关机构、部门及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资金去向进行调查;

(3)下辖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应对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排查;

(4)有线索表明公司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私刻印章,变造、伪造保险公司单证的,对其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2、对可疑人员线索进行排查。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有关人员领用的单证进行排查,对其接触的业务进行复查,对有关客户进行回访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排查:

(1)销售从业人员展业活动较为频繁,但业绩靠少量保单长期维持相对均衡水平,或业绩较高但保单继续率指标较差;

(2)机构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及续期收费人员涉及地下赌博、传销组织、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洗钱等活动;

(3)销售从业人员与客户存在经济债务纠纷;

(4)基层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有1-2人且长期无调整;

(5)机构销售从业人员被客户或其他销售人员、公司内勤投诉次数较多;

(6)机构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及续期收费人员经常代替客户办理变更交费账户等客户重要信息,代办金额较大的退保、理赔、给付业务,或者使用银行卡为客户刷卡交费的。

3、对可疑业务线索进行排查。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通过客户回访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1)不同投保人保费来源于同一交费账户;

(2)多批次不同投保人的保单退保、理赔等资金支付对象为同一账户;

(3)退保、理赔、给付、分红等资金支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外的人;

(4)存在大面积犹豫期内撤单情况;

(5)同一客户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等业务档案上签名笔迹明显不同;

(6)投诉、咨询及失效保单回访中发现客户称已交费且能够提供交费记录,但业务系统无记录;

(7)对大额退保、赔款、给付业务客户进行回访;

(8)对未实现收付费全额转账的保单客户进行回访;

(9)对投保人年龄较大且交费期限较长的保单户进行

回访;

(10)客户信息不真实的,对该销售从业人员或代理机构经办的业务进行回访。

(11)对发生大额保单质押贷款的进行回访。

4、对满期给付及退保风险进行排查。排查要求、排查方法及排查结果报送依监管另行规定。

5、对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排查。对内控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对可能引发公司发生重大风险的业务环节及操作流程进行排查整改:

(1)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兼任多个不相容岗位;

(2)公司外勤人员兼任收付费、单证管理、外勤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

(3)系统操作权限的设臵和岗位牵制存在问题,如:一人持有多个不相容岗位的系统用户名,不同岗位系统密码未妥善保存,对具有较高系统操作权限的人员缺少监督,存在越权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权限处理业务情形;

(4)销售人员或者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客户身份证、保险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5)可在业务系统外打印收付费环节凭证并可在系统中事后补录;

(6)业务财务系统约定的保费收入来源及理赔给付去向账户名称可以为非客户本人;

(7)对内或对外使用的产品宣传资料、各类培训资料存在违规、失实或易造成重大误解内容;

(8)未建立产品宣传资料、各类培训资料的审核及管理机制,或已建立但与监管规定不相符或未严格执行;

(9)未建立产品说明会的审批、管理及巡查/暗访制度,或已建立但与监管规定不相符或未严格执行;

(10)公司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真实性自动提示、校验功能;

(11)未建立一年期以上个人新单业务100%回访的有效机制,或虽已建立但并未严格实施。

五、风险排查报告报送要求

1、各部门请于7月26日前报送此次风险排查工作的联系人。

2、各部门应于8月9日前将风险排查报告及报表(附件一、二)以纸质版(需要部门负责人签字)和电子版两种方式一并报送至公司风险合规室。

公司各部门、各下辖机构在风险排查过程中要留存好工作底稿、相关附表和有关数据资料,确保自查工作过程可重现、可复查。

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分公司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下发的《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保监发„2013‟48 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加强分公司对资金案件风险、财务管理风险、业务管理风险和内控管理缺陷风险的管理,经分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决定,根据总公司下发的《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本次年度风险排查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组织保障

分公司成立风险排查工作小组,负责分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风险排查小组由分公司公共资源部、多元行销部、运营服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组长:苏蕴辉

执行组长:刘盈

组员:宋立新、张皓、王新盈、孔春明、花明

风险排查主要采取对应条线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方式,分公司参与风险排查的各部门负责人对于本条线的排查结果承担责任。

二、总体安排

本次风险排查在分公司全面开展,风险排查分二个层面,

一是公司各部门对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二是分公司风险排查小组根据自查情况,对各部门进行抽查。

(一)自查、抽查工作分工

根据《规定》内容的要求具体安排如下:

1、各部门自2013年7月22日—8月9日负责对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并编制自查报告及报表。

2、公司风险排查小组自2013年8月10日—8月30日负责对照《规定》开展抽查,并编制报告、报表。

(二)排查周期

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涉及重大问题可上溯或下延。

三、排查范围

风险排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保险资金案件风险。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组织排查,特别是要排查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挪用、侵占客户资金及诈骗保险金的案件线索。

(1)挪用客户保费;

(2)利用伪造、变造保险单证或私刻印章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

(3)利用虚假或重要空白单证进行保险资金“体外循环”;

(4)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

(5)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

(6)侵占、挪用或非法占有客户理赔、退保、给付资金,冒领生存金;

(7)挪用、非法占有公司营运资金;

(8)以公司名义或办理保险业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活动;

(9)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或公司员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协助他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

2、财务管理风险。重点排查公司因财务管理问题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

(1)未严格执行收付费管理制度,现金收费、大额转账未采取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及交费账户进行识别;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公司员工代客户开立、保管收付费存折或银行卡;

(3)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私设“小金库”;

(4)直销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佣金及手续费;

(5)管理人员侵占佣金及手续费;

(6)编造假赔案、假业务套取公司资金、费用;

(7)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

(8)虚列销售人员人数或绩效、奖金等套取费用。

3、业务管理风险。重点排查销售活动中因销售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特别要排查因销售误导、满期收益显著低于客户预期等原因,可能引发公司及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突发出现投保人集中退保或要求给予满期给付金之外的额外补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

(1)私自将客户保单转保为其他险种;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保险代理机构不具备销售资格;

(3)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产品当做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隐瞒除外责任、犹豫期客户权利、退保损失以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等保险条款重要事项等销售误导行为;

(4)培训课件以及对外宣传资料存在不实、夸大等误导性表述,对销售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不符合监管要求;

(5)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代理机构擅自设计、修改、印制宣传资料,擅自使用含有误导内容的宣传资料及产品信息;

(6)未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新单业务进行100%回访;

(7)回访品质控制不到位,回访过程未对投保人进行

身份识别,或因回访语速过快、对多个问题合并提问及回避客户提问等导致回访失真;

(8)客户投诉及回访问题件未及时妥善处理完毕。

4、内控管理缺陷。重点排查公司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及风险隐患。

(1)不相容岗位未实施人员分离;

(2)业务财务系统未实现全封闭运行,未对补录、修改等特殊性操作建立有效的内部管控制度;

(3)重要单证未进入单证系统管理,或者未实现系统实时管理,对重要单证未定期盘点、定期核销;

(4)保单未全部实现系统联网出单,或者单证系统未与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实现对接;

(5)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私刻、伪造公司印章,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未上收一级管理,印章使用未实行严格审批登记制度;

(6)客户信息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存在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四、排查方法

公司各部门要对单证、印鉴、可疑人员、可疑业务线索以及相关内控制度开展排查。根据具体业务及公司或部门内部管控情况,公司各部门风险排查的比例为排查周期内百分之百,排查业务流程及各项指标。排查方法可以采取但不限

于以下方面:

1、对单证印鉴进行排查。对重要单证进行清理核销。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单证、印鉴及相关接触人员的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1)存在长期未核销单证或单证去向不明的情况,应对未核销及去向不明单证进行排查;对单证遗失较多的团队、个人和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2)存在遗失印鉴情况的,应对相关机构、部门及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资金去向进行调查;

(3)下辖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应对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排查;

(4)有线索表明公司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私刻印章,变造、伪造保险公司单证的,对其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2、对可疑人员线索进行排查。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有关人员领用的单证进行排查,对其接触的业务进行复查,对有关客户进行回访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排查:

(1)销售从业人员展业活动较为频繁,但业绩靠少量保单长期维持相对均衡水平,或业绩较高但保单继续率指标较差;

(2)机构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及续期收费人员涉及地下赌博、传销组织、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洗钱等活动;

(3)销售从业人员与客户存在经济债务纠纷;

(4)基层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有1-2人且长期无调整;

(5)机构销售从业人员被客户或其他销售人员、公司内勤投诉次数较多;

(6)机构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及续期收费人员经常代替客户办理变更交费账户等客户重要信息,代办金额较大的退保、理赔、给付业务,或者使用银行卡为客户刷卡交费的。

3、对可疑业务线索进行排查。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通过客户回访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1)不同投保人保费来源于同一交费账户;

(2)多批次不同投保人的保单退保、理赔等资金支付对象为同一账户;

(3)退保、理赔、给付、分红等资金支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外的人;

(4)存在大面积犹豫期内撤单情况;

(5)同一客户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等业务档案上签名笔迹明显不同;

(6)投诉、咨询及失效保单回访中发现客户称已交费且能够提供交费记录,但业务系统无记录;

(7)对大额退保、赔款、给付业务客户进行回访;

(8)对未实现收付费全额转账的保单客户进行回访;

(9)对投保人年龄较大且交费期限较长的保单户进行

回访;

(10)客户信息不真实的,对该销售从业人员或代理机构经办的业务进行回访。

(11)对发生大额保单质押贷款的进行回访。

4、对满期给付及退保风险进行排查。排查要求、排查方法及排查结果报送依监管另行规定。

5、对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排查。对内控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对可能引发公司发生重大风险的业务环节及操作流程进行排查整改:

(1)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兼任多个不相容岗位;

(2)公司外勤人员兼任收付费、单证管理、外勤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

(3)系统操作权限的设臵和岗位牵制存在问题,如:一人持有多个不相容岗位的系统用户名,不同岗位系统密码未妥善保存,对具有较高系统操作权限的人员缺少监督,存在越权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权限处理业务情形;

(4)销售人员或者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客户身份证、保险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5)可在业务系统外打印收付费环节凭证并可在系统中事后补录;

(6)业务财务系统约定的保费收入来源及理赔给付去向账户名称可以为非客户本人;

(7)对内或对外使用的产品宣传资料、各类培训资料存在违规、失实或易造成重大误解内容;

(8)未建立产品宣传资料、各类培训资料的审核及管理机制,或已建立但与监管规定不相符或未严格执行;

(9)未建立产品说明会的审批、管理及巡查/暗访制度,或已建立但与监管规定不相符或未严格执行;

(10)公司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真实性自动提示、校验功能;

(11)未建立一年期以上个人新单业务100%回访的有效机制,或虽已建立但并未严格实施。

五、风险排查报告报送要求

1、各部门请于7月26日前报送此次风险排查工作的联系人。

2、各部门应于8月9日前将风险排查报告及报表(附件一、二)以纸质版(需要部门负责人签字)和电子版两种方式一并报送至公司风险合规室。

公司各部门、各下辖机构在风险排查过程中要留存好工作底稿、相关附表和有关数据资料,确保自查工作过程可重现、可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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