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日期:民國
99
年
2
月
24
日 (簽章)
更 改 姓 名 申 請 書
原 當事人 擬 改 用 姓 名王 國 用 姓 名王 大 維法 華依
申 請 人 :王大維 電 話 :03-3226227 申請人與 款 當 事 人 之 當事人之本人 關 係
令 姓名條 例第 七條 第一 項 六 據
更 原
改 因
更改原因符合下列者,請於□內打ˇ: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 □有特殊原因者。 (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具切結人王大維申請王大維改名為王國華,當事人欲改之姓名並未有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同姓名之情形,特此具結,如有不實,
切 結 事 項 附繳證件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事後如經查使用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同姓名,同意撤銷改名登記。 具切結人: □初次設籍戶籍謄本一份 四鄰 □第一次改名戶籍謄本一份 長安路(街) 二段 巷 王大維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證明文件: 四樓之 h12345678
□現行戶籍謄本一份 弄 236 號
申請人 桃園縣 蘆竹鄉 內厝村 住 址 □1.查 第 □2.查 初 意 審 見 □3.查 □4.查
十四歲以下第一次申請改名,經查尚符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款規定,擬准予改名。 十四歲以上第一次申請改名,經查尚無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不得 第
改姓名之情事且與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 之情事且與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 二項定不符,未便照准。
批 次申請改名,經查尚無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不得改姓名 示
款規定相符,擬准予改名 款規定相符,擬准予改名。
二十歲以下命名不雅第二次申請改名,核與姓名條例第七條第
申請日期:民國
99
年
2
月
24
日 (簽章)
更 改 姓 名 申 請 書
原 當事人 擬 改 用 姓 名王 國 用 姓 名王 大 維法 華依
申 請 人 :王大維 電 話 :03-3226227 申請人與 款 當 事 人 之 當事人之本人 關 係
令 姓名條 例第 七條 第一 項 六 據
更 原
改 因
更改原因符合下列者,請於□內打ˇ: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 □有特殊原因者。 (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具切結人王大維申請王大維改名為王國華,當事人欲改之姓名並未有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同姓名之情形,特此具結,如有不實,
切 結 事 項 附繳證件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事後如經查使用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同姓名,同意撤銷改名登記。 具切結人: □初次設籍戶籍謄本一份 四鄰 □第一次改名戶籍謄本一份 長安路(街) 二段 巷 王大維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證明文件: 四樓之 h12345678
□現行戶籍謄本一份 弄 236 號
申請人 桃園縣 蘆竹鄉 內厝村 住 址 □1.查 第 □2.查 初 意 審 見 □3.查 □4.查
十四歲以下第一次申請改名,經查尚符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款規定,擬准予改名。 十四歲以上第一次申請改名,經查尚無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不得 第
改姓名之情事且與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 之情事且與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 二項定不符,未便照准。
批 次申請改名,經查尚無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不得改姓名 示
款規定相符,擬准予改名 款規定相符,擬准予改名。
二十歲以下命名不雅第二次申請改名,核與姓名條例第七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