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论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论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论文

对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力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

一、 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作为国家机关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规范性文件被赋予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被视为法律的特殊延伸。如果这些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存在不适当情形,必然会破坏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体系。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民主法制建设顺利推进,保证依法行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

(二)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民主法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管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利。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其实质就是代表选举他的全体人民参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过程,就是使权力的行使不致偏离民主与科学准则的重要手段,这样可以切实防止权力滥用,保证人民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提高法治化水平。

(三)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规范性文件如果存在合法性或者重大合理性问题,一旦实施,危害的往往不是—个人或者几个人的利益,将会在—个较长的时间,影响到一个方面、—个地区,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好质量关,及时纠正或者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就能有力地制止法律实施中的偏差现象,对于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贯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具有重要作用。

(四)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从当前实践看,人大监督大多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开展的工作监督,很少涉及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其影响范围更广,如有不当,造成的损害也会更

大。因此,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的不当行为,避免和减少损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

(五)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集中体现了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要求,虽然绝大多数经政府集体讨论,但更多地体现了政府及其部门单方面的意志。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民意反映给政府及其部门,敦促政府修改或者予以撤销违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出现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做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几年来,人大常委会没有收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反映了社会各界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度、关注度,社会知晓率低,说明人大机关自身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宣传是不到位的。

(二)审查主动性不够。由于政府部门有专门的法制办公室对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负责审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备,人大机关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消极被动心理,认为“出力不讨好”、“给政府添麻烦”;其次,在实际工作中,党委与政府联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备案审查给负责备案审查的同志带来困惑、畏难和顾虑,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报备机关认识不到位。报备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开展缓慢。少数报备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对应当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四)工作队伍需要加强。目前,从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多为兼职,以及备案审查机构各地均未统一,不同程度影响着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与报备机关的沟通联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质量等都受到影响。当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工作机构和人员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需要。

三、今后工作建议

(一)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专门会议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与报备部门的沟通协调,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的学习,增强做好报备审查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量,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领导,设置相应的机构。加强报备审查队伍建设,

组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由常委会主任或分管联系法工委的副主任任主任,各工委主任任委员,下设办公室于法工委负责报备的日常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克服敷衍、畏难情绪。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量,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

(三)强化制度建设。为适应依法治国对报备审查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适时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强化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来抓,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相关制度开展工作,对不按备案审查办法报备的部门应在一定的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对自觉接受监督,报备及时、积极的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表彰。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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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力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

一、 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作为国家机关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规范性文件被赋予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被视为法律的特殊延伸。如果这些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存在不适当情形,必然会破坏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体系。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民主法制建设顺利推进,保证依法行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

(二)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民主法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管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利。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其实质就是代表选举他的全体人民参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过程,就是使权力的行使不致偏离民主与科学准则的重要手段,这样可以切实防止权力滥用,保证人民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提高法治化水平。

(三)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规范性文件如果存在合法性或者重大合理性问题,一旦实施,危害的往往不是—个人或者几个人的利益,将会在—个较长的时间,影响到一个方面、—个地区,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好质量关,及时纠正或者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就能有力地制止法律实施中的偏差现象,对于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贯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具有重要作用。

(四)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从当前实践看,人大监督大多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开展的工作监督,很少涉及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其影响范围更广,如有不当,造成的损害也会更

大。因此,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的不当行为,避免和减少损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

(五)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集中体现了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要求,虽然绝大多数经政府集体讨论,但更多地体现了政府及其部门单方面的意志。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民意反映给政府及其部门,敦促政府修改或者予以撤销违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出现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做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几年来,人大常委会没有收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反映了社会各界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度、关注度,社会知晓率低,说明人大机关自身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宣传是不到位的。

(二)审查主动性不够。由于政府部门有专门的法制办公室对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负责审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备,人大机关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消极被动心理,认为“出力不讨好”、“给政府添麻烦”;其次,在实际工作中,党委与政府联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备案审查给负责备案审查的同志带来困惑、畏难和顾虑,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报备机关认识不到位。报备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开展缓慢。少数报备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对应当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四)工作队伍需要加强。目前,从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多为兼职,以及备案审查机构各地均未统一,不同程度影响着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与报备机关的沟通联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质量等都受到影响。当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工作机构和人员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需要。

三、今后工作建议

(一)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专门会议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与报备部门的沟通协调,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的学习,增强做好报备审查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量,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领导,设置相应的机构。加强报备审查队伍建设,

组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由常委会主任或分管联系法工委的副主任任主任,各工委主任任委员,下设办公室于法工委负责报备的日常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克服敷衍、畏难情绪。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量,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

(三)强化制度建设。为适应依法治国对报备审查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适时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强化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来抓,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相关制度开展工作,对不按备案审查办法报备的部门应在一定的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对自觉接受监督,报备及时、积极的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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