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条件及流程(前海与上海)|PE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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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条件及流程(前海与上海)|PE实务

作者|邢君 建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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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分两个部分,分别为在深圳前海、上海设立外商股权投资基金的条件及流程,每一部分又针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和流程进行了梳理,为读者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 在前海设立外商股权投资基金

◇ 设立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实行现行先试:须经过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先行先试。

2.组织形式及注册地:合伙制、必须注册在深圳

3.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不低于1500万美元,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4.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的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5.注册资本到位时间: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

6.境外投资者要求:包含港澳台投资者。(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2)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3)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境外投资者组成;(4)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B.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C.世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名)。

7.企业名称要求: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名称中可加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再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

8.可从事的业务:(1)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2)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3)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9.资金托管:须委托本市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

10.报告制度:市金融办对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试点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向市金融办报告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2)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4)所委托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变更;(5)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6)分立与合并;(7)解散、清算或破产;(8)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 设立流程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流程

1.向市金融办申请:通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拟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是金融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申请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市发改委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申请时递交如下资料:(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应当于提交申请的同时携带原件以备核验)

(1)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人选名单(若有);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6)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牌照情况(如有);

(7)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

(8)向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10)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11)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常年受理,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认定,并在启动程序程序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经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业务资格文件。

4.经认定的企业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业务资格文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到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理外汇结算手续;

(3)入驻前海的,到前海管理局办理入驻手续。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1.实行先行先试:须经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先行先试。

2.组织形式及注册地:公司制、合伙制;必须注册在深圳

3.注册资本:注册资本(认缴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

4.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的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5.注册资本到位时间: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

6.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或相当职位的管理人员)要求:申请设立时,应当具备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1)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7.企业名称: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名称中可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再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

8.可从事业务:(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3)股权投资咨询;(4)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9.资金托管:须委托本市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

10.注意事项:市金融办对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试点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向市金融办报告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2)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5)分立与合并;(6)解散、清算或破产;(78)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 设立流程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流程

1.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市金融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申请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市发改委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申请时递交如下资料:(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应当于提交申请的同时携带原件以备核验)

(1)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章程;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人选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6)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牌照情况(如有);

(7)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

(8)向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10)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11)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常年受理,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认定,并在启动程序程序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经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业务资格文件。

4.经认定的企业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业务资格文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公司制)

(2)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到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理外汇结算手续;

(4)入驻前海的,到前海管理局办理入驻手续。

附:在前海设立外商企业的流程图(属于特别管理措施以内)

第二部分 在上海设立外商股权投资基金

◇ 设立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业务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为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出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的审查意见;(二)负责受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并组织审定;(三)负责组织获准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四)负责组织制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督促各区(县)政府落实配套措施。

2.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的应具备: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可从事的业务:(一)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二)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三)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4.禁止从事的业务:(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二)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三)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四)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七)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5.资金托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境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将相关托管制度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业务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为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出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的审查意见;(二)负责受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并组织审定;(三)负责组织获准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四)负责组织制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督促各区(县)政府落实配套措施。

2.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可从事业务:(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3)股权投资咨询;(4)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设立条件

1.企业类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是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2.境外投资者要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联席会议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境外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十亿美元;

(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二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三)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

(四)联席会议要求的其它条件。

3.专项资金托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出资实行专项资金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使用应由托管银行按规定实施管理。

4.特殊政策: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可至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股权投资事宜。

◇ 设立流程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流程

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工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

(二)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工商局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三)市工商局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合伙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及时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核准开户等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流程

1.设立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商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

(二)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商务委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三)市商务委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

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获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在一个月内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2.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工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

(二)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工商局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三)市工商局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合伙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及时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开户核准等相关外汇管理事宜。

三、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流程

1.通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拟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该合伙人或其关联实体需具备三年以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良好投资经历。申请人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所附材料包括:第二十条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机构投资者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材料;

(二)股权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主要包括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募集金额和募集进度等)、主要高管人员简历等;

(三)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四)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材料。

2.市金融办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席会议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审定试点企业。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金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单位和试点企业的托管银行;评审不通过的,由市金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

3.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通过审核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

(三)工商登记决定文书与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五)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投资决策机制以及参与投资决策的主要人员简历及身份证明。

区(县)职能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办。

5.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向所在区(县)职能部门报告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

(三)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五)所委托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变更;

(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

(七)分立与合并;

(八)解散、清算或破产;

(九)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区(县)职能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办。

6.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报告境内投资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二)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被投资企业公章);

(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的文件。

附件:涉及法规目录:

深圳:

1.深府金发(2012)12号《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2.深府金发【2013】3 号《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

上海:

1.《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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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分两个部分,分别为在深圳前海、上海设立外商股权投资基金的条件及流程,每一部分又针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和流程进行了梳理,为读者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 在前海设立外商股权投资基金

◇ 设立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实行现行先试:须经过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先行先试。

2.组织形式及注册地:合伙制、必须注册在深圳

3.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不低于1500万美元,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4.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的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5.注册资本到位时间: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

6.境外投资者要求:包含港澳台投资者。(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2)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3)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境外投资者组成;(4)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B.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C.世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名)。

7.企业名称要求: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名称中可加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再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

8.可从事的业务:(1)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2)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3)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9.资金托管:须委托本市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

10.报告制度:市金融办对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试点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向市金融办报告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2)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4)所委托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变更;(5)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6)分立与合并;(7)解散、清算或破产;(8)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 设立流程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流程

1.向市金融办申请:通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拟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是金融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申请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市发改委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申请时递交如下资料:(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应当于提交申请的同时携带原件以备核验)

(1)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人选名单(若有);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6)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牌照情况(如有);

(7)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

(8)向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10)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11)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常年受理,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认定,并在启动程序程序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经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业务资格文件。

4.经认定的企业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业务资格文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到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理外汇结算手续;

(3)入驻前海的,到前海管理局办理入驻手续。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1.实行先行先试:须经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先行先试。

2.组织形式及注册地:公司制、合伙制;必须注册在深圳

3.注册资本:注册资本(认缴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

4.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的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5.注册资本到位时间: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

6.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或相当职位的管理人员)要求:申请设立时,应当具备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1)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7.企业名称: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名称中可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再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

8.可从事业务:(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3)股权投资咨询;(4)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9.资金托管:须委托本市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

10.注意事项:市金融办对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试点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向市金融办报告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2)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5)分立与合并;(6)解散、清算或破产;(78)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 设立流程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流程

1.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市金融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申请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市发改委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申请时递交如下资料:(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应当于提交申请的同时携带原件以备核验)

(1)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章程;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人选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6)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牌照情况(如有);

(7)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

(8)向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10)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11)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常年受理,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认定,并在启动程序程序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经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业务资格文件。

4.经认定的企业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业务资格文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公司制)

(2)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到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理外汇结算手续;

(4)入驻前海的,到前海管理局办理入驻手续。

附:在前海设立外商企业的流程图(属于特别管理措施以内)

第二部分 在上海设立外商股权投资基金

◇ 设立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业务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为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出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的审查意见;(二)负责受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并组织审定;(三)负责组织获准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四)负责组织制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督促各区(县)政府落实配套措施。

2.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的应具备: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可从事的业务:(一)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二)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三)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4.禁止从事的业务:(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二)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三)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四)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七)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5.资金托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境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将相关托管制度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业务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为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出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的审查意见;(二)负责受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并组织审定;(三)负责组织获准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四)负责组织制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督促各区(县)政府落实配套措施。

2.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可从事业务:(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3)股权投资咨询;(4)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设立条件

1.企业类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是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2.境外投资者要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联席会议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境外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十亿美元;

(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二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三)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

(四)联席会议要求的其它条件。

3.专项资金托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出资实行专项资金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使用应由托管银行按规定实施管理。

4.特殊政策: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可至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股权投资事宜。

◇ 设立流程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流程

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工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

(二)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工商局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三)市工商局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合伙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及时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核准开户等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流程

1.设立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商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

(二)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商务委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三)市商务委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

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获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在一个月内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2.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工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

(二)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工商局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三)市工商局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合伙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及时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开户核准等相关外汇管理事宜。

三、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流程

1.通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拟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该合伙人或其关联实体需具备三年以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良好投资经历。申请人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所附材料包括:第二十条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机构投资者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材料;

(二)股权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主要包括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募集金额和募集进度等)、主要高管人员简历等;

(三)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四)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材料。

2.市金融办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席会议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审定试点企业。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金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单位和试点企业的托管银行;评审不通过的,由市金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

3.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通过审核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

(三)工商登记决定文书与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五)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投资决策机制以及参与投资决策的主要人员简历及身份证明。

区(县)职能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办。

5.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向所在区(县)职能部门报告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

(三)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五)所委托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变更;

(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

(七)分立与合并;

(八)解散、清算或破产;

(九)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区(县)职能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办。

6.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报告境内投资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二)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被投资企业公章);

(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的文件。

附件:涉及法规目录:

深圳:

1.深府金发(2012)12号《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2.深府金发【2013】3 号《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

上海:

1.《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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