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绩效工资方案

2009-09-28 04:4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别是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领导协调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同时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二○○九年六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经旗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列入财政预算拨款、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班)、职业初中、工读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额度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所在旗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旗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并对农村牧区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月发放。

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平衡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以及同一岗位序列不同等级之间的工资关系,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相同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执行统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课时(工作)津贴、超课时津贴、考核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自治区教育厅将制定全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绩效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在搞活内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完善分配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学校主管部门以旗县为单位,根据校长(包括书记,不含副职,下同)的聘任岗位等级等因素,按照不高于所在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水平2.5倍的额度,将校长的绩效工资单独切块管理。校长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统一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执行,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同时考虑学校规模、学生寄宿情况)统筹考虑,并拉开档次发放。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旗县以上人事、财政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适当考虑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部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对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盟市、旗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其中,旗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需同时上报自治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实施。高等学校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其实施办法由高等学校负责制定,报同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牧区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2009-09-28 04:4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别是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领导协调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同时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二○○九年六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经旗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列入财政预算拨款、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班)、职业初中、工读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额度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所在旗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旗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并对农村牧区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月发放。

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平衡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以及同一岗位序列不同等级之间的工资关系,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相同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执行统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课时(工作)津贴、超课时津贴、考核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自治区教育厅将制定全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绩效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在搞活内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完善分配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学校主管部门以旗县为单位,根据校长(包括书记,不含副职,下同)的聘任岗位等级等因素,按照不高于所在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水平2.5倍的额度,将校长的绩效工资单独切块管理。校长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统一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执行,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同时考虑学校规模、学生寄宿情况)统筹考虑,并拉开档次发放。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旗县以上人事、财政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适当考虑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部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对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盟市、旗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其中,旗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需同时上报自治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实施。高等学校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其实施办法由高等学校负责制定,报同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牧区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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