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基本情况汇报
一、培训基本情况
1、时间:24—28五天
2、地点:北京天泰宾馆
3、主办方:最高院法官学院
4、培训班名称:全国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业务培训班
5、参加人员:全国各级法院317人;检察院66人(其中省级检察院25人,未检、公诉);律师:16人;公安机关没有派出人员(会上佟丽华还表示遗憾:未成年人保护立案和侦查、讯问及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6、授课方式:课堂传授、外方演讲(激情、理想、实践和实证分析)、现场同声翻译、理论与实践结合、中外比较研究、影像教学、现场答疑讨论等
二、授课人及授课内容
第一部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很强。
1、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总体要求及审查判断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
内容主要有:
基本情况: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严峻形势,法院系统惩治性侵害未成人犯罪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要求:儿童利益最大化、给予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优先保护、依法严惩、专人办理女性参与;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审审判职能(重视法制宣传报道送法进校园、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力度)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要求:加强对未成年名名誉和隐私的保护;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时间、地点、方式、次数);向未成年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诉讼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的权利,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出庭过程中的权利保护。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此类案件证据审查的特点;具体审查判断的方法(发破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和翻供、间接证据、户籍证明的效力及被害幼女
年龄的认定、处女膜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
2、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疑难解读》 主要是法律适用上的一些问题:奸淫幼女、引诱幼女卖淫等性侵害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关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准确区分;对幼女以及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被害人发性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七种从重处罚情节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强奸犯罪案件中“赔偿被害人损失情节”与“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情节的政策把握;关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把握。
第二部分:中澳人权技术合作项目,与中方一起分享信息、互相学习、共同促进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3、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儿童权利问题首席顾问:《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澳大利亚儿童保护机制》
主要内容:《儿童权利公约》介绍以及澳大利亚儿童保护机制、理念;调查报告、保护儿童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建立公共卫生模式,他们能有效地对虐待和忽视做出迅速反应,使所有的家庭都得到普遍支持和及时的帮助,密集的防范干预措施,早期、普遍、基础防御;全国统一标准进行家庭外照料;
一些实证研究:儿童保护统计,12%的女性和4、5%的男性报告人曾在15岁前遭受过性虐待。性虐待、身体虐待、忽视、情感虐待类型的数据。
强制性报告义务:如何知道澳大利亚哪些儿童受虐待或忽视,要求任何人发现类似情况,都要向相关儿童保护当局举报,否则构罪。特定职业的人群必须依法举报疑似儿童性虐待和忽视案件。比如教师、医生、护士和警察。
从事儿童方面工人检查制度:雇佣前筛查。
有效的投诉管理系统:其中,有一项研究是关于“是什么因素促使一个孩子来揭露这些事情,而另一个孩子却不愿意这么做”。
4、澳大利亚上诉法院最高法庭法官和维多利亚县法院法官共同讲授《以澳大利亚刑事司法系统的视角看待性侵犯问题》《在儿童报告其受到性侵害的时候使刑事司法系统能更有效的做出针对性回应》
主要内容:家庭成员或朋友性侵犯的情节及手段;犯罪嫌疑人与儿童分离措施(防止
接触、带离家庭)犯罪人对儿童某种程序的控制;目击证人的缺失、报告率偏低的问题、法庭宣判无罪释放的比例较高的问题、有权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及年龄差距问题、儿童性侵犯专业调查、录音录像;法医和心理辅导的专业培训支持,受害人影响陈述(报告)的重要性,起诉情况:有警方起诉官(轻罪)、公共起诉长的代表(重罪,相当于中国检察院起诉);法庭过程,对抗制的,满足陪审团(12个社区大众作为社会价值代表来评价事实及证据)对被告的罪行指控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起诉成功率不高(受害儿童的作证能力、推迟报告);法官量刑,假释局决定是否给予假释,性侵犯案件的法官强令登记制度、参加行为矫正班;赔偿受害医疗费用和咨询费用,有国家补偿(低、即使没被起诉或没有被定罪),也有被告人的赔偿(定罪的后的赔偿,或民事起诉后的赔偿)。
第三部分:集中探讨些问题
5、最高检公诉厅未检处处长:张寒玉《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主要内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范围(性侵意见第一条);存在的问题(取证难、保护难、救济难、赔偿难、定性难);办案中应当把握的原则(对成年犯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坚持双向保护原则、保密、专业化办理、与政府多部门及相关组织合作原则);办案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时立案、固定证据、救助被害人、对成年人犯罪快捕诉审执、避免对被害未成年人及家庭造成二次伤害、履行告知义务。
最后她要求善意、准确、全面执行《性侵意见》:确立政治意愿、确立儿童权利保障优先的执法模式、建立执法的具体长效机制,建立以“受害未成年人为中心的跨机构合作”机制;建立特别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案后跟踪回访机制。
6、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当前处理未成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几个焦点问题》
主要内容:类似案件的立案问题,加强培训公安队伍,监督公安机关改进工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如何让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如何撤销监护人资格?通过明确单位赔偿责任等措施,加强对受害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等。
7、影像教学:韩国电影《熔炉》:
反映发生在聋哑学校内校长、老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惨无人道的性侵害、殴打虐待,一个富有正义感的美术老师和女志愿者支持揭露、控告,经过一凡痛苦的较量,包括被舆论力量的围攻、被告一方的威胁利诱及收卖;勇敢地取证、法庭作证等,最终结果仅仅是被告人
被判较轻的缓刑,强权最终战胜了正义、公理,强者最终战胜弱势群体的真实故事。这部片子指出了一个系统性社会问题,包括教育、司法、福利事业、光鲜照耀下的黑暗与无奈,很感人、也很凄美。
三、培训感想
1、垮司法的儿童保护框架,探索、研究特别是落实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近二十几年,工作相当周全、保障有力、系统支持、社区参与度、研究也很意义,都站在一个人权的高度来执行。
2、想得深,也走的远:在儿童保护方面,他们早期介入干预,对儿童忽视、家庭风险等进行监督评估,有机构组织,有经费保障,有相关的儿童保护程序;性侵害案件不仅仅局限于防备陌生人一次性侵犯或针对幼女的侵犯,还有来自家庭背景下的防范父母、亲戚、邻居和朋友的性侵犯,也在思考男孩被性侵犯的问题。
3、我们对犯罪人考虑的一般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协调考虑问题,将未成年人被告人作为一个客体,考虑如何处理,如何少捕少诉少监禁,从这个角度来操作,而且对受害人权益忽视,以为这是民事部分,至多是在程序上注意兼顾;而域外考虑的更多的是将其放在一个儿童保护范畴中,而不是刑事范畴,如大量的家长或监护人的虐待或忽视行为成为他们发现、识别、处理的重点,以及对被害人至上而下、无微不至的关怀及财产补偿。
4、域外发现问题积极思考解决:如分析举报率、构罪率低,他们就宣传,让儿童提高识别认知;在制度上设置强行报告义务;在法庭中研究提高被害人陈述的被采纳度。以及普遍、基础的家庭风险预防和积极干预项目,既有效地预防了问题的堆积,也有利于更好地识别和发现严重的性侵害案件线索。
5、通过学习,我个人觉得在性侵害案件中应将被害人权益保护作为一个重点来考虑,另外还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幼女)的陈述、举证以及起诉可能不构罪的问题。另外,公检法机关应加强进入学校、社区宣传这方面的法律,以提高发现、识别性侵害的机率和能力。
四、其他:
1、部分资料:[email protected];密码:20140224,截止时间:2、25----3、10
2、两本书:最高院刑一庭编著《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评析及法律法规精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
3、课堂讲义资料若干份。
4、建议大家看韩国片《熔炉》,增强打击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责任感,弘扬正能量。
培训基本情况汇报
一、培训基本情况
1、时间:24—28五天
2、地点:北京天泰宾馆
3、主办方:最高院法官学院
4、培训班名称:全国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业务培训班
5、参加人员:全国各级法院317人;检察院66人(其中省级检察院25人,未检、公诉);律师:16人;公安机关没有派出人员(会上佟丽华还表示遗憾:未成年人保护立案和侦查、讯问及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6、授课方式:课堂传授、外方演讲(激情、理想、实践和实证分析)、现场同声翻译、理论与实践结合、中外比较研究、影像教学、现场答疑讨论等
二、授课人及授课内容
第一部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很强。
1、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总体要求及审查判断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
内容主要有:
基本情况: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严峻形势,法院系统惩治性侵害未成人犯罪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要求:儿童利益最大化、给予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优先保护、依法严惩、专人办理女性参与;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审审判职能(重视法制宣传报道送法进校园、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力度)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要求:加强对未成年名名誉和隐私的保护;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时间、地点、方式、次数);向未成年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诉讼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的权利,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出庭过程中的权利保护。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此类案件证据审查的特点;具体审查判断的方法(发破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和翻供、间接证据、户籍证明的效力及被害幼女
年龄的认定、处女膜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
2、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疑难解读》 主要是法律适用上的一些问题:奸淫幼女、引诱幼女卖淫等性侵害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关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准确区分;对幼女以及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被害人发性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七种从重处罚情节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强奸犯罪案件中“赔偿被害人损失情节”与“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情节的政策把握;关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把握。
第二部分:中澳人权技术合作项目,与中方一起分享信息、互相学习、共同促进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3、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儿童权利问题首席顾问:《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澳大利亚儿童保护机制》
主要内容:《儿童权利公约》介绍以及澳大利亚儿童保护机制、理念;调查报告、保护儿童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建立公共卫生模式,他们能有效地对虐待和忽视做出迅速反应,使所有的家庭都得到普遍支持和及时的帮助,密集的防范干预措施,早期、普遍、基础防御;全国统一标准进行家庭外照料;
一些实证研究:儿童保护统计,12%的女性和4、5%的男性报告人曾在15岁前遭受过性虐待。性虐待、身体虐待、忽视、情感虐待类型的数据。
强制性报告义务:如何知道澳大利亚哪些儿童受虐待或忽视,要求任何人发现类似情况,都要向相关儿童保护当局举报,否则构罪。特定职业的人群必须依法举报疑似儿童性虐待和忽视案件。比如教师、医生、护士和警察。
从事儿童方面工人检查制度:雇佣前筛查。
有效的投诉管理系统:其中,有一项研究是关于“是什么因素促使一个孩子来揭露这些事情,而另一个孩子却不愿意这么做”。
4、澳大利亚上诉法院最高法庭法官和维多利亚县法院法官共同讲授《以澳大利亚刑事司法系统的视角看待性侵犯问题》《在儿童报告其受到性侵害的时候使刑事司法系统能更有效的做出针对性回应》
主要内容:家庭成员或朋友性侵犯的情节及手段;犯罪嫌疑人与儿童分离措施(防止
接触、带离家庭)犯罪人对儿童某种程序的控制;目击证人的缺失、报告率偏低的问题、法庭宣判无罪释放的比例较高的问题、有权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及年龄差距问题、儿童性侵犯专业调查、录音录像;法医和心理辅导的专业培训支持,受害人影响陈述(报告)的重要性,起诉情况:有警方起诉官(轻罪)、公共起诉长的代表(重罪,相当于中国检察院起诉);法庭过程,对抗制的,满足陪审团(12个社区大众作为社会价值代表来评价事实及证据)对被告的罪行指控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起诉成功率不高(受害儿童的作证能力、推迟报告);法官量刑,假释局决定是否给予假释,性侵犯案件的法官强令登记制度、参加行为矫正班;赔偿受害医疗费用和咨询费用,有国家补偿(低、即使没被起诉或没有被定罪),也有被告人的赔偿(定罪的后的赔偿,或民事起诉后的赔偿)。
第三部分:集中探讨些问题
5、最高检公诉厅未检处处长:张寒玉《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主要内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范围(性侵意见第一条);存在的问题(取证难、保护难、救济难、赔偿难、定性难);办案中应当把握的原则(对成年犯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坚持双向保护原则、保密、专业化办理、与政府多部门及相关组织合作原则);办案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时立案、固定证据、救助被害人、对成年人犯罪快捕诉审执、避免对被害未成年人及家庭造成二次伤害、履行告知义务。
最后她要求善意、准确、全面执行《性侵意见》:确立政治意愿、确立儿童权利保障优先的执法模式、建立执法的具体长效机制,建立以“受害未成年人为中心的跨机构合作”机制;建立特别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案后跟踪回访机制。
6、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当前处理未成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几个焦点问题》
主要内容:类似案件的立案问题,加强培训公安队伍,监督公安机关改进工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如何让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如何撤销监护人资格?通过明确单位赔偿责任等措施,加强对受害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等。
7、影像教学:韩国电影《熔炉》:
反映发生在聋哑学校内校长、老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惨无人道的性侵害、殴打虐待,一个富有正义感的美术老师和女志愿者支持揭露、控告,经过一凡痛苦的较量,包括被舆论力量的围攻、被告一方的威胁利诱及收卖;勇敢地取证、法庭作证等,最终结果仅仅是被告人
被判较轻的缓刑,强权最终战胜了正义、公理,强者最终战胜弱势群体的真实故事。这部片子指出了一个系统性社会问题,包括教育、司法、福利事业、光鲜照耀下的黑暗与无奈,很感人、也很凄美。
三、培训感想
1、垮司法的儿童保护框架,探索、研究特别是落实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近二十几年,工作相当周全、保障有力、系统支持、社区参与度、研究也很意义,都站在一个人权的高度来执行。
2、想得深,也走的远:在儿童保护方面,他们早期介入干预,对儿童忽视、家庭风险等进行监督评估,有机构组织,有经费保障,有相关的儿童保护程序;性侵害案件不仅仅局限于防备陌生人一次性侵犯或针对幼女的侵犯,还有来自家庭背景下的防范父母、亲戚、邻居和朋友的性侵犯,也在思考男孩被性侵犯的问题。
3、我们对犯罪人考虑的一般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协调考虑问题,将未成年人被告人作为一个客体,考虑如何处理,如何少捕少诉少监禁,从这个角度来操作,而且对受害人权益忽视,以为这是民事部分,至多是在程序上注意兼顾;而域外考虑的更多的是将其放在一个儿童保护范畴中,而不是刑事范畴,如大量的家长或监护人的虐待或忽视行为成为他们发现、识别、处理的重点,以及对被害人至上而下、无微不至的关怀及财产补偿。
4、域外发现问题积极思考解决:如分析举报率、构罪率低,他们就宣传,让儿童提高识别认知;在制度上设置强行报告义务;在法庭中研究提高被害人陈述的被采纳度。以及普遍、基础的家庭风险预防和积极干预项目,既有效地预防了问题的堆积,也有利于更好地识别和发现严重的性侵害案件线索。
5、通过学习,我个人觉得在性侵害案件中应将被害人权益保护作为一个重点来考虑,另外还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幼女)的陈述、举证以及起诉可能不构罪的问题。另外,公检法机关应加强进入学校、社区宣传这方面的法律,以提高发现、识别性侵害的机率和能力。
四、其他:
1、部分资料:[email protected];密码:20140224,截止时间:2、25----3、10
2、两本书:最高院刑一庭编著《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评析及法律法规精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
3、课堂讲义资料若干份。
4、建议大家看韩国片《熔炉》,增强打击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责任感,弘扬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