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二:榆林工业园区

榆林工业区:

地址:榆神工业区位于陕西省榆林市东北部,榆林市位于陕西省最北部,地处陕甘宁蒙晋五省(区)交界接壤地带,位于东经107°28′—111°15′,北纬36°57′—39°34′之间,东临黄河与山西相望,西连宁夏、甘肃,北邻内蒙,南接本省延安市。

消费水平:中等偏高

经济开发现状:榆神工业区是陕西省政府为加快国家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在原神府经济开发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板块,创新体制,重点推进的新型工业区,也是陕西省目前规划面积最大、投资最为活跃、能源产业特色明显的开发新区,属榆林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的核心载体。规划面积1108平方公里,涉及榆阳区和神木县6个乡镇52个行政村,约29000余人。这里地域广阔,资源富集,交通便利,体制灵活,具有得天独厚的开发建设条件。

劳动力资源:充足

供电供水条件:优。

给排水:优。

职工生活条件:一般

邮政,通信条件:优。

煤资源:丰富。

燃料供应:优

市场发育程度:优

市场销售条件:优

市场便利流程:优

气候条件::榆林属中温带干旱气候,年均气温8.1℃,年均降水量414 毫米,主要的气候特点是日夜温差大,春季多风沙、夏季多雨,所以旅行时一定要备足御寒衣服和雨具。

交通:榆林市境内有2条国道(2l0国道、307国道) ,还有榆府(谷) 公路、榆佳(县) 公路、榆靖(边) 公路等7条省道,北通内蒙,西达宁夏,越过黄河即可到达山西境内。神延铁路和神骅铁路的建成通车为榆林市的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推动作用。榆(林) 靖(边) 高速路正在建设之中。

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 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 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 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 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 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 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 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30日内免收

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费。

(二) 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享受(一) 款“免予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 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

(二) 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三) 利用区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的,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在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部分中可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返回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四) 土地出让金可采用分期缴纳的办法,一次缴纳的可再优惠。

(五) 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开发利用滩涂或者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六) 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地方政府要本着以资源换资本,大引进促进大开发的原则,积极办理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 引进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方面急需的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生(不含后续学历) 来区内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硕士生(纳入国民教育以内) 来本区内工作的,其档案工资可以向上浮动2级;博士生、博士后来区内工作的,其档案工资可以向上浮动4级。工作满五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二) 引进人才到本区内企业工作的,实际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沿海开放城市同类人员的报酬水平,由双方商定。

(三) 各类人才来本区创办、领办非私营企业,使企业连续2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受益企业给予重奖。创办私营企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由政府负责返还该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留成部分的50%作为奖励。

(四) 对于调入本区内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者携带重要科技成果的急需人才,由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和足够的安家费,并自主给予优厚待遇。

第七条:引进技术优惠政策

对于引进高新科技项目或具有明显推广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项目者,由主管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获利年度起,地方政府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企业,用于对项目引进人或企业的奖励。

第八条:户管优惠政策

(一) 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它费用。

(二) 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所雇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

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享受上一款优惠政策。

第九条:金融优惠政策

(一) 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在金融机构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及时给予处理。

(二) 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给予方便。

第十条:其他优惠政策

(一) 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二) 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三) 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当地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保留原身份、工资、待遇、编制,三年后愿意回单位工作的,可返回继续工作。

(四)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就业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入托、就学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及时予以安排。

(五)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提供优质服务

(一) 项目审批,凡前期资料手续齐备的,在收到符合条件文件、资料后,一般要求在三天内批复。 ,

(二) 对环保审批、用地及建设规划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之日起,所有手续三天以内办理。

(三) 对需报省、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项目投资者申报。

(四) 对本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规模大、投资多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有关政策兑现程序

地方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地方政府招商办认定,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收费政策的兑现,由地方政府招商办出具证明,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户管政策的兑现由地方政府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人才、技术、政策的兑现,由地区招商办会同地县(市) 两级人事、科技等有关部门共同考核认定,招商办出具证明,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三条:为了鼓励外来投资者和引进人及地方政府招商部门的招商引资积极性,地方政府财政将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和招商引资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本政策有关条款涉及到的地方政府是指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县(市) 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吕梁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开发建设光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招商引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凡来我县投资开发的国内外客商,使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可在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土地。

2、凡来我县投资兴建大型或较大型标志性建筑,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可采取特殊政策,在指定地点无偿提供相应的土地。

3、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商贸、旅游和土地连片开发的,免交土地出让金。

4、凡来我县全部捐资从事文化、教育、医院、公路和其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按行政划拨方式优先安排使用相应的土地;部分捐资、合资的,享受土地优惠价格。

5、凡来我县投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省级以上),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执行最低地价,一次性支付全部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总额的40%,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付完;也可采取短期或逐年租赁的办法使用土地。

二、税收优惠政策

6、国外客商和港、澳、台胞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等额奖励给投资方;第6年至第10年地方财政秘得部分减半奖励给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增值税依率计征,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等额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7、国内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减半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8、国外客商和港、澳、台胞将其在我县所办企业获取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该企业,作为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作为资本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含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退还投资方(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创汇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期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补缴已退还的税款。

9、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建的企业,年实现税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地方所得税部分前2年全部奖励给该企业,第3年至第5年减半奖励给该企业。

10、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房地产税自落成的月份起免征3年;年船使用牌照税前3年实行先征后奖励。

11、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前2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社会服务、饮食、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并可给予投资者冠名权和广告权。

12、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外方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国家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县政府可以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三、基础设施配套优惠政策

13、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道路、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其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安装费按规定的下限征收。

四、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14、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收应由地方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5、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兴办教育、卫生等公益事

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其应由地方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县内标准减半收取。

16、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其应由地方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县内标准按60%优惠收取。

17、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建的基本建设设施,免征城市配套费、绿化费、占道费、文物钻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审计费,排污费按优惠价格收取,水资源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资产出让优惠政策

18、国内外投资者嫁接改造、管理我县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税后利润部分2年内全部归投资方,2年后税后利润按合作各方所签合同执行。买断上述企业者,由双方共同进行资产评估,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按评估价的80%出让,且不负担原企业债权、债务、职工安置及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用。

六、优质高效服务

19、对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一站式”联合审批制度。由县招商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单位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申报材料之日起,按照从简从快的原则,按程序7日内予以审批、转报或明确答复。

20、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政府给予重点保护,实行封闭式挂牌管理和检查许可制度。凡需到外来企业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税务等部门依法检查除外),必须报县招商办公室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县政府主管部门举报。

2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收费部门的收费实行“明白本”制度,由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来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对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作项目,由县级领导分包落实封闭管理责任制。

七、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2、对引进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或开发项目的,经县招商办公室核准后,视引资规模,按到位资金的5‰—25‰给予奖励,将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属各级政府委托招商的独资项目,引资奖金由同级财政负担。招商引资的前期费用,由招商项目单位负责。

23、凡通过正当途径引进国内外无偿捐赠资金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0%一次性奖励;引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计划外无偿拨款的,按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有偿无息引资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从国内外引进借贷资金,使用期在1年以上,年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按到位借贷资金的1%—2%给予奖励。上述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24、对引荐买断县内国有各类企业的,按引资额的2%一次性奖给引荐人。奖金从买断资金中支付。

八、其它

25、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依据信阳市监察局信监〔2003〕6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本政策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具体投资中可以协商议定,实行一事一议。

27、本政策所称国内外客商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县内投资者参照执行。

28、本政策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29、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县政府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此优惠政策执行。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和兴办的公益事业、第三产业,县财政奖励企业扶持发展

资金。

1、对落地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兴办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和仓储物流业等服务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凡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康复等社会福利事业或其它公益事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四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的,奖励企业建设基金。奖励比例为企业上缴土地使用税的100%,奖励期限为三年。

(三)对于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二、土地优惠政策

经营性用地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兴办的公用、公益事业均可享受由县财政补贴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一)位于城市规划区内:

1、投资额度在1000万—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参照土地出让金的15%给予配套;对投资在3000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参照土地出让金的25%给予配套;投资在5000万——1亿元的,参照土地出让金的35%给予配套;1亿元以上的,参照土地出让金的45%给予配套。

2、兴办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参照土地出让金的45%给予配套。

3、商业、服务业用地,投资额在1000万——3000万元人民币的,参照土地出让金的20%给予配套;投资在3000万——5000万元人民币的,参照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配套;投资在5000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参照土地出让金的40%给予配套;1亿元以上的,参照土地出让金的50%给予配套。

4、对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吸纳就业岗位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参照土地出让金的15%给予配套。

(二)项目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之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补贴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

(三)凡在工业园区和新城区内投资兴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公用、公益事业,属经营性用地在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参照土地出让金的5—10%给予配套。

(四)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合同规定,按时进行建设。合同没有规定的,在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加收土地闲置费。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国家、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境外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算,下同) 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按照下列条款享受财

政奖励资金,并作为本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

1、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符合国家颁布的最新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二)新办服务业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2、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受以上规定的政策优惠。

(三)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股权并购和上市融资。以股权并购方式投资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优惠政策。现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执行。

第四条土地供应政策

(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二)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投资项目,如原存量土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照规定和程序加快速度,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收费政策

(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

(二)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我市有特殊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六条

户籍政策

(一)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区或城镇落户。

(二)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第七条

其他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和我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超标准收费,外籍学生可选择经省教育厅审核确定的有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入学。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九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后提出意见,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办理。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本政策: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不达标的;

(三)有其他违反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本政策由淄博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淄政发[2004]19号)同时废止。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淄政发〔2004〕20号)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是指从市外为我市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市内外自然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引荐人) 。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 引荐人从市外引进的, 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 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 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并且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 下同);

(二) 引荐人从境外引进投资的(按外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 下同) 。

第四条

奖励原则:

(一) 对引进项目、资金的引荐人, 按照“谁受益, 谁奖励”的原则, 由政府或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给予一次性资金或实物奖励;

(二) 引进独资项目的, 由同级财政出资奖励; 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 由本市合作方出资奖励;

(三) 给予引荐人的奖励资金, 属企业单位的可以列支生产成本, 属事业单位的可以列支事业费或收入提成。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 引进外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 或引进境外资金的, 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0.5%—1%给予奖励。

(二) 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 或对地方经济结构优化拉动作用大的项目, 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 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 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给予更高的奖励。

第六条

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营业后, 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 由引荐人向市或区县招商主管部门申报, 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引荐人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 合资、合作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合同书(章程), 高新技术项目还需提供国家或省科技部门的鉴定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市或区县招商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并经市或区县政府批准后, 奖励资金和实物由同级财政和受益单位在3个月之内兑现。

第七条

按本办法奖励的资金或实物, 由受奖励的引荐人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 由招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 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 原《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淄政发[2001]66号) 同时废止。投资重点

1、建设三大产业基地

以高分子材料、陶瓷新材料、新型耐火及节能材料等为重点的新材料产业化基地。

以精细化工、现代医药、机电装备、高档建材和纺织服装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以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为载体的区域性现代物流集散基地。

2、产业调整方向

加快发展新材料、化工、医药三大优势产业。

改造提升机械、冶金、建材、纺织服装四大传统产业。

3、行业发展重点

工业

新材料:发展高分子材料、陶瓷新材料、新型耐火及节能材料等。

化学工业:扩大乙烯等基本有机原料生产规模, 发展三大合成材料、苯酐、增塑剂、环氧丙烷、聚醚、氟化学品、氯碱等主导产品。发挥原材料优势,发展精细化工、化工深加工产品。 医药工业:发展化学新药、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技术医疗设备和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等。 机械工业:发展大容量高防护电机,大型专用泵类产品,轻型载货汽车、特种车及汽车零配件,水泥机械、造纸机械、玻璃机械、农业机械、环保设备等。

建材工业:发展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高档建筑陶瓷产品,高档玻璃及深加工产品, 新型建材等。

纺织服装工业:发展化学纤维原料, 高档色织布及服装,高附加值新型牛仔布及服装,家用纺织品,针织布及服装,新型真丝制品等。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新型电子类整机、新型电子元器件,各类分析、检测仪器, 高性能电池、视频及网络用相关产品,软件业等。

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生物农药,生物药品,黄原胶、生物素、氨基酸、核苷酸等生物工程制品。

环保及综合利用:发展煤矸石利用产品、粉煤灰利用产品、污水处理设备、消烟脱硫除尘设备等。

农业

农产品基地建设。

特色农产品加工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服务业

商贸流通业:加强中心城区商业设施建设, 发展大型现代化专业批发市场,引进国内外大型连锁企业。建设大型综合物流产业带、陶瓷物流基地、化工塑料专业物流园区和现代医药物流园区。

旅游业:开发齐文化、聊斋文化等特色文化旅游。建设南部生态旅游区、沿黄观光旅游和水乡特色的民俗风情旅游区。

其他服务业:加快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设施建设,发展社区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保险、信息、中介等服务业。

城市基础设施

淄博新区建设:在中心城区张店西部,规划建设52平方公里的淄博新区, 基础设施建设, 生活居住区、商务区开发建设。

中心城区老城区改造:实施老城区内企业的搬迁改造, 重点区域和地段的功能转换和改造建设。

周边城区的改造与建设。

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等。

榆林工业区:

地址:榆神工业区位于陕西省榆林市东北部,榆林市位于陕西省最北部,地处陕甘宁蒙晋五省(区)交界接壤地带,位于东经107°28′—111°15′,北纬36°57′—39°34′之间,东临黄河与山西相望,西连宁夏、甘肃,北邻内蒙,南接本省延安市。

消费水平:中等偏高

经济开发现状:榆神工业区是陕西省政府为加快国家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在原神府经济开发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板块,创新体制,重点推进的新型工业区,也是陕西省目前规划面积最大、投资最为活跃、能源产业特色明显的开发新区,属榆林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的核心载体。规划面积1108平方公里,涉及榆阳区和神木县6个乡镇52个行政村,约29000余人。这里地域广阔,资源富集,交通便利,体制灵活,具有得天独厚的开发建设条件。

劳动力资源:充足

供电供水条件:优。

给排水:优。

职工生活条件:一般

邮政,通信条件:优。

煤资源:丰富。

燃料供应:优

市场发育程度:优

市场销售条件:优

市场便利流程:优

气候条件::榆林属中温带干旱气候,年均气温8.1℃,年均降水量414 毫米,主要的气候特点是日夜温差大,春季多风沙、夏季多雨,所以旅行时一定要备足御寒衣服和雨具。

交通:榆林市境内有2条国道(2l0国道、307国道) ,还有榆府(谷) 公路、榆佳(县) 公路、榆靖(边) 公路等7条省道,北通内蒙,西达宁夏,越过黄河即可到达山西境内。神延铁路和神骅铁路的建成通车为榆林市的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推动作用。榆(林) 靖(边) 高速路正在建设之中。

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 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 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 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 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 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 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 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30日内免收

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费。

(二) 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享受(一) 款“免予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 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

(二) 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三) 利用区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的,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在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部分中可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返回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四) 土地出让金可采用分期缴纳的办法,一次缴纳的可再优惠。

(五) 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开发利用滩涂或者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六) 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地方政府要本着以资源换资本,大引进促进大开发的原则,积极办理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 引进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方面急需的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生(不含后续学历) 来区内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硕士生(纳入国民教育以内) 来本区内工作的,其档案工资可以向上浮动2级;博士生、博士后来区内工作的,其档案工资可以向上浮动4级。工作满五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二) 引进人才到本区内企业工作的,实际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沿海开放城市同类人员的报酬水平,由双方商定。

(三) 各类人才来本区创办、领办非私营企业,使企业连续2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受益企业给予重奖。创办私营企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由政府负责返还该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留成部分的50%作为奖励。

(四) 对于调入本区内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者携带重要科技成果的急需人才,由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和足够的安家费,并自主给予优厚待遇。

第七条:引进技术优惠政策

对于引进高新科技项目或具有明显推广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项目者,由主管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获利年度起,地方政府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企业,用于对项目引进人或企业的奖励。

第八条:户管优惠政策

(一) 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它费用。

(二) 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所雇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

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享受上一款优惠政策。

第九条:金融优惠政策

(一) 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在金融机构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及时给予处理。

(二) 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给予方便。

第十条:其他优惠政策

(一) 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二) 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三) 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当地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保留原身份、工资、待遇、编制,三年后愿意回单位工作的,可返回继续工作。

(四)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就业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入托、就学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及时予以安排。

(五)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提供优质服务

(一) 项目审批,凡前期资料手续齐备的,在收到符合条件文件、资料后,一般要求在三天内批复。 ,

(二) 对环保审批、用地及建设规划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之日起,所有手续三天以内办理。

(三) 对需报省、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项目投资者申报。

(四) 对本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规模大、投资多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有关政策兑现程序

地方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地方政府招商办认定,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收费政策的兑现,由地方政府招商办出具证明,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户管政策的兑现由地方政府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人才、技术、政策的兑现,由地区招商办会同地县(市) 两级人事、科技等有关部门共同考核认定,招商办出具证明,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三条:为了鼓励外来投资者和引进人及地方政府招商部门的招商引资积极性,地方政府财政将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和招商引资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本政策有关条款涉及到的地方政府是指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县(市) 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吕梁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开发建设光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招商引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凡来我县投资开发的国内外客商,使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可在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土地。

2、凡来我县投资兴建大型或较大型标志性建筑,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可采取特殊政策,在指定地点无偿提供相应的土地。

3、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商贸、旅游和土地连片开发的,免交土地出让金。

4、凡来我县全部捐资从事文化、教育、医院、公路和其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按行政划拨方式优先安排使用相应的土地;部分捐资、合资的,享受土地优惠价格。

5、凡来我县投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省级以上),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执行最低地价,一次性支付全部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总额的40%,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付完;也可采取短期或逐年租赁的办法使用土地。

二、税收优惠政策

6、国外客商和港、澳、台胞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等额奖励给投资方;第6年至第10年地方财政秘得部分减半奖励给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增值税依率计征,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等额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7、国内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减半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8、国外客商和港、澳、台胞将其在我县所办企业获取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该企业,作为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作为资本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含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退还投资方(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创汇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期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补缴已退还的税款。

9、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建的企业,年实现税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地方所得税部分前2年全部奖励给该企业,第3年至第5年减半奖励给该企业。

10、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房地产税自落成的月份起免征3年;年船使用牌照税前3年实行先征后奖励。

11、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前2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社会服务、饮食、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并可给予投资者冠名权和广告权。

12、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外方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国家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县政府可以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三、基础设施配套优惠政策

13、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道路、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其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安装费按规定的下限征收。

四、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14、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收应由地方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5、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兴办教育、卫生等公益事

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其应由地方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县内标准减半收取。

16、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其应由地方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县内标准按60%优惠收取。

17、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建的基本建设设施,免征城市配套费、绿化费、占道费、文物钻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审计费,排污费按优惠价格收取,水资源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资产出让优惠政策

18、国内外投资者嫁接改造、管理我县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税后利润部分2年内全部归投资方,2年后税后利润按合作各方所签合同执行。买断上述企业者,由双方共同进行资产评估,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按评估价的80%出让,且不负担原企业债权、债务、职工安置及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用。

六、优质高效服务

19、对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一站式”联合审批制度。由县招商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单位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申报材料之日起,按照从简从快的原则,按程序7日内予以审批、转报或明确答复。

20、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政府给予重点保护,实行封闭式挂牌管理和检查许可制度。凡需到外来企业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税务等部门依法检查除外),必须报县招商办公室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县政府主管部门举报。

2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收费部门的收费实行“明白本”制度,由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来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对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作项目,由县级领导分包落实封闭管理责任制。

七、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2、对引进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或开发项目的,经县招商办公室核准后,视引资规模,按到位资金的5‰—25‰给予奖励,将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属各级政府委托招商的独资项目,引资奖金由同级财政负担。招商引资的前期费用,由招商项目单位负责。

23、凡通过正当途径引进国内外无偿捐赠资金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0%一次性奖励;引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计划外无偿拨款的,按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有偿无息引资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从国内外引进借贷资金,使用期在1年以上,年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按到位借贷资金的1%—2%给予奖励。上述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24、对引荐买断县内国有各类企业的,按引资额的2%一次性奖给引荐人。奖金从买断资金中支付。

八、其它

25、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依据信阳市监察局信监〔2003〕6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本政策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具体投资中可以协商议定,实行一事一议。

27、本政策所称国内外客商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县内投资者参照执行。

28、本政策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29、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县政府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此优惠政策执行。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和兴办的公益事业、第三产业,县财政奖励企业扶持发展

资金。

1、对落地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兴办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和仓储物流业等服务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凡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康复等社会福利事业或其它公益事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四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的,奖励企业建设基金。奖励比例为企业上缴土地使用税的100%,奖励期限为三年。

(三)对于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二、土地优惠政策

经营性用地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兴办的公用、公益事业均可享受由县财政补贴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一)位于城市规划区内:

1、投资额度在1000万—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参照土地出让金的15%给予配套;对投资在3000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参照土地出让金的25%给予配套;投资在5000万——1亿元的,参照土地出让金的35%给予配套;1亿元以上的,参照土地出让金的45%给予配套。

2、兴办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参照土地出让金的45%给予配套。

3、商业、服务业用地,投资额在1000万——3000万元人民币的,参照土地出让金的20%给予配套;投资在3000万——5000万元人民币的,参照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配套;投资在5000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参照土地出让金的40%给予配套;1亿元以上的,参照土地出让金的50%给予配套。

4、对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吸纳就业岗位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参照土地出让金的15%给予配套。

(二)项目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之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补贴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

(三)凡在工业园区和新城区内投资兴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公用、公益事业,属经营性用地在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参照土地出让金的5—10%给予配套。

(四)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合同规定,按时进行建设。合同没有规定的,在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加收土地闲置费。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国家、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境外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算,下同) 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按照下列条款享受财

政奖励资金,并作为本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

1、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符合国家颁布的最新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二)新办服务业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2、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受以上规定的政策优惠。

(三)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股权并购和上市融资。以股权并购方式投资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优惠政策。现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执行。

第四条土地供应政策

(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二)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投资项目,如原存量土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照规定和程序加快速度,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收费政策

(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

(二)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我市有特殊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六条

户籍政策

(一)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区或城镇落户。

(二)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第七条

其他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和我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超标准收费,外籍学生可选择经省教育厅审核确定的有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入学。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九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后提出意见,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办理。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本政策: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不达标的;

(三)有其他违反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本政策由淄博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淄政发[2004]19号)同时废止。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淄政发〔2004〕20号)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是指从市外为我市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市内外自然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引荐人) 。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 引荐人从市外引进的, 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 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 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并且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 下同);

(二) 引荐人从境外引进投资的(按外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 下同) 。

第四条

奖励原则:

(一) 对引进项目、资金的引荐人, 按照“谁受益, 谁奖励”的原则, 由政府或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给予一次性资金或实物奖励;

(二) 引进独资项目的, 由同级财政出资奖励; 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 由本市合作方出资奖励;

(三) 给予引荐人的奖励资金, 属企业单位的可以列支生产成本, 属事业单位的可以列支事业费或收入提成。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 引进外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 或引进境外资金的, 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0.5%—1%给予奖励。

(二) 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 或对地方经济结构优化拉动作用大的项目, 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 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 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给予更高的奖励。

第六条

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营业后, 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 由引荐人向市或区县招商主管部门申报, 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引荐人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 合资、合作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合同书(章程), 高新技术项目还需提供国家或省科技部门的鉴定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市或区县招商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并经市或区县政府批准后, 奖励资金和实物由同级财政和受益单位在3个月之内兑现。

第七条

按本办法奖励的资金或实物, 由受奖励的引荐人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 由招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 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 原《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淄政发[2001]66号) 同时废止。投资重点

1、建设三大产业基地

以高分子材料、陶瓷新材料、新型耐火及节能材料等为重点的新材料产业化基地。

以精细化工、现代医药、机电装备、高档建材和纺织服装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以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为载体的区域性现代物流集散基地。

2、产业调整方向

加快发展新材料、化工、医药三大优势产业。

改造提升机械、冶金、建材、纺织服装四大传统产业。

3、行业发展重点

工业

新材料:发展高分子材料、陶瓷新材料、新型耐火及节能材料等。

化学工业:扩大乙烯等基本有机原料生产规模, 发展三大合成材料、苯酐、增塑剂、环氧丙烷、聚醚、氟化学品、氯碱等主导产品。发挥原材料优势,发展精细化工、化工深加工产品。 医药工业:发展化学新药、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技术医疗设备和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等。 机械工业:发展大容量高防护电机,大型专用泵类产品,轻型载货汽车、特种车及汽车零配件,水泥机械、造纸机械、玻璃机械、农业机械、环保设备等。

建材工业:发展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高档建筑陶瓷产品,高档玻璃及深加工产品, 新型建材等。

纺织服装工业:发展化学纤维原料, 高档色织布及服装,高附加值新型牛仔布及服装,家用纺织品,针织布及服装,新型真丝制品等。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新型电子类整机、新型电子元器件,各类分析、检测仪器, 高性能电池、视频及网络用相关产品,软件业等。

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生物农药,生物药品,黄原胶、生物素、氨基酸、核苷酸等生物工程制品。

环保及综合利用:发展煤矸石利用产品、粉煤灰利用产品、污水处理设备、消烟脱硫除尘设备等。

农业

农产品基地建设。

特色农产品加工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服务业

商贸流通业:加强中心城区商业设施建设, 发展大型现代化专业批发市场,引进国内外大型连锁企业。建设大型综合物流产业带、陶瓷物流基地、化工塑料专业物流园区和现代医药物流园区。

旅游业:开发齐文化、聊斋文化等特色文化旅游。建设南部生态旅游区、沿黄观光旅游和水乡特色的民俗风情旅游区。

其他服务业:加快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设施建设,发展社区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保险、信息、中介等服务业。

城市基础设施

淄博新区建设:在中心城区张店西部,规划建设52平方公里的淄博新区, 基础设施建设, 生活居住区、商务区开发建设。

中心城区老城区改造:实施老城区内企业的搬迁改造, 重点区域和地段的功能转换和改造建设。

周边城区的改造与建设。

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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