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2014年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对本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力度,全面提升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的办馆质量,促进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结合本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市设立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的来源为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 上海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符合本办法的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均可向市文物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扶持资金重点扶持方向:
重点扶持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现文化与商业结
合、文化与金融结合等文化融合发展的特点、对营造城市文化氛围具有积极作用的项目;文教结合活动项目或者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社会特点的项目;运用科技手段拓展博物馆功能,体现文科结合的项目;高校博物馆质量提升项目。
第六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对本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所实施的免费开放、临时展览、出版物、社会文化服务活动、数字化建设等方面项目予以资助。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是在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完成的项目。上一年度已经获得本项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扶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 市文物局将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公益性等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名单。通过评审的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50%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通过评审的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30%且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馆址,陈列展示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具备基本安全与消防的设施、设备;
(三)有一定数量的展品,并有较成体系的基本展示;
(四)有一定的社会服务能力,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五)无文物经营与藏品、展品商业性交易;
(六)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申报项目条件: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确定的扶持方向和扶持范围。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项目
资助申请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递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
印件),非民办非企业单位需递交主管单位的法人登
记证书(复印件);
(三)场馆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提
供);
(四)其他材料:
1、申请免费开放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年度日常运
行经费使用说明;
2、申请临时展览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展览方案、
展品目录和有关费用合同;
3、申请出版物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出版物或概要
和出版合同;
4、申请社会教育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社会教育活
动方案、活动成果和有关费用合同;
5、申请数字化建设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项目方案、项目成果说明和有关费用合同。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受资助人不得将扶持资金用于非资助项目及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的支付。
第十四条 市文物局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资金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有虚报资助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的,市文物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或终止拨款、撤销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并在两年内对其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3年版)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2014年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对本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力度,全面提升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的办馆质量,促进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结合本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市设立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的来源为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 上海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符合本办法的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均可向市文物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扶持资金重点扶持方向:
重点扶持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现文化与商业结
合、文化与金融结合等文化融合发展的特点、对营造城市文化氛围具有积极作用的项目;文教结合活动项目或者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社会特点的项目;运用科技手段拓展博物馆功能,体现文科结合的项目;高校博物馆质量提升项目。
第六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对本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所实施的免费开放、临时展览、出版物、社会文化服务活动、数字化建设等方面项目予以资助。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是在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完成的项目。上一年度已经获得本项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扶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 市文物局将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公益性等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名单。通过评审的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50%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通过评审的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30%且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馆址,陈列展示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具备基本安全与消防的设施、设备;
(三)有一定数量的展品,并有较成体系的基本展示;
(四)有一定的社会服务能力,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五)无文物经营与藏品、展品商业性交易;
(六)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申报项目条件: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确定的扶持方向和扶持范围。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项目
资助申请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递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
印件),非民办非企业单位需递交主管单位的法人登
记证书(复印件);
(三)场馆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提
供);
(四)其他材料:
1、申请免费开放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年度日常运
行经费使用说明;
2、申请临时展览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展览方案、
展品目录和有关费用合同;
3、申请出版物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出版物或概要
和出版合同;
4、申请社会教育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社会教育活
动方案、活动成果和有关费用合同;
5、申请数字化建设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项目方案、项目成果说明和有关费用合同。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受资助人不得将扶持资金用于非资助项目及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的支付。
第十四条 市文物局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资金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有虚报资助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的,市文物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或终止拨款、撤销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并在两年内对其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3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