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文本

集 体 合 同

单位名称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方)

全称: 职工人数 : 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

首席协商代表情况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人

联系电话 :

首席协商代表情况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人 联系电话 : 代表产生方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 增强合作共事 , 促进企业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青岛市有关法规、规章 , 经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 ( 职工代表 ) 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二)

(三)

(四)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 , 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甲方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双方约定企业职工月工资不低于 元。

第八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职工工资。

第九条 甲方有责任做好均衡生产,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加班加点。

第十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一条 甲方以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未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职工请事假的,甲方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甲方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的,由于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甲方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保证职工每周休息 日;

( 二 ) 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 , 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

第十六条 甲方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与职工和工会协商,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 一 ) 甲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 , 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

( 二 ) 甲方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工会和乙方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甲方如实行计件工资制,则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职工完成计件定额后,甲方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1条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权利。

第四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九条 甲方依照法律、 法规及规章 ,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甲方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甲方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应定期组织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 ,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二十四条 对于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 , 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五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 , 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 甲方应当及时处理 , 并在1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补充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甲方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 逐步发展并改善乙方的文娱设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二十九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工亡丧葬和家属抚恤费,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以及死亡丧葬和家属抚恤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二条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三条 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 , 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 , 制订培训计划。职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 , 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七条 甲方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 ,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甲方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由甲方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并经甲方与职工本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甲方新招用职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职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职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 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 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九章 奖惩和裁员

第四十五条 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七条 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经过相应法定程序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条 甲方依法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章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 , 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 , 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 ,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五十三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五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应当自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人员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盖章): 工 会(盖章):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 ( 签字 ) 职工方首席代表: ( 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 体 合 同

单位名称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方)

全称: 职工人数 : 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

首席协商代表情况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人

联系电话 :

首席协商代表情况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人 联系电话 : 代表产生方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 增强合作共事 , 促进企业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青岛市有关法规、规章 , 经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 ( 职工代表 ) 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二)

(三)

(四)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 , 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甲方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双方约定企业职工月工资不低于 元。

第八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职工工资。

第九条 甲方有责任做好均衡生产,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加班加点。

第十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一条 甲方以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未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职工请事假的,甲方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甲方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的,由于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甲方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保证职工每周休息 日;

( 二 ) 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 , 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

第十六条 甲方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与职工和工会协商,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 一 ) 甲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 , 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

( 二 ) 甲方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工会和乙方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甲方如实行计件工资制,则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职工完成计件定额后,甲方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1条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权利。

第四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九条 甲方依照法律、 法规及规章 ,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甲方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甲方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应定期组织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 ,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二十四条 对于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 , 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五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 , 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 甲方应当及时处理 , 并在1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补充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甲方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 逐步发展并改善乙方的文娱设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二十九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工亡丧葬和家属抚恤费,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以及死亡丧葬和家属抚恤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二条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三条 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 , 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 , 制订培训计划。职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 , 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七条 甲方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 ,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甲方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由甲方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并经甲方与职工本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甲方新招用职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职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职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 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 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九章 奖惩和裁员

第四十五条 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七条 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经过相应法定程序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条 甲方依法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章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 , 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 , 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 ,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五十三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五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应当自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人员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盖章): 工 会(盖章):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 ( 签字 ) 职工方首席代表: ( 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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