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
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亍)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
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
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
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的公休,部门自行安排和解决)
人事部
2011-3-3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指导意见(暂行)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系统内有效、规范地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特结合《条例》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工作年限、职工身份的指导意见
1、 《条例》第二条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况指职工在锦江之星系统内连续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
2、 “锦江之星系统内”指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直营店、托管店、加盟店,以及集团系统内其它单位组织调入的情况。
3、 《条例》第三条中“累计工作”年限指职工参加工作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本系统、本企业之前的工作年限,并按照职工社保缴费记载的年月来确定,若社保缴费记载无法确认的,按本系统累计工作年限确认。
4、 《条例》中“职工”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的员工。
5、 劳务工中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亦可享受年休假(以休息方式处理),由各单位决定。
二、关于病事假扣减年休假的指导意见
1、 职工请事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扣减工资办法。系统内请事假“不扣工资”主要指实行计件工资制旅馆的客房服务员,有关单位应做好考勤记录,累计不满20天的,按比例折算扣减年休假天数。
2、 年度病假累计天数不足2个月或3个月的,按比例折算年休假天数。 如:某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15天,则扣减年休假天数为:1.25天=15天(病假累计天数)/60天(条例规定的2个月)×5天(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实际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5天-1.25天=3.75天。
3、 折算后的年休假小数点天数处理方式
若以休息方式处理年休假的,则小数点天数不足0.5的按半天处理,超过0.5的按1天处理。若以工资支付方式处理的,则按实际数据计算。
4、 累计事假、病假的统计时段,按员工上一年度的请假记录统计;新入职员工首次享受年休假按“连续工作满1年”内的请假记录统计。
如:2008年度员工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管理,按照该员工2007年度的事假、病假天数扣减。
三、关于年休假安排和申请审批程序的指导意见
1、 各单位应根据经营淡旺季特点、工作具体情况,每年度统筹规划好各岗位员工的休假时间安排,职工当年的休假可分段分次安排,也可以一次性安排,但不可跨年度安排。
2、 旅馆员工年休假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单》(见附件),并得到本部门负责人、行政经理、旅馆总经理批准后休假。
3、 公司管理人员(公司二级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分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分公司城市总经理/地区总经理、旅馆总经理)的年休假审批程序,按照《关于公司管理人员年休假管理的试行规定》(沪锦旅2006第2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年休假核算和处理方式指导意见
1、 职工本系统“连续工作满1年”之日起可享受年休假,并按年度核算管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 年度职工年休假天数计算口径:
按照截至去年12月31日的“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时间,按《条例》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确定。
例:2008年度的年休假天数计算方式,截至2007年12月31日,凡符合“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再根据“累计工作年限”按第三条规定分别确定2008年度的年休假天数“5天、10天、15天”不等。
(2) 去年入职员工、首次符合“累计工作满10年、20年”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口径:
按“连续满1年”或“累计工作满10年、20年”的时点至年底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乘以可休假天数(5天、10天、20天)的方式确认,第二年则可按
完整年度方式安排。
例:某员工2007年5月20日入职,至2008年5月19日符合“连续工作满1年”,则2008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满1年不满10年可休5天)×7.3(5月20日至12月31日为7.3个月)/12(一年12个月)=3.04天。
小数点天数处理方式同前述办法。以休息方式处理的按3天计,若按支付工资办法处理,则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2位小数点方式计算。
2、 年休假原则上以休为主方式处理,对个别岗位由于编制控制等原因,确实不能安排休息的,则可以通过工资支付方式处理,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应休而未休拟以工资支付方式处理的员工名单、金额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各旅馆报区域公司审批)后,在次年的1月份兑现发放,具体操作办法届时再通知布置。
3、 以工资支付方式处理年休假的,日工资计算标准按照本企业职工国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标准计算。
4、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客房服务员,年休假以工资支付方式处理的,日工资计算标准按照单位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水平除以月计薪工作天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
5、 职工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当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在离职日前以休息方式处理。
五、其他
1、2008年1月1日后按本指导意见暂行,之前的有关年休假管理规定不再执行。
2、之前未休年假不再补休,2008年度年休假天数按本意见重新核定。
3、今后若本指导意见与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有相悖之处,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2008年2月28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
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亍)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
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
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
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的公休,部门自行安排和解决)
人事部
2011-3-3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指导意见(暂行)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系统内有效、规范地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特结合《条例》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工作年限、职工身份的指导意见
1、 《条例》第二条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况指职工在锦江之星系统内连续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
2、 “锦江之星系统内”指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直营店、托管店、加盟店,以及集团系统内其它单位组织调入的情况。
3、 《条例》第三条中“累计工作”年限指职工参加工作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本系统、本企业之前的工作年限,并按照职工社保缴费记载的年月来确定,若社保缴费记载无法确认的,按本系统累计工作年限确认。
4、 《条例》中“职工”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的员工。
5、 劳务工中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亦可享受年休假(以休息方式处理),由各单位决定。
二、关于病事假扣减年休假的指导意见
1、 职工请事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扣减工资办法。系统内请事假“不扣工资”主要指实行计件工资制旅馆的客房服务员,有关单位应做好考勤记录,累计不满20天的,按比例折算扣减年休假天数。
2、 年度病假累计天数不足2个月或3个月的,按比例折算年休假天数。 如:某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15天,则扣减年休假天数为:1.25天=15天(病假累计天数)/60天(条例规定的2个月)×5天(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实际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5天-1.25天=3.75天。
3、 折算后的年休假小数点天数处理方式
若以休息方式处理年休假的,则小数点天数不足0.5的按半天处理,超过0.5的按1天处理。若以工资支付方式处理的,则按实际数据计算。
4、 累计事假、病假的统计时段,按员工上一年度的请假记录统计;新入职员工首次享受年休假按“连续工作满1年”内的请假记录统计。
如:2008年度员工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管理,按照该员工2007年度的事假、病假天数扣减。
三、关于年休假安排和申请审批程序的指导意见
1、 各单位应根据经营淡旺季特点、工作具体情况,每年度统筹规划好各岗位员工的休假时间安排,职工当年的休假可分段分次安排,也可以一次性安排,但不可跨年度安排。
2、 旅馆员工年休假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单》(见附件),并得到本部门负责人、行政经理、旅馆总经理批准后休假。
3、 公司管理人员(公司二级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分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分公司城市总经理/地区总经理、旅馆总经理)的年休假审批程序,按照《关于公司管理人员年休假管理的试行规定》(沪锦旅2006第2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年休假核算和处理方式指导意见
1、 职工本系统“连续工作满1年”之日起可享受年休假,并按年度核算管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 年度职工年休假天数计算口径:
按照截至去年12月31日的“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时间,按《条例》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确定。
例:2008年度的年休假天数计算方式,截至2007年12月31日,凡符合“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再根据“累计工作年限”按第三条规定分别确定2008年度的年休假天数“5天、10天、15天”不等。
(2) 去年入职员工、首次符合“累计工作满10年、20年”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口径:
按“连续满1年”或“累计工作满10年、20年”的时点至年底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乘以可休假天数(5天、10天、20天)的方式确认,第二年则可按
完整年度方式安排。
例:某员工2007年5月20日入职,至2008年5月19日符合“连续工作满1年”,则2008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满1年不满10年可休5天)×7.3(5月20日至12月31日为7.3个月)/12(一年12个月)=3.04天。
小数点天数处理方式同前述办法。以休息方式处理的按3天计,若按支付工资办法处理,则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2位小数点方式计算。
2、 年休假原则上以休为主方式处理,对个别岗位由于编制控制等原因,确实不能安排休息的,则可以通过工资支付方式处理,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应休而未休拟以工资支付方式处理的员工名单、金额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各旅馆报区域公司审批)后,在次年的1月份兑现发放,具体操作办法届时再通知布置。
3、 以工资支付方式处理年休假的,日工资计算标准按照本企业职工国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标准计算。
4、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客房服务员,年休假以工资支付方式处理的,日工资计算标准按照单位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水平除以月计薪工作天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
5、 职工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当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在离职日前以休息方式处理。
五、其他
1、2008年1月1日后按本指导意见暂行,之前的有关年休假管理规定不再执行。
2、之前未休年假不再补休,2008年度年休假天数按本意见重新核定。
3、今后若本指导意见与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有相悖之处,则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200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