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做好

关于转发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统

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

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职改办、统计

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统计局关

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

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0]106号)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

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职改办、

统计局请速将此文下发给辖区内有关单位,摸清底数,做好

考试大纲的征订工作。

2.凡按省文件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于2010年6

月24日至8月10日前,携带有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唐山市

统计局报名(市政府院内3号楼308房间)。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必

须在高级岗位设置限额内按有关规定申报,不设高级岗位的

单位不能申报评审。

4.2010年新修订的《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

件》已出台,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8月20日

印发的冀职改字[2003]43号《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

审条件》自行废止,新《条件》在唐山人才网转载。

唐山市统计局联系电话:2825580 2815940 2802246

附: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统计局关

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

的通知》

唐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唐山市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

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职改办、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0号)文件精神,2010年度

我省继续实行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

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10年度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按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及全国统考办统一要

求,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职改办和省统计

局共同实施。

二、报考范围

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

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并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取得统计

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满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满3年以上;

3.在企业及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25

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资格或相

近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4.符合《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规定

的破格条件的人员;

5.中直单位所属统计专业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

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

构应为其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四、考试工作有关问题

1.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由河北省统计局职改办组织实施。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

的人员填写《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附表

1),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携带本人毕业证、身份证、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一寸近期同底免冠照片4张(验原

件留复印件),到设区市统计局报名。驻石省直和中直单位

报考人员由各单位集中到省统计局办理报名手续。

2.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10年6月15日至7月31日止,

考试时间定于2010年10月24日上午9∶00—12∶00,考点

统一设在石家庄市,具体地点在下发准考证时另行通知。8

月15日前,各设区市统计局将报考人员的材料初审汇总后,由设区市统计局将考生《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

表》(附表1),《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附表2)及上述有关材料报省统计局职改办进行审核并办

理相关手续,经省职改办审查合格后,下发准考证。《全国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及《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

考试报名汇总表》可登录河北省统计局网站

(http://www.hetj.gov.cn)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3.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师实务》,考试时间为180分

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

理论、相关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

力。考试不指定教材,只印发考试大纲。

4.参加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发放国家统一印

制的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五年评审有效。省内当

年合格标准,由省职改办与省统计局商定后,报全国统考办

同意,该证书在省内本年度评审工作中有效。

五、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

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符合河北省高级

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方可参加评审。

2.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时间安排,按省职改办

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的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到2010年12月底。

4.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如符合《河北

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可以申报参加高级统计

师资格评审,但取得任职资格后不予聘用。

六、考试费用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费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七、加强组织领导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是统计

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加强

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有一定的促进作

用,各级人事职改和统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搞好协调,认真组织好考评试点工作。同时要坚持原则,实

事求是,严格把关,确保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对违纪人员,

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处理,确保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顺

利进行。

具体工作实施中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职改

办、省统计局反馈。联系电话:0311-87053174

0311-87043762

附件:1.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

2.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场规则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2: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考生应按照要求在试题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以及所在地区和单位等规定内容。

(三)考生必须使用蓝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考生除按要求填写规定的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上做其它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严禁携带传呼机、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开始后,要独立答卷,严禁交头接耳、交换试卷、偷看他人试题答案等,也不得自行向其他考生借用文具和计算器。要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在考场内吸烟。

(六)考场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准考证,对已经带入考场的违禁物品统一

存放在指定位置妥善保管。考试期间,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提醒、制止,对严重违纪者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上记录考生准考证号码,取消其考试成绩。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对于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褶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以举手询问。

(八)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需中途暂离考场的,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考试结束前30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严禁考生将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监考人员要收齐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确认无误封装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除佩带考区主任、主考、巡视、监考等有关工作标志的人员外,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关于转发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统

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

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职改办、统计

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统计局关

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

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0]106号)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

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职改办、

统计局请速将此文下发给辖区内有关单位,摸清底数,做好

考试大纲的征订工作。

2.凡按省文件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于2010年6

月24日至8月10日前,携带有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唐山市

统计局报名(市政府院内3号楼308房间)。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必

须在高级岗位设置限额内按有关规定申报,不设高级岗位的

单位不能申报评审。

4.2010年新修订的《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

件》已出台,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8月20日

印发的冀职改字[2003]43号《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

审条件》自行废止,新《条件》在唐山人才网转载。

唐山市统计局联系电话:2825580 2815940 2802246

附: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统计局关

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

的通知》

唐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唐山市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

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职改办、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0号)文件精神,2010年度

我省继续实行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

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10年度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按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及全国统考办统一要

求,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职改办和省统计

局共同实施。

二、报考范围

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

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并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取得统计

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满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满3年以上;

3.在企业及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25

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资格或相

近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4.符合《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规定

的破格条件的人员;

5.中直单位所属统计专业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

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

构应为其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四、考试工作有关问题

1.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由河北省统计局职改办组织实施。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

的人员填写《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附表

1),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携带本人毕业证、身份证、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一寸近期同底免冠照片4张(验原

件留复印件),到设区市统计局报名。驻石省直和中直单位

报考人员由各单位集中到省统计局办理报名手续。

2.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10年6月15日至7月31日止,

考试时间定于2010年10月24日上午9∶00—12∶00,考点

统一设在石家庄市,具体地点在下发准考证时另行通知。8

月15日前,各设区市统计局将报考人员的材料初审汇总后,由设区市统计局将考生《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

表》(附表1),《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附表2)及上述有关材料报省统计局职改办进行审核并办

理相关手续,经省职改办审查合格后,下发准考证。《全国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及《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

考试报名汇总表》可登录河北省统计局网站

(http://www.hetj.gov.cn)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3.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师实务》,考试时间为180分

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

理论、相关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

力。考试不指定教材,只印发考试大纲。

4.参加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发放国家统一印

制的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五年评审有效。省内当

年合格标准,由省职改办与省统计局商定后,报全国统考办

同意,该证书在省内本年度评审工作中有效。

五、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

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符合河北省高级

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方可参加评审。

2.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时间安排,按省职改办

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的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到2010年12月底。

4.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如符合《河北

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可以申报参加高级统计

师资格评审,但取得任职资格后不予聘用。

六、考试费用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费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七、加强组织领导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是统计

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加强

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有一定的促进作

用,各级人事职改和统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搞好协调,认真组织好考评试点工作。同时要坚持原则,实

事求是,严格把关,确保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对违纪人员,

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处理,确保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顺

利进行。

具体工作实施中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职改

办、省统计局反馈。联系电话:0311-87053174

0311-87043762

附件:1.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

2.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场规则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2: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考生应按照要求在试题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以及所在地区和单位等规定内容。

(三)考生必须使用蓝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考生除按要求填写规定的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上做其它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严禁携带传呼机、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开始后,要独立答卷,严禁交头接耳、交换试卷、偷看他人试题答案等,也不得自行向其他考生借用文具和计算器。要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在考场内吸烟。

(六)考场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准考证,对已经带入考场的违禁物品统一

存放在指定位置妥善保管。考试期间,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提醒、制止,对严重违纪者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上记录考生准考证号码,取消其考试成绩。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对于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褶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以举手询问。

(八)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需中途暂离考场的,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考试结束前30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严禁考生将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监考人员要收齐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确认无误封装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除佩带考区主任、主考、巡视、监考等有关工作标志的人员外,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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