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
目文本格式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最近,国家统计局发出通知,决定开展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文本格式的规范化工作,要求各部门自2008年年报和2009年定报起使用规范化的统计调查项目文本替代以前的文本。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快报和台账已于国家统计局通知下发前定稿,并已经开始软件参数的制作,中国残联征得国家统计局同意,2008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快报和台账的纸质表格和统计软件表样仍然使用规范化前的格式。自2009年起,纸质表格和统计软件表样将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使用规范化的格式。
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文本格式的通知》(国统字【2008】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2008年9月26日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报表制度规范样式: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
年报报表制度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样
(一)康复—社区康复表·······························································4 (二)康复—视力残疾康复表··························································5 (三)康复—听力语言残疾康复表·······················································6 (四)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与孤独症儿童康复表·········································8 (五)康复—肢体残疾康复表·························································10 (六)康复—智力残疾康复表·························································12 (七)康复—辅助器具供应服务表···················································14 (八)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一)表···················································15 (九)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二)表····················································16 (十)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三)表··················································17 (十一)教育—高中阶段表··························································20 (十二)教育—高等教育表························································22 (十三)教育—职业培训表······················································24 (十四)就业—城镇及农村残疾人就业状况表········································25 (十五)就业—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与城镇登记失业表·····························26 (十六)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表··············································27 (十七)就业—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情况·············································28 (十八)残疾人社会保障表·················································29 (十九)扶贫表··························································30 (二十)专门协会表·······················································32 (二十一)盲人按摩表·······················································33 (二十二)宣传文化表····················································34 (二十三)体育表························································36 (二十四)维权表·························································37 (二十五)维权-信访情况表·················································45 (二十六)组织建设表····················································55 (二十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表··············································63 (二十八)信息化建设表···················································65 四、主要指标解释·······················································67
一、总说明
(一)为系统反映和掌握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了解残疾人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为研究制定残疾人工作方针和政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年——2010年)》及配套实施方案编制本表。
(二)本表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残联,请各级残联按照表中的“指标说明”及要求认真逐项填报,并由上一级残联汇总,逐级上报中国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统计结果单独报送中国残联,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残联;所在省(自治区)残联的统计数据中不再包含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
(三)黑龙江农垦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应按照自身独立建设或完成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有特殊说明的指标(如“宣传文化”和“体育”),应严格按照指标说明填报。
(四)本报表采取三级汇总形式,即:市(地)级残联汇总所辖县(市、区)级残联上报的数字(含市、地级残联本身的数字);省级残联汇总所辖市(地)和本省内的计划单列市残联上报的数字(含省级残联本身的数字)。其中“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表:市(地)级残联收集录入所辖县(市、区)级残联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项目的明细(含市、地级残联本身的项目情况);省级残联汇总所辖市(地)和本省内的计划单列市残联上报的数据库,并录入省级残联本身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的明细。
(五)各省级残联统计数据经业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办公室(信息中心)统一录入、汇总,于2009年2月5日前,将本辖区的统计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统一上报至中国残联信息中心。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将收集、汇总后的报表分送各业务部门审核,各业务部门针对省级上报数据与省对口业务部门进行复核并确定统计数据;省级残联各业务部门将复核、修订后的数据汇总到本省统计部门,由统计人员进行统一修改,并于3月13日前通过网络将数据二次上报中国残联,同时寄发报表打印件 (以封面公章、主管理事长签章和填报人签章为有效)。
省级残联应严格遵守数据报送的时间要求,两次上报的数据必须经业务部门和主管理事长签字认可。
市(地)、县(市、区)残联的上报日期,由各省级残联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中国残疾人事业年报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一)康复-社区康复
表 号:残统康1表 制表机关:中国残联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72号 有效期至:2010年 9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1、此表由市辖区、县(市)残联负责填写。
2、市辖区残联填写指标1至指标3和指标7至指标16;县(市)残联填写指标4至指标16。 3、市辖区残联在填写指标1时必须填“1”;指标2和指标3中开展了填“1”,没开展填“0”。 4、县(市)残联在填写指标4时必须填“1”;指标5和指标6中开展了填“1”,没开展填“0”。
逻辑检验公式:指标7≥指标8;指标9≥指标10;指标11≥指标12;指标13≥指标14≥指标15≥指标16。
(二)······(略)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康复-社区康复”
1、市辖区数:指所辖区域内市辖区总数,以国家行政区划为准。
2、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指截止到本年12月31日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市辖区累计数。
3、本年度新开展:指本年度内新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市辖区总数。
4、县(市)数:指所辖区域内县(市)总数,以国家行政区划为准。 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指截止到本年12月31日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县和县级市的累计数。
5、本年度新开展:指本年度内新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县和县级市总数。
6、所辖社区数:指市辖区或县(市)所辖的社区总数。
7、已开展社区康复服务社区累计数:指截止到本年12月31日已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社区累计数。
8、社区康复协调员累计数:指截止到本年12月31日已经配备的专(兼)职社区康复协调员累计数。社区康复协调员是指社区内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康复科普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的人员。 9、本年度新增社区康复协调员人数:指本年度内新配备的专(兼)职社区康复协调员人数。 10、已建社区康复站社区累计数: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已经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的社区累计数。社区康复站是指社区内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康复服务设施的统称,包括用于精神、智力残疾人康复的工(农)疗站、娱乐站、日间照料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科等。
11、本年度新建社区康复站社区数:指本年度内新建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的社区数。 12、社区内残疾人总数:指市辖区或县(市)所辖社区内的残疾人总数。
13、已建社区康复服务档案人数:指社区内已经建立社区康复服务档案的残疾人人数。 14、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累计人数:指截止到本年12月31日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依托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社区和家庭,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累计数。
15、本年度新增接受社区康复服务人数:指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依托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社区和家庭,本年度内新增的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人数。
······(略)
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
目文本格式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最近,国家统计局发出通知,决定开展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文本格式的规范化工作,要求各部门自2008年年报和2009年定报起使用规范化的统计调查项目文本替代以前的文本。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快报和台账已于国家统计局通知下发前定稿,并已经开始软件参数的制作,中国残联征得国家统计局同意,2008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快报和台账的纸质表格和统计软件表样仍然使用规范化前的格式。自2009年起,纸质表格和统计软件表样将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使用规范化的格式。
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文本格式的通知》(国统字【2008】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2008年9月26日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报表制度规范样式: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
年报报表制度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样
(一)康复—社区康复表·······························································4 (二)康复—视力残疾康复表··························································5 (三)康复—听力语言残疾康复表·······················································6 (四)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与孤独症儿童康复表·········································8 (五)康复—肢体残疾康复表·························································10 (六)康复—智力残疾康复表·························································12 (七)康复—辅助器具供应服务表···················································14 (八)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一)表···················································15 (九)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二)表····················································16 (十)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三)表··················································17 (十一)教育—高中阶段表··························································20 (十二)教育—高等教育表························································22 (十三)教育—职业培训表······················································24 (十四)就业—城镇及农村残疾人就业状况表········································25 (十五)就业—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与城镇登记失业表·····························26 (十六)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表··············································27 (十七)就业—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情况·············································28 (十八)残疾人社会保障表·················································29 (十九)扶贫表··························································30 (二十)专门协会表·······················································32 (二十一)盲人按摩表·······················································33 (二十二)宣传文化表····················································34 (二十三)体育表························································36 (二十四)维权表·························································37 (二十五)维权-信访情况表·················································45 (二十六)组织建设表····················································55 (二十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表··············································63 (二十八)信息化建设表···················································65 四、主要指标解释·······················································67
一、总说明
(一)为系统反映和掌握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了解残疾人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为研究制定残疾人工作方针和政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年——2010年)》及配套实施方案编制本表。
(二)本表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残联,请各级残联按照表中的“指标说明”及要求认真逐项填报,并由上一级残联汇总,逐级上报中国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统计结果单独报送中国残联,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残联;所在省(自治区)残联的统计数据中不再包含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
(三)黑龙江农垦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应按照自身独立建设或完成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有特殊说明的指标(如“宣传文化”和“体育”),应严格按照指标说明填报。
(四)本报表采取三级汇总形式,即:市(地)级残联汇总所辖县(市、区)级残联上报的数字(含市、地级残联本身的数字);省级残联汇总所辖市(地)和本省内的计划单列市残联上报的数字(含省级残联本身的数字)。其中“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表:市(地)级残联收集录入所辖县(市、区)级残联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项目的明细(含市、地级残联本身的项目情况);省级残联汇总所辖市(地)和本省内的计划单列市残联上报的数据库,并录入省级残联本身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的明细。
(五)各省级残联统计数据经业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办公室(信息中心)统一录入、汇总,于2009年2月5日前,将本辖区的统计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统一上报至中国残联信息中心。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将收集、汇总后的报表分送各业务部门审核,各业务部门针对省级上报数据与省对口业务部门进行复核并确定统计数据;省级残联各业务部门将复核、修订后的数据汇总到本省统计部门,由统计人员进行统一修改,并于3月13日前通过网络将数据二次上报中国残联,同时寄发报表打印件 (以封面公章、主管理事长签章和填报人签章为有效)。
省级残联应严格遵守数据报送的时间要求,两次上报的数据必须经业务部门和主管理事长签字认可。
市(地)、县(市、区)残联的上报日期,由各省级残联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中国残疾人事业年报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一)康复-社区康复
表 号:残统康1表 制表机关:中国残联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72号 有效期至:2010年 9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1、此表由市辖区、县(市)残联负责填写。
2、市辖区残联填写指标1至指标3和指标7至指标16;县(市)残联填写指标4至指标16。 3、市辖区残联在填写指标1时必须填“1”;指标2和指标3中开展了填“1”,没开展填“0”。 4、县(市)残联在填写指标4时必须填“1”;指标5和指标6中开展了填“1”,没开展填“0”。
逻辑检验公式:指标7≥指标8;指标9≥指标10;指标11≥指标12;指标13≥指标14≥指标15≥指标16。
(二)······(略)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康复-社区康复”
1、市辖区数:指所辖区域内市辖区总数,以国家行政区划为准。
2、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指截止到本年12月31日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市辖区累计数。
3、本年度新开展:指本年度内新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市辖区总数。
4、县(市)数:指所辖区域内县(市)总数,以国家行政区划为准。 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指截止到本年12月31日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县和县级市的累计数。
5、本年度新开展:指本年度内新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县和县级市总数。
6、所辖社区数:指市辖区或县(市)所辖的社区总数。
7、已开展社区康复服务社区累计数:指截止到本年12月31日已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社区累计数。
8、社区康复协调员累计数:指截止到本年12月31日已经配备的专(兼)职社区康复协调员累计数。社区康复协调员是指社区内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康复科普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的人员。 9、本年度新增社区康复协调员人数:指本年度内新配备的专(兼)职社区康复协调员人数。 10、已建社区康复站社区累计数: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已经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的社区累计数。社区康复站是指社区内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康复服务设施的统称,包括用于精神、智力残疾人康复的工(农)疗站、娱乐站、日间照料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科等。
11、本年度新建社区康复站社区数:指本年度内新建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的社区数。 12、社区内残疾人总数:指市辖区或县(市)所辖社区内的残疾人总数。
13、已建社区康复服务档案人数:指社区内已经建立社区康复服务档案的残疾人人数。 14、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累计人数:指截止到本年12月31日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依托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社区和家庭,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累计数。
15、本年度新增接受社区康复服务人数:指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依托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社区和家庭,本年度内新增的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人数。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