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解释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单指刑法典,广义的刑法则泛指一切以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为规范内容的刑事实体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地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具有刑罚效果的法律条款,即附属刑法规范。

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刑法还可以区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通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单行刑事法律(简称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简称附属刑法)。有学者把刑法典称为主刑法,把特别刑法称为辅刑法;认为普通刑法是常典,属于原则刑法,特别刑法是特典,属于例外形法。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除了具有法通常所有的“体现统治阶级集团意志、维护政治统治”这一共同的政治属性外,刑法尚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的法律属性:

(1)刑法规范具有很强的伦理性。道德伦理规范不仅可以成为刑法规范的渊源,而且往往成为刑法规范的灵魂,构成刑法规范的道德力量。

(2)刑法规范的法益保护体系具有广泛性。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同,刑法规范不是保护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利益,而是具有相对广泛的法益保护体系、不仅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最终均须进入刑法保护的范围,而且道德伦理秩序亦可成为刑法维护的社会法益。

(3)刑法规范具有不完整性。这种不完整性包括规范内容的不完整性和规范功能的不完整性。规范内容的不完整性,是指刑法规范具有片断性或者残缺不全的特征,刑法的法益保护体系只能局限于特定的依据“当罚性”范畴选定的重点。规范功能的不完整性,则是指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具有相对性,刑法不可能担当全部的法益保护使命。

(4)刑法规范具有补充性。刑法是对不服从第一次规范如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进行强有力的第二次保护的规范、具有补充和保障第一次法规范适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第一次法规范能够有效而充分地保护法益的,则无刑法干预的必要,由此并决定刑法规范的干预应当具有最后的手段。

(5)刑法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和严厉性。刑法规范通过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罚的方式实现其法益保护功能,刑事责任是国家对行为人最严厉的否定评价和责任谴责,刑罚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最具有痛苦性和强制性的制裁手段。

三、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刑法的制定与适用应当承担的使命。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通过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必须正确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根据我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可以被概括为惩罚犯罪、保护法益,这是我国刑法固有的机能和基本的任务。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3条确认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同时又具有规范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及全体公民的人权的自由保障机能。罪刑法定制约下的现代法制国家刑法,不仅应当因其法以保护功能的发挥而成为“善良国民的大宪章”,而且应当因其自由保障机能的发挥而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现代刑法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协调和平衡法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最优化地实现刑法的任务。

四、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因为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有的抽象用语具有多义性,难免使人产生不同的理解,加之现实生活又是千姿百态和复杂多变的,为了统一理解,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

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1)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就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刑法的立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在刑法条文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实施中如发生歧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关、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2)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逻辑形式,将该事项当然就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做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单指刑法典,广义的刑法则泛指一切以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为规范内容的刑事实体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地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具有刑罚效果的法律条款,即附属刑法规范。

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刑法还可以区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通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单行刑事法律(简称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简称附属刑法)。有学者把刑法典称为主刑法,把特别刑法称为辅刑法;认为普通刑法是常典,属于原则刑法,特别刑法是特典,属于例外形法。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除了具有法通常所有的“体现统治阶级集团意志、维护政治统治”这一共同的政治属性外,刑法尚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的法律属性:

(1)刑法规范具有很强的伦理性。道德伦理规范不仅可以成为刑法规范的渊源,而且往往成为刑法规范的灵魂,构成刑法规范的道德力量。

(2)刑法规范的法益保护体系具有广泛性。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同,刑法规范不是保护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利益,而是具有相对广泛的法益保护体系、不仅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最终均须进入刑法保护的范围,而且道德伦理秩序亦可成为刑法维护的社会法益。

(3)刑法规范具有不完整性。这种不完整性包括规范内容的不完整性和规范功能的不完整性。规范内容的不完整性,是指刑法规范具有片断性或者残缺不全的特征,刑法的法益保护体系只能局限于特定的依据“当罚性”范畴选定的重点。规范功能的不完整性,则是指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具有相对性,刑法不可能担当全部的法益保护使命。

(4)刑法规范具有补充性。刑法是对不服从第一次规范如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进行强有力的第二次保护的规范、具有补充和保障第一次法规范适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第一次法规范能够有效而充分地保护法益的,则无刑法干预的必要,由此并决定刑法规范的干预应当具有最后的手段。

(5)刑法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和严厉性。刑法规范通过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罚的方式实现其法益保护功能,刑事责任是国家对行为人最严厉的否定评价和责任谴责,刑罚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最具有痛苦性和强制性的制裁手段。

三、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刑法的制定与适用应当承担的使命。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通过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必须正确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根据我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可以被概括为惩罚犯罪、保护法益,这是我国刑法固有的机能和基本的任务。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3条确认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同时又具有规范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及全体公民的人权的自由保障机能。罪刑法定制约下的现代法制国家刑法,不仅应当因其法以保护功能的发挥而成为“善良国民的大宪章”,而且应当因其自由保障机能的发挥而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现代刑法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协调和平衡法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最优化地实现刑法的任务。

四、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因为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有的抽象用语具有多义性,难免使人产生不同的理解,加之现实生活又是千姿百态和复杂多变的,为了统一理解,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

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1)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就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刑法的立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在刑法条文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实施中如发生歧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关、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2)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逻辑形式,将该事项当然就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做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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