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关于对厂内加油站进行隐患整改的通知

热电、铝业公司:

为了确保厂内加油站的安全,现将汽车加油站设计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有关部分摘录于你们,请各分公司安排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规范有关要求,对加油站防雷接地、消防灭火以及防静电等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并在八月底前整改完毕,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整改完毕的提前三天向安监部书面报告工作完成时间。

铝电公司安监部 2008年7月20日

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56-2002作了删减)

     

 

  

1 总 则 2 术 语 3 一般规定 4 站址选择 5 总平面布置

6 加油工艺及设施

o 6.1 油 罐

o 6.2 工艺系统 7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8 电气装置

o 8.1 供 配 电 o 8.2 防 雷 o 8.3 防 静 电 9通风

o 9.1通风

o 9.2 建 筑 物 10 工程施工

o 10.1 一般规定

o 10.2 材料和设备检验 o 10.3 工艺设备安装 o 10.4 管道工程 o 10.5 电气仪表施工 o 10.6 防腐蚀工程 o 10.7 交工文件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汽车加油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 汽车加油站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淮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加油站 automobile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2.0.2 站房 station house用于加油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3 加油岛 gasoline filling island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0.4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gasoline 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2.0.5密闭卸油点 closed unloading gasoline point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

2.0.6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将汽油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里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7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filling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8 拉断阀 break away coupling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3 一般规定

3.0.1 向加油站供油,可采取罐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3.0.2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4 站址选择

4.0.1 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 在城市建成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5 总平面布置

5.0.1 加油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 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例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0.2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3 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地设计。 3 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4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构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1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6 加油工艺及设施

6.1 油 罐

6.1.1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钢制油罐钢板标准规格的厚度不应小于5mm。钢制油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油罐在所承受外压作用下的强度要求。

6.1.2 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6.1.3 油罐的外表面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6.1.4 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5 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当油罐设在行车道下面时,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6.1.6 油罐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6.1.7 对建在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埋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埋地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6.1.8 油罐的各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出油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6.1.9 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6.1.10 当采取自吸式加油机时,油罐内出油管的底端应设底阀。底阀人油口距离罐底宜为0.15~0.2m。

6.1.11 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6.1.12 一、二级加油站的油罐宜设带有向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 工艺系统

6.2.1 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6.2.2 汽油罐车卸油宜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6.2.3 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应装设手动阀门。

2. 密闭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设快速接头及闷盖。宜在站内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设手动阀门。

3. 加油站内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在地面以上。 4. 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4 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6.2.5 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配套加油工艺。 6.2.6 当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 6.2.7 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6.2.8 加油站的固定工艺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对钢管有严重腐蚀作用的土壤地段直埋管道时,可选用耐油、耐土壤腐蚀、导静电的复合管材。 6.2.9 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连通软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2.10 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过站房等、构筑物。当油品管道与管沟、电线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接漏措施。

6.2.11 与油罐相连通的进油管、通气管横管,以及油气回收管,均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6.2.12 油品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0.6MPa。

6.2.13埋地工艺管道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6.2.14 油罐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2. 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3. 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4. 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5. 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 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7. 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尚应安装机械呼吸阀。呼吸阀的工作压力宜按表6.3.14确定。

7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7.0.1 消防水泵宜设2台。当设2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

7.0.2 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移动式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5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

7.0.3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当两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l40的规定。

8 电气装置

8.1 供 配 电

8.1.1 加油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

8.1.2 加油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380/220V的外接电源;

8.1.3 一、二级加油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8.1.4 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站的站房内。

8.1.5 加油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 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8.1.6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8.1.7 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8.2 防 雷

8.2.1 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8.2.2 加油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地上油品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8.2.3 埋地油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8.2.4 当加油站的站房和罩棚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进雷带(网)保护。

8.2.5 加油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线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8.2.6 加油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8.2.7 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应安装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8.3 防 静 电

8.3.1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8.3.2 加油站的汽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雷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8.3.3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8.3.4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9通风

9.1通风

9.1.1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5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

2.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9.1.2 加油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 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9.2 建 筑 物

9.2.1 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它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9.2.2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 发火花地面。

9.2.3 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控制室等组成。

10工程施工

10.1 一般规定

10.1.1 承建加油站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10.1.2 承建加油站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安装许可证。承建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项目的资格证书。

10.1.3 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

]0.1.4 无损检测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

10.1.5 加油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有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的书面文件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书面文件。

10.1.6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和技术文底。施工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

——施工部署;

——施工进度计划;

——资源配置计划;

——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

——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

——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记录。

10.1.7 施工用设备、检测设备性能应可靠,计量器具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10.1.8 加油站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其中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应有建设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0.1.9 当在敷设有地下管道、线缆的地段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10.1.10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3505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 材料和设备检验

10.2.1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质量应符合设计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0.2.2 材料和设备(包括工艺设备和电气仪表设备,以下同)必须是有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生产.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1 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材料标准代号;

——材料牌号、规格、型号;

——生产批号;

——生产中位名称;

——检验印鉴标志。

2 压力容器应具有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3储气瓶应具有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4 防爆电器设备质量认明书应符合《持种设备质量监督和文全监察规定》的要求。 5 其它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应有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内容。

6 引进的设备尚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10.2.3 非标设备与现场制作设备应按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10.2.4 计量仪器应在计量鉴定合格有效期内。

10.2.5 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有关人员参加,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

1.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包装箱号、箱数并检查包装状况。

2 检变随机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

3 对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核实零、部件酌品种、规格、数量等。 4 检验后应提交有签证的检验记录。

10.2.6 可燃介质管道的组成件应有产品标实.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规定进行检验。

10.2.7 设计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复验的材料,应进行复验。

10.2.8 油罐在安装前边应进行下列检查:

1 油罐应进行压力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温度不低于5℃的洁净水,试验压力应为0.1MPa。升压至0.1MPa后、应停压10min然后降至0.08MPa,再停压30min,不降压、无泄露和无变形为合格。若油罐在制造厂已进行压力试验并有压力试验合格报告,则施工现场可不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后,应及时排除罐内积水。罐内不得有油和焊渣等污物。

2 对已在制造厂完成压力试验且有完备的证明文件的压力容器,安装前可不进行压力试验,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淮《钢制压力容器》GB150的规定进行压力试验。

10.2.9 管道及其组成件在施上安装前还应进行下列检查:

1 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折皱、重皮等缺陷;

2)不得有超过壁厚负偏差的腐蚀和凹陷。

2 可燃介质系统上使用的法兰、螺栓和螺母,其表面硬度、精度、光洁度和机械性能等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10 可燃介质管道上的阀门在安装前应按国家现行《石油化工钢制通用阀门选用、检验及验收》SH 3064的要求逐个进行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插、验收:

1 试验合格的阀门应及时排尽内部积水,并吹干。密封面和阀杆等处应涂防锈油。强度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使用。严密性试验不合格的产品,必须解体检查;解体复检仍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

2 解体检查的阀门,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座与阀体应结合牢固;

2. 阀芯与阀座应结合良好;

3. 阀杆与阀芯的联接应灵活、可靠;

4. 阀杆不得有弯曲和锈蚀,阀杆与填料压盖配合合适,螺纹不得有缺陷;

5. 压盖与阀体应接合良好,压盖螺栓应留有调节余量;

6. 垫片、填料、螺栓等应齐全,且不得有缺陷。

3 阀门的操作机构应进行清洗检查,操作应灵活可靠,不得有卡涩现象。

10.2.11 当材料和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 质量证明文件数据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

2 实物标识与质置证明文件标识不符。

3 要求复验的材料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

10.3 工艺设备安装

10.3.1 加油站工程所用的设备(包括储罐、塔器,以下同)宜在制造厂整体制造。 10.3.2设备采用平垫铁或斜垫铁找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斜垫铁应成对使用,搭接长度不得小于全长的3/4,各斜垫铁中心线的相互偏斜角不应大于3。

每组垫铁不超过4块,垫铁组高度宜为30~50mm。

每组垫铁均应放置平稳,设备找正后,各组垫铁均应被紧,各块垫铁互相焊牢。

垫铁露出设备支座外缘宜为10~20mm,垫铁组伸人长度应超过地脚螺栓。

每个地脚螺栓近旁应至少有一组垫铁。

静设备安装找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设备安装允许偏差(mm)

10.3.4 油罐安装就位后,应进行注水沉降。

10.3.5 静设备封闭前应清除内部的泥砂和杂物,经检验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封闭。 10.3.6 加油机安装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位置和几何尺寸进行复检,对于成排(行)的加油机,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 1mm。

加油机的附属管线从基础的管线坑引出后,管线坑应用黄沙填满。

安装完毕,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通电,进行整机的试机工作。在初次上电前应再次检查确认下列事项符合要求:

1)电源线巳连接好;

2)管道上各接口已按设计要求连接完毕;

3)管道内污物已消除。

5 试机时禁止以水代油(气)试验整机。

6 连接部位应无漏气、漏油或漏水现象。

7 连接部位应无松动现象。

8 气量调节装置应灵敏。

9 主轴承、滑道、填函等主要摩擦部位的温度。

10 电动机的电流、电压、温升。

11 自动控制装置应灵敏、可靠。

10.4 管道工程

10.4.1 油4等可燃介质管道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规定。

10.4.2 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安装.必须在储罐安装就位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

10.4.3 可燃介质管道焊缝外观应成型良好,宽度以每道盖过坡口2mm为宜,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符台下列要求:

1 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存在。

2 天然气管道焊缝不得有咬肉,其它管道焊缝咬肉深度不应大于0.5mm,连续咬肉长度不应大于100mm,且焊缝两侧咬肉总长不应大于焊缝全长的10%。

3 焊缝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干2mm。

10.4.4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的缺陷等级评定,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 4730的规定,射线透照质量等级不应低于AB级。可燃介质管道焊缝射线检测Ⅱ级合格。

10.4.5 每名焊工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品管道焊接接头,不得低于10%。

2 液化石油气管道焊接接头,不得低于20%。

3 天然气管道焊接接头,应为100%。

4 固定焊的焊接接头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40%,且不少于l个。

12.4.6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抽样检验,若有不合格时,应按该焊工的不合格数加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部检验。不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10.4.7可燃介质管道上流量计孔板上、下游直管的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且此范围内的焊缝内表面应与管道内表面平齐。

10.4.8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管道系统的压力试验应以洁净水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

倍。管道系统采用气压试验时,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压力试验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10.4.9 压力试验过程中若有泄漏,不得带压处理。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压。

10.4.10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试压完毕,应及时拆除临时盲板,并恢复原状。

10.4.11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试压合格后,应用清净水或空气进行冲洗或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安装法兰连接的安全阀、仪表件等,村已焊在管道上的阀门和仪表采取保扩措施。 2 不参与冲洗或吹扫的设备应隔离。

3 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空气流速不得小于20m/s。

4 水冲洗流速不得小于1.5m/s。

10.4.12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采用水冲洗时,应目测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以出、人口水色和透明度一致为合格。

采用空气吹扫时,应在排山口设白色油漆靶检查,以5min内靶上无铁锈及其它杂物颗粒为合格。经冲洗或吹扫合格的管道,应及时恢复原状。

10.4.13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应以最大工作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介质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

10.4.1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33的规定。

10.5 电气仪表施工

10.5.1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盼、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带搭接面应处理后搪锡。并均匀涂抹电力复合脂。

2 二次回路接线应紧密、无松动,采用多股软铜线时,线端应采用相应规格的接线与接线端子相连。

10.5.2 电缆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进入电缆沟和建筑物时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出入电

缆沟和建筑物处的空洞应封闭,保护管口应密封。

2 有防火要求时,在电缆穿过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进行防火和阻燃处理,并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10.5.3 照明施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嗲器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

10.5.4 接地装置的施上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设计文件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敷设。除接地体外,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

2 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地干线相连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10.5.5 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0.5.6 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盒、接线箱等的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时,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

3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丝扣处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

10.5.7 仪表的安装调试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 352l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经调试校验合格。

2 仪表电线电线敷设及接线以前,应进行导通检查与绝缘试验。

3 内浮筒液面计及浮球液面计采用导向管或其它导向装置时,号向管或导向装置应垂直安装,并应保证导向管内液流畅。

4 安装浮球液位报警器用的法兰与工艺设备之间连接管的长度,应保证浮球能在全量程范围内自由活动。

5 仪表设备外壳、仪表盘(箱)、接线箱等,当其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时,均应作保护接地。

6 电缆的屏蔽单端接地宜在控制室一侧接地(见图12.6.7)。电缆现场端的屏蔽层不得露出保护层外,应与相邻金属体保持绝缘。同一线路屏蔽层应有可靠的电气连续性。 10.6 防腐蚀工程

12.6.1 加油站设备和管道的防腐蚀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6.2 已在车间进行防腐蚀处理的设备和管道,应在现场对其防腐层进行电火花检测,如不合格,则应在现场重新进行防腐蚀处理。

12.6.3 当埋地设备和管道采用涂料防腐蚀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淮《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防腐蚀涂料技术规范》SH 3022的规定。当采用其它防腐蚀措施时,应按相应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施工。

12.6.4 当环境温度低于-25、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75%或在雨、雪环境中,未采取可靠措施,不得进行防腐作业。

12.6.5 进行防腐蚀施工时,严禁同时进行可能产生明火或电火花的作业。

10.7 交工文件

10.7.1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工程交工验收。 10.7.2 工程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综合部分:

1)交工技术文件说明;

2)开工报告;

3)工程交工证书;

4)设计变更一览表;

5)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材料复验报告。

2 安装工程:

1)合格焊工登记表;

2)隐蔽工程记录;

3)防腐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4)防腐绝缘层电火花检测报告;

5)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6)静设备安装记录;

7)设备清理、检查、封孔记录;

8)机器安装记录;

9)机器单机运行记录;

10)阀门试压记录;

11)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12)管道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3)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14)管道系统吹扫/冲洗记录;

15)管道系统静电接地记录;

16)电缆敷设和绝缘检查记录;

17)报警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8)接地极、接地电阻、防雷接地安装测定记录;

19)电气照明安装检查记录;

20)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记录;

21)仪表调试与回路试验记录。

3 竣工图。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A.0.1 道路—— 路面边缘。

A.0.2 铁路——铁路中心线。

A.0.3 管道——管子中心线。

A.0.4 储罐——罐外壁。

A.0.5 储气瓶——瓶外壁。

A.0.6 储气井——井管中心。

A.0.7 加油机、加气机—— 中心线。

A.0.8 设备——外缘。

A.0.9 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0.10 埋地电力、通信电缆——电缆中心线。

A.0.11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轴线。

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 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B.0.2 一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 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 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合娱乐场所。 6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物。

9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 高层民用建筑物。

11 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它建筑物。

12 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3 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B.0.3 二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 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 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而积超过1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4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群。

5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其它建筑物。

6 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7 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B.0.4 三类保护物。

防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

注:与上述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上述各类建筑物。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问,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向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倍,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关于对厂内加油站进行隐患整改的通知

热电、铝业公司:

为了确保厂内加油站的安全,现将汽车加油站设计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有关部分摘录于你们,请各分公司安排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规范有关要求,对加油站防雷接地、消防灭火以及防静电等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并在八月底前整改完毕,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整改完毕的提前三天向安监部书面报告工作完成时间。

铝电公司安监部 2008年7月20日

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56-2002作了删减)

     

 

  

1 总 则 2 术 语 3 一般规定 4 站址选择 5 总平面布置

6 加油工艺及设施

o 6.1 油 罐

o 6.2 工艺系统 7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8 电气装置

o 8.1 供 配 电 o 8.2 防 雷 o 8.3 防 静 电 9通风

o 9.1通风

o 9.2 建 筑 物 10 工程施工

o 10.1 一般规定

o 10.2 材料和设备检验 o 10.3 工艺设备安装 o 10.4 管道工程 o 10.5 电气仪表施工 o 10.6 防腐蚀工程 o 10.7 交工文件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汽车加油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 汽车加油站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淮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加油站 automobile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2.0.2 站房 station house用于加油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3 加油岛 gasoline filling island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0.4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gasoline 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2.0.5密闭卸油点 closed unloading gasoline point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

2.0.6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将汽油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里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7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filling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8 拉断阀 break away coupling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3 一般规定

3.0.1 向加油站供油,可采取罐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3.0.2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4 站址选择

4.0.1 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 在城市建成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5 总平面布置

5.0.1 加油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 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例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0.2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3 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地设计。 3 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4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构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1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6 加油工艺及设施

6.1 油 罐

6.1.1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钢制油罐钢板标准规格的厚度不应小于5mm。钢制油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油罐在所承受外压作用下的强度要求。

6.1.2 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6.1.3 油罐的外表面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6.1.4 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5 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当油罐设在行车道下面时,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6.1.6 油罐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6.1.7 对建在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埋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埋地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6.1.8 油罐的各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出油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6.1.9 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6.1.10 当采取自吸式加油机时,油罐内出油管的底端应设底阀。底阀人油口距离罐底宜为0.15~0.2m。

6.1.11 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6.1.12 一、二级加油站的油罐宜设带有向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 工艺系统

6.2.1 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6.2.2 汽油罐车卸油宜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6.2.3 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应装设手动阀门。

2. 密闭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设快速接头及闷盖。宜在站内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设手动阀门。

3. 加油站内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在地面以上。 4. 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4 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6.2.5 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配套加油工艺。 6.2.6 当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 6.2.7 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6.2.8 加油站的固定工艺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对钢管有严重腐蚀作用的土壤地段直埋管道时,可选用耐油、耐土壤腐蚀、导静电的复合管材。 6.2.9 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连通软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2.10 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过站房等、构筑物。当油品管道与管沟、电线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接漏措施。

6.2.11 与油罐相连通的进油管、通气管横管,以及油气回收管,均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6.2.12 油品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0.6MPa。

6.2.13埋地工艺管道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6.2.14 油罐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2. 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3. 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4. 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5. 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 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7. 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尚应安装机械呼吸阀。呼吸阀的工作压力宜按表6.3.14确定。

7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7.0.1 消防水泵宜设2台。当设2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

7.0.2 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移动式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5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

7.0.3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当两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l40的规定。

8 电气装置

8.1 供 配 电

8.1.1 加油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

8.1.2 加油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380/220V的外接电源;

8.1.3 一、二级加油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8.1.4 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站的站房内。

8.1.5 加油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 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8.1.6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8.1.7 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8.2 防 雷

8.2.1 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8.2.2 加油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地上油品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8.2.3 埋地油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8.2.4 当加油站的站房和罩棚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进雷带(网)保护。

8.2.5 加油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线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8.2.6 加油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8.2.7 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应安装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8.3 防 静 电

8.3.1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8.3.2 加油站的汽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雷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8.3.3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8.3.4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9通风

9.1通风

9.1.1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5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

2.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9.1.2 加油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 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9.2 建 筑 物

9.2.1 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它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9.2.2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 发火花地面。

9.2.3 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控制室等组成。

10工程施工

10.1 一般规定

10.1.1 承建加油站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10.1.2 承建加油站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安装许可证。承建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项目的资格证书。

10.1.3 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

]0.1.4 无损检测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

10.1.5 加油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有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的书面文件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书面文件。

10.1.6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和技术文底。施工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

——施工部署;

——施工进度计划;

——资源配置计划;

——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

——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

——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记录。

10.1.7 施工用设备、检测设备性能应可靠,计量器具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10.1.8 加油站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其中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应有建设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0.1.9 当在敷设有地下管道、线缆的地段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10.1.10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3505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 材料和设备检验

10.2.1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质量应符合设计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0.2.2 材料和设备(包括工艺设备和电气仪表设备,以下同)必须是有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生产.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1 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材料标准代号;

——材料牌号、规格、型号;

——生产批号;

——生产中位名称;

——检验印鉴标志。

2 压力容器应具有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3储气瓶应具有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4 防爆电器设备质量认明书应符合《持种设备质量监督和文全监察规定》的要求。 5 其它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应有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内容。

6 引进的设备尚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10.2.3 非标设备与现场制作设备应按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10.2.4 计量仪器应在计量鉴定合格有效期内。

10.2.5 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有关人员参加,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

1.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包装箱号、箱数并检查包装状况。

2 检变随机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

3 对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核实零、部件酌品种、规格、数量等。 4 检验后应提交有签证的检验记录。

10.2.6 可燃介质管道的组成件应有产品标实.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规定进行检验。

10.2.7 设计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复验的材料,应进行复验。

10.2.8 油罐在安装前边应进行下列检查:

1 油罐应进行压力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温度不低于5℃的洁净水,试验压力应为0.1MPa。升压至0.1MPa后、应停压10min然后降至0.08MPa,再停压30min,不降压、无泄露和无变形为合格。若油罐在制造厂已进行压力试验并有压力试验合格报告,则施工现场可不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后,应及时排除罐内积水。罐内不得有油和焊渣等污物。

2 对已在制造厂完成压力试验且有完备的证明文件的压力容器,安装前可不进行压力试验,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淮《钢制压力容器》GB150的规定进行压力试验。

10.2.9 管道及其组成件在施上安装前还应进行下列检查:

1 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折皱、重皮等缺陷;

2)不得有超过壁厚负偏差的腐蚀和凹陷。

2 可燃介质系统上使用的法兰、螺栓和螺母,其表面硬度、精度、光洁度和机械性能等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10 可燃介质管道上的阀门在安装前应按国家现行《石油化工钢制通用阀门选用、检验及验收》SH 3064的要求逐个进行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插、验收:

1 试验合格的阀门应及时排尽内部积水,并吹干。密封面和阀杆等处应涂防锈油。强度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使用。严密性试验不合格的产品,必须解体检查;解体复检仍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

2 解体检查的阀门,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座与阀体应结合牢固;

2. 阀芯与阀座应结合良好;

3. 阀杆与阀芯的联接应灵活、可靠;

4. 阀杆不得有弯曲和锈蚀,阀杆与填料压盖配合合适,螺纹不得有缺陷;

5. 压盖与阀体应接合良好,压盖螺栓应留有调节余量;

6. 垫片、填料、螺栓等应齐全,且不得有缺陷。

3 阀门的操作机构应进行清洗检查,操作应灵活可靠,不得有卡涩现象。

10.2.11 当材料和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 质量证明文件数据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

2 实物标识与质置证明文件标识不符。

3 要求复验的材料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

10.3 工艺设备安装

10.3.1 加油站工程所用的设备(包括储罐、塔器,以下同)宜在制造厂整体制造。 10.3.2设备采用平垫铁或斜垫铁找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斜垫铁应成对使用,搭接长度不得小于全长的3/4,各斜垫铁中心线的相互偏斜角不应大于3。

每组垫铁不超过4块,垫铁组高度宜为30~50mm。

每组垫铁均应放置平稳,设备找正后,各组垫铁均应被紧,各块垫铁互相焊牢。

垫铁露出设备支座外缘宜为10~20mm,垫铁组伸人长度应超过地脚螺栓。

每个地脚螺栓近旁应至少有一组垫铁。

静设备安装找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设备安装允许偏差(mm)

10.3.4 油罐安装就位后,应进行注水沉降。

10.3.5 静设备封闭前应清除内部的泥砂和杂物,经检验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封闭。 10.3.6 加油机安装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位置和几何尺寸进行复检,对于成排(行)的加油机,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 1mm。

加油机的附属管线从基础的管线坑引出后,管线坑应用黄沙填满。

安装完毕,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通电,进行整机的试机工作。在初次上电前应再次检查确认下列事项符合要求:

1)电源线巳连接好;

2)管道上各接口已按设计要求连接完毕;

3)管道内污物已消除。

5 试机时禁止以水代油(气)试验整机。

6 连接部位应无漏气、漏油或漏水现象。

7 连接部位应无松动现象。

8 气量调节装置应灵敏。

9 主轴承、滑道、填函等主要摩擦部位的温度。

10 电动机的电流、电压、温升。

11 自动控制装置应灵敏、可靠。

10.4 管道工程

10.4.1 油4等可燃介质管道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规定。

10.4.2 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安装.必须在储罐安装就位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

10.4.3 可燃介质管道焊缝外观应成型良好,宽度以每道盖过坡口2mm为宜,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符台下列要求:

1 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存在。

2 天然气管道焊缝不得有咬肉,其它管道焊缝咬肉深度不应大于0.5mm,连续咬肉长度不应大于100mm,且焊缝两侧咬肉总长不应大于焊缝全长的10%。

3 焊缝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干2mm。

10.4.4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的缺陷等级评定,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 4730的规定,射线透照质量等级不应低于AB级。可燃介质管道焊缝射线检测Ⅱ级合格。

10.4.5 每名焊工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品管道焊接接头,不得低于10%。

2 液化石油气管道焊接接头,不得低于20%。

3 天然气管道焊接接头,应为100%。

4 固定焊的焊接接头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40%,且不少于l个。

12.4.6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抽样检验,若有不合格时,应按该焊工的不合格数加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部检验。不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10.4.7可燃介质管道上流量计孔板上、下游直管的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且此范围内的焊缝内表面应与管道内表面平齐。

10.4.8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管道系统的压力试验应以洁净水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

倍。管道系统采用气压试验时,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压力试验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10.4.9 压力试验过程中若有泄漏,不得带压处理。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压。

10.4.10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试压完毕,应及时拆除临时盲板,并恢复原状。

10.4.11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试压合格后,应用清净水或空气进行冲洗或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安装法兰连接的安全阀、仪表件等,村已焊在管道上的阀门和仪表采取保扩措施。 2 不参与冲洗或吹扫的设备应隔离。

3 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空气流速不得小于20m/s。

4 水冲洗流速不得小于1.5m/s。

10.4.12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采用水冲洗时,应目测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以出、人口水色和透明度一致为合格。

采用空气吹扫时,应在排山口设白色油漆靶检查,以5min内靶上无铁锈及其它杂物颗粒为合格。经冲洗或吹扫合格的管道,应及时恢复原状。

10.4.13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应以最大工作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介质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

10.4.1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33的规定。

10.5 电气仪表施工

10.5.1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盼、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带搭接面应处理后搪锡。并均匀涂抹电力复合脂。

2 二次回路接线应紧密、无松动,采用多股软铜线时,线端应采用相应规格的接线与接线端子相连。

10.5.2 电缆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进入电缆沟和建筑物时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出入电

缆沟和建筑物处的空洞应封闭,保护管口应密封。

2 有防火要求时,在电缆穿过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进行防火和阻燃处理,并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10.5.3 照明施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嗲器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

10.5.4 接地装置的施上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设计文件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敷设。除接地体外,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

2 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地干线相连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10.5.5 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0.5.6 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盒、接线箱等的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时,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

3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丝扣处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

10.5.7 仪表的安装调试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 352l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经调试校验合格。

2 仪表电线电线敷设及接线以前,应进行导通检查与绝缘试验。

3 内浮筒液面计及浮球液面计采用导向管或其它导向装置时,号向管或导向装置应垂直安装,并应保证导向管内液流畅。

4 安装浮球液位报警器用的法兰与工艺设备之间连接管的长度,应保证浮球能在全量程范围内自由活动。

5 仪表设备外壳、仪表盘(箱)、接线箱等,当其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时,均应作保护接地。

6 电缆的屏蔽单端接地宜在控制室一侧接地(见图12.6.7)。电缆现场端的屏蔽层不得露出保护层外,应与相邻金属体保持绝缘。同一线路屏蔽层应有可靠的电气连续性。 10.6 防腐蚀工程

12.6.1 加油站设备和管道的防腐蚀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6.2 已在车间进行防腐蚀处理的设备和管道,应在现场对其防腐层进行电火花检测,如不合格,则应在现场重新进行防腐蚀处理。

12.6.3 当埋地设备和管道采用涂料防腐蚀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淮《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防腐蚀涂料技术规范》SH 3022的规定。当采用其它防腐蚀措施时,应按相应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施工。

12.6.4 当环境温度低于-25、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75%或在雨、雪环境中,未采取可靠措施,不得进行防腐作业。

12.6.5 进行防腐蚀施工时,严禁同时进行可能产生明火或电火花的作业。

10.7 交工文件

10.7.1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工程交工验收。 10.7.2 工程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综合部分:

1)交工技术文件说明;

2)开工报告;

3)工程交工证书;

4)设计变更一览表;

5)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材料复验报告。

2 安装工程:

1)合格焊工登记表;

2)隐蔽工程记录;

3)防腐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4)防腐绝缘层电火花检测报告;

5)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6)静设备安装记录;

7)设备清理、检查、封孔记录;

8)机器安装记录;

9)机器单机运行记录;

10)阀门试压记录;

11)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12)管道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3)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14)管道系统吹扫/冲洗记录;

15)管道系统静电接地记录;

16)电缆敷设和绝缘检查记录;

17)报警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8)接地极、接地电阻、防雷接地安装测定记录;

19)电气照明安装检查记录;

20)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记录;

21)仪表调试与回路试验记录。

3 竣工图。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A.0.1 道路—— 路面边缘。

A.0.2 铁路——铁路中心线。

A.0.3 管道——管子中心线。

A.0.4 储罐——罐外壁。

A.0.5 储气瓶——瓶外壁。

A.0.6 储气井——井管中心。

A.0.7 加油机、加气机—— 中心线。

A.0.8 设备——外缘。

A.0.9 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0.10 埋地电力、通信电缆——电缆中心线。

A.0.11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轴线。

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 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B.0.2 一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 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 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合娱乐场所。 6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物。

9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 高层民用建筑物。

11 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它建筑物。

12 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3 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B.0.3 二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 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 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而积超过1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4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群。

5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其它建筑物。

6 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7 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B.0.4 三类保护物。

防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

注:与上述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上述各类建筑物。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问,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向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倍,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相关内容

  • 加油站检查表
  • 加油站安全检查表 序 号 1 2 项目 安 全 资质 安 全 管理 相关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检查内容 具有有效期内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主要负 ...

  • 加油站设计规范
  • 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92 收藏此信息 打印该信息 添加:未知 来源:未知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1992-06-09发布 1992-12-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关于发布 ...

  • 加油站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 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 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 ...

  • 汽车加气站设计规范目录
  • 依据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

  • 加油站总平面布置规范
  •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 汽车加油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加油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 加油站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 三. 当油泵房.消防器材间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门,且应向外开启. 第3.2.2条 汽车加油站内的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

  • 浙江海洋大学加油站防火防爆学课程设计
  • <防火防爆工程学>课程设计说明书 题 目 加油站的防火防爆课程设计 学 院 石化与能源工程学院 专 业 安全工程 班 级 A13安工 姓 名 学 号 130714116 指导老师 叶继红 2015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28日 加油站防火防爆课程设计 摘要:为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 ...

  • CNG行业标准
  •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 ...

  • 加油站现状评价报告
  • 目录 1.总论 ................................................. 1 1.1概述................................................... 1 1.2评价依据 ....................... ...

  • 加油站建设标准(新版)
  • 加油站建设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建设,优化设计方案,控 制和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统一形象,扩大品牌效应,促进 加油站建设系列化.规范化.标准化.模块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 加油站的建设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科学预测销 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