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为探索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
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
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文件
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在深圳市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完善输配电价监管
制度和监管方法,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为其他地区输配电
价改革积累经验,实现输配电价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
度化。
(二)原则
1、深化改革。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要与电力体制改革相
适应,并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2、促进发展。输配电价的制定应按合理成本、合理盈
利的原则制定,引导电网合理投资,促进电网健康发展。
3、强化监管。建立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4、公平负担。输配电价应逐步反映各类用户输配电成
本,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促进电力事
业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5、积极稳妥。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大
胆创新,又要循序渐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对相关各方的影响,
促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输配电价核定
(三)核价基础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的输配电资产和
业务。
(四)试点范围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的共用网络输配
电服务价格。
(五)输配电价实行事前监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
式确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六)输配电价监管包括总收入监管与价格结构监管。
总收入核定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有效资产指电网企业为提供
输配电服务所必需的各项资产,不包括应与电网企业分离的
辅业、多经及三产资产等。价格结构分电压等级核定,以各
电压等级输配电的合理成本为基础。
(七)总收入的核定方法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
收益+税金。其中:
1、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折旧费是指电网企业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
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计提的费用。
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
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
准许成本的核定办法附后。
2、准许收益等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
资本收益率。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由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可
获取投资收益的有效资产。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
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计提投资收益。具体项目由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
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
长期国债利率加1-3个百分点的投资机会损失确定;债务资
本收益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国内商业银行5年
期以上贷款利率水平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
前三年电网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确定。
3、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
(八)输配电价总水平等于输配电总准许收入除以总输
配电量。
(九)深圳市输配电价分500千伏、220千伏、110千
伏、20千伏、10千伏、不满1千伏六个电压等级制定。电
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线变损
率等逐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量。
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该电压等级回收的总准许收入÷
该级电网总输送电量
该电压等级总准许收入为本电压等级的准许收入和上
级电网向本级电网传递的准许收入之和。
(十)在相关条件具备时,输配电价制定可在分电压等
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输配电成本的影响。
三、平衡账户
(十一)平衡账户。电网企业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
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账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
平衡账户,不足部分由平衡账户弥补。
四、其它事项
(十二)监管周期起始时间。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5
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十三)核价程序。电网企业须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
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
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经输配电成本监审及对预测
成本的评估分析,并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在次
年5月31日前公布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各年的准许收入
和输配电价水平。
(十四)调整机制。监管周期内若某个年度电网企业预
测新增的固定资产与实际差异不超过20%(含20%)时,则
当年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在本周期不作调整,其差额在下一
个监管周期予以调整。若变动差异超过20%,则调整本监管
周期内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
(十五)激励和约束机制。电网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提
高效率,使其运营成本低于准许成本,节约的成本可在企业
与用户之间进行分享。在一个监管周期内,如果电网实际成
本低于核定的准许成本,则节约部分的50%留给企业,并在
下一监管周期核价时予以适当考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等制定
考核电网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奖惩机制。电网企业服
务绩效(如创新、普遍服务、提高可靠性等)超过规定目标
的,适当给予奖励,反之予以惩罚。同时,制定企业诚信评
估机制。对电网企业虚报相关数据,情节严重的,将纳入诚
信评估机制考核并扣罚部分准许收益。
(十六)跟踪监测。监管周期内每一个年度结束后,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测算该年度电网企业实际输配电成本和
收入,并与准许成本和准许收入进行分析比较。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电力行业管理部门持续监测电网企业的
资产、成本、收入、服务等相关信息,并与其他政府有关部
门、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分析评估。
(十七)电网的责任和义务。电网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充分的成本、投资等相关信息及
证明材料;在提交监管周期预测电量、投资和成本等资料时,
应包含预测的条件、依据、方法及结果等内容;每一个监管
年度结束后,应提交预测数据与实际发生数的差异情况及原
因分析等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核定输配电准许成本的需
要,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由现行按成本属性
分类的方式改为按经济活动(分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
费用等)的方式归集成本,并进一步细化到按分电压等级归
集成本。
五、配套改革
(十八)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后,积极推进发电侧和
销售侧电价市场化。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
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参与市场交易的发
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
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
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
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损耗)和政府性基金组成;未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十九)输配电价平衡账户盈亏超过当年输配电准许收
入的6%时,相应对执行政府定价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进行调
整,具体由广东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十)逐步取消深圳市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用户类别
销售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在交叉补贴取消前,电力用户与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标准,应适度包含交叉补贴的
成本。
(二十一)结合深圳市情况,推进输配电价按分电压等
级逐步过渡到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制定。
附: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
附:
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
一、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对象为共用网络准
许成本。
二、输配电准许成本在各电压等级之间原则上按照输配
电固定资产原值分摊。
三、输配电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四、输配电准许成本主要按照电网企业历史成本,未来
年度的预测成本,并参考同类型企业先进成本标准等情况综
合核定。
五、历史成本指电网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以电网企业
经审计(审核)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结论核定。
(一)折旧费的核定。折旧费是指电网企业按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计提的
费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输配电固定资产,是指经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符合规
划的包括线路、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
产。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范围:未经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的输配电资
产;从电网企业分离出来的辅业,多经及三产资产。
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
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定价折旧率的具体标准:2014年及以前的固定资产按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中值核定;2014年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按深圳市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核定(见下表)。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算折旧费用。
深圳市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
(二)运行维护费的核定。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运行维护费原则上按照各项费用分别核定。
1、材料费。材料费是指电网企业从事输配电业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低值易耗品及生产用燃料等。
材料费原则上据实核定。
2、修理费。修理费是指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修理活动发生的费用。
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原值的1.5%。
3、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电网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职工人数以南方电网公司下达的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定员标准为依据。
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参考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深圳市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
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12%、2.5%和2%。
4、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电网企业提供正常输配电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业务费、保险费、排污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土地使用费、中介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费用原则上在剔除不合理成本后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下列成本费用不得列入输配电价准许成本: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2、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4、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5、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6、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7、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8、其他不合理支出。
六、预测成本指电网企业在下一监管周期内预计发生的成本,主要根据符合各级电力规划的电网企业投资计划及电网发展情况等确定。
1、折旧费。根据电网企业计划新增固定资产以及深圳市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等确定。
2、运行维护费。根据电网企业计划新增固定资产情况和预测年度前3年平均运行维护费水平,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等确定。
其中:(1)修理费。按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乘以1.5%确定;(2)职工薪酬。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参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以及CPI的增长率等确定;(3)其他费用。按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乘以2.5%确定。
条件成熟后,运行维护费将在分项核定的基础上,参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合理运行维护费率水平核定。对于超过合理运行维护费率部分不予列入准许成本。
附件
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为探索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
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
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文件
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在深圳市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完善输配电价监管
制度和监管方法,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为其他地区输配电
价改革积累经验,实现输配电价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
度化。
(二)原则
1、深化改革。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要与电力体制改革相
适应,并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2、促进发展。输配电价的制定应按合理成本、合理盈
利的原则制定,引导电网合理投资,促进电网健康发展。
3、强化监管。建立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4、公平负担。输配电价应逐步反映各类用户输配电成
本,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促进电力事
业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5、积极稳妥。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大
胆创新,又要循序渐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对相关各方的影响,
促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输配电价核定
(三)核价基础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的输配电资产和
业务。
(四)试点范围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的共用网络输配
电服务价格。
(五)输配电价实行事前监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
式确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六)输配电价监管包括总收入监管与价格结构监管。
总收入核定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有效资产指电网企业为提供
输配电服务所必需的各项资产,不包括应与电网企业分离的
辅业、多经及三产资产等。价格结构分电压等级核定,以各
电压等级输配电的合理成本为基础。
(七)总收入的核定方法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
收益+税金。其中:
1、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折旧费是指电网企业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
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计提的费用。
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
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
准许成本的核定办法附后。
2、准许收益等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
资本收益率。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由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可
获取投资收益的有效资产。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
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计提投资收益。具体项目由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
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
长期国债利率加1-3个百分点的投资机会损失确定;债务资
本收益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国内商业银行5年
期以上贷款利率水平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
前三年电网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确定。
3、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
(八)输配电价总水平等于输配电总准许收入除以总输
配电量。
(九)深圳市输配电价分500千伏、220千伏、110千
伏、20千伏、10千伏、不满1千伏六个电压等级制定。电
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线变损
率等逐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量。
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该电压等级回收的总准许收入÷
该级电网总输送电量
该电压等级总准许收入为本电压等级的准许收入和上
级电网向本级电网传递的准许收入之和。
(十)在相关条件具备时,输配电价制定可在分电压等
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输配电成本的影响。
三、平衡账户
(十一)平衡账户。电网企业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
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账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
平衡账户,不足部分由平衡账户弥补。
四、其它事项
(十二)监管周期起始时间。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5
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十三)核价程序。电网企业须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
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
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经输配电成本监审及对预测
成本的评估分析,并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在次
年5月31日前公布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各年的准许收入
和输配电价水平。
(十四)调整机制。监管周期内若某个年度电网企业预
测新增的固定资产与实际差异不超过20%(含20%)时,则
当年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在本周期不作调整,其差额在下一
个监管周期予以调整。若变动差异超过20%,则调整本监管
周期内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
(十五)激励和约束机制。电网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提
高效率,使其运营成本低于准许成本,节约的成本可在企业
与用户之间进行分享。在一个监管周期内,如果电网实际成
本低于核定的准许成本,则节约部分的50%留给企业,并在
下一监管周期核价时予以适当考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等制定
考核电网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奖惩机制。电网企业服
务绩效(如创新、普遍服务、提高可靠性等)超过规定目标
的,适当给予奖励,反之予以惩罚。同时,制定企业诚信评
估机制。对电网企业虚报相关数据,情节严重的,将纳入诚
信评估机制考核并扣罚部分准许收益。
(十六)跟踪监测。监管周期内每一个年度结束后,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测算该年度电网企业实际输配电成本和
收入,并与准许成本和准许收入进行分析比较。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电力行业管理部门持续监测电网企业的
资产、成本、收入、服务等相关信息,并与其他政府有关部
门、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分析评估。
(十七)电网的责任和义务。电网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充分的成本、投资等相关信息及
证明材料;在提交监管周期预测电量、投资和成本等资料时,
应包含预测的条件、依据、方法及结果等内容;每一个监管
年度结束后,应提交预测数据与实际发生数的差异情况及原
因分析等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核定输配电准许成本的需
要,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由现行按成本属性
分类的方式改为按经济活动(分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
费用等)的方式归集成本,并进一步细化到按分电压等级归
集成本。
五、配套改革
(十八)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后,积极推进发电侧和
销售侧电价市场化。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
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参与市场交易的发
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
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
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
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损耗)和政府性基金组成;未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十九)输配电价平衡账户盈亏超过当年输配电准许收
入的6%时,相应对执行政府定价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进行调
整,具体由广东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十)逐步取消深圳市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用户类别
销售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在交叉补贴取消前,电力用户与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标准,应适度包含交叉补贴的
成本。
(二十一)结合深圳市情况,推进输配电价按分电压等
级逐步过渡到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制定。
附: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
附:
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
一、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对象为共用网络准
许成本。
二、输配电准许成本在各电压等级之间原则上按照输配
电固定资产原值分摊。
三、输配电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四、输配电准许成本主要按照电网企业历史成本,未来
年度的预测成本,并参考同类型企业先进成本标准等情况综
合核定。
五、历史成本指电网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以电网企业
经审计(审核)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结论核定。
(一)折旧费的核定。折旧费是指电网企业按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计提的
费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输配电固定资产,是指经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符合规
划的包括线路、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
产。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范围:未经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的输配电资
产;从电网企业分离出来的辅业,多经及三产资产。
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
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定价折旧率的具体标准:2014年及以前的固定资产按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中值核定;2014年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按深圳市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核定(见下表)。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算折旧费用。
深圳市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
(二)运行维护费的核定。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运行维护费原则上按照各项费用分别核定。
1、材料费。材料费是指电网企业从事输配电业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低值易耗品及生产用燃料等。
材料费原则上据实核定。
2、修理费。修理费是指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修理活动发生的费用。
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原值的1.5%。
3、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电网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职工人数以南方电网公司下达的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定员标准为依据。
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参考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深圳市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
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12%、2.5%和2%。
4、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电网企业提供正常输配电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业务费、保险费、排污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土地使用费、中介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费用原则上在剔除不合理成本后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下列成本费用不得列入输配电价准许成本: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2、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4、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5、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6、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7、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8、其他不合理支出。
六、预测成本指电网企业在下一监管周期内预计发生的成本,主要根据符合各级电力规划的电网企业投资计划及电网发展情况等确定。
1、折旧费。根据电网企业计划新增固定资产以及深圳市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等确定。
2、运行维护费。根据电网企业计划新增固定资产情况和预测年度前3年平均运行维护费水平,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等确定。
其中:(1)修理费。按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乘以1.5%确定;(2)职工薪酬。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参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以及CPI的增长率等确定;(3)其他费用。按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乘以2.5%确定。
条件成熟后,运行维护费将在分项核定的基础上,参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合理运行维护费率水平核定。对于超过合理运行维护费率部分不予列入准许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