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长价房[2004]110号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消[2004]54号《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收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我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和居民通过并入自来水价格的污水处理费以及使用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从0.2元/吨调整为0.4元/吨。
我市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单位:元/吨
二、征收对象:由我市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并向我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都必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凡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自行处理后的废水经市以上有权部门检测符合排放标准,又不经我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而自行排放江河、湖泊的,免征污水处理费;需经我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排放的,按规定
的标准减半征收;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特困户,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的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按照湘价消[2004]54号文件规定对自来水按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长沙市自来水公司代收,对按自备水源用量计征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长沙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代收。
四、票据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暂按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须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单独开出票据。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你局应向居民、工商企业,尤其是用水大户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告。
长沙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长价房[2004]110号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消[2004]54号《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收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我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和居民通过并入自来水价格的污水处理费以及使用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从0.2元/吨调整为0.4元/吨。
我市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单位:元/吨
二、征收对象:由我市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并向我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都必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凡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自行处理后的废水经市以上有权部门检测符合排放标准,又不经我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而自行排放江河、湖泊的,免征污水处理费;需经我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排放的,按规定
的标准减半征收;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特困户,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的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按照湘价消[2004]54号文件规定对自来水按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长沙市自来水公司代收,对按自备水源用量计征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长沙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代收。
四、票据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暂按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须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单独开出票据。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你局应向居民、工商企业,尤其是用水大户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