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2010届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准备篇——我校就业工作与相关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简介---------------------------------1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3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9 第二部分:实战篇——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

◆毕业生求职应聘程序--------------------------------------------------14 ◆定向生申请脱离定向培养关系程序--------------------------------15 ◆毕业生签约程序--------------------------------------------------------16 ◆毕业生违约程序--------------------------------------------------------17 ◆毕业生就业代理程序--------------------------------------------------18 ◆毕业生派遣、报退、离校程序--------------------------------------19 ◆博士研究生毕业派遣程序--------------------------------------------20 ◆毕业生调整改派程序--------------------------------------------------21 第三部分:升华篇——毕业生就业工作问答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问题-----------------------------------------------22 ◆档案管理问题-----------------------------------------------------------26 ◆户口管理问题-----------------------------------------------------------29 ◆毕业生离校应注意的问题--------------------------------------------30 ◆补充1:大连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程序---------31 ◆补充2:辽宁省鼓励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34 ◆补充3: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36 ◆补充4: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39 ◆补充5: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及就业奖学金

第一部分:准备篇

——我校就业工作与相关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简介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日常全日制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是一个遵循“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集教育、管理、指导、咨询与服务“五位一体”的职能部门。招生就业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其下设的综合事务部、业务管理部、指导咨询部、市场信息部等多个部门配合完成。成立以来,招生就业处全体老师用多年经验指导即将步入职场的大学生,为他们明确航向、助其展翅高飞;并且,还始终保持与社会各界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与合作,需求信息量大,就业渠道畅通,一次性就业率始终名列全国高校前列。

一直以来,学校十分重视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基本形成了以大连及东北地区、京津唐地区、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为重点地区,以石化、航天、通讯、汽车、机械、建筑为重点行业的广泛而牢固的就业基地。校内每年都定期举办2-3场有近500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参加的大型毕业生双选会和400余场专场招聘会。学校已与千余家大型公司、企业集团、科研设计院所、金融商贸机构建立了密切的毕业生供需合作关系。学校通过计算机网络和信函向全国发布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邀请并安排用人单位来校发布用人信息或进行校园招聘活动。

同时,学校还面向毕业生提供各种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了以系统化的职业指导课程为基础,以职业测评和职业咨询为特色,以高水平的职业辅导讲座为补充,以多样化的就业实践环节为辅助,以职前教育网络学堂为延伸,以专业化的师资队伍建设为保障,以多元化的社会资源为支持的完善的就业指导体系。

大连理工大学完善的就业市场建设体系与健全的就业指导与咨

询服务帮助一批又一批优秀人才走入职场,他们又将“学在大工、创新在大工”的美誉传播到全国各地。长期以来,用人单位普遍反映我校毕业生专业基础扎实、进取意识和团队精神强、成才率高。因此,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近年来毕业生供需比一般都达1:10以上,部分专业的供需比更是达到了近1:50。在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会对我国高校毕业生社会地位的调查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8名;在“最受企业欢迎的10所大学”评选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7位。

大连理工大学建校60年来,已向社会输送了20万余名各类优秀人才。他们中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著名的学术大师、科学家、企业家和工程师:尉健行、陈佳洱、王之江、彭士禄、保铮、王越、闻世震、倪润峰等均是学校杰出校友的代表。在科技领域,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创造了许多项中国“第一”。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自行研制成功的第一台激光器、第一颗返回式卫星、第一台4.5兆伏静电加速器、第一台激波管、第一台微波气象雷达、第一根无缝钢管、第一艘核潜艇、第一枚液体燃料探空火箭均是由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主持设计的,其中许多人获得了全国科学大会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科技奖项,有些已成为优秀企业家、优秀共产党员和劳动模范。

办公地点: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园大厦102-106室(大工南门后) 办公电话:0411-84708222(市场)、84709222(市场)、84708533

(业务)、84706780(业务)、84706143(指导)

传 真:0411-84671813

E-mail: [email protected]

大工就业网:http://career.dlut.edu.cn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适用于2010届本科毕业生)

为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及辽宁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单位的需要,适当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3、公平竞争,择优推荐。

4、毕业生个人志愿服从国家需要。

5、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

二、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办法

6、我校国家任务计划统招学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我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7、毕业生落实具体接收单位,采取招聘、书面推荐及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规定

8、国家任务计划的统招毕业生,原则上可在全国范围内就业。对于结业生,有接收单位并出具接收证明者,学校仍负责就业手续的办理;无接收单位者,由学校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由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9、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10、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

就业的事宜。

11、定向生按相关政策就业。若报考研究生,须由学生本人征得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未考取者,仍按相关政策就业。少数民族预科、内地新疆班及内地西藏班学生毕业后,回原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享受定向奖学金、定向贷学金的毕业生按定向奖学金、贷学金协议有关规定就业。国防生按国防生协议有关规定就业。

12、毕业生可选择自谋职业,其档案及户籍关系可转回生源所在地。

13、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急需毕业生的国家重点单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面向广大基层就业。对表现突出者,授予“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符合就业奖学金评审条件的颁发就业奖学金。

14、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学校对口头协议不予承认。

15、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只认定与第一个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生效。

16、就业协议书生效以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书不及时邮寄、送交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17、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套(一式四份),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邮寄协议书须用特快专递形式。凡遗失后要求补发的,补办手续如下:

若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用人单位不慎遗失就业协议书的,须由用人单位出具公函予以证实,学校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单位名称。

若尚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则毕业生须到就业网下载并填写《补办协议书申请表》,经各学院(学部、系)审核通过后,交招生就业处审批,并在学校就业网站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补发”字样。

18、为维护学校声誉、建设良好的就业市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恶意违约事宜(凡因个人原因违约两次或两次以上者视为恶意违约,学校不再受理)。对于欲违约更换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须到就业网下载并填写《违约申请表》,征得用人单位及学院(学部、系)同意并盖章后,交招生就业处审批通过一个工作日后领取第二份就业协议书。学校将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其违约次数。

19、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事实,又以协议书遗失为由申领新协议书者,一律按恶意违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学院(学部、系)领导及用人单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在其协议书上注明其不良记录并给予纪律处分。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1、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大连以及广东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当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或出具相关接收函件

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22、报考研究生(双学位)的毕业生要如实向单位申明报考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协议自动解除。”,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对待。若毕业生不注明考研或注明考研并承诺放弃研究生入学资格而又要读研究生(双学位)的,本人须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并承担相关责任后,方可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23、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被录取为研究生(双学位)而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校按协议书约定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24、已确定升学的毕业生应在派遣前持调档函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信息核对等事宜。

25、符合国家规定申请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生,要及时将留学单位邀请函、出国出境签证复印件上交招生就业处,以便学校及时为其办理档案及户籍转出手续。

26、毕业生在校期间家庭搬迁的,须在5月20日前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否则不能在就业方案中变更家庭地址。

27、初次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截止时间为5月20日。截止5月20日之前仍未落实具体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学校会依据毕业生生源所在省市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其计划列为回省(自治区、直辖市)待分,档案及户籍转回生源所在地,为毕业生打印报到证时,报到单位为生源所在省区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但学校允许毕业生继续自找单位,在派遣之前有单位接收的,学校仍然负责办理就业事宜,将毕业生派遣到具体接收单位。

28、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无具体就业单位,本人可以申请将户口、档案保留在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代理部,

该中心可在两年内为毕业生办理考研、出国、就业等有关手续。

29、在毕业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随下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治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档案及户籍转至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报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31、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的,参照本条第30款的规定办理。

32、学校向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派遣计划后,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提出违约的需做改派。

33、毕业生就业推荐、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收费项目,一律按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34、在大连市就业的毕业生中,毕业生报到后必须由本人通知所在单位,在九月底前派人凭介绍信到学校档案馆领取毕业生档案。否则,从十月一日起,学校将按15元/月标准收取保管费。

四、毕业生就业指导

35、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科学地规划职业生涯、提高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36、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生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要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和艰苦的地方接受锻炼,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37、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的重点是要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的教育;学校安排的毕业生指导教育活动,是大学教育的重要方面,毕业生应积极参加。

五、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和纪律

38、 建立、健全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宏观指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学部、系)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部、系)的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各学院(学部、系)要积极配合做好毕业生生源统计、资格审查、全口径计划编制及就业指导工作;各学院(学部、系)负责毕业生的书面推荐、毕业生情况调查、需求信息收集与公布;各学院(学部、系)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具体规定。

39、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网站,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推荐、毕业生信息查询、签约情况查询及网上就业指导等功能,提高就业网络化水平。。

40、所有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都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的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如有违犯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41、毕业生在就业时,严禁弄虚作假;联系就业不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否则按校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42、本细则中的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43、本细则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月十月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适用于2010届毕业研究生)

为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及辽宁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方针、原则、办法

1、毕业研究生就业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充实教学、科研、生产一线的方针。

2、毕业研究生就业要贯彻个人志愿服从国家需要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3、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毕业研究生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我校毕业研究生的充分就业。

二、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和具体规定

4、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应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单位的需要,向东北老工业基地及中西部地区倾斜。

5、退学(肄业)的研究生,属委培、定向生的,退回原工作单位;属非定向的,学校将不再负责按照研究生毕业派遣。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

6、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按照定向或委培协议就业。

7、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急需毕业生的国家重点单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面向广大基层就业。对表现突出者,授予“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符合就业奖学金评审条件的颁发就业奖学金。

8、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

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学校对口头协议不予承认。

9、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只认定与第一个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生效。

10、就业协议书生效以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书不及时邮寄、送交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11、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套(一式四份),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邮寄协议书须用特快专递形式,凡遗失后要求补发的,补办手续如下:

若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用人单位不慎遗失就业协议书的,须由用人单位出具公函予以证实,学校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单位名称。

若尚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则毕业生须到就业网下载并填写《补办协议书申请表》,经各学院(学部、系)同意后,交招生就业处审批,并在学校就业网站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补发"字样。

12、为维护学校声誉、建设良好的就业市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恶意违约事宜(凡因个人原因违约两次或两次以上者视为恶意违约,学校不再受理)。对于欲违约更换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须到就业网下载并填写《违约申请表》,征得用人单位及学院(学部、系)同意并盖章后,交招生就业处审批通过一个工作日后领取第二份就业协议书,学校将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其违约次数。

1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

究责任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并承担相应责任。

14、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约事实,又以协议书遗失为由申领新协议书,一律按恶意违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学院(学部、系)领导及用人单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在其协议书上注明不良记录并给予纪律处分。

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5、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大连以及广东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或出具相关接收函件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16、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要如实向单位申明报考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博士研究生,若被录取,协议自动解除",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考取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对待。若毕业生不注明考博或注明考博并承诺放弃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而又要读博的,本人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取得书面退函后,方可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博士生申请毕业后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17、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而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校按协议约定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18、已确定升学的毕业生应在派遣前持调档函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信息核对等事宜。

19、我校毕业研究生分为冬季和夏季两季派遣,冬季一般在1月初,夏季一般在7月初,具体派遣时间视学校培养计划和辽宁省教育

厅工作安排而定。

20、毕业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具体的工作单位。冬季毕业的研究生,最迟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否则冬季不能派遣,12月10日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随夏季毕业生派遣;夏季毕业生应于当年5月2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5月20日以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须向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即申请派回来源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申请档案及户籍保留在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代理部,该中心可在两年内为毕业生办理考博(博士后)、出国、就业等有关手续。延期毕业的统分博士研究生也应提出延期毕业的书面申请,并经导师签字同意。

21、申请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生,要及时将留学单位邀请函、出国出境签证复印件上交招生就业处,以便学校及时为其办理档案及户籍转出手续。

22、学校向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派遣计划后,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提出违约的需做改派。

23、毕业生就业推荐、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收费项目,一律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和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报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将其档案及户籍转至家庭所在地。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25、在大连市就业的毕业生,毕业生报到后必须由本人通知所在单位,在九月底前派人凭介绍信到学校档案馆领取毕业生档案。否则,从十月一日起,学校将按15元/月标准收取保管费。

26、毕业研究生要主动认真学习掌握和执行就业政策、规定。因

不了解、不执行政策规定而影响毕业生本人就业的,责任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三、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和纪律

27、 建立、健全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宏观指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学部、系)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部、系)的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各学院(学部、系)要积极配合做好毕业生生源统计、资格审查、全口径计划编制及就业指导工作;各学院(学部、系)负责毕业生的书面推荐、毕业生情况调查、需求信息收集与公布;各学院(学部、系)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具体规定。 28、建立和完善大工毕业生就业网站,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推荐、毕业生信息查询、签约情况查询及网上就业指导等功能,提高就业工作网络化水平。

29、所有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都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的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如有违犯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30、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和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有违犯,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附则

31、本细则中的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32、本细则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月十月修订

第二部分:实战篇

——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

◆毕业生求职应聘程序

说明: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本科定向生申请脱离定向培养关系程序

说明:

1、只适用于本科,研究生(含博士)不允许解除定向培养单位。 2、我校本科生定向生中除新疆克拉玛依石油管理局定向生之外都是地区定向,主要有新疆、内蒙、甘肃等少数民族地区定向就业的预科生,以及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定向生。新疆克拉玛依石油管理局定向生的定向单位是新疆克拉玛依石油管理局;新疆、内蒙、甘肃等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定向生的定向单位是各个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3、违反招生协议培养费收取情况详见辽宁省教育厅文件要求。

说明:

1、硕士、博士毕业生不用经学院(学部、系)签字盖章,直接到招生就业处办理;

2、有些单位有自主用人权力,不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地市人事局盖章,比如某些大型国有企业等。

3、如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学校先盖章者,需单位出具带公章的接收函,并在协议书上完整填写用人单位情况。

4、在签约程序履行结束后,需尽快将协议书“学校留存”的一份返回,否则不能予以派遣。

说明:

1、毕业生违约:毕业生违约两次视为恶意违约,对于恶意违约的毕业生学校不予受理。

2、毕业生违约办理的具体流程是:个人提出违约申请,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同意后,要出具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将原就业协议书等材料退回给毕业生,毕业生在就业网站下载并填写《违约申请表》后,持原就业协议书、单位同意解约证明、《违约申请表》到学院(学部、系)审核同意后,学校审核并办理领取新就业协议手续。审批需一个工作日,并将在新补发协议书上标记毕业生违约次数。

◆毕业生就业代理程序

说明:

下列情况的毕业生可办理就业代理关系:(1)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已在某市就业,未办理就业手续,但想把户口和档案留在某市的;(2)今年不就业,明年继续考研;(3)出国不想将户口档案落回生源地的;(4)与没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签约的,需在人才市场办理个人委托代理;签约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无法落户的,由人才市场或相关代理机构负责管理档案和户口,或只管理档案,户口迁到亲属家。

◆毕业生派遣、报退、离校程序

说明:

1、招生就业处根据学生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未签约或未办理任何人事代理手续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原生源所在地。辽宁省生源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将开到生源所在市人事局,非辽宁省生源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律开到生源所在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如果毕业生有特殊要求,可到招生就业处单独申请。

2、研究生报退见研究生院通知。

◆博士研究生毕业派遣程序

说明

1、博士研究生的毕业时间受论文发表等因素影响,多数的博士研究生不能按照预计毕业时间毕业派遣,因此要求博士研究生在报退前一个月(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之前)到招生就业处申请派遣并核对派遣信息,在次月初报退后,凭报退完毕证明和毕业证复印件到招生就业处领取报到证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应主动到招生就业处申请派遣,如毕业一年后仍未到招生就业处申请派遣者,学校将毕业生集中派遣到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毕业生调整改派程序

说明:

自毕业生毕业当年7月1日起择业期限为2年。即毕业生可以在毕业两年内选择就业单位,也就是说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之内可以调整改派,超过择业期限,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三部分:升华篇

——毕业生就业工作问答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问题

1、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依据。

2、如何填写协议书及推荐表?

协议书中的各项内容要填写清楚、工整、详细。其中毕业生情况由学生本人填写,本科生培养方式分为定向、非定向,研究生培养方式分为非定向和定向、委培。用人单位情况由用人单位填写,特别是单位名称、户口迁移地址、档案转寄地址(包括邮编、所在街道、牌号)等一定要填写清楚;各学院(学部、系)意见栏中的意见由各学院(学部、系)签署,学校意见由招生就业处签字盖章。

学校发给毕业生的正式推荐表(毕业生须在学院(学部、系)老师的指导下真实准确填写,学院(学部、系)盖章之后,统一收齐到招生就业处盖章)每人只有一份,学生可以将其复印,以备在双向选择过程中与其他材料一起递交用人单位。

3、签订协议书有哪几个步骤?

第一步,首先由毕业生本人在协议书上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并在本人签名处签字。

第二步,用人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1)大连市用人单位:在连单位录用应届毕业生时,大连市人

事局要求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都签字盖章的同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还须在“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dlgxbys.com)”注册并完成网上就业协议的签订程序后,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方可持就业协议书原件和推荐表原件到大连市人事局或各区(市、县)人事局加盖人事局印章。具体如下:

①“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注册

ⅰ.毕业生注册流程

ⅱ.用人单位注册流程

②办理就业手续的相关规定

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到市内中省直驻连单

位、市直各单位工作及在市级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毕业生就业手续。

ⅱ.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到本辖区所属单位工作及在本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毕业生就业手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的除外)。

ⅲ.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到本辖区所属单位工作及在本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毕业生就业手续。 大连市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联系电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话

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中山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西岗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沙河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甘井子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金州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旅顺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开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高新园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保税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瓦房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普兰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庄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长海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高校毕业生就业

服务中心

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中山区白玉街65号 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沙河口区鞍山路71号 甘井子区红旗西路50-2号金州区斯大林路388号 旅顺口区黄河路18-8号 开发区金马路260号 高新园区七贤路泰德大厦 保税区管委会 瓦房店市外环路党校大楼 普兰店市世纪路中段4号 庄河市世纪广场1号 长海县华鹏大厦3楼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 10楼1007房间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 [***********][***********][***********][***********][**************]9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审核后的协议须送交学校招生就业处、用人单位各一份。

(注:就业协议书需用人单位盖印、用人单位主管单位盖印后再办理审核。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是一般是指单位的上一级(如委、办、局等一级的)主管部门,如果是私企、外企、股份制、个体等无明确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人才代理机构办理。)

(2)大连市以外地区用人单位:一般只需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即可。但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深圳以及广东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当地生源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主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或出具相关接收函件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与在京单位签约,特别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各单位,须附有国家人事部印发的接收函;其他签约外资或市属单位,须附有北京市人事局印发的接收函。

(3)考取公务员的,由录用单位人事处盖章。

(4)选调生,必须由各选调单位组织部门盖章,并出具分配意见方能派遣。

第三步,完成签约。将一份学校留存协议书送交招生就业处。

4、签订协议书后在什么情况下算是违约?

为维护学校和个人声誉, 建设良好的就业市场,毕业生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恶意违约事宜(凡因个人原因违约两次即视为恶意违约,学校不予受理)。对于欲违约更换用人单位的学生,学校在毕业生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为毕业生办理第二份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者视为违约:

(1)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生效后,不按协议

就业的;

(2)不向单位如实介绍考研、公务员考试等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被录取并欲攻读研究生等的;

(3)报到后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或有意造成用人单位退回学校的;

◆档案管理问题

毕业生离校后,按照学校制定离校手续办理通知要求,必须到校有关部门办理档案和组织关系转移等离校手续,档案馆负责管理及邮寄,办公电话:0411-84708906。

1、学生档案对毕业生有哪些作用?

档案对毕业生计算工龄、转正定级、调整工资、认证身份、办理出国政审、申报技术职称,以及按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包括存档证明、边境证明、婚姻证明、考学证明),接管转党团组织关系,申报有关奖惩事宜,补充档案材料,代办养老保险等等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给自己的学习和工作造成不便。

2、档案中都有哪些材料?

本科生: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学位授予通知书,体检表,派遣证(下联);

研究生:入学登记表(入学时研究生院已装档),毕业生登记表,答辩情况表,学位授予通知书,体检表,派遣证(下联)。

3、毕业生档案什么时候寄到用人单位?

毕业离校前已落实单位和升学的毕业生,档案由档案馆在毕业生离校一个月内依据协议书“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包括档案转寄单位的省、市、区路街门牌号及档案转寄单位名称 )栏所填信息,通过大连市机要局寄出。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二个月内,务必到有关部门

查收档案,未查收到档案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10月份之前与学校联系查询事宜,也可以到档案馆网站查询。

4、离校前尚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如何处理?

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办理人事代理,将档案托管在各地市人才市场,也可以要求学校直接转回生源所在地。

5、毕业生档案提取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l)毕业生在离校前均已落实具体就业去向,学校将按照建议就业方案中的“档案转寄地址”于7月中旬前通过机要局邮寄。但在大连市工作的毕业生档案提取,需由单位人事管理人员持本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介绍信到学校档案馆提取,超过学生毕业时间两个月以上者,学校会加收档案保管费。

(2)报考公务员、研究生以及参军入伍等需要在考察毕业生考察期间调档的,须出具相关部门的调档函和个人有效证件,并由招生就业处签字盖章后交到学生档案室方可调档。

(3)毕业生与在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人事关系单位签约的,需出具该单位正式的接收函(某单位同意接收某人到本单位工作)及人才交流中心的调档函方可调档。

(4)与无人事接收权的单位(外资、独资、合资、私企)签订协议的,如需将档案调出,需出具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及档案接收部门的正式公函,方可调档。

(5)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无人事权的股份制单位签约的,档案需转入其上级主管部门,如需调档,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调档函来校档案馆提取档案。

(6)就业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毕业生档案,一般会由单位退回学校。对于退回学校的档案,若该毕业生想提取档案,需要到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重新办理改派,并持原单位的解除合同证明和新单位调档函提取个人档案,在大连市外工作的学生档案由

学校统一邮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毕业生承担。

6、为什么毕业后我单位还没收到档案?

未收到档案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档案材料不齐全,例如:缺少学籍表、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或者报到证等。

(2)有些单位无人事档案保管权,不能接收档案,所以档案邮到人才交流中心,用人单位可以到人才交流中心去查档案。

(3)毕业生留下的档案转寄地址不详细,例如:只留下单位名称等,无法转寄。

(4)在大连市工作的同学的档案需由单位派人持介绍信到校档案馆提取,若单位没人来取,档案仍在学校。

7、关于毕业生档案特殊情况的处理

(l)毕业后由于违纪违规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毕业生,档案迁回入学前生源地市人事局。

(2)已列入就业计划,由于毕业生个人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而未征得学校同意的毕业生的档案迁回入学前生源地市人事局。

(3)由于毕业生个人原因提供转档地址不详,档案退回学校所造成的费用由毕业生承担。学校会尽力保护毕业生的利益,但对有故意欺骗学校、单位,并造成学校声誉受损的毕业生,学校保留对这部分学生的处置权,并将档案迁回入学前生源地市人事局毕分办。

8、大学毕业后档案由学校寄送到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是否意味着已办理托管?

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接转的档案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大连地区就业的毕业生档案;二是未就业大连生源的毕业生档案。发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的毕业生档案只是学生档案,并不代表已经办理了存档手续,不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材料,更不能计算工龄。只有履行相关报到和存档手续之后,档案保管机构才能按照国家政策

有关规定提供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相关事宜的服务。

◆户口管理问题

户籍由校公安处负责管理,办公电话:0411-84708732。

1、毕业生户口应什么时候迁出?

对于户口在入学时迁到学校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报退离校时凭报到证到公安处领取户口迁移证,迁入用人单位所在辖区派出所;单位不解决户口的可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人事代理机构托管。

2、未落实单位毕业生户口如何处理?

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可迁回生源所在地,也可办理人事代理并将户口迁往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或者落在亲友家里。

3、丢失户口迁移证,如何补办?

户口迁移证是毕业生落户的证明,如不慎遗失,经学生本人申请,单位及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可以到校公安处补办。

4、如何办理落户等事宜?

办理落户程序:毕业生离开学校后,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1)大连市落户流程(最新流程详见“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dlgxbys.com)”,联系方式见“附录”)。

①办理条件:毕业生在该网站注册成功,和用人单位在网上签订就业协议,并取得《毕业证》和《报到证》后即可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②办理地点:就业地在市内的毕业生可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就业地在开发区、高新园区、保税区、“北三市”及长海县的毕业生需到相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③需持证件:本地生源全日制统招毕业生需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簿》;外地生源全日制统招毕业生需持《毕业证》、《报到证》、《大中专毕业学生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

④办理完毕:毕业生办理完报到落户手续后,《报到证》由办理部门留存,并由办理部门出具《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如需办理户籍迁移,由办理部门在《大中专毕业学生户籍证明》指定位置或《户口迁移证》背面加盖“大连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2)到外省市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部分地区(北京、上海、深圳等)还需加上地方人事部门落户接收函等材料向当地派出所申报,也可由单位代办。

(3)就读研究生:按就读学校要求办理。凡户口迁入就读学校,毕业生将户口迁移证及有关材料交给就读学校有关部门。

(4)出国:获得出国签证的毕业生户口一律迁回生源所在地或代理机构。

5、辽宁省内生源毕业生户口在生源所在地,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辽宁省内生源毕业生按照辽公治户[2004]54号文件的要求,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簿》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相应证件按报到落户程序到就业所在地办理。 ◆毕业生离校应注意的问题

1、毕业生如何办理离校手续?

本科毕业生凭《离校通知单》以班级为单位按顺序到学校各部门办理报退离校手续,《离校通知单》在各学院(学部、系)教务办公室领取。

2、毕业生到单位报到需哪些材料?

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若户口不落至用人单位者不需要)、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到单位报到。

3、报到证有什么作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由教育部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是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其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所属地方人事部门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凭就业报到证转移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毕业生报到后,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持报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手续及减免有关税费;待就业毕业生可凭就业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代理手续。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报到证由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存档。《报到证》亦是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手续的重要材料。

4、报到证丢失了怎么办?

报到证是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唯一凭证,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要将报到证和毕业证等证件妥善保存。如不慎将报到证丢失,学生本人凭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到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学历认证补办新的报到证。

◆补充1:大连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及政策

一、发放对象

凡有志以自主创业形式就业的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以及符合大连市毕业生落户条件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在办理报到、落户手续后,均可申请办理《自主创业证》。

二、提交材料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报到证;(注:①本地生源毕业生未报到,未签过单位的携带报到证;②本地生源毕业生未报到,已签过单位的携带报到证及

原单位出具的退函;③本地生源毕业生已报到,做直接人事代理的,携带人事代理手册;④本地生源毕业生已报到,签过单位的携带原单位出具的退函;⑤外地生源毕业生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在报到落户后携带人事代理手册;⑥外地生源毕业生签过单位的,携带原单位出具的退函。)

4、户口本(一般应带,没有则携带有缴费记录的人事代理手册);

5、《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审批表》1份(可以网上下载:http://www.dlgxbys.com),并贴好1寸免冠照片。

三、申请程序

1、自行在网上(http://www.dlgxbys.com)注册、并提交申请;

2、本人持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到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联系电话:84618708、84618709)或户籍所在地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当场申请;

3、审核合格后,按批次统一发放辽宁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自主创业证》。

四、大连市自主创业享受优惠政策

1、各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应为在本辖区内持《自主创业证》并已创业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并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

2、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为领取《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就业培训。

3、工商部门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免费提供创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

4、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免缴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

本费。

5、毕业生在《自主创业证》有效期内可凭证申请入驻大连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孵化基地。

五、自主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也叫孵化器,是政府为创业者搭建的制度性、智能化的服务平台,为新创的小企业提供有利于存活、发展的服务环境和空间环境的公益性服务。进入创业孵化器的创业者,可以得到低成本或无成本的各种服务,化解创业风险。通过孵化服务,批量生产企业和企业老板。孵化基地分为综合孵化基地和专业孵化基地。

孵化期一般不超过2年,满2年的企业,离开孵化基地独立经营。对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重点项目,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延长最多不超过1年的孵化时间。延长期间孵化基地将收取一定的租金和服务费。

入驻孵化基地的自主创业企业可以免费使用创业孵化场地和孵化企业基本办公条件。入驻企业免交物业费、空调费、水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为每个入驻企业每月免费提供一定数额的电费。对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进行企业开业、财税、经营、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培训指导。

项目负责人已在市高校就业中心办理并领取《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在有效期内)。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包括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和市场经营计划。

3、对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应届毕业生项目。

4、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补充2:辽宁省鼓励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辽宁省制定了多项促进创业的优惠政策,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税费减免政策 

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非

[2008]700号)中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3年之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1、卫生部门收取的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2、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3、旅游部门收取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4、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5、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6、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中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伟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定额依次扣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贷款担保政策 

1、小额担保贷款。一般为每人最高5万元,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

2、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YBC项目大连地区的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大连市委,组织实施单位是大连市青年创业促进会。YBC为创业青年提供:3-5万元启动资金,“一对一”陪伴式创业导师辅导,传授创业知识和经商之道,引导青年进入工商网络。YBC专项资金仅用于创业启动金,资助金额一般不高于人民币5万元,无息无抵押担保,三年内分期偿还,资金循环使用。

(三)财政贴息和补助政策 

1、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可按科技项目申报程序,经专家评估论证后,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其所占适当的开发用房面积,其房租第一年全额免收,第二年减半收费,第三年按70%收费。

2、对从事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毕业生,在创业初期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研究开发基础性公用性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批量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一年。

3、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

的,贷款利息由当地财政承担50%。

5、公益培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财政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给予部分课时补助。对提供培养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能力的高校和专业,省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6、对于主动到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鼓励政策。到省定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的,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地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

(四)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

2008年实施了“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并与 “大学生创业工程”,合并实施,共有以下扶持政策:

1、设立创业资金。省政府、各市政府设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作为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引导性资金。省创业资金使用类型主要为无息借款型、股份投资型和贷款贴息型。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息借款型资金的额度一般为2万至10万元,3年内归还本金。申请股份投资型资金的额度一般为5万至20万元,以参股形式分阶段注入创业企业,并对项目运作进行监督和指导,3年内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

2、构建孵化体系。各市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经营咨询等“一条龙”服务,把《自主创业证》作为高校毕业生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 ◆补充3: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

(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西部计划”是由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计划。

1、西部计划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及区域化推进农村共青团工作、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基层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基层司法援助、西部农村平安建设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2、服务期内和服务期满的政策规定

(1)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补贴(含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免收管理费用,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派遣证。

(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3)服务单位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

(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毕业生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省财政按照每名志愿者每年1万元(包括: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体检费、保险费、培训费、各级项目办管理费等)的标准,支持该项工作。

2、服务期间,志愿者党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团组织关系转

至受援县(区)团委。志愿者的户口和档案在服务期间由省教育厅毕业办统一免费管理。

3、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一定的生活性补贴(其中专科生500元/月、本科生600元/月、研究生800元/月),以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商业保险。

4、服务单位向志愿者免费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服务于社区的志愿者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

5、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可连续报考三年,均享受加分政策;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辽西北地区机关公务员,笔试成绩加5分(只考一科的加2.5分)。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将把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招考计划用于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笔试成绩加分(每考一科加2.5分)等优惠政策优先招聘申请扎根受援地的志愿者;鼓励服务期满的专科生志愿者参加当年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其文化课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0分。

(三)大学生“村官”计划

大学生“村官”计划是指中央组织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用5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具体规定如下:

1、选聘对象、条件及任职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 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4)身体健康。选聘的

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2、待遇和保障政策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3)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4)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对到村任职的大学生,中央财政将按人均2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同时,按照东、中、西部不同地区人均每年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补贴,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 ◆补充4: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一、高校毕业生入伍的对象

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为18-23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当年24岁。

二、高校毕业生入伍的条件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等。

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其中几项基本条件为: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10%,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路勤岗位视力标准为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

三、毕业生应征入伍享受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选拔使用”。“优先报名应征”:征兵报名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预征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高校毕业生本人持《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前,县级兵役机关要通知预征对象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并全部安排其上站体检。除器质性或传染性疾病外,一般不得单科淘汰。

组织高校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进行。《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的“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优先审批定兵”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优先选拔

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升学考学优惠政策:

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

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按部队生长干部条件招收的大学毕业生,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招的士官,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不论服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偿。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

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即按完成最终学历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补充5: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及就业奖

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参照相关工作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及就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是在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校招生就业处以及研究生院、校党委组织部、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等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各学院(学部、系)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条 学校将授予在服从国家需要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毕业生“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对其进行表彰,且全额提供由本办法所确定的就业奖学金。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及双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含独立学院、成人及网络教育等)、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工程硕士、在职教育等)。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一)第五条中所规定地域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包括乡(镇)级政府机关、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村中小学、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单位;

(二)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的生产第一线。

第二章 就业奖学金及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 凡满足以下全部五项要求的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就业奖学金: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违纪现象;

(三)学习成绩优良,能按时正常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自我定位合理,职业目标明确,在就业活动中积极主动,在毕业生同学中有良好影响;

(五)毕业时的就业去向和相关要求必须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况:

1、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且在校期间未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选聘的到村任职的毕业生,且在校期间未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

3、入选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团省委“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以及团市委“大学生志愿服务‘北三市’计划”的毕业生。

第八条 学校将授予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以及下列在服从国家需要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毕业生“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

要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志愿投身到地处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国防、军工、航天、能源、水利、农林、矿产、铁路交通等行业的科研或生产第一线;

(二)自愿申请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含县级市、区)及其以下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

(三)非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生源的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地市级及其以下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

(四)全日制博士毕业研究生志愿到地处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东北地区的大型国有企业工作。

第三章 就业奖学金及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 凡满足就业奖学金申请要求或符合其他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可以通过本科生辅导员或研究生工作助理向所在学院(学部、系)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提交如下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

(一)经申请者本人详细填写并签字认可的《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二)申请者本人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去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加盖学院(学部、系)公章的申请者本人的学业成绩单。 申请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签字的知情承诺书。

第十条 各学院(学部、系)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毕业生所提交的申请表、就业材料、学业成绩单等是否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审核合格后上报校招生就业处,学校接受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20日(春季毕业研究生在前一年的12月20日)。

第十一条 校招生就业处根据评选材料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最

终确认就业奖学金及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后,由校招生就业处将就业奖学金及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至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所有评审工作均以毕业生申报时的就业去向为准,如发生违约、毕业生实际就业去向与所申报就业去向不符、工作年限未满即改派至不符合受奖励条件单位等行为的,学校有权取消受奖励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并收回全部就业奖学金。

第四章 就业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具体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工作或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的就业奖学金额度为人民币一万元,称为“一等就业奖学金”;

(二)工作或服务期满2年以上(含2年)的毕业生的就业奖学金额度为人民币五千元,称为“二等就业奖学金”;

(三)工作或服务期满1年以上(含1年)的毕业生的就业奖学金额度为人民币两千元,称为“三等就业奖学金”。

工作或服务期不满1年的毕业生不予颁发就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就业奖学金将于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存入获奖毕业生认可的个人账户。

第五章 受就业奖学金奖励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按照程序申请就业奖学金;

(二)有权了解本人受就业奖学金奖励进度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有义务在规定地区的基层单位遵照年限要求工作或服务,爱岗敬业、优质高效完成本职工作;

(二)有义务向就业单位主动告知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及其义务情况;

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应在报到后一周内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转交由学校提供的本办法以及《大连理工大学致受就业奖学金奖励毕业生就业单位的函》,向人事部门汇报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相关情况,并在报到后一个月内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详细联系信息、本人最新的详细联系信息以及《二次分配就业证明》等材料按要求邮寄至学校招生就业处备案。

(三)有义务定期向学校汇报在职在岗表现情况。

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应在规定的工作或服务期限内,每年的6月20日(春季毕业研究生在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务必将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确认的本人当年在职在岗情况邮送至学校招生就业处,不按时邮送材料所带来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六章 受就业奖学金奖励学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外,工作或服务年限未满,却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资格并一次性向学校返还全部就业奖学金。

已经全部返还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还款回执到所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就业单位人事部门不应为毕业生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就业单位应协助学校对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进行管理,如毕业生出现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资格申请或拒不全额返还就业奖学金而提前离岗的行为,就业单位应及时通知学校。对于出现此类行为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学校将协同国家相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或通过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学校将通告相关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 就业奖学金相关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各学院(学部、系)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在就业奖学金的相关工作中担负以下职责:

(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交的有关就业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后期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与就业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的在职在岗情况;

(三)定期向学校相关部门通报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校招生就业处在就业奖学金的相关工作中担负以下职责:

(一)搜集、发布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的就业信息;

(二)负责审查申请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协议所签署单位的工作地区和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协助各学院(学部、系)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与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就业单位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系制度;

(四)负责向应返还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追偿全部就业奖学金并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并向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报告相关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招生就业处以及研究生院、校党委组织部、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期为一年),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之规定同时废止。

目 录

第一部分:准备篇——我校就业工作与相关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简介---------------------------------1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3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9 第二部分:实战篇——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

◆毕业生求职应聘程序--------------------------------------------------14 ◆定向生申请脱离定向培养关系程序--------------------------------15 ◆毕业生签约程序--------------------------------------------------------16 ◆毕业生违约程序--------------------------------------------------------17 ◆毕业生就业代理程序--------------------------------------------------18 ◆毕业生派遣、报退、离校程序--------------------------------------19 ◆博士研究生毕业派遣程序--------------------------------------------20 ◆毕业生调整改派程序--------------------------------------------------21 第三部分:升华篇——毕业生就业工作问答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问题-----------------------------------------------22 ◆档案管理问题-----------------------------------------------------------26 ◆户口管理问题-----------------------------------------------------------29 ◆毕业生离校应注意的问题--------------------------------------------30 ◆补充1:大连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程序---------31 ◆补充2:辽宁省鼓励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34 ◆补充3: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36 ◆补充4: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39 ◆补充5: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及就业奖学金

第一部分:准备篇

——我校就业工作与相关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简介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日常全日制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是一个遵循“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集教育、管理、指导、咨询与服务“五位一体”的职能部门。招生就业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其下设的综合事务部、业务管理部、指导咨询部、市场信息部等多个部门配合完成。成立以来,招生就业处全体老师用多年经验指导即将步入职场的大学生,为他们明确航向、助其展翅高飞;并且,还始终保持与社会各界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与合作,需求信息量大,就业渠道畅通,一次性就业率始终名列全国高校前列。

一直以来,学校十分重视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基本形成了以大连及东北地区、京津唐地区、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为重点地区,以石化、航天、通讯、汽车、机械、建筑为重点行业的广泛而牢固的就业基地。校内每年都定期举办2-3场有近500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参加的大型毕业生双选会和400余场专场招聘会。学校已与千余家大型公司、企业集团、科研设计院所、金融商贸机构建立了密切的毕业生供需合作关系。学校通过计算机网络和信函向全国发布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邀请并安排用人单位来校发布用人信息或进行校园招聘活动。

同时,学校还面向毕业生提供各种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了以系统化的职业指导课程为基础,以职业测评和职业咨询为特色,以高水平的职业辅导讲座为补充,以多样化的就业实践环节为辅助,以职前教育网络学堂为延伸,以专业化的师资队伍建设为保障,以多元化的社会资源为支持的完善的就业指导体系。

大连理工大学完善的就业市场建设体系与健全的就业指导与咨

询服务帮助一批又一批优秀人才走入职场,他们又将“学在大工、创新在大工”的美誉传播到全国各地。长期以来,用人单位普遍反映我校毕业生专业基础扎实、进取意识和团队精神强、成才率高。因此,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近年来毕业生供需比一般都达1:10以上,部分专业的供需比更是达到了近1:50。在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会对我国高校毕业生社会地位的调查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8名;在“最受企业欢迎的10所大学”评选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7位。

大连理工大学建校60年来,已向社会输送了20万余名各类优秀人才。他们中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著名的学术大师、科学家、企业家和工程师:尉健行、陈佳洱、王之江、彭士禄、保铮、王越、闻世震、倪润峰等均是学校杰出校友的代表。在科技领域,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创造了许多项中国“第一”。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自行研制成功的第一台激光器、第一颗返回式卫星、第一台4.5兆伏静电加速器、第一台激波管、第一台微波气象雷达、第一根无缝钢管、第一艘核潜艇、第一枚液体燃料探空火箭均是由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主持设计的,其中许多人获得了全国科学大会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科技奖项,有些已成为优秀企业家、优秀共产党员和劳动模范。

办公地点: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园大厦102-106室(大工南门后) 办公电话:0411-84708222(市场)、84709222(市场)、84708533

(业务)、84706780(业务)、84706143(指导)

传 真:0411-84671813

E-mail: [email protected]

大工就业网:http://career.dlut.edu.cn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适用于2010届本科毕业生)

为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及辽宁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单位的需要,适当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3、公平竞争,择优推荐。

4、毕业生个人志愿服从国家需要。

5、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

二、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办法

6、我校国家任务计划统招学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我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7、毕业生落实具体接收单位,采取招聘、书面推荐及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规定

8、国家任务计划的统招毕业生,原则上可在全国范围内就业。对于结业生,有接收单位并出具接收证明者,学校仍负责就业手续的办理;无接收单位者,由学校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由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9、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10、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

就业的事宜。

11、定向生按相关政策就业。若报考研究生,须由学生本人征得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未考取者,仍按相关政策就业。少数民族预科、内地新疆班及内地西藏班学生毕业后,回原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享受定向奖学金、定向贷学金的毕业生按定向奖学金、贷学金协议有关规定就业。国防生按国防生协议有关规定就业。

12、毕业生可选择自谋职业,其档案及户籍关系可转回生源所在地。

13、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急需毕业生的国家重点单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面向广大基层就业。对表现突出者,授予“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符合就业奖学金评审条件的颁发就业奖学金。

14、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学校对口头协议不予承认。

15、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只认定与第一个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生效。

16、就业协议书生效以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书不及时邮寄、送交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17、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套(一式四份),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邮寄协议书须用特快专递形式。凡遗失后要求补发的,补办手续如下:

若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用人单位不慎遗失就业协议书的,须由用人单位出具公函予以证实,学校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单位名称。

若尚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则毕业生须到就业网下载并填写《补办协议书申请表》,经各学院(学部、系)审核通过后,交招生就业处审批,并在学校就业网站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补发”字样。

18、为维护学校声誉、建设良好的就业市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恶意违约事宜(凡因个人原因违约两次或两次以上者视为恶意违约,学校不再受理)。对于欲违约更换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须到就业网下载并填写《违约申请表》,征得用人单位及学院(学部、系)同意并盖章后,交招生就业处审批通过一个工作日后领取第二份就业协议书。学校将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其违约次数。

19、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事实,又以协议书遗失为由申领新协议书者,一律按恶意违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学院(学部、系)领导及用人单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在其协议书上注明其不良记录并给予纪律处分。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1、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大连以及广东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当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或出具相关接收函件

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22、报考研究生(双学位)的毕业生要如实向单位申明报考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协议自动解除。”,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对待。若毕业生不注明考研或注明考研并承诺放弃研究生入学资格而又要读研究生(双学位)的,本人须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并承担相关责任后,方可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23、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被录取为研究生(双学位)而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校按协议书约定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24、已确定升学的毕业生应在派遣前持调档函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信息核对等事宜。

25、符合国家规定申请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生,要及时将留学单位邀请函、出国出境签证复印件上交招生就业处,以便学校及时为其办理档案及户籍转出手续。

26、毕业生在校期间家庭搬迁的,须在5月20日前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否则不能在就业方案中变更家庭地址。

27、初次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截止时间为5月20日。截止5月20日之前仍未落实具体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学校会依据毕业生生源所在省市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其计划列为回省(自治区、直辖市)待分,档案及户籍转回生源所在地,为毕业生打印报到证时,报到单位为生源所在省区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但学校允许毕业生继续自找单位,在派遣之前有单位接收的,学校仍然负责办理就业事宜,将毕业生派遣到具体接收单位。

28、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无具体就业单位,本人可以申请将户口、档案保留在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代理部,

该中心可在两年内为毕业生办理考研、出国、就业等有关手续。

29、在毕业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随下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治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档案及户籍转至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报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31、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的,参照本条第30款的规定办理。

32、学校向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派遣计划后,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提出违约的需做改派。

33、毕业生就业推荐、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收费项目,一律按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34、在大连市就业的毕业生中,毕业生报到后必须由本人通知所在单位,在九月底前派人凭介绍信到学校档案馆领取毕业生档案。否则,从十月一日起,学校将按15元/月标准收取保管费。

四、毕业生就业指导

35、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科学地规划职业生涯、提高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36、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生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要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和艰苦的地方接受锻炼,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37、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的重点是要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的教育;学校安排的毕业生指导教育活动,是大学教育的重要方面,毕业生应积极参加。

五、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和纪律

38、 建立、健全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宏观指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学部、系)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部、系)的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各学院(学部、系)要积极配合做好毕业生生源统计、资格审查、全口径计划编制及就业指导工作;各学院(学部、系)负责毕业生的书面推荐、毕业生情况调查、需求信息收集与公布;各学院(学部、系)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具体规定。

39、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网站,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推荐、毕业生信息查询、签约情况查询及网上就业指导等功能,提高就业网络化水平。。

40、所有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都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的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如有违犯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41、毕业生在就业时,严禁弄虚作假;联系就业不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否则按校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42、本细则中的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43、本细则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月十月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适用于2010届毕业研究生)

为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及辽宁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方针、原则、办法

1、毕业研究生就业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充实教学、科研、生产一线的方针。

2、毕业研究生就业要贯彻个人志愿服从国家需要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3、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毕业研究生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我校毕业研究生的充分就业。

二、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和具体规定

4、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应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单位的需要,向东北老工业基地及中西部地区倾斜。

5、退学(肄业)的研究生,属委培、定向生的,退回原工作单位;属非定向的,学校将不再负责按照研究生毕业派遣。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

6、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按照定向或委培协议就业。

7、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急需毕业生的国家重点单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面向广大基层就业。对表现突出者,授予“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符合就业奖学金评审条件的颁发就业奖学金。

8、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

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学校对口头协议不予承认。

9、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只认定与第一个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生效。

10、就业协议书生效以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书不及时邮寄、送交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11、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套(一式四份),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邮寄协议书须用特快专递形式,凡遗失后要求补发的,补办手续如下:

若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用人单位不慎遗失就业协议书的,须由用人单位出具公函予以证实,学校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单位名称。

若尚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则毕业生须到就业网下载并填写《补办协议书申请表》,经各学院(学部、系)同意后,交招生就业处审批,并在学校就业网站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补发"字样。

12、为维护学校声誉、建设良好的就业市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恶意违约事宜(凡因个人原因违约两次或两次以上者视为恶意违约,学校不再受理)。对于欲违约更换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须到就业网下载并填写《违约申请表》,征得用人单位及学院(学部、系)同意并盖章后,交招生就业处审批通过一个工作日后领取第二份就业协议书,学校将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其违约次数。

1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

究责任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并承担相应责任。

14、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约事实,又以协议书遗失为由申领新协议书,一律按恶意违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学院(学部、系)领导及用人单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在其协议书上注明不良记录并给予纪律处分。

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5、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大连以及广东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或出具相关接收函件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16、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要如实向单位申明报考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博士研究生,若被录取,协议自动解除",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考取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对待。若毕业生不注明考博或注明考博并承诺放弃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而又要读博的,本人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取得书面退函后,方可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博士生申请毕业后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17、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而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校按协议约定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18、已确定升学的毕业生应在派遣前持调档函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信息核对等事宜。

19、我校毕业研究生分为冬季和夏季两季派遣,冬季一般在1月初,夏季一般在7月初,具体派遣时间视学校培养计划和辽宁省教育

厅工作安排而定。

20、毕业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具体的工作单位。冬季毕业的研究生,最迟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否则冬季不能派遣,12月10日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随夏季毕业生派遣;夏季毕业生应于当年5月2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5月20日以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须向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即申请派回来源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申请档案及户籍保留在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代理部,该中心可在两年内为毕业生办理考博(博士后)、出国、就业等有关手续。延期毕业的统分博士研究生也应提出延期毕业的书面申请,并经导师签字同意。

21、申请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生,要及时将留学单位邀请函、出国出境签证复印件上交招生就业处,以便学校及时为其办理档案及户籍转出手续。

22、学校向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派遣计划后,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提出违约的需做改派。

23、毕业生就业推荐、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收费项目,一律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和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报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将其档案及户籍转至家庭所在地。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25、在大连市就业的毕业生,毕业生报到后必须由本人通知所在单位,在九月底前派人凭介绍信到学校档案馆领取毕业生档案。否则,从十月一日起,学校将按15元/月标准收取保管费。

26、毕业研究生要主动认真学习掌握和执行就业政策、规定。因

不了解、不执行政策规定而影响毕业生本人就业的,责任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三、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和纪律

27、 建立、健全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宏观指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学部、系)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部、系)的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各学院(学部、系)要积极配合做好毕业生生源统计、资格审查、全口径计划编制及就业指导工作;各学院(学部、系)负责毕业生的书面推荐、毕业生情况调查、需求信息收集与公布;各学院(学部、系)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具体规定。 28、建立和完善大工毕业生就业网站,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推荐、毕业生信息查询、签约情况查询及网上就业指导等功能,提高就业工作网络化水平。

29、所有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都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的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如有违犯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30、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和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有违犯,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附则

31、本细则中的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32、本细则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月十月修订

第二部分:实战篇

——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

◆毕业生求职应聘程序

说明: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本科定向生申请脱离定向培养关系程序

说明:

1、只适用于本科,研究生(含博士)不允许解除定向培养单位。 2、我校本科生定向生中除新疆克拉玛依石油管理局定向生之外都是地区定向,主要有新疆、内蒙、甘肃等少数民族地区定向就业的预科生,以及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定向生。新疆克拉玛依石油管理局定向生的定向单位是新疆克拉玛依石油管理局;新疆、内蒙、甘肃等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定向生的定向单位是各个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3、违反招生协议培养费收取情况详见辽宁省教育厅文件要求。

说明:

1、硕士、博士毕业生不用经学院(学部、系)签字盖章,直接到招生就业处办理;

2、有些单位有自主用人权力,不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地市人事局盖章,比如某些大型国有企业等。

3、如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学校先盖章者,需单位出具带公章的接收函,并在协议书上完整填写用人单位情况。

4、在签约程序履行结束后,需尽快将协议书“学校留存”的一份返回,否则不能予以派遣。

说明:

1、毕业生违约:毕业生违约两次视为恶意违约,对于恶意违约的毕业生学校不予受理。

2、毕业生违约办理的具体流程是:个人提出违约申请,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同意后,要出具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将原就业协议书等材料退回给毕业生,毕业生在就业网站下载并填写《违约申请表》后,持原就业协议书、单位同意解约证明、《违约申请表》到学院(学部、系)审核同意后,学校审核并办理领取新就业协议手续。审批需一个工作日,并将在新补发协议书上标记毕业生违约次数。

◆毕业生就业代理程序

说明:

下列情况的毕业生可办理就业代理关系:(1)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已在某市就业,未办理就业手续,但想把户口和档案留在某市的;(2)今年不就业,明年继续考研;(3)出国不想将户口档案落回生源地的;(4)与没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签约的,需在人才市场办理个人委托代理;签约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无法落户的,由人才市场或相关代理机构负责管理档案和户口,或只管理档案,户口迁到亲属家。

◆毕业生派遣、报退、离校程序

说明:

1、招生就业处根据学生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未签约或未办理任何人事代理手续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原生源所在地。辽宁省生源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将开到生源所在市人事局,非辽宁省生源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律开到生源所在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如果毕业生有特殊要求,可到招生就业处单独申请。

2、研究生报退见研究生院通知。

◆博士研究生毕业派遣程序

说明

1、博士研究生的毕业时间受论文发表等因素影响,多数的博士研究生不能按照预计毕业时间毕业派遣,因此要求博士研究生在报退前一个月(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之前)到招生就业处申请派遣并核对派遣信息,在次月初报退后,凭报退完毕证明和毕业证复印件到招生就业处领取报到证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应主动到招生就业处申请派遣,如毕业一年后仍未到招生就业处申请派遣者,学校将毕业生集中派遣到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毕业生调整改派程序

说明:

自毕业生毕业当年7月1日起择业期限为2年。即毕业生可以在毕业两年内选择就业单位,也就是说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之内可以调整改派,超过择业期限,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三部分:升华篇

——毕业生就业工作问答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问题

1、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依据。

2、如何填写协议书及推荐表?

协议书中的各项内容要填写清楚、工整、详细。其中毕业生情况由学生本人填写,本科生培养方式分为定向、非定向,研究生培养方式分为非定向和定向、委培。用人单位情况由用人单位填写,特别是单位名称、户口迁移地址、档案转寄地址(包括邮编、所在街道、牌号)等一定要填写清楚;各学院(学部、系)意见栏中的意见由各学院(学部、系)签署,学校意见由招生就业处签字盖章。

学校发给毕业生的正式推荐表(毕业生须在学院(学部、系)老师的指导下真实准确填写,学院(学部、系)盖章之后,统一收齐到招生就业处盖章)每人只有一份,学生可以将其复印,以备在双向选择过程中与其他材料一起递交用人单位。

3、签订协议书有哪几个步骤?

第一步,首先由毕业生本人在协议书上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并在本人签名处签字。

第二步,用人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1)大连市用人单位:在连单位录用应届毕业生时,大连市人

事局要求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都签字盖章的同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还须在“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dlgxbys.com)”注册并完成网上就业协议的签订程序后,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方可持就业协议书原件和推荐表原件到大连市人事局或各区(市、县)人事局加盖人事局印章。具体如下:

①“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注册

ⅰ.毕业生注册流程

ⅱ.用人单位注册流程

②办理就业手续的相关规定

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到市内中省直驻连单

位、市直各单位工作及在市级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毕业生就业手续。

ⅱ.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到本辖区所属单位工作及在本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毕业生就业手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的除外)。

ⅲ.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到本辖区所属单位工作及在本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毕业生就业手续。 大连市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联系电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话

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中山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西岗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沙河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甘井子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金州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旅顺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开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高新园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保税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瓦房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普兰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庄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长海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高校毕业生就业

服务中心

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中山区白玉街65号 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沙河口区鞍山路71号 甘井子区红旗西路50-2号金州区斯大林路388号 旅顺口区黄河路18-8号 开发区金马路260号 高新园区七贤路泰德大厦 保税区管委会 瓦房店市外环路党校大楼 普兰店市世纪路中段4号 庄河市世纪广场1号 长海县华鹏大厦3楼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 10楼1007房间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 [***********][***********][***********][***********][**************]9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审核后的协议须送交学校招生就业处、用人单位各一份。

(注:就业协议书需用人单位盖印、用人单位主管单位盖印后再办理审核。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是一般是指单位的上一级(如委、办、局等一级的)主管部门,如果是私企、外企、股份制、个体等无明确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人才代理机构办理。)

(2)大连市以外地区用人单位:一般只需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即可。但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深圳以及广东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当地生源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主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或出具相关接收函件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与在京单位签约,特别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各单位,须附有国家人事部印发的接收函;其他签约外资或市属单位,须附有北京市人事局印发的接收函。

(3)考取公务员的,由录用单位人事处盖章。

(4)选调生,必须由各选调单位组织部门盖章,并出具分配意见方能派遣。

第三步,完成签约。将一份学校留存协议书送交招生就业处。

4、签订协议书后在什么情况下算是违约?

为维护学校和个人声誉, 建设良好的就业市场,毕业生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恶意违约事宜(凡因个人原因违约两次即视为恶意违约,学校不予受理)。对于欲违约更换用人单位的学生,学校在毕业生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为毕业生办理第二份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者视为违约:

(1)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生效后,不按协议

就业的;

(2)不向单位如实介绍考研、公务员考试等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被录取并欲攻读研究生等的;

(3)报到后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或有意造成用人单位退回学校的;

◆档案管理问题

毕业生离校后,按照学校制定离校手续办理通知要求,必须到校有关部门办理档案和组织关系转移等离校手续,档案馆负责管理及邮寄,办公电话:0411-84708906。

1、学生档案对毕业生有哪些作用?

档案对毕业生计算工龄、转正定级、调整工资、认证身份、办理出国政审、申报技术职称,以及按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包括存档证明、边境证明、婚姻证明、考学证明),接管转党团组织关系,申报有关奖惩事宜,补充档案材料,代办养老保险等等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给自己的学习和工作造成不便。

2、档案中都有哪些材料?

本科生: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学位授予通知书,体检表,派遣证(下联);

研究生:入学登记表(入学时研究生院已装档),毕业生登记表,答辩情况表,学位授予通知书,体检表,派遣证(下联)。

3、毕业生档案什么时候寄到用人单位?

毕业离校前已落实单位和升学的毕业生,档案由档案馆在毕业生离校一个月内依据协议书“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包括档案转寄单位的省、市、区路街门牌号及档案转寄单位名称 )栏所填信息,通过大连市机要局寄出。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二个月内,务必到有关部门

查收档案,未查收到档案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10月份之前与学校联系查询事宜,也可以到档案馆网站查询。

4、离校前尚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如何处理?

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办理人事代理,将档案托管在各地市人才市场,也可以要求学校直接转回生源所在地。

5、毕业生档案提取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l)毕业生在离校前均已落实具体就业去向,学校将按照建议就业方案中的“档案转寄地址”于7月中旬前通过机要局邮寄。但在大连市工作的毕业生档案提取,需由单位人事管理人员持本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介绍信到学校档案馆提取,超过学生毕业时间两个月以上者,学校会加收档案保管费。

(2)报考公务员、研究生以及参军入伍等需要在考察毕业生考察期间调档的,须出具相关部门的调档函和个人有效证件,并由招生就业处签字盖章后交到学生档案室方可调档。

(3)毕业生与在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人事关系单位签约的,需出具该单位正式的接收函(某单位同意接收某人到本单位工作)及人才交流中心的调档函方可调档。

(4)与无人事接收权的单位(外资、独资、合资、私企)签订协议的,如需将档案调出,需出具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及档案接收部门的正式公函,方可调档。

(5)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无人事权的股份制单位签约的,档案需转入其上级主管部门,如需调档,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调档函来校档案馆提取档案。

(6)就业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毕业生档案,一般会由单位退回学校。对于退回学校的档案,若该毕业生想提取档案,需要到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重新办理改派,并持原单位的解除合同证明和新单位调档函提取个人档案,在大连市外工作的学生档案由

学校统一邮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毕业生承担。

6、为什么毕业后我单位还没收到档案?

未收到档案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档案材料不齐全,例如:缺少学籍表、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或者报到证等。

(2)有些单位无人事档案保管权,不能接收档案,所以档案邮到人才交流中心,用人单位可以到人才交流中心去查档案。

(3)毕业生留下的档案转寄地址不详细,例如:只留下单位名称等,无法转寄。

(4)在大连市工作的同学的档案需由单位派人持介绍信到校档案馆提取,若单位没人来取,档案仍在学校。

7、关于毕业生档案特殊情况的处理

(l)毕业后由于违纪违规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毕业生,档案迁回入学前生源地市人事局。

(2)已列入就业计划,由于毕业生个人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而未征得学校同意的毕业生的档案迁回入学前生源地市人事局。

(3)由于毕业生个人原因提供转档地址不详,档案退回学校所造成的费用由毕业生承担。学校会尽力保护毕业生的利益,但对有故意欺骗学校、单位,并造成学校声誉受损的毕业生,学校保留对这部分学生的处置权,并将档案迁回入学前生源地市人事局毕分办。

8、大学毕业后档案由学校寄送到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是否意味着已办理托管?

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接转的档案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大连地区就业的毕业生档案;二是未就业大连生源的毕业生档案。发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的毕业生档案只是学生档案,并不代表已经办理了存档手续,不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材料,更不能计算工龄。只有履行相关报到和存档手续之后,档案保管机构才能按照国家政策

有关规定提供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相关事宜的服务。

◆户口管理问题

户籍由校公安处负责管理,办公电话:0411-84708732。

1、毕业生户口应什么时候迁出?

对于户口在入学时迁到学校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报退离校时凭报到证到公安处领取户口迁移证,迁入用人单位所在辖区派出所;单位不解决户口的可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人事代理机构托管。

2、未落实单位毕业生户口如何处理?

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可迁回生源所在地,也可办理人事代理并将户口迁往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或者落在亲友家里。

3、丢失户口迁移证,如何补办?

户口迁移证是毕业生落户的证明,如不慎遗失,经学生本人申请,单位及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可以到校公安处补办。

4、如何办理落户等事宜?

办理落户程序:毕业生离开学校后,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1)大连市落户流程(最新流程详见“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dlgxbys.com)”,联系方式见“附录”)。

①办理条件:毕业生在该网站注册成功,和用人单位在网上签订就业协议,并取得《毕业证》和《报到证》后即可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②办理地点:就业地在市内的毕业生可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就业地在开发区、高新园区、保税区、“北三市”及长海县的毕业生需到相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③需持证件:本地生源全日制统招毕业生需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簿》;外地生源全日制统招毕业生需持《毕业证》、《报到证》、《大中专毕业学生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

④办理完毕:毕业生办理完报到落户手续后,《报到证》由办理部门留存,并由办理部门出具《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如需办理户籍迁移,由办理部门在《大中专毕业学生户籍证明》指定位置或《户口迁移证》背面加盖“大连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2)到外省市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部分地区(北京、上海、深圳等)还需加上地方人事部门落户接收函等材料向当地派出所申报,也可由单位代办。

(3)就读研究生:按就读学校要求办理。凡户口迁入就读学校,毕业生将户口迁移证及有关材料交给就读学校有关部门。

(4)出国:获得出国签证的毕业生户口一律迁回生源所在地或代理机构。

5、辽宁省内生源毕业生户口在生源所在地,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辽宁省内生源毕业生按照辽公治户[2004]54号文件的要求,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簿》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相应证件按报到落户程序到就业所在地办理。 ◆毕业生离校应注意的问题

1、毕业生如何办理离校手续?

本科毕业生凭《离校通知单》以班级为单位按顺序到学校各部门办理报退离校手续,《离校通知单》在各学院(学部、系)教务办公室领取。

2、毕业生到单位报到需哪些材料?

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若户口不落至用人单位者不需要)、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到单位报到。

3、报到证有什么作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由教育部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是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其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所属地方人事部门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凭就业报到证转移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毕业生报到后,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持报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手续及减免有关税费;待就业毕业生可凭就业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代理手续。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报到证由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存档。《报到证》亦是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手续的重要材料。

4、报到证丢失了怎么办?

报到证是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唯一凭证,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要将报到证和毕业证等证件妥善保存。如不慎将报到证丢失,学生本人凭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到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学历认证补办新的报到证。

◆补充1:大连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及政策

一、发放对象

凡有志以自主创业形式就业的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以及符合大连市毕业生落户条件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在办理报到、落户手续后,均可申请办理《自主创业证》。

二、提交材料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报到证;(注:①本地生源毕业生未报到,未签过单位的携带报到证;②本地生源毕业生未报到,已签过单位的携带报到证及

原单位出具的退函;③本地生源毕业生已报到,做直接人事代理的,携带人事代理手册;④本地生源毕业生已报到,签过单位的携带原单位出具的退函;⑤外地生源毕业生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在报到落户后携带人事代理手册;⑥外地生源毕业生签过单位的,携带原单位出具的退函。)

4、户口本(一般应带,没有则携带有缴费记录的人事代理手册);

5、《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审批表》1份(可以网上下载:http://www.dlgxbys.com),并贴好1寸免冠照片。

三、申请程序

1、自行在网上(http://www.dlgxbys.com)注册、并提交申请;

2、本人持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到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联系电话:84618708、84618709)或户籍所在地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当场申请;

3、审核合格后,按批次统一发放辽宁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自主创业证》。

四、大连市自主创业享受优惠政策

1、各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应为在本辖区内持《自主创业证》并已创业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并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

2、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为领取《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就业培训。

3、工商部门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免费提供创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

4、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免缴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

本费。

5、毕业生在《自主创业证》有效期内可凭证申请入驻大连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孵化基地。

五、自主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也叫孵化器,是政府为创业者搭建的制度性、智能化的服务平台,为新创的小企业提供有利于存活、发展的服务环境和空间环境的公益性服务。进入创业孵化器的创业者,可以得到低成本或无成本的各种服务,化解创业风险。通过孵化服务,批量生产企业和企业老板。孵化基地分为综合孵化基地和专业孵化基地。

孵化期一般不超过2年,满2年的企业,离开孵化基地独立经营。对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重点项目,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延长最多不超过1年的孵化时间。延长期间孵化基地将收取一定的租金和服务费。

入驻孵化基地的自主创业企业可以免费使用创业孵化场地和孵化企业基本办公条件。入驻企业免交物业费、空调费、水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为每个入驻企业每月免费提供一定数额的电费。对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进行企业开业、财税、经营、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培训指导。

项目负责人已在市高校就业中心办理并领取《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在有效期内)。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包括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和市场经营计划。

3、对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应届毕业生项目。

4、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补充2:辽宁省鼓励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辽宁省制定了多项促进创业的优惠政策,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税费减免政策 

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非

[2008]700号)中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3年之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1、卫生部门收取的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2、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3、旅游部门收取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4、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5、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6、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中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伟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定额依次扣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贷款担保政策 

1、小额担保贷款。一般为每人最高5万元,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

2、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YBC项目大连地区的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大连市委,组织实施单位是大连市青年创业促进会。YBC为创业青年提供:3-5万元启动资金,“一对一”陪伴式创业导师辅导,传授创业知识和经商之道,引导青年进入工商网络。YBC专项资金仅用于创业启动金,资助金额一般不高于人民币5万元,无息无抵押担保,三年内分期偿还,资金循环使用。

(三)财政贴息和补助政策 

1、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可按科技项目申报程序,经专家评估论证后,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其所占适当的开发用房面积,其房租第一年全额免收,第二年减半收费,第三年按70%收费。

2、对从事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毕业生,在创业初期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研究开发基础性公用性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批量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一年。

3、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

的,贷款利息由当地财政承担50%。

5、公益培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财政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给予部分课时补助。对提供培养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能力的高校和专业,省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6、对于主动到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鼓励政策。到省定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的,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地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

(四)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

2008年实施了“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并与 “大学生创业工程”,合并实施,共有以下扶持政策:

1、设立创业资金。省政府、各市政府设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作为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引导性资金。省创业资金使用类型主要为无息借款型、股份投资型和贷款贴息型。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息借款型资金的额度一般为2万至10万元,3年内归还本金。申请股份投资型资金的额度一般为5万至20万元,以参股形式分阶段注入创业企业,并对项目运作进行监督和指导,3年内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

2、构建孵化体系。各市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经营咨询等“一条龙”服务,把《自主创业证》作为高校毕业生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 ◆补充3: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

(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西部计划”是由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计划。

1、西部计划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及区域化推进农村共青团工作、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基层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基层司法援助、西部农村平安建设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2、服务期内和服务期满的政策规定

(1)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补贴(含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免收管理费用,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派遣证。

(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3)服务单位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

(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毕业生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省财政按照每名志愿者每年1万元(包括: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体检费、保险费、培训费、各级项目办管理费等)的标准,支持该项工作。

2、服务期间,志愿者党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团组织关系转

至受援县(区)团委。志愿者的户口和档案在服务期间由省教育厅毕业办统一免费管理。

3、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一定的生活性补贴(其中专科生500元/月、本科生600元/月、研究生800元/月),以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商业保险。

4、服务单位向志愿者免费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服务于社区的志愿者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

5、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可连续报考三年,均享受加分政策;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辽西北地区机关公务员,笔试成绩加5分(只考一科的加2.5分)。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将把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招考计划用于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笔试成绩加分(每考一科加2.5分)等优惠政策优先招聘申请扎根受援地的志愿者;鼓励服务期满的专科生志愿者参加当年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其文化课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0分。

(三)大学生“村官”计划

大学生“村官”计划是指中央组织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用5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具体规定如下:

1、选聘对象、条件及任职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 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4)身体健康。选聘的

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2、待遇和保障政策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3)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4)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对到村任职的大学生,中央财政将按人均2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同时,按照东、中、西部不同地区人均每年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补贴,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 ◆补充4: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一、高校毕业生入伍的对象

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为18-23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当年24岁。

二、高校毕业生入伍的条件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等。

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其中几项基本条件为: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10%,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路勤岗位视力标准为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

三、毕业生应征入伍享受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选拔使用”。“优先报名应征”:征兵报名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预征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高校毕业生本人持《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前,县级兵役机关要通知预征对象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并全部安排其上站体检。除器质性或传染性疾病外,一般不得单科淘汰。

组织高校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进行。《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的“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优先审批定兵”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优先选拔

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升学考学优惠政策:

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

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按部队生长干部条件招收的大学毕业生,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招的士官,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不论服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偿。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

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即按完成最终学历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补充5: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及就业奖

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参照相关工作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及就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是在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校招生就业处以及研究生院、校党委组织部、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等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各学院(学部、系)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条 学校将授予在服从国家需要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毕业生“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对其进行表彰,且全额提供由本办法所确定的就业奖学金。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及双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含独立学院、成人及网络教育等)、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工程硕士、在职教育等)。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一)第五条中所规定地域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包括乡(镇)级政府机关、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村中小学、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单位;

(二)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的生产第一线。

第二章 就业奖学金及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 凡满足以下全部五项要求的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就业奖学金: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违纪现象;

(三)学习成绩优良,能按时正常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自我定位合理,职业目标明确,在就业活动中积极主动,在毕业生同学中有良好影响;

(五)毕业时的就业去向和相关要求必须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况:

1、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且在校期间未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选聘的到村任职的毕业生,且在校期间未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

3、入选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团省委“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以及团市委“大学生志愿服务‘北三市’计划”的毕业生。

第八条 学校将授予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以及下列在服从国家需要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毕业生“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

要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志愿投身到地处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国防、军工、航天、能源、水利、农林、矿产、铁路交通等行业的科研或生产第一线;

(二)自愿申请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含县级市、区)及其以下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

(三)非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生源的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地市级及其以下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

(四)全日制博士毕业研究生志愿到地处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东北地区的大型国有企业工作。

第三章 就业奖学金及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 凡满足就业奖学金申请要求或符合其他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可以通过本科生辅导员或研究生工作助理向所在学院(学部、系)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提交如下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

(一)经申请者本人详细填写并签字认可的《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二)申请者本人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去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加盖学院(学部、系)公章的申请者本人的学业成绩单。 申请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签字的知情承诺书。

第十条 各学院(学部、系)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毕业生所提交的申请表、就业材料、学业成绩单等是否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审核合格后上报校招生就业处,学校接受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20日(春季毕业研究生在前一年的12月20日)。

第十一条 校招生就业处根据评选材料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最

终确认就业奖学金及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后,由校招生就业处将就业奖学金及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至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所有评审工作均以毕业生申报时的就业去向为准,如发生违约、毕业生实际就业去向与所申报就业去向不符、工作年限未满即改派至不符合受奖励条件单位等行为的,学校有权取消受奖励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并收回全部就业奖学金。

第四章 就业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具体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工作或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的就业奖学金额度为人民币一万元,称为“一等就业奖学金”;

(二)工作或服务期满2年以上(含2年)的毕业生的就业奖学金额度为人民币五千元,称为“二等就业奖学金”;

(三)工作或服务期满1年以上(含1年)的毕业生的就业奖学金额度为人民币两千元,称为“三等就业奖学金”。

工作或服务期不满1年的毕业生不予颁发就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就业奖学金将于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存入获奖毕业生认可的个人账户。

第五章 受就业奖学金奖励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按照程序申请就业奖学金;

(二)有权了解本人受就业奖学金奖励进度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有义务在规定地区的基层单位遵照年限要求工作或服务,爱岗敬业、优质高效完成本职工作;

(二)有义务向就业单位主动告知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及其义务情况;

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应在报到后一周内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转交由学校提供的本办法以及《大连理工大学致受就业奖学金奖励毕业生就业单位的函》,向人事部门汇报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相关情况,并在报到后一个月内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详细联系信息、本人最新的详细联系信息以及《二次分配就业证明》等材料按要求邮寄至学校招生就业处备案。

(三)有义务定期向学校汇报在职在岗表现情况。

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应在规定的工作或服务期限内,每年的6月20日(春季毕业研究生在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务必将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确认的本人当年在职在岗情况邮送至学校招生就业处,不按时邮送材料所带来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六章 受就业奖学金奖励学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外,工作或服务年限未满,却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资格并一次性向学校返还全部就业奖学金。

已经全部返还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还款回执到所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就业单位人事部门不应为毕业生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就业单位应协助学校对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进行管理,如毕业生出现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资格申请或拒不全额返还就业奖学金而提前离岗的行为,就业单位应及时通知学校。对于出现此类行为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学校将协同国家相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或通过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学校将通告相关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 就业奖学金相关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各学院(学部、系)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在就业奖学金的相关工作中担负以下职责:

(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交的有关就业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后期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与就业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的在职在岗情况;

(三)定期向学校相关部门通报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校招生就业处在就业奖学金的相关工作中担负以下职责:

(一)搜集、发布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的就业信息;

(二)负责审查申请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协议所签署单位的工作地区和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协助各学院(学部、系)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与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就业单位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系制度;

(四)负责向应返还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追偿全部就业奖学金并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并向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报告相关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招生就业处以及研究生院、校党委组织部、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期为一年),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之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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