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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6/07 08:53:23
年度酒会结束后,公司老总陈先生驾车,和侄儿一起兴高采烈回家。谁知,车开到一路口处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主抢救无效身亡。
担心酒后肇事受重罚,陈先生让侄儿“顶包”。事后,他觉得良心不安,主动到警方投案自首。陈先生自掏85万元赔偿死者家属。
6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指控,陈先生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小轿车交通肇事,电动车主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12月22日晚10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接到报警:大学园路附近发生了交通事故。
交警赶往现场处理。大学园路旁,两车相撞,一辆电动车尾部与后方的小轿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毁。
经现场事故认定,后方的小轿车负全部责任,电动车主无责任。事发时,肇事小轿车内有两名男子,一老一少。
“谁是肇事司机?”交警询问小轿车内的两男子。
小轿车内的一年轻男子陈某某说:“我撞了人。”说完,他用手指了指车内年长男子说,这是他的叔叔陈某。年长男子说,“不是我开的车,是侄儿开的车。”
交警处理完事故现场后,带着陈某和陈某某赶往医院。这时已是凌晨,医生紧急抢救电动车主,最终电动车主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警方还没来得及酒精抽血检测,陈某某说自己要去筹钱,离开了医院,只留下叔叔陈某。警方对陈某进行了酒精检测,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严重超标。
两司机自首,肇事者“良心过不去”
第二天早上,“肇事司机”陈某某到交通大队主动自首,称自己就是肇事司机,民警详细记下了陈某某交代的事发经过。
事发第三天,民警正准备立案调查。这时,陈某某的叔叔陈某来到交通大队,说要自首。一场车祸,出现两个肇事司机,让民警一头雾水。
原来,经过细问,这场车祸真正的肇事者是陈某,陈某某是替叔叔“顶包”。陈某是一公司老总,当天公司举行酒会,陈某在酒席上喝了不少酒,吃完饭后开车和侄儿陈某某一起回家。车开到大学园路时,陈某感觉到前方右侧有个影子,接着就撞上去了。
陈某下车一看,感觉伤者伤情严重,然后让侄儿赶紧报警救人。他对侄儿陈某某说:“这个事情只有你来顶,否则下不了地的,酒驾撞人判得不轻!”
既是同事又是亲戚的陈某某,想到自己帮叔叔“顶包”,顶多就判个交通肇事,不会判得很重。而叔叔是酒驾撞人,可能要坐好几年牢。陈某当场决定:替叔叔“顶包”。
然而,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陈某还是觉得“自己良心过不去”,决定赶快去自首。陈某说,侄儿这么年轻如果替自己去坐牢,这样会耽误侄儿一生,自己会内疚一辈子,干脆去自首。
看到叔叔向警方自首,陈某某这才向交警说出了“顶包”的事实。办案交警调查发现,肇事车辆虽买了保险,但由于司机酒驾,保险公司不予理赔,85万元赔偿款由陈某自行支付。
找人“顶包”构成逃逸,老总获刑3年半
近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公诉。
该检察院认为,陈某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他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案发后逃避法律责任,找侄子陈某某冒充司机,构成“逃逸”。由于陈某既是酒驾,案发后又试图逃避法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叫他人顶替以逃避法律责任,负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犯罪情节恶劣。
陈某有自首情节,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施救伤者,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后,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网综合 责任编辑:李雨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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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6/07 08:53:23
年度酒会结束后,公司老总陈先生驾车,和侄儿一起兴高采烈回家。谁知,车开到一路口处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主抢救无效身亡。
担心酒后肇事受重罚,陈先生让侄儿“顶包”。事后,他觉得良心不安,主动到警方投案自首。陈先生自掏85万元赔偿死者家属。
6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指控,陈先生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小轿车交通肇事,电动车主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12月22日晚10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接到报警:大学园路附近发生了交通事故。
交警赶往现场处理。大学园路旁,两车相撞,一辆电动车尾部与后方的小轿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毁。
经现场事故认定,后方的小轿车负全部责任,电动车主无责任。事发时,肇事小轿车内有两名男子,一老一少。
“谁是肇事司机?”交警询问小轿车内的两男子。
小轿车内的一年轻男子陈某某说:“我撞了人。”说完,他用手指了指车内年长男子说,这是他的叔叔陈某。年长男子说,“不是我开的车,是侄儿开的车。”
交警处理完事故现场后,带着陈某和陈某某赶往医院。这时已是凌晨,医生紧急抢救电动车主,最终电动车主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警方还没来得及酒精抽血检测,陈某某说自己要去筹钱,离开了医院,只留下叔叔陈某。警方对陈某进行了酒精检测,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严重超标。
两司机自首,肇事者“良心过不去”
第二天早上,“肇事司机”陈某某到交通大队主动自首,称自己就是肇事司机,民警详细记下了陈某某交代的事发经过。
事发第三天,民警正准备立案调查。这时,陈某某的叔叔陈某来到交通大队,说要自首。一场车祸,出现两个肇事司机,让民警一头雾水。
原来,经过细问,这场车祸真正的肇事者是陈某,陈某某是替叔叔“顶包”。陈某是一公司老总,当天公司举行酒会,陈某在酒席上喝了不少酒,吃完饭后开车和侄儿陈某某一起回家。车开到大学园路时,陈某感觉到前方右侧有个影子,接着就撞上去了。
陈某下车一看,感觉伤者伤情严重,然后让侄儿赶紧报警救人。他对侄儿陈某某说:“这个事情只有你来顶,否则下不了地的,酒驾撞人判得不轻!”
既是同事又是亲戚的陈某某,想到自己帮叔叔“顶包”,顶多就判个交通肇事,不会判得很重。而叔叔是酒驾撞人,可能要坐好几年牢。陈某当场决定:替叔叔“顶包”。
然而,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陈某还是觉得“自己良心过不去”,决定赶快去自首。陈某说,侄儿这么年轻如果替自己去坐牢,这样会耽误侄儿一生,自己会内疚一辈子,干脆去自首。
看到叔叔向警方自首,陈某某这才向交警说出了“顶包”的事实。办案交警调查发现,肇事车辆虽买了保险,但由于司机酒驾,保险公司不予理赔,85万元赔偿款由陈某自行支付。
找人“顶包”构成逃逸,老总获刑3年半
近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公诉。
该检察院认为,陈某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他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案发后逃避法律责任,找侄子陈某某冒充司机,构成“逃逸”。由于陈某既是酒驾,案发后又试图逃避法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叫他人顶替以逃避法律责任,负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犯罪情节恶劣。
陈某有自首情节,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施救伤者,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后,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网综合 责任编辑:李雨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