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监管框架

小议当前中国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框架、演变以及前景展望

中国的金融行业正如火如荼的发展壮大,俨然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引擎。然而,就如同金融行业对经济有着巨大作用一样,我们也看到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及目前还尚未解决的欧债危机这些失控的金融行为带来的巨大的破坏力。 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已经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挑战,如何权衡发展与约束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本文正是借着这样一个时代背景,试着介绍我国的金融服务业监管框架、演变以及前景展望。

一. 监管框架

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框架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监管对象,这是我国金融行业的主体机构,是金融市场的核心;二是监管机构,这是监管框架的主体,行使着监管的权力与责任;三是监管依据,这由针对监管对象与市场行为而制订的法律构成。 本部分将依次进行介绍。

1. 我国的主要金融机构 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公司等。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2. 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法律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是以“一行三会”为主,其他机构为辅的结构。

“一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或称为央行。央行作为一个全局性的调控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2003年修订完成,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从而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三会”是指: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简称中国银监会。其监管目标为,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努力减少金

融犯罪。2003年制定,2006年修订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了该机构的监管依据。

2.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主要职能为,建立拟定相关

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从而更有利的监管整个证券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其主要监管依据为《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制定并于2005年修订。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

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其主要监管依据为《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制定,并于2002年和2009年修订。

其他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主要进行外汇管理,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监管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于1996年制定,分别于1997年及2008年修订。

财政部下属金融司,主要职能之一为金融国有资产的监管。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具体职责为,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工作,参与公司发行各类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审核工作,参与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工作以及起草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法规。

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同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金融监管者,有很多重大的金融交易是要经过国务院才最后得到批准的。

地方金融局及金融办,主要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 20年来的演变

金融服务业的监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也不断进行着演变和进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监管机构以及制度的日益完善;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与世界接轨;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过渡。

1. 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

在我国的金融发展初期,80年代开始,当时处于混业经营阶段,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领域及股市。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业,在缺少监管的以及市场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面临着非常的金融不稳定因素。1993年12月国务院作出《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分业经营。在1995年制定、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彻底的分业经营从一定程度上确实减少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因素,特别是对于银行这样一个较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其运营的安全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巨大的需要。但是分业经营也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此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9月发布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预示着中国正在从分业经营走向综合经营,此规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2009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也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2005年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基金公司。而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财务顾问模式,虽然处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灰色地带,但是也实质上进入了PE业务领域。

2. 监管机构以及制度的日益完善

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框架是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而发展的。从最初的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到目前证券、保险、基金、信托以及其他机构的不断发展。中国的金融市场虽然还处在初步阶段,但相比以前,整个框架基础已慢慢形成。对于这样的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相应匹配的出现,来防范与化解金融机构与市场行为带来的风险,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其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3. 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以及加入WTO的承诺,我国的金融市场也逐步的与世界接轨,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运而生。在引进外资方面,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于2002年6月制定并于2007年11月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允许外资参股我国证券公司,但累计权益比例不得超过1/3,目前已更新至49%。2003年12月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引进境外股权投资。在境外投资方面,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的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的规章,重大投资项目需要国务院个案批准。

三. 前景展望

1. 监管的跨市场化与专业化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对于行业内的监管可以做到各尽其职。然而随着金融行业的综合经营,以及金融市场的愈发复杂化,产生了许许多多的跨市场金融行为,这对目前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各个部门的监管权责界限,以及如何有

效合作,如何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这都需要经过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作出相应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

另外,随着金融产品的愈发复杂化,对于监管机构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监管机构必须朝着更为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最大力度的支持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又承担最小的风险。

2. 加大对于投资者的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然而近几年证券市场的暴露出了许多有损中小投资者的行为,比如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频出,上市公司转移资产,不合理的IPO价格等问题,都大大的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监管机构一方面需要加强相关的监管,杜绝此类案例的再度发生,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制定更多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的法律法规,从而进行双重的管控,使得不合理现象没有空间生存,例如对于集体诉讼的支持。

小议当前中国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框架、演变以及前景展望

中国的金融行业正如火如荼的发展壮大,俨然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引擎。然而,就如同金融行业对经济有着巨大作用一样,我们也看到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及目前还尚未解决的欧债危机这些失控的金融行为带来的巨大的破坏力。 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已经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挑战,如何权衡发展与约束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本文正是借着这样一个时代背景,试着介绍我国的金融服务业监管框架、演变以及前景展望。

一. 监管框架

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框架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监管对象,这是我国金融行业的主体机构,是金融市场的核心;二是监管机构,这是监管框架的主体,行使着监管的权力与责任;三是监管依据,这由针对监管对象与市场行为而制订的法律构成。 本部分将依次进行介绍。

1. 我国的主要金融机构 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公司等。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2. 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法律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是以“一行三会”为主,其他机构为辅的结构。

“一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或称为央行。央行作为一个全局性的调控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2003年修订完成,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从而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三会”是指: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简称中国银监会。其监管目标为,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努力减少金

融犯罪。2003年制定,2006年修订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了该机构的监管依据。

2.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主要职能为,建立拟定相关

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从而更有利的监管整个证券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其主要监管依据为《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制定并于2005年修订。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

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其主要监管依据为《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制定,并于2002年和2009年修订。

其他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主要进行外汇管理,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监管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于1996年制定,分别于1997年及2008年修订。

财政部下属金融司,主要职能之一为金融国有资产的监管。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具体职责为,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工作,参与公司发行各类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审核工作,参与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工作以及起草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法规。

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同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金融监管者,有很多重大的金融交易是要经过国务院才最后得到批准的。

地方金融局及金融办,主要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 20年来的演变

金融服务业的监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也不断进行着演变和进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监管机构以及制度的日益完善;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与世界接轨;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过渡。

1. 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

在我国的金融发展初期,80年代开始,当时处于混业经营阶段,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领域及股市。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业,在缺少监管的以及市场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面临着非常的金融不稳定因素。1993年12月国务院作出《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分业经营。在1995年制定、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彻底的分业经营从一定程度上确实减少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因素,特别是对于银行这样一个较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其运营的安全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巨大的需要。但是分业经营也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此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9月发布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预示着中国正在从分业经营走向综合经营,此规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2009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也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2005年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基金公司。而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财务顾问模式,虽然处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灰色地带,但是也实质上进入了PE业务领域。

2. 监管机构以及制度的日益完善

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框架是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而发展的。从最初的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到目前证券、保险、基金、信托以及其他机构的不断发展。中国的金融市场虽然还处在初步阶段,但相比以前,整个框架基础已慢慢形成。对于这样的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相应匹配的出现,来防范与化解金融机构与市场行为带来的风险,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其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3. 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以及加入WTO的承诺,我国的金融市场也逐步的与世界接轨,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运而生。在引进外资方面,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于2002年6月制定并于2007年11月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允许外资参股我国证券公司,但累计权益比例不得超过1/3,目前已更新至49%。2003年12月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引进境外股权投资。在境外投资方面,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的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的规章,重大投资项目需要国务院个案批准。

三. 前景展望

1. 监管的跨市场化与专业化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对于行业内的监管可以做到各尽其职。然而随着金融行业的综合经营,以及金融市场的愈发复杂化,产生了许许多多的跨市场金融行为,这对目前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各个部门的监管权责界限,以及如何有

效合作,如何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这都需要经过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作出相应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

另外,随着金融产品的愈发复杂化,对于监管机构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监管机构必须朝着更为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最大力度的支持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又承担最小的风险。

2. 加大对于投资者的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然而近几年证券市场的暴露出了许多有损中小投资者的行为,比如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频出,上市公司转移资产,不合理的IPO价格等问题,都大大的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监管机构一方面需要加强相关的监管,杜绝此类案例的再度发生,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制定更多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的法律法规,从而进行双重的管控,使得不合理现象没有空间生存,例如对于集体诉讼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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