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律师事务所影响

什么是营改增?目前尚无权威定义,通俗地说,就是目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逐步有序改成缴纳增值税。目前试点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全面拉开序幕。

为什么要营改增?现行营业税有以下弊端:一是税负重,营业税平均税负重于增值税;二是道道征税,环环征税,重复征税,越专业化税负越重,越综合性经营税负越轻。营改增非常不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不利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

国务院已明确积极扩大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十二五期间要完成试点。很多省、直辖市纷纷要求加入试点。为什么?营改增方案有一个原则就是整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没有试点的地区比试点地区税负高,非试点地区面临本地企业向试点地区流动的压力。重庆也不例外,也积极要求加入试点,营改增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据业内人士分析,营改增难度之大,牵涉面之广,影响利益主体之多,比增值税转型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影响面还要宽。营改增后,对律师业影响如何?

现行税制下,律师业属于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律师业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但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确需使用,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一、对流转税税负和利润影响。

(一)律师事务所作为一般纳税人。

为便于叙述,简化问题,测算税负和利润时,我们假定以下条件:

1、律所为存续性律所,营改增后,为一般纳税人,处于日常经营状态,收入成本费用大体趋于相对稳定,无异常变化,

2、当期发生成本、费用支出后,拟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定符合抵扣规定;

3、当事人所给费用不因营改增而发生改变即律所收入不变;

4、测算目的:在于说明营改增对律所流转税和利润变化影响的一般性原理,所得测算结果并不具有普遍性意义,并非个体律所的实际情况。

据笔者对律师业了解,在日常经营状态下,律所成本费用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项目主要有办公用品支出,咨询费,汽车维修及油费支出和购进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

A、基于以上条件,先讨论营改增后,对流转税税负影响:

律所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6%,流转税率由原5%变为6%,税率变化幅度不大,远不如交通运输业明显,但却可抵扣进项税。可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费用占含税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在抵扣进项税后,增值税将与营业税持平,这个比例就是营改增前后流转税税负平衡点。如大于这个平衡点比例,税负降低,小于这个比例,税负上升。

存续律所在正常情况下,涉及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占收入比例不大,如能全额或大部分抵扣,在抵扣进项税以后,流转税负与营改增前大体持平,差异不明显。如果当期律所营业成本中汽车维修费及燃油费、办公用品支出,购进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支出较大,所产生的进项税完全可以冲抵税率提高1%后所增加的流转税负,流转税税负将大幅度下降。

B、基于以上条件,律所一般纳税人利润增多还是减少?

营改增后,影响会计利润的主要三个因素如下:

1、当事人所给费用即含税收入转换不含税收入,收入减少;

2、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

3、可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费用转换为不含税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减少。

同流转税一样,也存在一个利润平衡点。涉及可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费用占收入达到一定比例,营改增前后利润保持不变。如大于这个平衡比例,律所利润增加,对律所有利;如小于这个比例,律所利润减少,对律所不利。

在同等条件下,提高律所管理水平,特别是财务管理水平,对提高律所利润水平相当重要。如管理不到位,可抵扣进项税却不能抵扣,不仅流转税税负增大,成本费用增大,利润也会减少。涉及可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费用占收入比例大小,直接影响一般纳税人律所的利润大小。

(二)律师事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

1、基于以上假定条件,律所流转税税负增大还是减少?

律所收入不变情况下,营改增后,收入转换为不含税收入,流转税率由原5%变为3%,计税依据和税率都减小,流转税税负减轻。

2、基于以上假定条件,律所利润增减情况?

营改增后,影响会计利润的主要两个因素如下:1、含税收入转换不含税收入,收入减少;2、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经测算利润将上升,对小规模所律所纳税人有利。

二、营改增有利于律师拓业,促进律所加强自身管理,为律师业自身开展税收筹划留下了一定空间。

重庆律师业继查账征收后,又将迎来营改征增试点方案。营改增后,以制造业为代表的生产型企业购买律师服务的可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律所按6%抵扣,小规模纳律所申请代开票后,按3%抵扣,相当于购买方税负减轻,这有利于促进当事人,特别是企业购买法律服务,特别是为律师业开拓法律顾问提供了好的契机。由于法律服务业可抵扣进项税,在同等条件下,有利于企业当事人购买法律服务,有利于律师业做大做强做专业,也有利于律师事务所与其他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横向合作,促进服务业跨行业整合,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形成。

不同的律所处于不同阶段,不同经营时期,办公用品、汽车维修使用、固定资产购进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会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抵扣多少等抵扣情况具有显著差异,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因此而产生明显差异。这些都会对流转税税负和律所利润造成大的影响。

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律所加强自身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提出了外在的更高要求,因为管理水平在某种程度上直接与利润、税负挂钩。这给律所在关注法律服务,提高营业收入的同时,也关注自身管理、关注自身税务筹划提供了机遇和空间。

个体律所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运用好税负平衡点,特别是营业额小于500万和新开业律所,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全面平衡拓业、税负和利润方面,大有考究。通过前面的分析,营改增后,从流转税负来看,一般纳税人如管理得当,流转税负变化不明显,小规模纳税人律所流转税负降低。对利润而言,一般纳税人律所,如管理得当,利润增减与可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费用占收入比例大小直接相关;小规模纳税人律所利润会增大。更一般地,新设律所或当期购进可抵扣进税多的物品或劳务、管理规范的律所税负会降低,存续律所、外购可抵扣货物或劳务很少、管理较差的律所税负保持不变甚至会提高。

上述测算和分析,并不代表个体律所的实际情况,整体而言,如管理得当,律师业税负、利润和拓业会因营改增而综合受益。

什么是营改增?目前尚无权威定义,通俗地说,就是目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逐步有序改成缴纳增值税。目前试点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全面拉开序幕。

为什么要营改增?现行营业税有以下弊端:一是税负重,营业税平均税负重于增值税;二是道道征税,环环征税,重复征税,越专业化税负越重,越综合性经营税负越轻。营改增非常不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不利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

国务院已明确积极扩大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十二五期间要完成试点。很多省、直辖市纷纷要求加入试点。为什么?营改增方案有一个原则就是整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没有试点的地区比试点地区税负高,非试点地区面临本地企业向试点地区流动的压力。重庆也不例外,也积极要求加入试点,营改增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据业内人士分析,营改增难度之大,牵涉面之广,影响利益主体之多,比增值税转型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影响面还要宽。营改增后,对律师业影响如何?

现行税制下,律师业属于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律师业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但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确需使用,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一、对流转税税负和利润影响。

(一)律师事务所作为一般纳税人。

为便于叙述,简化问题,测算税负和利润时,我们假定以下条件:

1、律所为存续性律所,营改增后,为一般纳税人,处于日常经营状态,收入成本费用大体趋于相对稳定,无异常变化,

2、当期发生成本、费用支出后,拟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定符合抵扣规定;

3、当事人所给费用不因营改增而发生改变即律所收入不变;

4、测算目的:在于说明营改增对律所流转税和利润变化影响的一般性原理,所得测算结果并不具有普遍性意义,并非个体律所的实际情况。

据笔者对律师业了解,在日常经营状态下,律所成本费用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项目主要有办公用品支出,咨询费,汽车维修及油费支出和购进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

A、基于以上条件,先讨论营改增后,对流转税税负影响:

律所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6%,流转税率由原5%变为6%,税率变化幅度不大,远不如交通运输业明显,但却可抵扣进项税。可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费用占含税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在抵扣进项税后,增值税将与营业税持平,这个比例就是营改增前后流转税税负平衡点。如大于这个平衡点比例,税负降低,小于这个比例,税负上升。

存续律所在正常情况下,涉及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占收入比例不大,如能全额或大部分抵扣,在抵扣进项税以后,流转税负与营改增前大体持平,差异不明显。如果当期律所营业成本中汽车维修费及燃油费、办公用品支出,购进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支出较大,所产生的进项税完全可以冲抵税率提高1%后所增加的流转税负,流转税税负将大幅度下降。

B、基于以上条件,律所一般纳税人利润增多还是减少?

营改增后,影响会计利润的主要三个因素如下:

1、当事人所给费用即含税收入转换不含税收入,收入减少;

2、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

3、可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费用转换为不含税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减少。

同流转税一样,也存在一个利润平衡点。涉及可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费用占收入达到一定比例,营改增前后利润保持不变。如大于这个平衡比例,律所利润增加,对律所有利;如小于这个比例,律所利润减少,对律所不利。

在同等条件下,提高律所管理水平,特别是财务管理水平,对提高律所利润水平相当重要。如管理不到位,可抵扣进项税却不能抵扣,不仅流转税税负增大,成本费用增大,利润也会减少。涉及可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费用占收入比例大小,直接影响一般纳税人律所的利润大小。

(二)律师事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

1、基于以上假定条件,律所流转税税负增大还是减少?

律所收入不变情况下,营改增后,收入转换为不含税收入,流转税率由原5%变为3%,计税依据和税率都减小,流转税税负减轻。

2、基于以上假定条件,律所利润增减情况?

营改增后,影响会计利润的主要两个因素如下:1、含税收入转换不含税收入,收入减少;2、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经测算利润将上升,对小规模所律所纳税人有利。

二、营改增有利于律师拓业,促进律所加强自身管理,为律师业自身开展税收筹划留下了一定空间。

重庆律师业继查账征收后,又将迎来营改征增试点方案。营改增后,以制造业为代表的生产型企业购买律师服务的可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律所按6%抵扣,小规模纳律所申请代开票后,按3%抵扣,相当于购买方税负减轻,这有利于促进当事人,特别是企业购买法律服务,特别是为律师业开拓法律顾问提供了好的契机。由于法律服务业可抵扣进项税,在同等条件下,有利于企业当事人购买法律服务,有利于律师业做大做强做专业,也有利于律师事务所与其他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横向合作,促进服务业跨行业整合,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形成。

不同的律所处于不同阶段,不同经营时期,办公用品、汽车维修使用、固定资产购进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会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抵扣多少等抵扣情况具有显著差异,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因此而产生明显差异。这些都会对流转税税负和律所利润造成大的影响。

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律所加强自身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提出了外在的更高要求,因为管理水平在某种程度上直接与利润、税负挂钩。这给律所在关注法律服务,提高营业收入的同时,也关注自身管理、关注自身税务筹划提供了机遇和空间。

个体律所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运用好税负平衡点,特别是营业额小于500万和新开业律所,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全面平衡拓业、税负和利润方面,大有考究。通过前面的分析,营改增后,从流转税负来看,一般纳税人如管理得当,流转税负变化不明显,小规模纳税人律所流转税负降低。对利润而言,一般纳税人律所,如管理得当,利润增减与可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费用占收入比例大小直接相关;小规模纳税人律所利润会增大。更一般地,新设律所或当期购进可抵扣进税多的物品或劳务、管理规范的律所税负会降低,存续律所、外购可抵扣货物或劳务很少、管理较差的律所税负保持不变甚至会提高。

上述测算和分析,并不代表个体律所的实际情况,整体而言,如管理得当,律师业税负、利润和拓业会因营改增而综合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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