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委组织部

蚌 埠 市 委 组 织 部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人社〔2011〕72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务员录用考察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蚌埠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蚌埠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安徽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 考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第四条 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二章 考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市级机关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也可委托招录机关实施考察。

第六条 考察单位应成立公务员录用考察领导小组,对考察工作实施领导。考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考察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考察工作;

(三)组织成立考察组,培训考察工作人员;

(四)确定考察合格者人选;

(五)处理录用考察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考察领导小组根据被考察对象的情况组成若干考察组,每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承担具体考察工作。

第八条 考察人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干部人事工作;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认真负责;

(五)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须回避的情形。

第三章 考察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条 考察对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

4、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5、公务员和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6、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

1、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

2、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4、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6、近三年内曾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

8、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9、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0、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在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三十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考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与考察对象面谈,以及听取所在学校、工作单位、社区(村)情况介绍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考察应届毕业生,谈话对象一般包括考察对象就读学校的院系党团组织和学生处负责人、班主任、部分学生等;考察社会人员,谈话对象一般包括主管领导、干部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周围同事、居住地社区(村)的负责人等。对留学回国人员

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请外事、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考察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察组,组织成员学习考察规定,熟悉考察内容,掌握考察方法;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必要时可发布考察预告;

(三)到考察对象的学习、工作单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考察,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也可到其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深入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和考察对象本人核实相关情况;

(四)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特别是涉及违法违纪处理的情况,须认真核对,并备份有关材料;

(五)考察组成员经共同研究后,提出考察结论建议,撰写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内容应包括:被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或工作表现,存在的问题,考察组的考察意见,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等。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六)招录机关对考察报告进行研究并作出考察结论。 第十四条 考察期一般为三十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

第十五条 对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会同招录机关调查核实,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向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考察结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第五章 考察纪律

第十七条 从事考察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考察人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四)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十九条 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察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工作人员,给招录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务员 考察 通知

抄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8月7日印发

打字:张红梅 校对:赵丹 份数:150份

蚌 埠 市 委 组 织 部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人社〔2011〕72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务员录用考察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蚌埠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蚌埠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安徽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 考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第四条 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二章 考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市级机关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也可委托招录机关实施考察。

第六条 考察单位应成立公务员录用考察领导小组,对考察工作实施领导。考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考察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考察工作;

(三)组织成立考察组,培训考察工作人员;

(四)确定考察合格者人选;

(五)处理录用考察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考察领导小组根据被考察对象的情况组成若干考察组,每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承担具体考察工作。

第八条 考察人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干部人事工作;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认真负责;

(五)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须回避的情形。

第三章 考察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条 考察对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

4、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5、公务员和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6、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

1、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

2、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4、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6、近三年内曾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

8、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9、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0、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在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三十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考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与考察对象面谈,以及听取所在学校、工作单位、社区(村)情况介绍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考察应届毕业生,谈话对象一般包括考察对象就读学校的院系党团组织和学生处负责人、班主任、部分学生等;考察社会人员,谈话对象一般包括主管领导、干部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周围同事、居住地社区(村)的负责人等。对留学回国人员

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请外事、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考察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察组,组织成员学习考察规定,熟悉考察内容,掌握考察方法;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必要时可发布考察预告;

(三)到考察对象的学习、工作单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考察,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也可到其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深入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和考察对象本人核实相关情况;

(四)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特别是涉及违法违纪处理的情况,须认真核对,并备份有关材料;

(五)考察组成员经共同研究后,提出考察结论建议,撰写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内容应包括:被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或工作表现,存在的问题,考察组的考察意见,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等。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六)招录机关对考察报告进行研究并作出考察结论。 第十四条 考察期一般为三十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

第十五条 对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会同招录机关调查核实,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向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考察结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第五章 考察纪律

第十七条 从事考察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考察人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四)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十九条 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察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工作人员,给招录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务员 考察 通知

抄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8月7日印发

打字:张红梅 校对:赵丹 份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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