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三峡大人〔2010〕39号)
为做好我校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职改办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评审
(一)评审指标
根据《关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鄂职改办〔1999〕108号)精神,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评审指标数一般不低于评审总指标数的90%。
(二)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向学院提交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等,学院审核后报人事处。
2.资格审查。人事处综合审查申报人员的岗位情况、相关证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年限和任职年限,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发放《任职资格呈报表》。
3.材料审核。申报人员提交职评材料;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职评材料。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科技学院等部门(单位)负责审核教学材料,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查科研材料,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审核高等教育研究材料。
4.单位推荐。学院公布申报情况,并签署考核、推荐意见。
5.材料验收。学院统一报送职评材料,人事处验收材料。
6.材料公示。学校公示职评材料,学院同步公示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公示后,有副教授评审权学科的申报材料报省职改办预审。
7.职称评议、评审。
8.公示评审结果。
9.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
10.材料报送和发布任职资格文件。学校评审通过的教授和不具备评审权学科副教授,职评材料报省教育厅职改办,并参加相应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职改办发任职资格文件;学校评审通过的有评审权学科副教授,报省职改办审查,省职改办发任职资格文件;学校评审通过的讲师、助教,学校发任职资格文件。
(三)申报条件
1.教师资格条件
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学科岗位要求
(1)教师须按本人从事的主要学科(专业)及岗位申报。
(2)实验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辅导员)可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3)根据《关于开展二○○九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9〕108号)规定,严格控制平级转评或转评晋升,原则上只允许相近专业间转评;转评人员经省职改办审核后方可申报。
3.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教授、副教授的学历资历条件必须达到《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鄂职改办〔2000〕192号)规定,并作为我校申报教授、
副教授的基本要求。
(2)根据《三峡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三峡大人〔2008〕2号),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方可晋升讲师(艺术、体育、外语专业的教师可放宽到2012年起执行)。
(3)从2012年起,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副教授应具有硕士学位。
(4)从2012年起,50周岁以下教师申报教授应具有博士学位(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特殊专业及放宽条件由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5)根据《关于开展二○○九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9〕108号)规定,高层次人才或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可按“绿色通道”政策和特殊评审工作政策执行。引进回国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首次申报时经省职改办批准后,可比照同资历、水平人员相应条件申报评审;对已选聘为楚天学者申报高级职务者,经省职改办批准,完善申报材料后交由相关专业高评委会在年度评审时直接认定。
坚持破格审核制度。申报正副高级职务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下一级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要求。因业绩突出而要求学历破格的申报人员需经省职改办审核后方可申报。
4.外语、计算机条件
(1)外语条件按《湖北省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2007〕44号)执行。
(2)计算机条件按《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和《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函〔2002〕105号)执行。
5.水平能力测试
水平能力测试按《关于调整全省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8〕29号)执行。
水平能力测试由各学院组织实施,申报教授、副教授的测试成绩经校水平能力测试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职改办核准,申报讲师人员的测试成绩由学校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审定。
6.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按《三峡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三峡大人〔2008〕2号)执行。
(2)《继续教育证书》由人事处统一办理,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登记、审核与验证。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内容经人事处审核后报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审核盖章。
(3)任现职以来未参加骨干教师项目培训、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4)从2012年起,申报教授一般应参加出国研修三个月以上,或者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过学术报告。
7.年度考核及其它条件
(1)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必须有1次为优秀。
(2)近五年内有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人员不得参加职评。
(3)近五年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参加职评。
(4)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四)教学条件
1.教学材料必须是本人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所承担的教学工作。
2.基本条件
(1)申报教授、副教授,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44学时,公共课基础课
教师不低于180学时。达不到额定教学工作量要求的,不得申报评审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专职科研人员达不到额定教学工作量要求,可申报研究员、副研究员。
(2)申报教授、副教授应系统讲授过2门全日制本科生课程,长期担任公共基础课的教师申报副教授,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过1门课,申报教授、副教授在校期间每学年承担1门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基础课或专业课;申报讲师必须具备讲授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能力。
3.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
(1)担任校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2)担任学院院级领导职务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
(3)兼任系(学科)主任、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六分之五。
(4)医学院校临床课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5)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辅导员),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
(6)学校培养的博士在脱产学习期间可减免部分教学工作量,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
(7)近两年来,因工作需要从事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范围由科学技术处认定。
(8)其他符合学校关于减免工作量规定的情况。
4.教学工作量范围与计算办法
(1)教学工作包括学校相关部门(含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科技学院等)下达的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范围涉及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
(2)课堂教学工作量按培养计划(课表)规定的课时计算。
(3)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含毕业设计论文、临床课的实习带教等)、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提出计算办法,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辅导员)的教学工作量由实际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本人主讲的学生专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量构成。学生专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量按实际主讲时间(课时)计算,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认定。
5.教学质量与水平
(1)教学质量评价为最近6次学生评教的平均成绩,由学院负责填写,教务处审核。
(2)最近6次学生评教有3次及以上排名在申报学科所属学院后10%的教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此类人员经学院教学委员会(或学院教授委员会)确认后由学院书面报人事处。
(3)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要坚持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革,积极参与教材建设。任现职以来必须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本学科(专业)教研或教改论文;申报教授应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教研或教改项目,申报副教授应参与1项校级及以上教研或教改项目(前3名)。
(4)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应承担指导讲师、助教和新进教师工作。
(5)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要提交近一年来所教主要课程重要章节的讲稿。
(6)教学奖励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教研项目必须提供立项批文。
6.教学材料的审核
(1)教学材料由申报人提交。
(2)学院负责审查教学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教学材料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定。
7.在同等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申报教授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研项目。
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前3名、三等奖第1名)。
担任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指导的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被评为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2)申报副教授
主持或主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排序前3)。
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湖北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奖者。
校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教育部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讲课比赛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获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指导教师。
(3)申报讲师
校讲课竞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成员。
(五)科研条件
1.科研材料必须是本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论文、著作、项目、专利及成果奖励,与本人申报学科(专业)无关的科研材料不得作为职评材料提交。教师在校工作期间以三峡大学(或调入学校前以原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著作、项目、专利及成果奖励,学校选派外出攻读博士的教师在博士培养期间以三峡大学署名的论文、著作、项目、专利及成果奖励,均可作为职评材料提交。
2.基本科研条件
(1)《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鄂职改办〔2000〕192号)对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的科研条件有明确要求,该条件作为我校评审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
(2)申报教授必须申报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3)申报讲师应公开发表1篇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本学科(专业)科研论文。
3.论文要求
(1)学术期刊分类及目录由科学技术处确定。
(2)非法期刊目录由科学技术处定期公布。
(3)论文被收录和引用的,需提交具备检索查新资质的科技查新机构出具且由科学技术处认定的检索报告。
(4)论文必须是在公开、正式、合法出版物上已发表或出版的。录用通知和清样不能作为科研材料提交;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报告或论文必须为公开出版的。
(5)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但二者只可以使用1人次。
4.科研成果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鉴定证书,科研项目必须提供项目批文、合同或协议。
5.凡与他人合作的科研项目、合作出版的著作、教材等,必须明确地指出本人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量和作用,并附有该科研项目或著作第一责任者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科学技术处备案。
6.关于特殊学科
(1)艺术学科。理论方面的成果(论文、论著等)应达到专业课教师要求的二分之一,同时艺术创作成果必须达到相应要求,艺术创作成果的具体要求由艺术学院提出,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2)体育学科。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技比赛取得成绩的计算问题由体育学院提出,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7.科研材料的审核。
(1)论文、著作、项目、专利、科研成果奖励等科研认定材料,通过学校科技管理系统打印生成。
(2)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提交。
(3)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8.在同等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申报教授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理工医科),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人文社科)。
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序前5名、二等奖排序前3名、三等奖排序第1名)。
(2)申报副教授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理工医科),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人文社科)。
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申报讲师
获得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奖励。
(六)社会工作条件
从2012年起,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承担下列社会工作。
1.申报教授
(1)在大中型企业或科教文卫体单位挂职锻炼、或下基层工作六个月及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2.申报副教授
(1)在大中型企业或科教文卫体单位挂职锻炼、或下基层工作三个月及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2)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3)担任2年及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素质导师)。
3.申报讲师
担任2年及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素质导师)。
二、起点职务认定
(一)基本条件
1.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和省职改办《关于高中等院校毕业生确认起点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鄂职改办〔1990〕12号)的精神,对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个月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教,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认定讲师;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个月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
2.硕士研究生毕业满3年认定讲师的,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在教师岗
位上达到评审讲师所规定教学工作量,公开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本学科(专业)科研论文1篇,担任1年及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素质导师)。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
2.资格审查。
3.个人提交认定材料。
4.学院审核申报人员的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社会服务及岗前培训情况,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签署考核鉴定意见。
5.人事处审核。
6.公示名单。
7.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8.学校发任职资格文件。
三、责任追究
(一)申报人员必须签署《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证件资料和申报材料等真实准确。
申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次评审资格。
1.资格材料不真实(包括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情况、计算机情况、水平能力测试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培训进修情况、破格情况等)。
2.教学材料不真实(包括虚报教学工作量、夸大教学质量等次、隐瞒教学违纪等)。
3.科研材料不真实(包括夸大论文、项目、成果奖励的类型、级别、排名等)。
4.提交在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5.弄虚作假,一稿多投或剽窃他人成果。
6.违反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干扰职称评审工作。
(二)因申报材料不规范而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1.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袋。整体材料不规范的,不受理申报。
按要求装订申报材料,必须装订的材料要分类有序装订成册,要求材料整洁、美观、大方;每本材料的首页建立目录,目录编号与材料编号须一致;材料须用纸质封面装订(不得使用塑料封面);所有材料装入贴有规范标签的纸质档案袋内,不得用塑料袋、文件夹、文件盒装材料。
2.因职称评审表格填写不规范(包括教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和表彰的批准单位与批准时间填写不完整、论文排名不完整、期刊编号不完整等),评委质疑而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三)所在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审查材料,导致材料不真实、不准确的,校内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委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评委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四、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
三峡大学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三峡大人〔2010〕39号)
为做好我校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职改办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评审
(一)评审指标
根据《关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鄂职改办〔1999〕108号)精神,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评审指标数一般不低于评审总指标数的90%。
(二)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向学院提交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等,学院审核后报人事处。
2.资格审查。人事处综合审查申报人员的岗位情况、相关证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年限和任职年限,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发放《任职资格呈报表》。
3.材料审核。申报人员提交职评材料;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职评材料。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科技学院等部门(单位)负责审核教学材料,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查科研材料,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审核高等教育研究材料。
4.单位推荐。学院公布申报情况,并签署考核、推荐意见。
5.材料验收。学院统一报送职评材料,人事处验收材料。
6.材料公示。学校公示职评材料,学院同步公示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公示后,有副教授评审权学科的申报材料报省职改办预审。
7.职称评议、评审。
8.公示评审结果。
9.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
10.材料报送和发布任职资格文件。学校评审通过的教授和不具备评审权学科副教授,职评材料报省教育厅职改办,并参加相应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职改办发任职资格文件;学校评审通过的有评审权学科副教授,报省职改办审查,省职改办发任职资格文件;学校评审通过的讲师、助教,学校发任职资格文件。
(三)申报条件
1.教师资格条件
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学科岗位要求
(1)教师须按本人从事的主要学科(专业)及岗位申报。
(2)实验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辅导员)可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3)根据《关于开展二○○九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9〕108号)规定,严格控制平级转评或转评晋升,原则上只允许相近专业间转评;转评人员经省职改办审核后方可申报。
3.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教授、副教授的学历资历条件必须达到《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鄂职改办〔2000〕192号)规定,并作为我校申报教授、
副教授的基本要求。
(2)根据《三峡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三峡大人〔2008〕2号),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方可晋升讲师(艺术、体育、外语专业的教师可放宽到2012年起执行)。
(3)从2012年起,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副教授应具有硕士学位。
(4)从2012年起,50周岁以下教师申报教授应具有博士学位(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特殊专业及放宽条件由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5)根据《关于开展二○○九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9〕108号)规定,高层次人才或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可按“绿色通道”政策和特殊评审工作政策执行。引进回国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首次申报时经省职改办批准后,可比照同资历、水平人员相应条件申报评审;对已选聘为楚天学者申报高级职务者,经省职改办批准,完善申报材料后交由相关专业高评委会在年度评审时直接认定。
坚持破格审核制度。申报正副高级职务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下一级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要求。因业绩突出而要求学历破格的申报人员需经省职改办审核后方可申报。
4.外语、计算机条件
(1)外语条件按《湖北省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2007〕44号)执行。
(2)计算机条件按《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和《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函〔2002〕105号)执行。
5.水平能力测试
水平能力测试按《关于调整全省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8〕29号)执行。
水平能力测试由各学院组织实施,申报教授、副教授的测试成绩经校水平能力测试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职改办核准,申报讲师人员的测试成绩由学校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审定。
6.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按《三峡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三峡大人〔2008〕2号)执行。
(2)《继续教育证书》由人事处统一办理,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登记、审核与验证。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内容经人事处审核后报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审核盖章。
(3)任现职以来未参加骨干教师项目培训、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4)从2012年起,申报教授一般应参加出国研修三个月以上,或者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过学术报告。
7.年度考核及其它条件
(1)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必须有1次为优秀。
(2)近五年内有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人员不得参加职评。
(3)近五年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参加职评。
(4)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四)教学条件
1.教学材料必须是本人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所承担的教学工作。
2.基本条件
(1)申报教授、副教授,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44学时,公共课基础课
教师不低于180学时。达不到额定教学工作量要求的,不得申报评审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专职科研人员达不到额定教学工作量要求,可申报研究员、副研究员。
(2)申报教授、副教授应系统讲授过2门全日制本科生课程,长期担任公共基础课的教师申报副教授,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过1门课,申报教授、副教授在校期间每学年承担1门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基础课或专业课;申报讲师必须具备讲授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能力。
3.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
(1)担任校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2)担任学院院级领导职务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
(3)兼任系(学科)主任、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六分之五。
(4)医学院校临床课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5)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辅导员),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
(6)学校培养的博士在脱产学习期间可减免部分教学工作量,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
(7)近两年来,因工作需要从事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范围由科学技术处认定。
(8)其他符合学校关于减免工作量规定的情况。
4.教学工作量范围与计算办法
(1)教学工作包括学校相关部门(含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科技学院等)下达的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范围涉及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
(2)课堂教学工作量按培养计划(课表)规定的课时计算。
(3)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含毕业设计论文、临床课的实习带教等)、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提出计算办法,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辅导员)的教学工作量由实际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本人主讲的学生专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量构成。学生专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量按实际主讲时间(课时)计算,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认定。
5.教学质量与水平
(1)教学质量评价为最近6次学生评教的平均成绩,由学院负责填写,教务处审核。
(2)最近6次学生评教有3次及以上排名在申报学科所属学院后10%的教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此类人员经学院教学委员会(或学院教授委员会)确认后由学院书面报人事处。
(3)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要坚持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革,积极参与教材建设。任现职以来必须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本学科(专业)教研或教改论文;申报教授应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教研或教改项目,申报副教授应参与1项校级及以上教研或教改项目(前3名)。
(4)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应承担指导讲师、助教和新进教师工作。
(5)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要提交近一年来所教主要课程重要章节的讲稿。
(6)教学奖励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教研项目必须提供立项批文。
6.教学材料的审核
(1)教学材料由申报人提交。
(2)学院负责审查教学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教学材料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定。
7.在同等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申报教授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研项目。
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前3名、三等奖第1名)。
担任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指导的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被评为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2)申报副教授
主持或主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排序前3)。
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湖北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奖者。
校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教育部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讲课比赛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获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指导教师。
(3)申报讲师
校讲课竞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成员。
(五)科研条件
1.科研材料必须是本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论文、著作、项目、专利及成果奖励,与本人申报学科(专业)无关的科研材料不得作为职评材料提交。教师在校工作期间以三峡大学(或调入学校前以原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著作、项目、专利及成果奖励,学校选派外出攻读博士的教师在博士培养期间以三峡大学署名的论文、著作、项目、专利及成果奖励,均可作为职评材料提交。
2.基本科研条件
(1)《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鄂职改办〔2000〕192号)对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的科研条件有明确要求,该条件作为我校评审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
(2)申报教授必须申报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3)申报讲师应公开发表1篇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本学科(专业)科研论文。
3.论文要求
(1)学术期刊分类及目录由科学技术处确定。
(2)非法期刊目录由科学技术处定期公布。
(3)论文被收录和引用的,需提交具备检索查新资质的科技查新机构出具且由科学技术处认定的检索报告。
(4)论文必须是在公开、正式、合法出版物上已发表或出版的。录用通知和清样不能作为科研材料提交;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报告或论文必须为公开出版的。
(5)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但二者只可以使用1人次。
4.科研成果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鉴定证书,科研项目必须提供项目批文、合同或协议。
5.凡与他人合作的科研项目、合作出版的著作、教材等,必须明确地指出本人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量和作用,并附有该科研项目或著作第一责任者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科学技术处备案。
6.关于特殊学科
(1)艺术学科。理论方面的成果(论文、论著等)应达到专业课教师要求的二分之一,同时艺术创作成果必须达到相应要求,艺术创作成果的具体要求由艺术学院提出,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2)体育学科。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技比赛取得成绩的计算问题由体育学院提出,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7.科研材料的审核。
(1)论文、著作、项目、专利、科研成果奖励等科研认定材料,通过学校科技管理系统打印生成。
(2)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提交。
(3)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8.在同等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申报教授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理工医科),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人文社科)。
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序前5名、二等奖排序前3名、三等奖排序第1名)。
(2)申报副教授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理工医科),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人文社科)。
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申报讲师
获得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奖励。
(六)社会工作条件
从2012年起,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承担下列社会工作。
1.申报教授
(1)在大中型企业或科教文卫体单位挂职锻炼、或下基层工作六个月及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2.申报副教授
(1)在大中型企业或科教文卫体单位挂职锻炼、或下基层工作三个月及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2)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3)担任2年及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素质导师)。
3.申报讲师
担任2年及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素质导师)。
二、起点职务认定
(一)基本条件
1.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和省职改办《关于高中等院校毕业生确认起点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鄂职改办〔1990〕12号)的精神,对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个月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教,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认定讲师;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个月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
2.硕士研究生毕业满3年认定讲师的,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在教师岗
位上达到评审讲师所规定教学工作量,公开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本学科(专业)科研论文1篇,担任1年及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素质导师)。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
2.资格审查。
3.个人提交认定材料。
4.学院审核申报人员的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社会服务及岗前培训情况,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签署考核鉴定意见。
5.人事处审核。
6.公示名单。
7.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8.学校发任职资格文件。
三、责任追究
(一)申报人员必须签署《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证件资料和申报材料等真实准确。
申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次评审资格。
1.资格材料不真实(包括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情况、计算机情况、水平能力测试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培训进修情况、破格情况等)。
2.教学材料不真实(包括虚报教学工作量、夸大教学质量等次、隐瞒教学违纪等)。
3.科研材料不真实(包括夸大论文、项目、成果奖励的类型、级别、排名等)。
4.提交在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5.弄虚作假,一稿多投或剽窃他人成果。
6.违反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干扰职称评审工作。
(二)因申报材料不规范而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1.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袋。整体材料不规范的,不受理申报。
按要求装订申报材料,必须装订的材料要分类有序装订成册,要求材料整洁、美观、大方;每本材料的首页建立目录,目录编号与材料编号须一致;材料须用纸质封面装订(不得使用塑料封面);所有材料装入贴有规范标签的纸质档案袋内,不得用塑料袋、文件夹、文件盒装材料。
2.因职称评审表格填写不规范(包括教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和表彰的批准单位与批准时间填写不完整、论文排名不完整、期刊编号不完整等),评委质疑而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三)所在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审查材料,导致材料不真实、不准确的,校内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委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评委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四、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