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 刑事诉讼法2013期末考试整理

刑事诉讼法2013期末考试整理

打字手抖眼瞎。。。有些打错了纠正下。。。还有2处错误挺大的在不起诉那里 希望不要影响到复习 抱歉~ 错误用红字标示

刑事诉讼法2013期末整理

题型:单选 15*1

多选 10*2

辨析 10*2

简答 5*3

论述 15*1

案例分析 10*1

不考 诉讼历史问题 理论有观点争议 特别程序 证据

客观题多选难点:辩护人告知义务,发回重审情形,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p106

1、33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40条:辩护人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46条:辩护人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发回重审的情形:p408

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是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违反刑事诉讼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p404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二审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主观题范围:

一.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p80

《刑诉》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基本含义

1.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时,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

3.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并给予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二)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应体现

1. 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将被追究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后始称为刑事被告人。

2. 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者作出的定罪免罚决定,其性质是有罪决定。

3. 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

4. 疑案作无罪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安检,检查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不起诉的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法定不予追究情形p82

刑诉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立案前的审查中,如果发现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在立案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相应的诉讼程序,作出相应的处理,终止诉讼活动;

在侦查阶段应当由侦查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审判阶段,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逮捕

逮捕的适用条件:p193

《刑诉》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这一规定表明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①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2、刑罚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3、必要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①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另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此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

①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②刑诉72条适用范围: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其他考点:1、监视居住的场所分两种:(1)住所(2)指定的居所(针对无住处的,或者虽又住处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2.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24小时内的通知义务。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别人不包括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五.不起诉p302

1、概念:人检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侦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2、不起诉的条件

①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刑诉》第17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有一下六种情形: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刑诉》第173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情形:

(1)《刑法》第37条所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受过刑事处罚,可免除刑罚的。

(3)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

(4)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社会危害性,应当酌情减轻刑事责任或免除刑罚。

(5)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可比照刑法该罪条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6)中止犯罪,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共犯中其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的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7)胁从犯或被诱骗参加犯罪者,按其犯罪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8)有自首情节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或罪行较重,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或免除刑罚。 ③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诉》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

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下几种情形属于证据不足:

(1)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六.简易程序p388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特点:(1)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三级法院均不适用

(2)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3)审判组织简化

(4)适用案件的范围特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6)审理程序简化

(7)一般采取当庭宣判

(8)审理期限缩短 20日内审结。对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七.中止审理p380

根据刑诉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八.监外执行p458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等),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刑事诉讼法易错易混淆知识点整理(附页码)

作者:杨丽娟

个人为了以后司考复习方便,所以将一些此次考试非重点的知识点一起列入了,大家期末复习个人觉得看加粗黑体的内容就可以了!!!!

一、刑诉概述部分

诉讼的广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和狭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区分:P6

刑事诉讼的广义和狭义,我国刑事诉讼采用广义说(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P8

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P11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P17

刑事诉讼的目的:直接目的——控制犯罪,保障人权;间接目的——维护我国宪法制度及其赖以巩固与发展的秩序。P43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首要任务P17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刑法的实施)和独立价值P20

刑事诉讼的价值:公证优先,兼顾效率

三种诉讼模式的特征和区别P27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特征P28

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法院、检院、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P51

刑诉三职能:控诉职能(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被害人,自诉人)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审判职能(法院)P55

二、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侦查权的主体:公安机关、检院(直接受理案件才享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权限于墙内)P69

独立的含义:法院独立是整个法院独立,而非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独立,上级法院也不能够对下级指导;而检察院的独立是整个检察系统的独立,非检察长或者检察院的独立,上级可以对下级进行指导。P69

检院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发现法院裁判有误不得当庭指出,而应该事后提出。P76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如果是本国民族,费用由国库承担;如果是外国人,费用由外国人自己承担)P76

法定不追究原则的处理,视情况而定(立案阶段,做出不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处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决定,处于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无罪的判决宣告无罪)P80

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检院上下级领导关系。(注意检院组织体系的称谓不同于法院系统)P92 刑诉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包括自诉人。P96

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的主要负责人(若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则由单位其他负责人出庭)P100

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一致进行诉讼活动,委托代理人不可以。P101

什么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法定代理人;附民诉案件的原告人、被告人以及法定代理人。P101

什么时候可以委托代理人: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P126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民诉证人还可以是单位),且证人不需要回避。P102

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可以作证人,只有当其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时才不能作证人。P102

鉴定人规定: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对专门性问题(无关法律问题)只能做一次鉴定(可以补充或重新鉴定)P102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不包括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类暴力犯罪。P106

检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经省级以上检院决定(检委会讨论决定)P108

29. 管辖权转移问题: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管辖案件,但是下级法院只能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是否接受由上一级法院决定P110

外国人犯罪案件有中级法院关系,港澳台同胞犯罪由犯罪地基层法院管辖。P111

数罪并罚案件,部分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P110

管辖权争议案件,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P112

军地互涉案件管辖:一般分别管理,但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P113

军事法院管辖的两种例外: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需要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的违反军人职责罪。P113

回避的效力:决定是否回避前侦查人员不停止工作,但其行为的有效性由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由公安局长决定,检院由检察长决定)。注意对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申请回避,一经提出就暂停诉讼活动。P117

法院、检院、公安、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P123

附民事诉讼被告人不等于刑事被告人,它是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P205

38. 刑诉司法解释第87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但这些亲属不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他们没有赔偿责任。

三、证据和证明部分(略)

四、刑事强制措施

39. 五种强制措施强制程度由弱变强:举出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P169

40. 拘传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变相拘谨。P174

41. 取保候审的适用八种情形:P176

42. 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P176

43. 保证人的条件:有能力且与本案无关联,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且享有政治权利P177

44. 保证人的义务:法律义务性规定和向执行机关报告义务P177

45.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P177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较被取保候审人多一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以及聘请的律师之外的人。P180

46. 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P177

47. 监视居住的地点规定: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P179

48. 拘留适用的条件:对象(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法定紧急状况(F61条)P181

49. 逮捕权限问题:法院决定逮捕权;检院批捕权和决定逮捕权(自侦案件)以及公安的执行逮捕权。P185

50. 逮捕适用的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P185

51. 可以变更逮捕或者解除的情形: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P189

52. 带不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提出变更措施或者解除的请求。P189

五、审前程序

立案应该查明的事项(F86条):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自诉案件还应该具备四个条件)P236

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县级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连,由地市级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P240

讯问要求:一般2人以上侦查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只能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P257

刑诉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此时只是法律咨询,并非享有辩护人身份。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也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在48小时内安排,对于黑社会性质等特殊案件5日内安排。P258

人身检查的程序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执行;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执行;对妇女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包括男医师)进行;强奸案的被害人不得强制执行,及其个别需要的由地市级公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指定医院由女医师或者女法医检查;不得对证人进行人身检查。P263

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但是有例外(无证搜查的情形);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它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P265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P271

侦查终结的条件(F129):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P275

中止侦查情形:侦查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应该由公安机关通缉),嫌疑人身患重大疾病不能接受讯问(应该采取保外就医)P276

审查起诉中应当听取下人的意见: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P297

中止审查:共同犯罪案件,部分潜逃的,不影响全案的审查起诉P298

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两次为限;第一次补充侦查后,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决定不起诉,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不起诉。P282

通缉令只在本辖区有效。P273

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从确定身份后开始计算。P278

三个阶段的补充侦查方式P281

审查起诉的内容P292

审查起诉后的处理:提起公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P299

70. 不起诉决定的三种情况:P299

刑诉15条第一款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只是刑法规定不予处罚P300 被害人不服检院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径直向法院起诉P301(自诉案件自诉人对于法院驳回自诉裁定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P385)

提起公诉的条件:一是实体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程序条件(犯罪事实、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P302

六、审判程序概述

按公开审判原则,审理可以不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P355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P335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应当不公开P336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P317

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法院不能自诉自判,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P342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死刑复核案件和最高院受理的一审案件P350

独任庭并非只有审判长一人,还有一名书记员P352

合议庭的组成方式P352

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如果他们自己出庭则自己担任审判长P352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合议庭认为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P354

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拟判处死刑,合议庭重大分歧,检院抗诉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的。P354

七、一审程序

法院庭前审查不能提审被告人,或者与有关证人被害人接触P368

86. 庭前审查的内容:(F150和司法解释117)P367

被告人用虚假名字,检院起诉后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P368

法院庭前审查计入审限P369

不在法定理由回避之内的,审判长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P372

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未成年人、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不便,言辞非直接决定作用,其他。P373 我国不采用直接言词证据,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解释141条第二款)P373

当庭宣判的法院在5日内送达文书(民诉10日内)P376

判决宣告后虽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发现有错误时不得立即改判,而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对于已提出上诉、抗诉的,可以提出认为原判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2)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应待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处理。P377

延期审理的情形以及期限(延期审理原则上计入审限,恢复审判时不时接着审判,而是重新从头审判)P378

一审审理后的处理: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判决不负刑事责任,裁定中止审理。P377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情形P378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潜逃的中止审查,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的,法院裁定应当中止审理P379

检院更改指控罪名的情况:法院本应不予支持(司法解释更改指控的罪名,判决有罪)P378

对于判决无罪、免除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如果是在押的,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即使此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也应当立即释放)P410

100. 简化审的适用条件:实质条件(认罪答辩和数罪中部分认罪的情形)程序条件(检院和法院合意达成,被告人自愿,书面通知检院被告人以及辩护人)P381

101. 不适用简化的几种情形:P382

102. 被告人认罪但是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不适用简化审(不适用简化审的7种情形)P382 103. 普通程序简化审必须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P383

104. 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含义),“既成事实”惯例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另行民事诉讼不受此限。P384

105.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特点:可调解、可和解、可撤诉、可反诉P387

106. 自诉案件的前两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调节,但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和调解P386

107. 自诉案件,一经撤诉,就同一案件事实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P387

108. 反诉的概念和条件:对象是同一案件的自诉人,内容是与自诉案件相关的犯罪行为,管辖权要求在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范围,时间在起诉后宣判前。P387

109.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实体条件(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指控事实无异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案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程序要件(基层法院,检院和法院合意达成,开庭前送达简易程序决定书)P390

110.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复杂的共同犯罪,无罪辩护,被告人盲聋哑,公诉转自诉,其他案件。P391

111. 简易程序的特点:基层法院、一审、独任制、范围特定、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程序简化P392 112. 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不构成犯罪,应判3年以上有期,否认指控,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其他。P393

113.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再审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也不可以适用)P392

114. 支持公诉原则的例外: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此项又有例外:检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认为有必要出庭的案件,应当派检察人员出庭)P392

八、二审程序

115. 全面审查原则: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收上诉抗诉范围限制P401

116.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自诉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不在其限)P402 117. 被害人没有上诉权P406

118.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期:一并审理的按刑事诉讼期限规定;先刑后民的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执行P408

119. 上诉期的障碍处理:障碍消除后5日内向法院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P408

120. 二审抗诉的主体和途径:同级检院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院;原审法院将抗诉书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P409

121. 上诉抗诉的效力范围: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效力不及于刑事部分,刑事部分上诉抗诉效力及于附带民事部分。P410

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上述司法解释导致:无论是附带民事部分还是刑事部分单独上诉,另一部分(刑事部分或民事部分)均独自生效,不受上诉部分的约束。

理论上分析: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问题。但司法考试等目前按照司法解释的意见处理。

122. 上诉抗诉的撤回问题:期间内可以多次撤回在上诉或者抗诉,一旦期间届满后,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P410

123. 对于检院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有需要时应当开庭审理,可以不开庭审理。P411 124. 二审裁判种类和适用:一是裁定维持原判(事实和法律正确,量刑正当);二是判决变更原审裁判;三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四是裁定中止审理或者终结审理P415

125. 发回重申的情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诉讼程序P415

126. 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违反公开审理规定,违反回避制定,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上诉权,审判组织不合法,其他情形。P415

127. 二审判决变更原审裁判的两种情形:一是事实没有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改判。P415

128. 中止审理情形:被告人患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疾病发作,长期患严重疾病P416

129. 终结审理情形:F15条(除第一款外)P416

九、死刑复核程序

详看司法解释274—287

十、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30. 审判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审理对象、提起主体、提起理由、提起期限、审理法院级别、刑罚原则P439

131. 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P442

132. 提起再审程序的条件:原裁判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违反诉讼程序(没有回避、贪污受贿、徇私舞弊)445

133. 提起再审的主体:法院(原审法院院长和审委会,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和检院(上级检院和最高检院),一旦提起再审程序就启动了(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只能提起申诉,申诉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需要经过法院和检院的审查后决定)P446

134. 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抗诉对象、抗诉权限、审判机关、抗诉期限、抗诉的作用后果P450 135.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抗诉,只能按照再审程序提出P450

136. 再审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二审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审理的、检院抗诉的、可能加重刑罚的、其他的。P453

137. 再审合议庭组成:原来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原来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138. 再审案件的审级: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可以上诉或者抗诉;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为终审裁判,不能上诉或者抗诉。P454

139. 重新审判的期限:3个月内,需要延长的不超过6个月。P456

140. 新罪漏罪的处理:原则上由原执行机关(一般是监狱)处理,但是逃脱后犯新罪被当场抓获的,由被捕地的公安机关、检院和法院依法处理后,送回原执行机关执行。P477

十一、执行程序

141. 执行机关:法院(死刑、罚金、没收财产、无罪或者免除刑罚)和监狱(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公安机关(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考验期)和未成年管教所(未成年人罪犯)

142.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P463

143. 监外执行的条件: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1年内)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判处有期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的且使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P474

144. 不适用监外执行的:可能致于危害社会的、自残获得保外就医的(情节严重还应追究刑事责任)P474

145. 新罪漏罪的处理:服刑期间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由监狱机关立案侦查;服刑期内逃脱被当成抓获的,有被捕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P477

刑事诉讼法2013期末考试整理

打字手抖眼瞎。。。有些打错了纠正下。。。还有2处错误挺大的在不起诉那里 希望不要影响到复习 抱歉~ 错误用红字标示

刑事诉讼法2013期末整理

题型:单选 15*1

多选 10*2

辨析 10*2

简答 5*3

论述 15*1

案例分析 10*1

不考 诉讼历史问题 理论有观点争议 特别程序 证据

客观题多选难点:辩护人告知义务,发回重审情形,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p106

1、33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40条:辩护人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46条:辩护人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发回重审的情形:p408

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是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违反刑事诉讼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p404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二审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主观题范围:

一.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p80

《刑诉》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基本含义

1.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时,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

3.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并给予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二)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应体现

1. 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将被追究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后始称为刑事被告人。

2. 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者作出的定罪免罚决定,其性质是有罪决定。

3. 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

4. 疑案作无罪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安检,检查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不起诉的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法定不予追究情形p82

刑诉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立案前的审查中,如果发现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在立案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相应的诉讼程序,作出相应的处理,终止诉讼活动;

在侦查阶段应当由侦查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审判阶段,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逮捕

逮捕的适用条件:p193

《刑诉》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这一规定表明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①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2、刑罚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3、必要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①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另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此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

①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②刑诉72条适用范围: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其他考点:1、监视居住的场所分两种:(1)住所(2)指定的居所(针对无住处的,或者虽又住处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2.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24小时内的通知义务。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别人不包括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五.不起诉p302

1、概念:人检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侦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2、不起诉的条件

①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刑诉》第17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有一下六种情形: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刑诉》第173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情形:

(1)《刑法》第37条所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受过刑事处罚,可免除刑罚的。

(3)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

(4)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社会危害性,应当酌情减轻刑事责任或免除刑罚。

(5)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可比照刑法该罪条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6)中止犯罪,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共犯中其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的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7)胁从犯或被诱骗参加犯罪者,按其犯罪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8)有自首情节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或罪行较重,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或免除刑罚。 ③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诉》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

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下几种情形属于证据不足:

(1)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六.简易程序p388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特点:(1)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三级法院均不适用

(2)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3)审判组织简化

(4)适用案件的范围特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6)审理程序简化

(7)一般采取当庭宣判

(8)审理期限缩短 20日内审结。对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七.中止审理p380

根据刑诉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八.监外执行p458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等),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刑事诉讼法易错易混淆知识点整理(附页码)

作者:杨丽娟

个人为了以后司考复习方便,所以将一些此次考试非重点的知识点一起列入了,大家期末复习个人觉得看加粗黑体的内容就可以了!!!!

一、刑诉概述部分

诉讼的广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和狭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区分:P6

刑事诉讼的广义和狭义,我国刑事诉讼采用广义说(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P8

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P11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P17

刑事诉讼的目的:直接目的——控制犯罪,保障人权;间接目的——维护我国宪法制度及其赖以巩固与发展的秩序。P43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首要任务P17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刑法的实施)和独立价值P20

刑事诉讼的价值:公证优先,兼顾效率

三种诉讼模式的特征和区别P27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特征P28

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法院、检院、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P51

刑诉三职能:控诉职能(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被害人,自诉人)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审判职能(法院)P55

二、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侦查权的主体:公安机关、检院(直接受理案件才享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权限于墙内)P69

独立的含义:法院独立是整个法院独立,而非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独立,上级法院也不能够对下级指导;而检察院的独立是整个检察系统的独立,非检察长或者检察院的独立,上级可以对下级进行指导。P69

检院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发现法院裁判有误不得当庭指出,而应该事后提出。P76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如果是本国民族,费用由国库承担;如果是外国人,费用由外国人自己承担)P76

法定不追究原则的处理,视情况而定(立案阶段,做出不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处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决定,处于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无罪的判决宣告无罪)P80

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检院上下级领导关系。(注意检院组织体系的称谓不同于法院系统)P92 刑诉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包括自诉人。P96

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的主要负责人(若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则由单位其他负责人出庭)P100

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一致进行诉讼活动,委托代理人不可以。P101

什么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法定代理人;附民诉案件的原告人、被告人以及法定代理人。P101

什么时候可以委托代理人: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P126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民诉证人还可以是单位),且证人不需要回避。P102

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可以作证人,只有当其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时才不能作证人。P102

鉴定人规定: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对专门性问题(无关法律问题)只能做一次鉴定(可以补充或重新鉴定)P102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不包括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类暴力犯罪。P106

检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经省级以上检院决定(检委会讨论决定)P108

29. 管辖权转移问题: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管辖案件,但是下级法院只能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是否接受由上一级法院决定P110

外国人犯罪案件有中级法院关系,港澳台同胞犯罪由犯罪地基层法院管辖。P111

数罪并罚案件,部分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P110

管辖权争议案件,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P112

军地互涉案件管辖:一般分别管理,但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P113

军事法院管辖的两种例外: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需要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的违反军人职责罪。P113

回避的效力:决定是否回避前侦查人员不停止工作,但其行为的有效性由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由公安局长决定,检院由检察长决定)。注意对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申请回避,一经提出就暂停诉讼活动。P117

法院、检院、公安、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P123

附民事诉讼被告人不等于刑事被告人,它是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P205

38. 刑诉司法解释第87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但这些亲属不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他们没有赔偿责任。

三、证据和证明部分(略)

四、刑事强制措施

39. 五种强制措施强制程度由弱变强:举出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P169

40. 拘传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变相拘谨。P174

41. 取保候审的适用八种情形:P176

42. 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P176

43. 保证人的条件:有能力且与本案无关联,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且享有政治权利P177

44. 保证人的义务:法律义务性规定和向执行机关报告义务P177

45.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P177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较被取保候审人多一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以及聘请的律师之外的人。P180

46. 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P177

47. 监视居住的地点规定: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P179

48. 拘留适用的条件:对象(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法定紧急状况(F61条)P181

49. 逮捕权限问题:法院决定逮捕权;检院批捕权和决定逮捕权(自侦案件)以及公安的执行逮捕权。P185

50. 逮捕适用的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P185

51. 可以变更逮捕或者解除的情形: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P189

52. 带不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提出变更措施或者解除的请求。P189

五、审前程序

立案应该查明的事项(F86条):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自诉案件还应该具备四个条件)P236

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县级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连,由地市级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P240

讯问要求:一般2人以上侦查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只能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P257

刑诉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此时只是法律咨询,并非享有辩护人身份。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也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在48小时内安排,对于黑社会性质等特殊案件5日内安排。P258

人身检查的程序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执行;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执行;对妇女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包括男医师)进行;强奸案的被害人不得强制执行,及其个别需要的由地市级公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指定医院由女医师或者女法医检查;不得对证人进行人身检查。P263

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但是有例外(无证搜查的情形);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它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P265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P271

侦查终结的条件(F129):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P275

中止侦查情形:侦查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应该由公安机关通缉),嫌疑人身患重大疾病不能接受讯问(应该采取保外就医)P276

审查起诉中应当听取下人的意见: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P297

中止审查:共同犯罪案件,部分潜逃的,不影响全案的审查起诉P298

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两次为限;第一次补充侦查后,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决定不起诉,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不起诉。P282

通缉令只在本辖区有效。P273

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从确定身份后开始计算。P278

三个阶段的补充侦查方式P281

审查起诉的内容P292

审查起诉后的处理:提起公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P299

70. 不起诉决定的三种情况:P299

刑诉15条第一款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只是刑法规定不予处罚P300 被害人不服检院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径直向法院起诉P301(自诉案件自诉人对于法院驳回自诉裁定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P385)

提起公诉的条件:一是实体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程序条件(犯罪事实、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P302

六、审判程序概述

按公开审判原则,审理可以不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P355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P335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应当不公开P336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P317

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法院不能自诉自判,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P342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死刑复核案件和最高院受理的一审案件P350

独任庭并非只有审判长一人,还有一名书记员P352

合议庭的组成方式P352

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如果他们自己出庭则自己担任审判长P352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合议庭认为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P354

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拟判处死刑,合议庭重大分歧,检院抗诉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的。P354

七、一审程序

法院庭前审查不能提审被告人,或者与有关证人被害人接触P368

86. 庭前审查的内容:(F150和司法解释117)P367

被告人用虚假名字,检院起诉后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P368

法院庭前审查计入审限P369

不在法定理由回避之内的,审判长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P372

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未成年人、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不便,言辞非直接决定作用,其他。P373 我国不采用直接言词证据,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解释141条第二款)P373

当庭宣判的法院在5日内送达文书(民诉10日内)P376

判决宣告后虽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发现有错误时不得立即改判,而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对于已提出上诉、抗诉的,可以提出认为原判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2)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应待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处理。P377

延期审理的情形以及期限(延期审理原则上计入审限,恢复审判时不时接着审判,而是重新从头审判)P378

一审审理后的处理: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判决不负刑事责任,裁定中止审理。P377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情形P378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潜逃的中止审查,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的,法院裁定应当中止审理P379

检院更改指控罪名的情况:法院本应不予支持(司法解释更改指控的罪名,判决有罪)P378

对于判决无罪、免除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如果是在押的,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即使此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也应当立即释放)P410

100. 简化审的适用条件:实质条件(认罪答辩和数罪中部分认罪的情形)程序条件(检院和法院合意达成,被告人自愿,书面通知检院被告人以及辩护人)P381

101. 不适用简化的几种情形:P382

102. 被告人认罪但是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不适用简化审(不适用简化审的7种情形)P382 103. 普通程序简化审必须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P383

104. 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含义),“既成事实”惯例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另行民事诉讼不受此限。P384

105.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特点:可调解、可和解、可撤诉、可反诉P387

106. 自诉案件的前两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调节,但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和调解P386

107. 自诉案件,一经撤诉,就同一案件事实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P387

108. 反诉的概念和条件:对象是同一案件的自诉人,内容是与自诉案件相关的犯罪行为,管辖权要求在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范围,时间在起诉后宣判前。P387

109.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实体条件(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指控事实无异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案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程序要件(基层法院,检院和法院合意达成,开庭前送达简易程序决定书)P390

110.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复杂的共同犯罪,无罪辩护,被告人盲聋哑,公诉转自诉,其他案件。P391

111. 简易程序的特点:基层法院、一审、独任制、范围特定、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程序简化P392 112. 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不构成犯罪,应判3年以上有期,否认指控,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其他。P393

113.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再审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也不可以适用)P392

114. 支持公诉原则的例外: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此项又有例外:检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认为有必要出庭的案件,应当派检察人员出庭)P392

八、二审程序

115. 全面审查原则: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收上诉抗诉范围限制P401

116.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自诉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不在其限)P402 117. 被害人没有上诉权P406

118.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期:一并审理的按刑事诉讼期限规定;先刑后民的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执行P408

119. 上诉期的障碍处理:障碍消除后5日内向法院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P408

120. 二审抗诉的主体和途径:同级检院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院;原审法院将抗诉书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P409

121. 上诉抗诉的效力范围: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效力不及于刑事部分,刑事部分上诉抗诉效力及于附带民事部分。P410

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上述司法解释导致:无论是附带民事部分还是刑事部分单独上诉,另一部分(刑事部分或民事部分)均独自生效,不受上诉部分的约束。

理论上分析: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问题。但司法考试等目前按照司法解释的意见处理。

122. 上诉抗诉的撤回问题:期间内可以多次撤回在上诉或者抗诉,一旦期间届满后,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P410

123. 对于检院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有需要时应当开庭审理,可以不开庭审理。P411 124. 二审裁判种类和适用:一是裁定维持原判(事实和法律正确,量刑正当);二是判决变更原审裁判;三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四是裁定中止审理或者终结审理P415

125. 发回重申的情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诉讼程序P415

126. 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违反公开审理规定,违反回避制定,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上诉权,审判组织不合法,其他情形。P415

127. 二审判决变更原审裁判的两种情形:一是事实没有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改判。P415

128. 中止审理情形:被告人患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疾病发作,长期患严重疾病P416

129. 终结审理情形:F15条(除第一款外)P416

九、死刑复核程序

详看司法解释274—287

十、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30. 审判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审理对象、提起主体、提起理由、提起期限、审理法院级别、刑罚原则P439

131. 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P442

132. 提起再审程序的条件:原裁判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违反诉讼程序(没有回避、贪污受贿、徇私舞弊)445

133. 提起再审的主体:法院(原审法院院长和审委会,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和检院(上级检院和最高检院),一旦提起再审程序就启动了(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只能提起申诉,申诉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需要经过法院和检院的审查后决定)P446

134. 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抗诉对象、抗诉权限、审判机关、抗诉期限、抗诉的作用后果P450 135.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抗诉,只能按照再审程序提出P450

136. 再审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二审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审理的、检院抗诉的、可能加重刑罚的、其他的。P453

137. 再审合议庭组成:原来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原来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138. 再审案件的审级: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可以上诉或者抗诉;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为终审裁判,不能上诉或者抗诉。P454

139. 重新审判的期限:3个月内,需要延长的不超过6个月。P456

140. 新罪漏罪的处理:原则上由原执行机关(一般是监狱)处理,但是逃脱后犯新罪被当场抓获的,由被捕地的公安机关、检院和法院依法处理后,送回原执行机关执行。P477

十一、执行程序

141. 执行机关:法院(死刑、罚金、没收财产、无罪或者免除刑罚)和监狱(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公安机关(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考验期)和未成年管教所(未成年人罪犯)

142.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P463

143. 监外执行的条件: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1年内)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判处有期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的且使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P474

144. 不适用监外执行的:可能致于危害社会的、自残获得保外就医的(情节严重还应追究刑事责任)P474

145. 新罪漏罪的处理:服刑期间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由监狱机关立案侦查;服刑期内逃脱被当成抓获的,有被捕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P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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