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于某,21岁,打工。
2012年6月,被告人于某母亲在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定期存款6万元,取得该行定期存单6张,每张存单金额均为1万元,后于某母亲将该6张银行存单存放于家中床头柜处。
2013年5~6月期间,于某因谈恋爱缺钱,遂将其母亲存放在家中的银行存单私自取出,并以其母亲代理人的名义先后将其中的5张银行存单共计人民币5万元从银行支取。2013年6月初,被告人于某欲支取最后一张1万元的银行存单时,为防止其母亲发现自己偷拿及支去存单的行为,于某购买类似存单厚度的纸张,通过彩色复印的方法,伪造了6张假银行存单并放置于某母亲的床头柜处。后被告人于某将最后一张银行存单的1万元予以支取。没过几日,于某母亲因存单摆放位置及存单上日期、单号等生疑,便打电话给于某,于某知道事情败露,不敢接电话,其母亲遂携带该伪造的6张银行存单前往某商业银行支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6张银行存单伪造痕迹明显,遂报警。2014年6月被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为6万元。
律师辩护是从审判阶段介入的。办案过程较为繁琐,多次与法院承办法官沟通,与被告人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最终确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本次辩护关键点有三处:1、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被告人主观方面不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犯罪构成,不应认定被告人犯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在主观罪过上表现为明知自己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可能会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仍积极实施该行为或者放任该行为结果的状态。
虽然被告人于磊客观上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但在主观方面,于磊伪造存单的目的是为了掩饰其盗取母亲存款这一事实,并未意识到这一行为已经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更不具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遭受侵犯这一结果的意志因素。
2、根据本案其他人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人伪造的存单与真实存单相似度极低,不具有市场流通性。
3、对认定犯罪的数额有异议。被告人于某在本案中仅以一张真实存单为基础,复印了6张虚假存单。这6张虚假存单账号、存单号、户名均一致。这6张伪造的相同号码的存单也仅能使用一次。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1万元。
办案结果,合议庭在上报法院审委会讨论后,最终仍然确定被告人于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拿到判决书后决定不再上诉,本案结束。
小结:虽然未将被告人免去罪名,但合议庭改变开庭前成见,不轻易为被告人定罪定刑,并最终报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本案辩护目的已经达到。
案情介绍:
被告人于某,21岁,打工。
2012年6月,被告人于某母亲在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定期存款6万元,取得该行定期存单6张,每张存单金额均为1万元,后于某母亲将该6张银行存单存放于家中床头柜处。
2013年5~6月期间,于某因谈恋爱缺钱,遂将其母亲存放在家中的银行存单私自取出,并以其母亲代理人的名义先后将其中的5张银行存单共计人民币5万元从银行支取。2013年6月初,被告人于某欲支取最后一张1万元的银行存单时,为防止其母亲发现自己偷拿及支去存单的行为,于某购买类似存单厚度的纸张,通过彩色复印的方法,伪造了6张假银行存单并放置于某母亲的床头柜处。后被告人于某将最后一张银行存单的1万元予以支取。没过几日,于某母亲因存单摆放位置及存单上日期、单号等生疑,便打电话给于某,于某知道事情败露,不敢接电话,其母亲遂携带该伪造的6张银行存单前往某商业银行支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6张银行存单伪造痕迹明显,遂报警。2014年6月被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为6万元。
律师辩护是从审判阶段介入的。办案过程较为繁琐,多次与法院承办法官沟通,与被告人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最终确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本次辩护关键点有三处:1、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被告人主观方面不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犯罪构成,不应认定被告人犯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在主观罪过上表现为明知自己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可能会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仍积极实施该行为或者放任该行为结果的状态。
虽然被告人于磊客观上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但在主观方面,于磊伪造存单的目的是为了掩饰其盗取母亲存款这一事实,并未意识到这一行为已经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更不具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遭受侵犯这一结果的意志因素。
2、根据本案其他人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人伪造的存单与真实存单相似度极低,不具有市场流通性。
3、对认定犯罪的数额有异议。被告人于某在本案中仅以一张真实存单为基础,复印了6张虚假存单。这6张虚假存单账号、存单号、户名均一致。这6张伪造的相同号码的存单也仅能使用一次。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1万元。
办案结果,合议庭在上报法院审委会讨论后,最终仍然确定被告人于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拿到判决书后决定不再上诉,本案结束。
小结:虽然未将被告人免去罪名,但合议庭改变开庭前成见,不轻易为被告人定罪定刑,并最终报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本案辩护目的已经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