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工程建设标准
2Z2070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我国的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4、国家标准的复审和修订: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 5 年进行 1 次。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与复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也是 5 年复审 1 次。
(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五)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企业技术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同意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管理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同意的管理要求所指定的标准。企业工作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工作事项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2Z207012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法规定提供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谨、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等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括: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2、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3、自 2000 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是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1、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者,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Z2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21 对施工质量负责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对方追偿。
2Z207022 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一)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
(二)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施工人员特别是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等,均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对设计文件和图纸中存在的差错是有能力发现的。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也是履行合同应尽的基本义务。
2Z207023 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制度有何规定?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实行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
施工单位的检验要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对象是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合同若有其他约定的,检验工作还应满足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检验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这是为了促使检验工作严谨认真,以及未来必要时有据可查,方便管理,明确责任。
(三)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测验。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砖;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Z2070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2、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2、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筑法》规定,对以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合同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Z207025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一)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质量体系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等,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或作业。
2Z207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和转包、违法分包造成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Z2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31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建设资金不足、工期紧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求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或者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建设单位采购的不合格材料设备等。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于被监理工程的是个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4、是个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的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质量标准、建筑构配件。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城中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城中结构。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承包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Z207032 勘察、设计单位
(一)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的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三)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四)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有关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五)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的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六)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七)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通常的做法是设计文件完成后,通过建设单位发给施工单位,再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是设计单位的重要义务,对确保工程质量有重要意义
(八)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激射处理方案。工程质量的好坏,在疑点程度上就是工程建设是否准确贯彻了设计意图。因此,一旦发生了质量事故,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最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这对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十分有利、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原设计单位必须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这是设计单位的法定义务。
(九)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进行设计的。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Z207033 监理单位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等,将使工程监理变得有名无实,最终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危害。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有着同样的危害性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成本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述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果有这种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对于没有回避而被发现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及外出委托关系。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依据是: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有关建设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3、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检验权,对检查不合格的,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工程监理的主要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对反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等检验等形式,对建设施工实施监理。
(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多的,予以没
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Z207034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责。
(三)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够配件和设备。
(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想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以上至国务院安全监理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多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五)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事故单位购买其制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Z2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Z20704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一)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
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设计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2Z2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将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转世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使用的,《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表和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表和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出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工程节能验收
《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见者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强制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建筑节能程验收的程序: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6、验收资料归档。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建立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
(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2)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3)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注不符合要求的;(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2Z20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4、索赔及合同以外林星项目工程款结算:发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 7 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15 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二)竣工工程量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建筑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呢无偿修理或者返还、改建。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还或改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付。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Z207045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一)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需提交的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驻扎使用说明书》。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订和处理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关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没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罚款。
建设施工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们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2Z2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Z207051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成本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只要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2、质量保修期限;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提交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金回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2Z207052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一)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建设工程保修的质量责任问题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1、施工单位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范围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及你赶紧责任;2、由于设计问题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期验收同意,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6、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6 个月、12 个月或 24 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 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1 年内有未履行保修以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工程建设标准
2Z2070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我国的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4、国家标准的复审和修订: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 5 年进行 1 次。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与复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也是 5 年复审 1 次。
(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五)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企业技术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同意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管理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同意的管理要求所指定的标准。企业工作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工作事项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2Z207012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法规定提供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谨、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等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括: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2、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3、自 2000 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是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1、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者,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Z2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21 对施工质量负责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对方追偿。
2Z207022 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一)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
(二)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施工人员特别是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等,均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对设计文件和图纸中存在的差错是有能力发现的。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也是履行合同应尽的基本义务。
2Z207023 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制度有何规定?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实行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
施工单位的检验要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对象是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合同若有其他约定的,检验工作还应满足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检验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这是为了促使检验工作严谨认真,以及未来必要时有据可查,方便管理,明确责任。
(三)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测验。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砖;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Z2070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2、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2、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筑法》规定,对以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合同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Z207025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一)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质量体系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等,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或作业。
2Z207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和转包、违法分包造成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Z2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31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建设资金不足、工期紧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求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或者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建设单位采购的不合格材料设备等。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于被监理工程的是个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4、是个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的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质量标准、建筑构配件。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城中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城中结构。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承包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Z207032 勘察、设计单位
(一)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的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三)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四)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有关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五)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的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六)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七)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通常的做法是设计文件完成后,通过建设单位发给施工单位,再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是设计单位的重要义务,对确保工程质量有重要意义
(八)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激射处理方案。工程质量的好坏,在疑点程度上就是工程建设是否准确贯彻了设计意图。因此,一旦发生了质量事故,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最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这对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十分有利、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原设计单位必须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这是设计单位的法定义务。
(九)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进行设计的。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Z207033 监理单位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等,将使工程监理变得有名无实,最终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危害。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有着同样的危害性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成本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述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果有这种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对于没有回避而被发现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及外出委托关系。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依据是: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有关建设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3、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检验权,对检查不合格的,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工程监理的主要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对反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等检验等形式,对建设施工实施监理。
(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多的,予以没
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Z207034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责。
(三)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够配件和设备。
(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想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以上至国务院安全监理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多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五)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事故单位购买其制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Z2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Z20704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一)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
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设计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2Z2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将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转世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使用的,《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表和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表和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出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工程节能验收
《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见者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强制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建筑节能程验收的程序: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6、验收资料归档。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建立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
(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2)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3)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注不符合要求的;(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2Z20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4、索赔及合同以外林星项目工程款结算:发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 7 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15 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二)竣工工程量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建筑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呢无偿修理或者返还、改建。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还或改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付。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Z207045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一)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需提交的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驻扎使用说明书》。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订和处理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关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没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罚款。
建设施工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们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2Z2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Z207051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成本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只要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2、质量保修期限;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提交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金回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2Z207052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一)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建设工程保修的质量责任问题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1、施工单位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范围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及你赶紧责任;2、由于设计问题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期验收同意,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6、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6 个月、12 个月或 24 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 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1 年内有未履行保修以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