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 法
对有公具定 的行力政 为行的 定界 孙
魁智
沙(洋区地察检, 院湖 沙洋 北 84O) 42 0
【
要行政】 为公行力定论是理个一系 统的 论体系, 理摘经过 多发展 已经年够合能 的解理许释现象多, 形成 许多了满智慧充 的观 , 较点 好的融整入个法 体学系当 , 中在许并 问多题达上成 一了的致认。主识要对该论理产生展的发时代 背景历和轨迹 ,史理论
基 进行础初 步 的说明 。 【 键 词】行 政 行;为 力 定关公
一
、
行政
行 为 定公力 的基 本 含 义
~为 独 立门 科便学应 然 生而。
行政行为的定力公是指: 政行行一为经做 出即对任人何都
法
是约束行为 的规范 ,人们是赖 以导致些行动某不和作其
具有
推被定合法为有效并获社会尊重和得信任的法律 力 。 效相 他一 些动行的 行准则或尺为度。 对 行为研的是究法学 的中,心 于比其它行为 行政,行 为最重的特色在要于尽管是有疵瑕的行 行 政法 学然自不例也外 德。法国学向来界注对重行在为学方
理,为但这 种 行 为也 具 公有定 力 方仍,有 服 从 的 义 务。对 面的探 究 , 民法 学领域 内 , 瑟 、 维尼 等杰 出 学法家 已 经进 在 海 萨 1 . 其就 成形 时来间 言 。 发 它在生 行行政作 为作出 之 后 , 一 行 了入的深究,研 行为分为将 了法律行与事为行为实萨维。 尼经 作出 即具有 这种 效 力 ,法律 已经 对形成 行 的政意 的 志 一种 《 在代罗 马法 体 系》 中 书创 了法 立 行律为 的完 整 法 体 系 ,律 当 一是 保
护。
把并律法行概为念确精的阐为明 “人为为创其 意设欲 法的律 之人行是站正在巨 人的肩膀 , 上在能政行为行究研的领 域内 取
2才.就 其 对 象 言 。它而是 一种 对 世 的法 律 效 力,即对 任 何 人 系 而关从 事 的 意思 示 行表 为” 。 梅 耶尔 等德 国行政 法 学 开的 山 都 有 的具法 律 力效, 何人 对 行 行 为政 必 都 须 以予尊重 任 。 3 . 就 其 性质而 言 它。是 一 种 被 定推 合为 法 有 效法的律 效 得 巨 大的 就 成, 行 政行为 的诸 效多 力中 明晰 出 政行行 的为公 在
力: 一
面它具有方推定为被合法有 效法律效的 力,相对 对此人 定 。力 必须
予 服以 :从 一方 面 它 是法 律 又 行对政 行为 合 法性 一的 另
种、三行 政为公定力存行在的论依据与意理义 行政为的行色在于行政特行为具公定力有,那么为什 么 行
推,定是 一假设的种法效律。因力 此 ,并不意它味着行政行绝为
对有 效、 可 否 认这 。必须经 过国家 有权机关 依职 权 和 法 定 程 政行 为具有定公, 力 不定公的力本质什是。么此 ,对 学们有许者 多
序来审查
定 认在没,有被 家国有机权宣关布为违法无或 之效 不 同的解 释, 成形 了多学说。有梅种尔的“耶 自我确信 说莫里”
前: 即,使它 是 符不合 法 定条件 的 ,也 仍 然是 效 有的, 相 人对 和 斯 对? 里奥为代表乌法国的者学所持的“ 预 特权先 ”说 日本学 者 其;他 任 何 都 具人有 法 律效 力 , 人对 必 须对 其 以予 服 ,从何 南博 为方表 的“代 任 既相权得说” 杉敏正为村代表 “ 的;法安说” 卡 ;人 也都 必 须 其 予对 尊 重 。以 二 、 政行 为 公 定力历史 沿 革 行行 法政学 作 为~ 门 独立 的 科 学 , 行 政法 进 行系 统的理 论 对
尔
为森表代“ 的法属说 ” 归国德行 法政学家列杰克为代内 表 和的
“法适推 定 说 ”后 最 为者具 有 影 力 。响 ,
“ 推法说 适 定形式法治从国思想手着 ,为认 国“ 家即次序,
性
研 究 法 , 国到 直1世 7 年 纪代 才 现 。德出国的 行 政 法学 是家国 的质 本,序 与 定 安的 联系 最 为 紧 密。如果 个 人 有对 瑕在 9 次O
究起研稍步 ,晚但发展迅 速 ,国法 学界 向来重对注律行法 为疵 国家行的可以拒绝为从,服么那个安定这将受到必侵,害 社德
研究的。政法学鼻祖梅耶尔在 行 91纪 8 世代末年, 0 通过 政行 会 将于无处政状府。态了法律安定为性 就,必将须国行为区 家
为与个行人法行为和司律法决的判类比 出,行政行了具有为 别于私 人的律行法,为得 就 能不行将政理法毫无论批 的完全依 判公
定 这力 ~ 结论。按 照 历史 唯物 主 的 义观点 , 何 历 史 事件的 存于私学 , 任 法须立建适法推性定, 有瑕即疵行的行为在被撤
发生政思和想化文发的都展体 现必然性了与然偶的统一。性行政 之 前销 推应定 为 有效。 ’,作 违 法 推 定。 否 则
行为公 定理力论 于 1 8 代末 纪德在国产 生 , 世 9年O 也 是一 种必 然 与性 偶然性 的 ~ 统
。允许
任何可人以意否任定行政行 为 的合法性 , 则行行为 政
设立 的所何任利权务义系将关不到保得 护,稳 定的度和次制序
欧
洲资产级革阶命 是一个长而漫曲 的折过,直程至 1 世9 也 无将 谈 起 从对 。 政行 行为 “作 推法 ” 定然合理 , 原 因 归 适 其固纪下半 ,主要欧叶大洲 陆家 的国资主义制本度得 才以完全 巩根于对 法安定性维护的也
并无对。但不在维护安定性的基法
固 。在 此础之 前, 资 阶 级产 命革家 与 思 想 最家关 注的 仍 是旧如 何 上 , 应有着更深层该次原 的因说明来维护社会安定 的权性力来
建立 和维资护产级政权阶。有到只1 世 7纪9 年代 0以 后, 当 资
自
谁。于于是作在法适推 的定础基上,之 有的学者进步将一作
产阶 政权 已经级巩固 ,资产级阶始开 理管家国日常事 务, 政行 法适推的定原归因结于“ 社信会任 ” ,为是因行在政法律系 关 问的才被注题意。外 此, 产资阶宣称级 主民共, 推和法行,治 具,中 政主体行表代公 共益 ,利 种这代资表及其格将生的发果,效
到体行政 领 域 则 求要依 法行政 。在这 种 情 之 况 , 政 下 学 作法 是 在 具 体行 政的法 律关 系 发之 前生已 经 得 到包 括 对相 在人内
行
1 4企业 报 ・导9 0 202年 第 6期
经济与 涪
的会一社致认 和同所预能见的 ,则否不就可能让它来代 表。 这益的可 性而能得法律到确认 一的有种效承诺 具, 有不 改变可 第二 ,有 限公力定论理 ”“ 往往混淆 了无 行效行政和假行 为
第 三 ,备公 定 力 的 行政 行 为 并不 直 接导 致行 政 行 为 的 强 具
种认 是同 基于政行主体代表公共 利益 的真实 性 分配和公共 利 行政 的 区为别 。 性,
有只在表 代的实性和分真配 的 公正性完丧失 全时 能通 才过 制 执行 力 ,以“限 公 定力 理 论 ” 担心 的具 有 明 显暇 疵 或错 所有 所 政 治革变被除解个。利益服人从于 共 利益公, 行政为作 行行为 的 误行 政行为 在 依被 法确认 效 之 无前 被 强 制 行 执 并 必不 成 然
主体行政使权力 ,护 、配公利共的重要益段,手 维分出 于信任 理 立
。应得 到 尊重 和 服从 事 实。 上 ,政 主 体 也确 实 正真 代 了表 公 共 行
四 ,第有 限 公 力定 理论 当 ”具有 明显 瑕 疵 或 错 误 的行 “依 ,面 , 前对人 的抵 抗 是 无 也 力的。 相
在利 益 , 正地 分 配 公 共着利 益 , 法违和 不 正公 的 配分只 是一 行政 在 为依 法被 认确 无之 效前 可被以 制 执 强行 ,国 强家制 公力
作种例外。这
信种承任是诺公对利共益 表代资格者 信的承任 , 而诺是对个不意思别 示表信任的承 诺 ;是全社会 而是不个别 员 成所的作任信诺 承。
第五有 ,限公定力理 ”论在赋相对予 人抵以抗 的权时同, “给相对人也带 了义来务相对。如人果误错辨认无行效政行为而
正 相 比于 法 推
“定 ,说 适作法 推定的 原 因归 结 于 维护法 抗 将拒构 成妨 害 公 务 , 确 辨 认 而没有 抗 拒 则构 不 作成 为的 适违, 将
的 定性的安要, 需会社 任信” 说“ 将则适法作推定原的 因结 归于 法行 为。
社
会 的信 任 但。从 某种 角度 而言 两者并 冲 不突。 社会 之 所 以 信
“限 公 力定理 论 ” 有认 为 , 则 政 行为 一 经作 出 即被推 定 合
行
不外任乎 维 护 定稳 的 社 次会 序。两者 对法的安 定 的性 理解也 是 法 , 定公 力 竟 是毕 一种 推 定 , 种 定推 可 能 与事实 有 入出。事 但这
一
致在的,即 社次序 会的稳, 定家国威权尊的。重者两的大最 区实 上 ,法 治 不 尚 全 健 行 政权 力 得不 有到效 监 督 和约 束的 情 况
对
这行 别在是于 谁意同适法推作 定 即,政行为公定行力一效这 的力 之 屉下, 政 行 为 违 法 不或合 理的情 况 并 不 鲜 见 ,就 可 能 给公 自 乃 来源终 按照“。 法推适定 说适法作推是一种定律法 的假 ,设 , 即 民 利 、权由造 成 威胁 或 害侵 。 行 行 为被 承 认 政 具有公 定 力 并,行 政行 为 公定 最 力终 来 源法 于律 ,源 于 立 法 权 这 种 国家的 最 是因为 求 其欲充 发 挥分功 能 , 冀 能经 由行 政处 适 时 而分不 迟 来 高 力 权 。
延公之盎现 , 免实行政系 陷入 关乱 ,纷 避 若某设政行处 有重分
且
这 会 信 “任说 ” 从 自 然法 的 度角论 了证行 行 政 为公 定力 大 违反 法 规 瑕 疵的 存在 , 该 瑕 疵 客观上 又 明 白系, 时 如 果 则社 源来 社会于的 信 ,任 同卢梭 在《 会 契 约 论中论》 述家国的 权 样照坚 持 其 公定力 之 理论,恐 有 过 分偏重 行 政权 利益 之讥 ,如 社 坚 力来 自于 人 民的 授 予 国。家 的权 力 来自于人 民 的授予 , 民 授持 全完 公定 力,将出 与现 人个之自由 与权 之利尊 重 的 对 立 , 那 人 予国是家权 力是以出于对 家国的信 任, 是要 国家求正公处的理 各些 有重 大且为 明白瑕 疵行的政 处分 若 仍被 认 为具有 公 力 ,
种定益关系利行 政。 行作 为为家国行使权 力 维,护公利共益 的重 即 调强政行处 分公定的 力 且,将个 的人 自、 由权之利 制及限侵
凡 要 手段 ,根到 底 是也人 民授 予 家 国 的 ,民 对 也 就其 是信 任 害 过地分要 求 个 人来 担 承据。此 吾人宁谓 ,有 重大 且 明 的白 归 人 即 实体 法上 无 效之 行 政处分 , 不 具 公定力 。应 ,的出于
信 理 应 任 尊 和 重服从 。虽 然 “会 信 任 说 论’证 过 程瑕 疵之 行 处政 分 ,社 ’在
中存在
着自然 思法 想过形而于 上的学病 通, 在但证 论国权家 力
与 人民 的关 系这 一公 学法 域领 本 基问题的 候 时 ,民 主 义主 原
五 理 、议之根 源 : 安的 定性 与 正义的 关 争 法系按 照“ 全 公 定力 理论 者”的 观 点 , 有限公 定 力说 会 就完学
“
必 都到 受自法然思极想的大响 。影 依主民主义原理 “ 民主国家, 的 导致 误错 地 将 政 行 行为认 为无定效 可 能 的性, 将导 致 政治 上
根本
无就实现行政法法所要治 权威 并非 家 国自固有 身,而 人 是民托相授 委 ,授相 目的包的 的括无政 主义 而损府害 共利益 公,(
不 限 于 系)社 会 秩序 的安 定。 ”但 维
的 良求 次好序” 于。法的安定性是于高义正者与或正是完全义
并且只 有家国 垄 断对 无 效行 政 行 的 为 认 确才 能够 实 现“ 法推定说 ” 社会信任说 ” 适 与 “看 只 是 似 文咬 嚼字 , 其 实 统 一 的, 但两 间 者的 不同 选择 , 能 行 政 行 对 为 定公力 理 论 适 用 范 围产 生 法 的 安 定性 。 可 影 响。因 为只 有 在 政行行为 定公 力源来于 会社的 信任 , 么社 那任, 之 不 具 有 公 定 归 于力无 效 更才 具 说服 力。 使 四 、 定 力界限 公 而 依 “公限定 力理 论 ”法 安 的定性 确 是 实 实 现正义 的 必 有 , 由自造 成 威 胁侵 或害 是 在 并 存 无且 避法 免 。在 的这种 情况 下 , 过 分强 形 调式上 法 安的 定 ,性 则对 是行 政特 的一权 种 包 ,庇不
但
非并全~完 致,实 任何中权 力公 行为对公 权利民、 现 会 乃至 对相人 有权 收 回 对 有 明具 瑕 显 无疵效 行的政 为 的 信行 要 件条
,此 行 的权政威 多更 在行 于 政的合 性 , 而理 在是 否 所有的 行 行政为都 具有 公定 力 这一 问 题 上,在 着 于 利正 义的 现实 。 , 外存非 “ 全 公 定力 理论” 有 限 公 定 理力 论 ’种 不同 的 观点 。 前者 非 国 家的 强 制力。 限 制 行 行政为 的 定公 力, 但 无损 于 法的 完安和 “ ’两反 从 认 为所有的行 政为都行有具 公力定 ,论不行政行该为存在何 种性定 ,而 进行促政 主 体依 法 合理行 政 ,而促进 法 安的 定 性。
“
一 定程在度上将法性合正义对与 了起 错误或瑕等 疵 后;者 认为则行 政行一为具有 公定力般, 但有重 大 之 总完,公定全论理” 对 明 且显 瑕疵
的无效 行 政 行 为除 。外两 种 理 论 锋 相针 对, 此 它因 来 正(义的维 护也要过合通法 的手段来进行 ,否则便不 正 , 。有 “各们 自立论依的往往据建在立对对的批判的方基础上 的。之其 义 正如分)析派学法家卡森尔所言 :守即法义正 ”“ 限定 公 着眼则 于法的 安定性与正 的差异 义 具有 浓,的 厚自 中然完全,定公论”理 有公限定理论”力 对““的驳斥主 有 这要些依 理论 ”力据:
法思想 色彩 。 六 、议之 焦 点: 效 政行 行为 无 争“限 公定力 理 论 ” 认有 , 为有明显 瑕 或疵错 的 误行 政行为 具
一 第, 全公定力完理 论” 助有于 维护行政权威和 会 稳 社 “定 ,
当 今行 政 权在力 作 用 的 范 围益日 扩 大的 今天犹 为重要 。 这
企业报 ・导0 902 第 年 期 61 52
经与济 涪
论
失物拾遗得人 的 报酬 请求权
刘 梦 晓蒋玲
( 中 师大范政 法学学院,华 湖 北武 4 0 汉7 )30 9
【要】 无从道论德还上法律是 上, 遗摘失的物拾人均得 应享有当获得报酬请求的利。权 样更能这体法律的本现 质目的,并且
大 大 少减了对失物拾遗人的 负面得道德评的价可, 对能拾不金行昧 为到起好更 的励鼓用作。 【关键词】 遗物;失失 物得拾; 遗人报酬请 求权
一
、
我 过现 法 行 律 于遗关失 物 还 的 返 规定
关 于遗 物拾 失 得人 是 否有 权获得 报酬 ,来 存在 种两截 然 历 不同的观 点 。种一 肯是定 说 ,这种 观 点的 人 主要 基 以于几下
《 持权 法》一 百 零 九 条 规定: 得 遗 物 失 当 返 还, 利权 物 第 应拾
人拾 。得人 应当及 时通 知 权人利 领取 , 者 送 交 公安 等 有关部 种 理: 或 由
门。 《民 法 通则》七 十 九 条 第 款二规 定 :得 遗 失 物 、 物流 第拾漂
,
1 .
规遗失物拾得人 定报的酬求权是符合经济请学原 理 的 顺 应 市了场济潮经流 ,有于利实现失物遗利人和权得拾人双
或 者 失
的散 养饲 物动 当, 归 还失 主,此 而 支出的 用 费由失 利益的方最大化。 方面它有一利提高于遗失 物返还的,率应 因 保
护 偿主还。
遗失权物利 的财产利益; 另人方一拾面人得也追在 寻己的利自
2 . 确立 遗失 物 拾 得 人 的报 酬 求 请 , 权合我 的 现 阶段 的符
而 最高 人 民 法 《 于院 贯 执 行 彻 <华中人 共 和 国 民民法 通 益 最 大 化,获 报酬得则 正 好能 满 足 其利益追 求 。 关 则 若> 问干题 意的见 (
行) 第九 十条四规 定 得 : 物 失灭 、 试》 拾 己有 ,毁 不还 返而 起 引诉讼 , 的 照侵 之 权诉处 理。 拒 按 二 失物 、拾 得 报 酬人 请求权 诸 论 遗 拾金不 昧 一”种 高的行 为 尚 社,会 公众 中 存 只 在是损 , 得 没人 故有 的 意, 担 承民事责 任,得 人将 拾得 物 据 为道德 水平 。 拾“不 拾
在 少数于秀优分子的想思与为行中,而不 能把它视为体全会社 公 的众实际道德水平 。律 法的命生根力植于会现社的实地壤 土
不 具 有
公 定力, 什 么 是 无 效行政 行 为 ,何判 定无 效 行政 行 规 的定程 序; 行3 政行为 的 出严 重 不 作 合符 法律 定规的 形 式; 但 如()
为
则并 不是 一个简单 的 问题 没 。有 明细的 法标律 准 情 的 况下 ()在 4 于事基理 由不能实施 的实政行为行5 :行政为行完的 以成 ) ( 要 一般 求 对 人相 无 对行效 政行 为 进 行 定判 非绝易 , 也成事为 违法为要 件; 6行该政 为行违反 良善俗的要风求 7 行;政行 这 ) ()( “ 全了 定力公理 ’ 其论批驳 的 主 要 论 之点一 按。通 说 无效 行 对相为人权对义利务造 成的影 响难以 事在后通补过救措加施 完 , 对
种这举列于对无效政行行的确为很具定有 政 行为 是 : 明显 指违法 严或 重 法违从 一开 始 没有就法 律 效果 以补的救的行 行政为
。 政行行 。 与为行政 行 为 可的 撤 销以 补 及 等正行政 违 法类型 相 意 义。 是 对应的 一个概 念 , 以 得 如下出结 论 先 ,: 效行政 行 为 属 于 可 首
参考无献文 1必丰叶. 行论行为政的定力 []法学研公.究 7 95 J .1 9( )行 政 为 行, 符 行合政 为行的 成立要 件 , 是 它 与假 行 政 为 行[ ] 它这 2
叶 丰必 政行.为的效 力 研究 [ ] 北 京 : M.行中国人 大民学 出版 社, 区的别 之所在 : ,次 效行政 行 为 是 不 具有法 律 效 力的 行 [政 ]其无
行为
。
对行 于政 行 的行 成 ,一 般 为认为 要 满足 以下几 方面要 件 :
20: 3 2 102 1 ~ 3
[ 3 ]佑周勇. 行政原法论( 二第版) . [] M北京 :中国方正出社,0 版 55 2 ()
0 02 0 7
) (1主要件 。体 政行为的主体行须必的是行政体, 具备相应主
的 政行 管理职 权;2 权力 要 件 。政 行 为须必是 运 行用 权 力政 所() 行 作 出3 ; 容要 内 。 政 行件 必为须 是 能够 产 生有具 定 法律一 效) (行 的果
行 。这 为里 法 的律 效果 是 指 : 体 通 意志 为 过 行 相政对 人 主 设 立所、 更 或 消灭 某 的 权种利 义 务关 系 变 及,所期 望 得取的 法
[] 4 李龙
.法学理 [ 北]京 民: 院出法版社, 社 国科会 出学版 社 ,.M人 中
20 3 5 0 4:3
[] 5 文张 显. 理 ( 二 版学)M .京: 法 第[] 高等 教 育 出 版北社 ,0 4 0 2 [] 名 扬 .王 6较比行 政 法][北京 : 大京 学版出社 , 607  ̄ 1 0. M 北 2 05 2
:] [ 马俊7,驹余延满. 民法论 原(第 版二)[ 北]京 :M 法.律出 版社, 60 2 :
100
8律保
护4; 式要件形 。) (行政体要主将 内其意在思以 定方式表
现一外部于 。
[] 沈8岿. 政行行公为力 与定妨害务公一论公定兼力理论之发展路进
于对具 有 明 显错 误 或 大重瑕 疵 的 效 无政 行行为 。 为 显 明][ 何9刘 东亮.行政行 公为定力理之论讨检 ] [政行学研法.究0 1 2. J2 0()错 误或 瑕 疵 何 区 分, 明显 瑕 疵与 般 瑕一疵 , 般 从 是一个 [正 胡O建淼 .如 一 1]行 政行为基范畴本 究[]研杭 : 州.M 浙大学江出社 版 ,0 2: 60 常 、的智 的 公 民 认 的识 能 力标为 准 加以 定 判的, 政 行 为 具 理 行有 严重瑕 ,该 疵 疵瑕 所按 考 的一 虑切 情 况 明 判 智 属断明 显 , 者德 国 行 程 序政法 4 》第4条 有的关 规定: 1 行政 机 关 没有 职权 )(4
9 7
1 王太 高[ 1. 无]行效行为政制研度究] [河法学.北2 ( J). O第 3卷
1
试]论行行为公政定力有限的载性 []河社会科南学.0 J.420 行 政行为 无效 也有。对 无效 行 行 政 为行 具进体 举列 , (的 ( 如联 邦 [2苗 连.营()
】
超或越职权作行出政为行; ( )2 政行为的行作严重违反法出 律
16 企导报业・ 092 2 0 年第6 期
经济与 法
对有公具定 的行力政 为行的 定界 孙
魁智
沙(洋区地察检, 院湖 沙洋 北 84O) 42 0
【
要行政】 为公行力定论是理个一系 统的 论体系, 理摘经过 多发展 已经年够合能 的解理许释现象多, 形成 许多了满智慧充 的观 , 较点 好的融整入个法 体学系当 , 中在许并 问多题达上成 一了的致认。主识要对该论理产生展的发时代 背景历和轨迹 ,史理论
基 进行础初 步 的说明 。 【 键 词】行 政 行;为 力 定关公
一
、
行政
行 为 定公力 的基 本 含 义
~为 独 立门 科便学应 然 生而。
行政行为的定力公是指: 政行行一为经做 出即对任人何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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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约束行为 的规范 ,人们是赖 以导致些行动某不和作其
具有
推被定合法为有效并获社会尊重和得信任的法律 力 。 效相 他一 些动行的 行准则或尺为度。 对 行为研的是究法学 的中,心 于比其它行为 行政,行 为最重的特色在要于尽管是有疵瑕的行 行 政法 学然自不例也外 德。法国学向来界注对重行在为学方
理,为但这 种 行 为也 具 公有定 力 方仍,有 服 从 的 义 务。对 面的探 究 , 民法 学领域 内 , 瑟 、 维尼 等杰 出 学法家 已 经进 在 海 萨 1 . 其就 成形 时来间 言 。 发 它在生 行行政作 为作出 之 后 , 一 行 了入的深究,研 行为分为将 了法律行与事为行为实萨维。 尼经 作出 即具有 这种 效 力 ,法律 已经 对形成 行 的政意 的 志 一种 《 在代罗 马法 体 系》 中 书创 了法 立 行律为 的完 整 法 体 系 ,律 当 一是 保
护。
把并律法行概为念确精的阐为明 “人为为创其 意设欲 法的律 之人行是站正在巨 人的肩膀 , 上在能政行为行究研的领 域内 取
2才.就 其 对 象 言 。它而是 一种 对 世 的法 律 效 力,即对 任 何 人 系 而关从 事 的 意思 示 行表 为” 。 梅 耶尔 等德 国行政 法 学 开的 山 都 有 的具法 律 力效, 何人 对 行 行 为政 必 都 须 以予尊重 任 。 3 . 就 其 性质而 言 它。是 一 种 被 定推 合为 法 有 效法的律 效 得 巨 大的 就 成, 行 政行为 的诸 效多 力中 明晰 出 政行行 的为公 在
力: 一
面它具有方推定为被合法有 效法律效的 力,相对 对此人 定 。力 必须
予 服以 :从 一方 面 它 是法 律 又 行对政 行为 合 法性 一的 另
种、三行 政为公定力存行在的论依据与意理义 行政为的行色在于行政特行为具公定力有,那么为什 么 行
推,定是 一假设的种法效律。因力 此 ,并不意它味着行政行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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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来审查
定 认在没,有被 家国有机权宣关布为违法无或 之效 不 同的解 释, 成形 了多学说。有梅种尔的“耶 自我确信 说莫里”
前: 即,使它 是 符不合 法 定条件 的 ,也 仍 然是 效 有的, 相 人对 和 斯 对? 里奥为代表乌法国的者学所持的“ 预 特权先 ”说 日本学 者 其;他 任 何 都 具人有 法 律效 力 , 人对 必 须对 其 以予 服 ,从何 南博 为方表 的“代 任 既相权得说” 杉敏正为村代表 “ 的;法安说” 卡 ;人 也都 必 须 其 予对 尊 重 。以 二 、 政行 为 公 定力历史 沿 革 行行 法政学 作 为~ 门 独立 的 科 学 , 行 政法 进 行系 统的理 论 对
尔
为森表代“ 的法属说 ” 归国德行 法政学家列杰克为代内 表 和的
“法适推 定 说 ”后 最 为者具 有 影 力 。响 ,
“ 推法说 适 定形式法治从国思想手着 ,为认 国“ 家即次序,
性
研 究 法 , 国到 直1世 7 年 纪代 才 现 。德出国的 行 政 法学 是家国 的质 本,序 与 定 安的 联系 最 为 紧 密。如果 个 人 有对 瑕在 9 次O
究起研稍步 ,晚但发展迅 速 ,国法 学界 向来重对注律行法 为疵 国家行的可以拒绝为从,服么那个安定这将受到必侵,害 社德
研究的。政法学鼻祖梅耶尔在 行 91纪 8 世代末年, 0 通过 政行 会 将于无处政状府。态了法律安定为性 就,必将须国行为区 家
为与个行人法行为和司律法决的判类比 出,行政行了具有为 别于私 人的律行法,为得 就 能不行将政理法毫无论批 的完全依 判公
定 这力 ~ 结论。按 照 历史 唯物 主 的 义观点 , 何 历 史 事件的 存于私学 , 任 法须立建适法推性定, 有瑕即疵行的行为在被撤
发生政思和想化文发的都展体 现必然性了与然偶的统一。性行政 之 前销 推应定 为 有效。 ’,作 违 法 推 定。 否 则
行为公 定理力论 于 1 8 代末 纪德在国产 生 , 世 9年O 也 是一 种必 然 与性 偶然性 的 ~ 统
。允许
任何可人以意否任定行政行 为 的合法性 , 则行行为 政
设立 的所何任利权务义系将关不到保得 护,稳 定的度和次制序
欧
洲资产级革阶命 是一个长而漫曲 的折过,直程至 1 世9 也 无将 谈 起 从对 。 政行 行为 “作 推法 ” 定然合理 , 原 因 归 适 其固纪下半 ,主要欧叶大洲 陆家 的国资主义制本度得 才以完全 巩根于对 法安定性维护的也
并无对。但不在维护安定性的基法
固 。在 此础之 前, 资 阶 级产 命革家 与 思 想 最家关 注的 仍 是旧如 何 上 , 应有着更深层该次原 的因说明来维护社会安定 的权性力来
建立 和维资护产级政权阶。有到只1 世 7纪9 年代 0以 后, 当 资
自
谁。于于是作在法适推 的定础基上,之 有的学者进步将一作
产阶 政权 已经级巩固 ,资产级阶始开 理管家国日常事 务, 政行 法适推的定原归因结于“ 社信会任 ” ,为是因行在政法律系 关 问的才被注题意。外 此, 产资阶宣称级 主民共, 推和法行,治 具,中 政主体行表代公 共益 ,利 种这代资表及其格将生的发果,效
到体行政 领 域 则 求要依 法行政 。在这 种 情 之 况 , 政 下 学 作法 是 在 具 体行 政的法 律关 系 发之 前生已 经 得 到包 括 对相 在人内
行
1 4企业 报 ・导9 0 202年 第 6期
经济与 涪
的会一社致认 和同所预能见的 ,则否不就可能让它来代 表。 这益的可 性而能得法律到确认 一的有种效承诺 具, 有不 改变可 第二 ,有 限公力定论理 ”“ 往往混淆 了无 行效行政和假行 为
第 三 ,备公 定 力 的 行政 行 为 并不 直 接导 致行 政 行 为 的 强 具
种认 是同 基于政行主体代表公共 利益 的真实 性 分配和公共 利 行政 的 区为别 。 性,
有只在表 代的实性和分真配 的 公正性完丧失 全时 能通 才过 制 执行 力 ,以“限 公 定力 理 论 ” 担心 的具 有 明 显暇 疵 或错 所有 所 政 治革变被除解个。利益服人从于 共 利益公, 行政为作 行行为 的 误行 政行为 在 依被 法确认 效 之 无前 被 强 制 行 执 并 必不 成 然
主体行政使权力 ,护 、配公利共的重要益段,手 维分出 于信任 理 立
。应得 到 尊重 和 服从 事 实。 上 ,政 主 体 也确 实 正真 代 了表 公 共 行
四 ,第有 限 公 力定 理论 当 ”具有 明显 瑕 疵 或 错 误 的行 “依 ,面 , 前对人 的抵 抗 是 无 也 力的。 相
在利 益 , 正地 分 配 公 共着利 益 , 法违和 不 正公 的 配分只 是一 行政 在 为依 法被 认确 无之 效前 可被以 制 执 强行 ,国 强家制 公力
作种例外。这
信种承任是诺公对利共益 表代资格者 信的承任 , 而诺是对个不意思别 示表信任的承 诺 ;是全社会 而是不个别 员 成所的作任信诺 承。
第五有 ,限公定力理 ”论在赋相对予 人抵以抗 的权时同, “给相对人也带 了义来务相对。如人果误错辨认无行效政行为而
正 相 比于 法 推
“定 ,说 适作法 推定的 原 因归 结 于 维护法 抗 将拒构 成妨 害 公 务 , 确 辨 认 而没有 抗 拒 则构 不 作成 为的 适违, 将
的 定性的安要, 需会社 任信” 说“ 将则适法作推定原的 因结 归于 法行 为。
社
会 的信 任 但。从 某种 角度 而言 两者并 冲 不突。 社会 之 所 以 信
“限 公 力定理 论 ” 有认 为 , 则 政 行为 一 经作 出 即被推 定 合
行
不外任乎 维 护 定稳 的 社 次会 序。两者 对法的安 定 的性 理解也 是 法 , 定公 力 竟 是毕 一种 推 定 , 种 定推 可 能 与事实 有 入出。事 但这
一
致在的,即 社次序 会的稳, 定家国威权尊的。重者两的大最 区实 上 ,法 治 不 尚 全 健 行 政权 力 得不 有到效 监 督 和约 束的 情 况
对
这行 别在是于 谁意同适法推作 定 即,政行为公定行力一效这 的力 之 屉下, 政 行 为 违 法 不或合 理的情 况 并 不 鲜 见 ,就 可 能 给公 自 乃 来源终 按照“。 法推适定 说适法作推是一种定律法 的假 ,设 , 即 民 利 、权由造 成 威胁 或 害侵 。 行 行 为被 承 认 政 具有公 定 力 并,行 政行 为 公定 最 力终 来 源法 于律 ,源 于 立 法 权 这 种 国家的 最 是因为 求 其欲充 发 挥分功 能 , 冀 能经 由行 政处 适 时 而分不 迟 来 高 力 权 。
延公之盎现 , 免实行政系 陷入 关乱 ,纷 避 若某设政行处 有重分
且
这 会 信 “任说 ” 从 自 然法 的 度角论 了证行 行 政 为公 定力 大 违反 法 规 瑕 疵的 存在 , 该 瑕 疵 客观上 又 明 白系, 时 如 果 则社 源来 社会于的 信 ,任 同卢梭 在《 会 契 约 论中论》 述家国的 权 样照坚 持 其 公定力 之 理论,恐 有 过 分偏重 行 政权 利益 之讥 ,如 社 坚 力来 自于 人 民的 授 予 国。家 的权 力 来自于人 民 的授予 , 民 授持 全完 公定 力,将出 与现 人个之自由 与权 之利尊 重 的 对 立 , 那 人 予国是家权 力是以出于对 家国的信 任, 是要 国家求正公处的理 各些 有重 大且为 明白瑕 疵行的政 处分 若 仍被 认 为具有 公 力 ,
种定益关系利行 政。 行作 为为家国行使权 力 维,护公利共益 的重 即 调强政行处 分公定的 力 且,将个 的人 自、 由权之利 制及限侵
凡 要 手段 ,根到 底 是也人 民授 予 家 国 的 ,民 对 也 就其 是信 任 害 过地分要 求 个 人来 担 承据。此 吾人宁谓 ,有 重大 且 明 的白 归 人 即 实体 法上 无 效之 行 政处分 , 不 具 公定力 。应 ,的出于
信 理 应 任 尊 和 重服从 。虽 然 “会 信 任 说 论’证 过 程瑕 疵之 行 处政 分 ,社 ’在
中存在
着自然 思法 想过形而于 上的学病 通, 在但证 论国权家 力
与 人民 的关 系这 一公 学法 域领 本 基问题的 候 时 ,民 主 义主 原
五 理 、议之根 源 : 安的 定性 与 正义的 关 争 法系按 照“ 全 公 定力 理论 者”的 观 点 , 有限公 定 力说 会 就完学
“
必 都到 受自法然思极想的大响 。影 依主民主义原理 “ 民主国家, 的 导致 误错 地 将 政 行 行为认 为无定效 可 能 的性, 将导 致 政治 上
根本
无就实现行政法法所要治 权威 并非 家 国自固有 身,而 人 是民托相授 委 ,授相 目的包的 的括无政 主义 而损府害 共利益 公,(
不 限 于 系)社 会 秩序 的安 定。 ”但 维
的 良求 次好序” 于。法的安定性是于高义正者与或正是完全义
并且只 有家国 垄 断对 无 效行 政 行 的 为 认 确才 能够 实 现“ 法推定说 ” 社会信任说 ” 适 与 “看 只 是 似 文咬 嚼字 , 其 实 统 一 的, 但两 间 者的 不同 选择 , 能 行 政 行 对 为 定公力 理 论 适 用 范 围产 生 法 的 安 定性 。 可 影 响。因 为只 有 在 政行行为 定公 力源来于 会社的 信任 , 么社 那任, 之 不 具 有 公 定 归 于力无 效 更才 具 说服 力。 使 四 、 定 力界限 公 而 依 “公限定 力理 论 ”法 安 的定性 确 是 实 实 现正义 的 必 有 , 由自造 成 威 胁侵 或害 是 在 并 存 无且 避法 免 。在 的这种 情况 下 , 过 分强 形 调式上 法 安的 定 ,性 则对 是行 政特 的一权 种 包 ,庇不
但
非并全~完 致,实 任何中权 力公 行为对公 权利民、 现 会 乃至 对相人 有权 收 回 对 有 明具 瑕 显 无疵效 行的政 为 的 信行 要 件条
,此 行 的权政威 多更 在行 于 政的合 性 , 而理 在是 否 所有的 行 行政为都 具有 公定 力 这一 问 题 上,在 着 于 利正 义的 现实 。 , 外存非 “ 全 公 定力 理论” 有 限 公 定 理力 论 ’种 不同 的 观点 。 前者 非 国 家的 强 制力。 限 制 行 行政为 的 定公 力, 但 无损 于 法的 完安和 “ ’两反 从 认 为所有的行 政为都行有具 公力定 ,论不行政行该为存在何 种性定 ,而 进行促政 主 体依 法 合理行 政 ,而促进 法 安的 定 性。
“
一 定程在度上将法性合正义对与 了起 错误或瑕等 疵 后;者 认为则行 政行一为具有 公定力般, 但有重 大 之 总完,公定全论理” 对 明 且显 瑕疵
的无效 行 政 行 为除 。外两 种 理 论 锋 相针 对, 此 它因 来 正(义的维 护也要过合通法 的手段来进行 ,否则便不 正 , 。有 “各们 自立论依的往往据建在立对对的批判的方基础上 的。之其 义 正如分)析派学法家卡森尔所言 :守即法义正 ”“ 限定 公 着眼则 于法的 安定性与正 的差异 义 具有 浓,的 厚自 中然完全,定公论”理 有公限定理论”力 对““的驳斥主 有 这要些依 理论 ”力据:
法思想 色彩 。 六 、议之 焦 点: 效 政行 行为 无 争“限 公定力 理 论 ” 认有 , 为有明显 瑕 或疵错 的 误行 政行为 具
一 第, 全公定力完理 论” 助有于 维护行政权威和 会 稳 社 “定 ,
当 今行 政 权在力 作 用 的 范 围益日 扩 大的 今天犹 为重要 。 这
企业报 ・导0 902 第 年 期 61 52
经与济 涪
论
失物拾遗得人 的 报酬 请求权
刘 梦 晓蒋玲
( 中 师大范政 法学学院,华 湖 北武 4 0 汉7 )30 9
【要】 无从道论德还上法律是 上, 遗摘失的物拾人均得 应享有当获得报酬请求的利。权 样更能这体法律的本现 质目的,并且
大 大 少减了对失物拾遗人的 负面得道德评的价可, 对能拾不金行昧 为到起好更 的励鼓用作。 【关键词】 遗物;失失 物得拾; 遗人报酬请 求权
一
、
我 过现 法 行 律 于遗关失 物 还 的 返 规定
关 于遗 物拾 失 得人 是 否有 权获得 报酬 ,来 存在 种两截 然 历 不同的观 点 。种一 肯是定 说 ,这种 观 点的 人 主要 基 以于几下
《 持权 法》一 百 零 九 条 规定: 得 遗 物 失 当 返 还, 利权 物 第 应拾
人拾 。得人 应当及 时通 知 权人利 领取 , 者 送 交 公安 等 有关部 种 理: 或 由
门。 《民 法 通则》七 十 九 条 第 款二规 定 :得 遗 失 物 、 物流 第拾漂
,
1 .
规遗失物拾得人 定报的酬求权是符合经济请学原 理 的 顺 应 市了场济潮经流 ,有于利实现失物遗利人和权得拾人双
或 者 失
的散 养饲 物动 当, 归 还失 主,此 而 支出的 用 费由失 利益的方最大化。 方面它有一利提高于遗失 物返还的,率应 因 保
护 偿主还。
遗失权物利 的财产利益; 另人方一拾面人得也追在 寻己的利自
2 . 确立 遗失 物 拾 得 人 的报 酬 求 请 , 权合我 的 现 阶段 的符
而 最高 人 民 法 《 于院 贯 执 行 彻 <华中人 共 和 国 民民法 通 益 最 大 化,获 报酬得则 正 好能 满 足 其利益追 求 。 关 则 若> 问干题 意的见 (
行) 第九 十条四规 定 得 : 物 失灭 、 试》 拾 己有 ,毁 不还 返而 起 引诉讼 , 的 照侵 之 权诉处 理。 拒 按 二 失物 、拾 得 报 酬人 请求权 诸 论 遗 拾金不 昧 一”种 高的行 为 尚 社,会 公众 中 存 只 在是损 , 得 没人 故有 的 意, 担 承民事责 任,得 人将 拾得 物 据 为道德 水平 。 拾“不 拾
在 少数于秀优分子的想思与为行中,而不 能把它视为体全会社 公 的众实际道德水平 。律 法的命生根力植于会现社的实地壤 土
不 具 有
公 定力, 什 么 是 无 效行政 行 为 ,何判 定无 效 行政 行 规 的定程 序; 行3 政行为 的 出严 重 不 作 合符 法律 定规的 形 式; 但 如()
为
则并 不是 一个简单 的 问题 没 。有 明细的 法标律 准 情 的 况下 ()在 4 于事基理 由不能实施 的实政行为行5 :行政为行完的 以成 ) ( 要 一般 求 对 人相 无 对行效 政行 为 进 行 定判 非绝易 , 也成事为 违法为要 件; 6行该政 为行违反 良善俗的要风求 7 行;政行 这 ) ()( “ 全了 定力公理 ’ 其论批驳 的 主 要 论 之点一 按。通 说 无效 行 对相为人权对义利务造 成的影 响难以 事在后通补过救措加施 完 , 对
种这举列于对无效政行行的确为很具定有 政 行为 是 : 明显 指违法 严或 重 法违从 一开 始 没有就法 律 效果 以补的救的行 行政为
。 政行行 。 与为行政 行 为 可的 撤 销以 补 及 等正行政 违 法类型 相 意 义。 是 对应的 一个概 念 , 以 得 如下出结 论 先 ,: 效行政 行 为 属 于 可 首
参考无献文 1必丰叶. 行论行为政的定力 []法学研公.究 7 95 J .1 9( )行 政 为 行, 符 行合政 为行的 成立要 件 , 是 它 与假 行 政 为 行[ ] 它这 2
叶 丰必 政行.为的效 力 研究 [ ] 北 京 : M.行中国人 大民学 出版 社, 区的别 之所在 : ,次 效行政 行 为 是 不 具有法 律 效 力的 行 [政 ]其无
行为
。
对行 于政 行 的行 成 ,一 般 为认为 要 满足 以下几 方面要 件 :
20: 3 2 102 1 ~ 3
[ 3 ]佑周勇. 行政原法论( 二第版) . [] M北京 :中国方正出社,0 版 55 2 ()
0 02 0 7
) (1主要件 。体 政行为的主体行须必的是行政体, 具备相应主
的 政行 管理职 权;2 权力 要 件 。政 行 为须必是 运 行用 权 力政 所() 行 作 出3 ; 容要 内 。 政 行件 必为须 是 能够 产 生有具 定 法律一 效) (行 的果
行 。这 为里 法 的律 效果 是 指 : 体 通 意志 为 过 行 相政对 人 主 设 立所、 更 或 消灭 某 的 权种利 义 务关 系 变 及,所期 望 得取的 法
[] 4 李龙
.法学理 [ 北]京 民: 院出法版社, 社 国科会 出学版 社 ,.M人 中
20 3 5 0 4:3
[] 5 文张 显. 理 ( 二 版学)M .京: 法 第[] 高等 教 育 出 版北社 ,0 4 0 2 [] 名 扬 .王 6较比行 政 法][北京 : 大京 学版出社 , 607  ̄ 1 0. M 北 2 05 2
:] [ 马俊7,驹余延满. 民法论 原(第 版二)[ 北]京 :M 法.律出 版社, 60 2 :
100
8律保
护4; 式要件形 。) (行政体要主将 内其意在思以 定方式表
现一外部于 。
[] 沈8岿. 政行行公为力 与定妨害务公一论公定兼力理论之发展路进
于对具 有 明 显错 误 或 大重瑕 疵 的 效 无政 行行为 。 为 显 明][ 何9刘 东亮.行政行 公为定力理之论讨检 ] [政行学研法.究0 1 2. J2 0()错 误或 瑕 疵 何 区 分, 明显 瑕 疵与 般 瑕一疵 , 般 从 是一个 [正 胡O建淼 .如 一 1]行 政行为基范畴本 究[]研杭 : 州.M 浙大学江出社 版 ,0 2: 60 常 、的智 的 公 民 认 的识 能 力标为 准 加以 定 判的, 政 行 为 具 理 行有 严重瑕 ,该 疵 疵瑕 所按 考 的一 虑切 情 况 明 判 智 属断明 显 , 者德 国 行 程 序政法 4 》第4条 有的关 规定: 1 行政 机 关 没有 职权 )(4
9 7
1 王太 高[ 1. 无]行效行为政制研度究] [河法学.北2 ( J). O第 3卷
1
试]论行行为公政定力有限的载性 []河社会科南学.0 J.420 行 政行为 无效 也有。对 无效 行 行 政 为行 具进体 举列 , (的 ( 如联 邦 [2苗 连.营()
】
超或越职权作行出政为行; ( )2 政行为的行作严重违反法出 律
16 企导报业・ 092 2 0 年第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