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思考
时间:2011-06-30 11:19 来源:本站 作者:尹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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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份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作出具体详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规定》下发后,我院高度重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实施,要求干警对《规定》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确保《规定》顺利实施,同时要求加强调研,解决《规定》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如何采取有效对策解决适用《规定》后出现的问题,才能保证此项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探讨。
一、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意义
1、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上提一级”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有分工和制约,但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2、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将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由事后报上一级备案改为事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解决了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的问题,有利于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制约,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3、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有利于推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规定》实施“上提一级”改革,通过上级院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制约,将有效促使侦查工作更加依法进行,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逮捕的条件审查犯罪事实和证据,并支持下级机关依法办案,排除干扰,进一步提高报请逮捕案件的质量和办案质量。
二、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的现状
自从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相关规定实施以来,我院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来适应“上提一级”的工作实际。一是端正思想,统一认识,深刻领会“上提一级”改革的积极意义。自前年高检院部署此项工作以来,我院深刻领会高检院出台此项改革的背景及精神,明确此项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出,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制度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改变以往自侦案件“以捕代侦”机制所带来的不良弊端。二是加强学习,提升办理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规定》实行后,基层院侦监部门的办案期限缩短,这就对干警的执法能力、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侦监部门及时组织干警逐条学习《规定》内容,认真比较《规定》较以往程序上的新变化,积极讨论,领会精神,进一步提升了干警办理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同时,在实际工作和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办案时间压力大。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由于办案时限不变,因此在移送案件、传送文书、讯问犯罪嫌疑人、两级办案人员沟通将会出现时间耗费增多,办案成本加大的问题。尤其在报捕时间上,目前自侦部门报捕时间已经非常紧张,案件基本用足七日,大多数案件往往在期限最后一日才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如果报捕案件需移送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势必要预留出案卷移送、公文传送等事务性程序的时间,显然会缩短侦查办案时间。
二是侦捕联动受限制。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关于案件报捕产生的分歧基本可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等途径予以迅速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转移至上级院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的沟通受限制,产生分歧的可能性比较大。上下级院在证据把握上有不同尺度,在法律认识有不同观点,在风险决策上也有不同的立场,对于个别案件上下级院之间的分歧和争议在有效的办案期限内可能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三是不捕异议缺沟通。“上提一级”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是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是否逮捕,故《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相关的异议沟通机制。然而,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一级后,侦查权和决定逮捕权分属上下级两个检察院两个职能部门,《规定》中只提出下级院可以重报审查,但没有完善的异议沟通机制,下级院自侦部门的异议和主张得不到规范、有效的反馈和受理,最终可能影响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发展,有必要制定不捕的相关复议机制。
四是律师介入的程序面临调整。修改后《律师法》赋予了律师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的权利。然而,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报捕材料后,等待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形成结论之前,律师要求会见的(如我院反渎职侵权局办理的舒某涉嫌徇私枉法一案),是由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接待,还是由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接待,《规定》没有做出明确要求。
三、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出现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提升办案能力和办案技术。基层院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办案时间紧,要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只有通过平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不断强化办案能力,使向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提供报捕材料的质量能够达到逮捕的三个条件,报捕前全面、及时、准确的调取和固定证据,才能有效地解决办案时间压力过大的问题。同时,办案技术对突破职务犯罪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技术的科技含量,通过改进办案软件和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来提高基层院的办案能力,以缓解办案时间紧张的压力。
(二)进一步加强侦捕协作。同级侦监部门要积极引导侦查部门根据批捕的证据标准和要求进行取证,并对案件进行把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使报捕的案件真正符合批捕条件,同时和上级院做好沟通请示工作,做到下情上达;上级院的侦监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责,根据逮捕的三个要件和自侦案件的逮捕证据标准把握案件质量,实现批捕权上提的本意,同时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讨论与决策,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证据进行交流指导,及时解决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不捕案件异议沟通机制。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后,有必要制定下级院对上级院不捕决定的异议反馈程序及上级院受理异议和处理异议的规程,用来解决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对案件处理上的分歧。异议沟通机制的建立可以仿效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复议复核程序,建立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救济程
序。为完善异议沟通协调机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四个步骤加以解决,一是下级院自侦部门认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的,可向其提出复议;二是上级人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更换办案人员,审查下级院的异议,并将结果通知下级院自侦部门;三是下级院自侦部门认为复议结果不当的,可提起复核;四是上级院检察委员会对下级院的复核要求进行讨论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及时将决定通知下级院自侦部门执行。
(四)构建律师介入操作机制。《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不仅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当事人,而且在审查逮捕环节,也需要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案件承办人进行意见交换。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后,有必要加快实行开放式的审查逮捕运行模式,积极构建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提出法律意见和提供证据的操作规程,确定由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检察官接待律师,确保律师会见权的有效行使,以及从维护犯罪嫌疑人不受错误或不当羁押的角度出发,就是否有逮捕必要性问题与律师进行法律意见沟通。
浅谈对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思考
时间:2011-06-30 11:19 来源:本站 作者:尹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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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份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作出具体详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规定》下发后,我院高度重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实施,要求干警对《规定》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确保《规定》顺利实施,同时要求加强调研,解决《规定》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如何采取有效对策解决适用《规定》后出现的问题,才能保证此项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探讨。
一、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意义
1、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上提一级”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有分工和制约,但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2、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将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由事后报上一级备案改为事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解决了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的问题,有利于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制约,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3、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有利于推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规定》实施“上提一级”改革,通过上级院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制约,将有效促使侦查工作更加依法进行,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逮捕的条件审查犯罪事实和证据,并支持下级机关依法办案,排除干扰,进一步提高报请逮捕案件的质量和办案质量。
二、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的现状
自从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相关规定实施以来,我院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来适应“上提一级”的工作实际。一是端正思想,统一认识,深刻领会“上提一级”改革的积极意义。自前年高检院部署此项工作以来,我院深刻领会高检院出台此项改革的背景及精神,明确此项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出,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制度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改变以往自侦案件“以捕代侦”机制所带来的不良弊端。二是加强学习,提升办理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规定》实行后,基层院侦监部门的办案期限缩短,这就对干警的执法能力、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侦监部门及时组织干警逐条学习《规定》内容,认真比较《规定》较以往程序上的新变化,积极讨论,领会精神,进一步提升了干警办理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同时,在实际工作和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办案时间压力大。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由于办案时限不变,因此在移送案件、传送文书、讯问犯罪嫌疑人、两级办案人员沟通将会出现时间耗费增多,办案成本加大的问题。尤其在报捕时间上,目前自侦部门报捕时间已经非常紧张,案件基本用足七日,大多数案件往往在期限最后一日才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如果报捕案件需移送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势必要预留出案卷移送、公文传送等事务性程序的时间,显然会缩短侦查办案时间。
二是侦捕联动受限制。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关于案件报捕产生的分歧基本可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等途径予以迅速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转移至上级院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的沟通受限制,产生分歧的可能性比较大。上下级院在证据把握上有不同尺度,在法律认识有不同观点,在风险决策上也有不同的立场,对于个别案件上下级院之间的分歧和争议在有效的办案期限内可能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三是不捕异议缺沟通。“上提一级”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是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是否逮捕,故《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相关的异议沟通机制。然而,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一级后,侦查权和决定逮捕权分属上下级两个检察院两个职能部门,《规定》中只提出下级院可以重报审查,但没有完善的异议沟通机制,下级院自侦部门的异议和主张得不到规范、有效的反馈和受理,最终可能影响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发展,有必要制定不捕的相关复议机制。
四是律师介入的程序面临调整。修改后《律师法》赋予了律师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的权利。然而,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报捕材料后,等待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形成结论之前,律师要求会见的(如我院反渎职侵权局办理的舒某涉嫌徇私枉法一案),是由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接待,还是由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接待,《规定》没有做出明确要求。
三、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出现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提升办案能力和办案技术。基层院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办案时间紧,要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只有通过平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不断强化办案能力,使向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提供报捕材料的质量能够达到逮捕的三个条件,报捕前全面、及时、准确的调取和固定证据,才能有效地解决办案时间压力过大的问题。同时,办案技术对突破职务犯罪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技术的科技含量,通过改进办案软件和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来提高基层院的办案能力,以缓解办案时间紧张的压力。
(二)进一步加强侦捕协作。同级侦监部门要积极引导侦查部门根据批捕的证据标准和要求进行取证,并对案件进行把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使报捕的案件真正符合批捕条件,同时和上级院做好沟通请示工作,做到下情上达;上级院的侦监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责,根据逮捕的三个要件和自侦案件的逮捕证据标准把握案件质量,实现批捕权上提的本意,同时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讨论与决策,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证据进行交流指导,及时解决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不捕案件异议沟通机制。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后,有必要制定下级院对上级院不捕决定的异议反馈程序及上级院受理异议和处理异议的规程,用来解决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对案件处理上的分歧。异议沟通机制的建立可以仿效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复议复核程序,建立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救济程
序。为完善异议沟通协调机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四个步骤加以解决,一是下级院自侦部门认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的,可向其提出复议;二是上级人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更换办案人员,审查下级院的异议,并将结果通知下级院自侦部门;三是下级院自侦部门认为复议结果不当的,可提起复核;四是上级院检察委员会对下级院的复核要求进行讨论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及时将决定通知下级院自侦部门执行。
(四)构建律师介入操作机制。《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不仅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当事人,而且在审查逮捕环节,也需要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案件承办人进行意见交换。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后,有必要加快实行开放式的审查逮捕运行模式,积极构建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提出法律意见和提供证据的操作规程,确定由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检察官接待律师,确保律师会见权的有效行使,以及从维护犯罪嫌疑人不受错误或不当羁押的角度出发,就是否有逮捕必要性问题与律师进行法律意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