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主张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债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关于该问题的分析,应建立在对利息之债是否具有独立性的分析基础之上。所谓利息之债,是以给付利息为标的之债。利息之债必先有原本之债,即所谓本金之债,始能发生利息之债。利息之债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基本权利息之债权与支分权利息之债两种,上述两种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并不相同。

.基本权利息之债基本权利息之债即尚未达清偿期的利息之债,这种利息债权从属原本债权而存在,为原本债权的从权利,与原本债权同命运,在债的发生、移转、效力等方面具有从属性。本金债权消灭,基本权利息债权亦随之消灭。基本权利患债权的诉讼时效与原本债权诉讼时效相同,在债权人只主张原本债权或者利息债权情形下,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相对应的基本权利息或者原本债权。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患之债无时效问题。①.支分权利息之债支分权利息之债即已届清偿期,而尚未清偿消灭的利息之债。已届清偿期之利息债权,因已与原本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故其具有独立性。学理上认为,支分权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与原本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同,由于已届清偿期之利息债权的独立性,其与原本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因此,在债权入主张原本债权的情形下,时效中断的效力并不及于支分权利息,同样,当债权①邱聪智:《民法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05页。

人主张支分权利息之债时,时效中断的效力也不及于原本债权。

应当说,在利息债权为基本权利患之债权的情形下,主张本金或者利息债权的,由于该利息债权具有从属性,故主张利息或者本金债权而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当然及于本金或者利息债权。在利息债权为支分权利息债权的情形下,其虽具独立性,但其仍是基于本金债权而产生,因此,也具有一定的从属性。综上,在讨论过程中,倾向性观点认为,在借款合同中,本金的偿还是还物行为,利息是本金使用所产生的对价;利息之债其中一特征就是物之使用后,须有所受取之物或其同种同量之物之返还请求权。①因此,权利人应先有返还本金的请求权,才会有法定孳息的给付请求权,主从请求权具有一体性。

而且,既然利息系法定孳息,对本金具有从属性,那么,从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具有一体性、从属性的角度分析,如债权人主张利息债权时没有明示放弃本金债权的,则不应视为其放弃了本金债权。再有,一般情形下,权利人主张的利息债权应包括基本债和分支债两部分,鉴于基本债居于从属于本金债的独立性,故主张利息债权,也应推定主张了本金债权。主张本金债权面未主张利息债权的情形也如此。所以《德国民法典》第224条明确规定:从属于主请求权之给付请求权,虽其适用之特别时效尚未完成,仍随同主请求权而同罹于时效。《瑞士债务法》第13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46条都作出关于“主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则孳息请求权亦同时消灭”的规定。最后,基于诚信解释原则,也应得出应及于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的结论。因为,对于债权人而言,其放弃债权中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其权利并不利,除非有特殊事由。

因此,从权利人已主张部分权利、义务人应依约履行全部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也应得出前述结论。

应予明确的是,严格地说,即使利息债权具有从属性,但其也仅属于从属债权,不应与本金债权作为同一债权。但由于本金债权与利息债权之间在产生的从属性和关联性,存在主张其一,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是否及于另一债权的问题,故本条将其作为司法实务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有观点认为,在司法实务中,权利人之所以只主张本金或者利息债权,主要原因是要保证能够执行的财产数额应大于诉讼费用,否则,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偿付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权利人将因主张超出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数额而增加诉讼费用,增加诉讼成本。我们认为,如果权利人可以很好地理解和运用关于起诉后减少诉讼请求的规定的话,则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即:权利人在起诉时主张全部本金及利息债权,当其主张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后,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之后,其可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那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1条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①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的规定,既起到了对该减少的部分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作用,也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费负担,同时也符合法理。 .当然,权利人只向义务入主张利息或者本金债权中的一种,且有证据证明权利人不主张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的,则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子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34页。 ‘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关于该问题的分析,应建立在对利息之债是否具有独立性的分析基础之上。所谓利息之债,是以给付利息为标的之债。利息之债必先有原本之债,即所谓本金之债,始能发生利息之债。利息之债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基本权利息之债权与支分权利息之债两种,上述两种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并不相同。

.基本权利息之债基本权利息之债即尚未达清偿期的利息之债,这种利息债权从属原本债权而存在,为原本债权的从权利,与原本债权同命运,在债的发生、移转、效力等方面具有从属性。本金债权消灭,基本权利息债权亦随之消灭。基本权利患债权的诉讼时效与原本债权诉讼时效相同,在债权人只主张原本债权或者利息债权情形下,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相对应的基本权利息或者原本债权。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患之债无时效问题。①.支分权利息之债支分权利息之债即已届清偿期,而尚未清偿消灭的利息之债。已届清偿期之利息债权,因已与原本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故其具有独立性。学理上认为,支分权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与原本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同,由于已届清偿期之利息债权的独立性,其与原本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因此,在债权入主张原本债权的情形下,时效中断的效力并不及于支分权利息,同样,当债权①邱聪智:《民法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05页。

人主张支分权利息之债时,时效中断的效力也不及于原本债权。

应当说,在利息债权为基本权利患之债权的情形下,主张本金或者利息债权的,由于该利息债权具有从属性,故主张利息或者本金债权而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当然及于本金或者利息债权。在利息债权为支分权利息债权的情形下,其虽具独立性,但其仍是基于本金债权而产生,因此,也具有一定的从属性。综上,在讨论过程中,倾向性观点认为,在借款合同中,本金的偿还是还物行为,利息是本金使用所产生的对价;利息之债其中一特征就是物之使用后,须有所受取之物或其同种同量之物之返还请求权。①因此,权利人应先有返还本金的请求权,才会有法定孳息的给付请求权,主从请求权具有一体性。

而且,既然利息系法定孳息,对本金具有从属性,那么,从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具有一体性、从属性的角度分析,如债权人主张利息债权时没有明示放弃本金债权的,则不应视为其放弃了本金债权。再有,一般情形下,权利人主张的利息债权应包括基本债和分支债两部分,鉴于基本债居于从属于本金债的独立性,故主张利息债权,也应推定主张了本金债权。主张本金债权面未主张利息债权的情形也如此。所以《德国民法典》第224条明确规定:从属于主请求权之给付请求权,虽其适用之特别时效尚未完成,仍随同主请求权而同罹于时效。《瑞士债务法》第13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46条都作出关于“主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则孳息请求权亦同时消灭”的规定。最后,基于诚信解释原则,也应得出应及于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的结论。因为,对于债权人而言,其放弃债权中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其权利并不利,除非有特殊事由。

因此,从权利人已主张部分权利、义务人应依约履行全部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也应得出前述结论。

应予明确的是,严格地说,即使利息债权具有从属性,但其也仅属于从属债权,不应与本金债权作为同一债权。但由于本金债权与利息债权之间在产生的从属性和关联性,存在主张其一,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是否及于另一债权的问题,故本条将其作为司法实务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有观点认为,在司法实务中,权利人之所以只主张本金或者利息债权,主要原因是要保证能够执行的财产数额应大于诉讼费用,否则,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偿付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权利人将因主张超出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数额而增加诉讼费用,增加诉讼成本。我们认为,如果权利人可以很好地理解和运用关于起诉后减少诉讼请求的规定的话,则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即:权利人在起诉时主张全部本金及利息债权,当其主张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后,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之后,其可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那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1条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①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的规定,既起到了对该减少的部分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作用,也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费负担,同时也符合法理。 .当然,权利人只向义务入主张利息或者本金债权中的一种,且有证据证明权利人不主张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的,则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子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3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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