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20 Z 5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1577—2012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
Non methane total hydrocarbon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2012 - 07 - 31发布 2012 - 08 - 15实施
DB13/ 1577—2012 前 言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分布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非甲烷总烃环境浓度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沧州市环境科学保护研究院、沧州市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彬、吴伟、陈晓东、范睿、刘清恒、韩忠峰、尹崧、李志勇、冯关涛、陈猛。
I
DB13/ 1577—2012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甲烷总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分级、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以及标准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的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非甲烷总烃 non methane total hydrocarbon (NMHC)
存在于环境空气中除甲烷之外的所有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是指C2~C12的烃类物质。在本标准规
定的条件下所测得的非甲烷总烃,是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以外碳氢化合物总量。
4 标准分级
根据GB 3095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非甲烷总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二级: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二级标准。
5 环境浓度限值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
表1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 项目
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mg/m3(标准状态) 一级标准 1.0 二级标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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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1577—2012
6 环境监测要求
6.1 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容器与洗涤、样品采集与保存的要求,按HJ 604规定执行。
6.2 分析方法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分析方法。
表2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分析项目
总烃
甲烷 方法名称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方法来源 HJ 604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总烃和非甲烷总烃测定方法一
6.3 非甲烷总烃计算
总烃浓度与甲烷浓度之差即为非甲烷总烃浓度。
7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7.1 本标准规定的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限值为1h平均浓度限值。
7.2 1h平均浓度限值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4个样品,并计算算术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4个样品,并测定等比例混合样品。
8 标准的实施要求
8.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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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1577—2012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
Non methane total hydrocarbon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2012 - 07 - 31发布 2012 - 08 - 15实施
DB13/ 1577—2012 前 言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分布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非甲烷总烃环境浓度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沧州市环境科学保护研究院、沧州市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彬、吴伟、陈晓东、范睿、刘清恒、韩忠峰、尹崧、李志勇、冯关涛、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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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1577—2012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甲烷总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分级、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以及标准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的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非甲烷总烃 non methane total hydrocarbon (NMHC)
存在于环境空气中除甲烷之外的所有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是指C2~C12的烃类物质。在本标准规
定的条件下所测得的非甲烷总烃,是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以外碳氢化合物总量。
4 标准分级
根据GB 3095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非甲烷总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二级: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二级标准。
5 环境浓度限值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
表1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 项目
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mg/m3(标准状态) 一级标准 1.0 二级标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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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环境监测要求
6.1 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容器与洗涤、样品采集与保存的要求,按HJ 604规定执行。
6.2 分析方法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分析方法。
表2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分析项目
总烃
甲烷 方法名称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方法来源 HJ 604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总烃和非甲烷总烃测定方法一
6.3 非甲烷总烃计算
总烃浓度与甲烷浓度之差即为非甲烷总烃浓度。
7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7.1 本标准规定的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限值为1h平均浓度限值。
7.2 1h平均浓度限值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4个样品,并计算算术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4个样品,并测定等比例混合样品。
8 标准的实施要求
8.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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