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矛盾引发信访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河北省抚宁县信访局 王迎甲
近年来,涉及土地征用的利益冲突相对较多,由土地利益引发的信访在群众信访总量中占比重也较大,仅某县2005年发生的1136件信访问题中,土地问题就达274件,占24.1%,在各类信访问题中排第一位,该县2005年的90批集体访中,涉及土地利益矛盾的就达37批,土地利益方面的矛盾十分复杂,因土地征用产生的矛盾几乎都与政策、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不尽合理有关,本文谨在对引发信访问题的征地矛盾冲突进行疏理、分析基础上提出个人观点和对策供参考。
一、被征土地面积测量与补偿面积计算准确性问题
土地面积测量与补偿面积计算常常受到失地农民的异议,主要有可能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测量技术、方法原因造成被征地农民对测量结果不认可问题;二是因工作失误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边、沟、渠及田间道路没有计算在内造成被征地农民对测量结果不认可问题。前者如大秦铁路扩能改造在该县后营村征地时,征地的铁路方采用了卫星测量面积计算补偿,而农民是自己在山坡地的斜面坡上用绳子量的方法计算征地和补偿的面积,这其实相当于被征地块的立截面图上,征地方测算的是三角形的直角边,而农民测算的是斜边,两种测算方法出入较大;后者如沿海高速公路在该县境内的某些村征地时,就因测算面积没有把边、沟、渠及田间道路计算在内引起失地
农民强烈不满。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征地进行补偿面积测量时,应由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出代表组成测量工作组与征地方和国土管理部门共同测量,测量以后还要将结果公示,允许失地农民事前提出异议,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时再确定补偿面积,有异议的待解决争议(指有权机关裁决或做出解释)后确定补偿面积。
二、征地补偿标准低问题
一方面,失地农民们往往是在与其他地区相比,与新征地补偿政策相比后才认为他们的征地补偿标准低进而产生上访动机的。如:大秦铁路扩能改造时,在该县后营村征地时,与该村相邻的海港区某村在此次征地中的补偿标准远高于后营村,为此给该县做好失地农民思想工作造成了极为被动局面;另一方面,土地承包权规定30年不变,失地农民觉得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不合算,国家政策规定对造成生活水平下降进行相应补偿,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没有对生活水平下降程度如何鉴定、如何补偿、如何落实补偿做出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的困难。有鉴于此,建议:在征地过程中,一是要做好土地征用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二是地方政府要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就业等方面尽力为失地农民多办实事、多谋利益;三是国家也应出台明确的扶持政策,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问题,特别是要注重政策性的“造血功能”而不是仅仅给点钱式的“输血”。
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就征地补偿款分配的矛盾冲突问题
最突出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嫁到本村以外的妇女(外嫁女)、外来落户人员不能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易引发上访甚至于集体上访,该县的南戴河村、黄庄村就曾发生过外嫁女和外来落户人员集体上访问题。另一种情况是,承包户的土地被征用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征地的承包户与非被征地的承包户之间就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常会形成对立的两派意见。有的村作法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平均分配土地补偿款,然后再由村集体收回剩余的未征用的土地重新均田发包以保证被征地的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有的村作法是:安置补偿款全部分给或大部分分给被征地的承包户,其他的户不分或少分此款,在30年的土地承包期内土地也不再调整。被征地的承包户与没有被征地的承包户之间往往意见不统一,依村民自治规定决策时需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执行,但有时一部分人的意见不可能成为多数意见却又认为自己吃亏时,这部分人常常会选择集体上访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笔者认为应从法律、政策上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外嫁女、外来落户人员不能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国家应出台统一的政策性规定,新政策应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随户口流动,“户口”作为社会管理制度不应与经济利益挂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固定化”了,此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当然现在已经发生的外嫁女、外来落户人员不能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应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出台相应的处理办法。对被征地的承包户与没有被征地的承包户之间分配土地补偿款矛盾问题,应改变现行由村内分配的作法,改为国家或
征地单位直接对农户个人补偿的机制。这样做是有法理依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显然,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对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才是对农户个人的补偿。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用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明确,集体可以分配给村民个人的钱似乎仅指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是不是可以分割给村民个人没有规定,而法律规定针对农民个人的补偿只有“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缺陷。从合同的法理上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国家征地的行为使承包合同法定解除了,除了带给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损失外,也给该被征地块的土地使用者(承包户)造成了承包利益的损失,对两个受损失的对象都应有补偿才更合逻辑。因此,征地补偿政策应增加对承包户的直接补偿费用一项,这样也就自然没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钱”的矛盾。
征地矛盾引发信访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河北省抚宁县信访局 王迎甲
近年来,涉及土地征用的利益冲突相对较多,由土地利益引发的信访在群众信访总量中占比重也较大,仅某县2005年发生的1136件信访问题中,土地问题就达274件,占24.1%,在各类信访问题中排第一位,该县2005年的90批集体访中,涉及土地利益矛盾的就达37批,土地利益方面的矛盾十分复杂,因土地征用产生的矛盾几乎都与政策、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不尽合理有关,本文谨在对引发信访问题的征地矛盾冲突进行疏理、分析基础上提出个人观点和对策供参考。
一、被征土地面积测量与补偿面积计算准确性问题
土地面积测量与补偿面积计算常常受到失地农民的异议,主要有可能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测量技术、方法原因造成被征地农民对测量结果不认可问题;二是因工作失误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边、沟、渠及田间道路没有计算在内造成被征地农民对测量结果不认可问题。前者如大秦铁路扩能改造在该县后营村征地时,征地的铁路方采用了卫星测量面积计算补偿,而农民是自己在山坡地的斜面坡上用绳子量的方法计算征地和补偿的面积,这其实相当于被征地块的立截面图上,征地方测算的是三角形的直角边,而农民测算的是斜边,两种测算方法出入较大;后者如沿海高速公路在该县境内的某些村征地时,就因测算面积没有把边、沟、渠及田间道路计算在内引起失地
农民强烈不满。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征地进行补偿面积测量时,应由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出代表组成测量工作组与征地方和国土管理部门共同测量,测量以后还要将结果公示,允许失地农民事前提出异议,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时再确定补偿面积,有异议的待解决争议(指有权机关裁决或做出解释)后确定补偿面积。
二、征地补偿标准低问题
一方面,失地农民们往往是在与其他地区相比,与新征地补偿政策相比后才认为他们的征地补偿标准低进而产生上访动机的。如:大秦铁路扩能改造时,在该县后营村征地时,与该村相邻的海港区某村在此次征地中的补偿标准远高于后营村,为此给该县做好失地农民思想工作造成了极为被动局面;另一方面,土地承包权规定30年不变,失地农民觉得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不合算,国家政策规定对造成生活水平下降进行相应补偿,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没有对生活水平下降程度如何鉴定、如何补偿、如何落实补偿做出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的困难。有鉴于此,建议:在征地过程中,一是要做好土地征用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二是地方政府要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就业等方面尽力为失地农民多办实事、多谋利益;三是国家也应出台明确的扶持政策,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问题,特别是要注重政策性的“造血功能”而不是仅仅给点钱式的“输血”。
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就征地补偿款分配的矛盾冲突问题
最突出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嫁到本村以外的妇女(外嫁女)、外来落户人员不能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易引发上访甚至于集体上访,该县的南戴河村、黄庄村就曾发生过外嫁女和外来落户人员集体上访问题。另一种情况是,承包户的土地被征用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征地的承包户与非被征地的承包户之间就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常会形成对立的两派意见。有的村作法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平均分配土地补偿款,然后再由村集体收回剩余的未征用的土地重新均田发包以保证被征地的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有的村作法是:安置补偿款全部分给或大部分分给被征地的承包户,其他的户不分或少分此款,在30年的土地承包期内土地也不再调整。被征地的承包户与没有被征地的承包户之间往往意见不统一,依村民自治规定决策时需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执行,但有时一部分人的意见不可能成为多数意见却又认为自己吃亏时,这部分人常常会选择集体上访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笔者认为应从法律、政策上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外嫁女、外来落户人员不能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国家应出台统一的政策性规定,新政策应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随户口流动,“户口”作为社会管理制度不应与经济利益挂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固定化”了,此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当然现在已经发生的外嫁女、外来落户人员不能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应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出台相应的处理办法。对被征地的承包户与没有被征地的承包户之间分配土地补偿款矛盾问题,应改变现行由村内分配的作法,改为国家或
征地单位直接对农户个人补偿的机制。这样做是有法理依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显然,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对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才是对农户个人的补偿。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用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明确,集体可以分配给村民个人的钱似乎仅指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是不是可以分割给村民个人没有规定,而法律规定针对农民个人的补偿只有“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缺陷。从合同的法理上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国家征地的行为使承包合同法定解除了,除了带给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损失外,也给该被征地块的土地使用者(承包户)造成了承包利益的损失,对两个受损失的对象都应有补偿才更合逻辑。因此,征地补偿政策应增加对承包户的直接补偿费用一项,这样也就自然没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钱”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