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 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旧机动车事宜,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依法出售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车辆牌号 津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厂牌、 型号 颜 色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车辆使用性质:□私人 □公务车 □出租车 □租赁车 □其他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旧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 (人民币/大写) 元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出卖人 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 □支票 □汇票 □旧机 动车抵扣部分新车款项的方式自验收、 审验无误之日起 日向出 卖人支付车款的 %。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 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 并协助 买受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转籍过程中发 生的税、费负担方式: 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 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 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 由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旧车交付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章由 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出卖人应承担由 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总
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 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 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出卖人有权 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内交付车辆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 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 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汽车流通行业工作站仲
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 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 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签章) : 日期: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出卖人(签章) : 日期: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 、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 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 ,是指委托居 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 ,是指委托居间人 买入二手车的当事人。 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 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 资产处理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 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 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 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 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 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 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六、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本合同,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 会对本合同进行日常的管理和领取。
天津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 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旧机动车事宜,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依法出售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车辆牌号 津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厂牌、 型号 颜 色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车辆使用性质:□私人 □公务车 □出租车 □租赁车 □其他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旧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 (人民币/大写) 元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出卖人 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 □支票 □汇票 □旧机 动车抵扣部分新车款项的方式自验收、 审验无误之日起 日向出 卖人支付车款的 %。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 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 并协助 买受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转籍过程中发 生的税、费负担方式: 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 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 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 由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旧车交付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章由 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出卖人应承担由 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总
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 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 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出卖人有权 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内交付车辆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 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 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汽车流通行业工作站仲
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 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 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签章) : 日期: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出卖人(签章) : 日期: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 、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 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 ,是指委托居 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 ,是指委托居间人 买入二手车的当事人。 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 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 资产处理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 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 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 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 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 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 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六、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本合同,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 会对本合同进行日常的管理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