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一中学生寝室财产管理制度
一、寝室财产管理
第一条 爱护房屋、财产等公物,对学生宿舍设施配备采取“签订责任书入住”制度,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经楼层宿管员对其宿舍内的设施进行查验,当设施完好无损或有损已赔偿时,由校产楼层宿管员签署验收单,学生凭验收单到学生宿舍管理处盖章办理离校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只有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给学生毕业证或允许离校。
第二条 学生调换宿舍时,必须提交申请得到宿管中心同意,由宿舍楼层宿管员查验房间后,才能办理调房手续,财产、门窗、设施等如有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原因不明者由全室成员承担赔偿,若属故意损坏者,则进行加倍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学生宿舍门锁等损坏时应及时报向学校宿舍财产管理处进行维修,同时负责交纳相应维修费。或者在宿管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自费向市场购买相同的物品按照宿管中心要求进行修补,但学生必须将一把钥匙交楼层宿管员,学生丢失钥匙时可以向楼管员报告要求自配钥匙(费用自理)。宿舍楼层宿管员必配有每间宿舍钥匙,便于维修和查房。
第四条 学生在住宿过程中发生宿舍门窗、玻璃、床、桌、凳等损坏须到楼层宿管员处登记,属缴费维修的应先责令缴费再维修,由学校宿舍管理处安排维修,无责任人时,由该寝室学生均摊费用进行维修。(可在押金中扣除)
第五条 未经学校宿舍管理处同意,学生不得将房间内财产搬出宿舍外或在宿舍之间调换。否则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六条 学生宿舍楼按住人标准统一配备财产,学生不得改装、拆卸、挪动财产,学生在布置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墨、胶水等致使财产 、墙面破坏,应保持门窗、财产、墙壁的整洁,否则将进行修复赔偿。
第七条 在夏秋季节,为驱蚊点燃蚊香,必须有绝对的安全措施,严禁直接放置在财产及地板上。
第八条 学生宿舍楼的一切设施不得安装、拆改电路,不得在宿舍使用电老虎、电炉、电热毯、电吹风等高功率电器,违者一律没收且不归还。
第九条 公物损坏后应主动向管理员报告并到学校宿舍财产管理处赔偿,若不主动报告,经查出加倍赔偿,如果查不出全寝室人员平摊赔偿。
二、水电土木及维修管理
第一条 学校水电工负责各宿舍线路、配电室及供水供电的安全管理和水电维修。
第二条 学生宿舍水电土木维修按社会化管理对学生人为损坏实行收费维修,学生入住宿舍前查验宿舍内的财产、设施,从入住之日起,学生对室内外财产、设施有质量自然破损问题的及时向楼层宿管员提出登记或提出免费维修要求(人为损坏除外)。
第三条 新生入住前水电正常,配齐财产,为新生保证良好的住宿条件。
第四条 学生在宿舍要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做到离室断电,防止超负荷用电造成跳闸及引起火灾等事故。不准乱拉电线,禁止使用或存放高功率电器、煤气等,查房时一经发现违章用电立即收缴且不归还;节约用水,随手关闭水龙头,禁止用长流水漂洗衣服等,有长流水漂洗衣物的罚款20元,或通知家长替你缴费;禁止破坏供水供电设施,属故意破坏水电设施的照价两倍赔偿并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学生使用的电器除了学校配置外,其余一律不准使用。
第五条 若查寝时,第一次发现水电没有关闭的寝室,全寝室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全寝室人员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发现取消住宿资格。
三、宿舍财产损坏赔偿细则
第一条 寝室经分配或调整后,各班要爱护使用,床架铺板等用具不得随便调换。
第二条 寝室门窗、玻璃要爱护好,确保完好无损。
第三条 寝室门窗、玻璃、墙壁要保持整洁,学生不得在墙壁上、门窗上乱写、乱贴、乱敲、乱画,违者照价赔偿或集体赔偿。
第四条 寝室由宿舍管理员负责管理,督促值日生在寒暑假不使用时必须关闭电源、窗户,锁上门。
第五条 学生要爱护寝室里的公共财物不准乱刻、乱写、乱涂、乱画,违者照价赔偿或集体赔偿。
第六条 人人必须爱护公物,遵守规定,人为损坏、破坏或遗失学校财产者除必须照价赔偿外,学校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财产管理纳入班级评比和“文明寝室”评比之中。
第八条 学习生活中不慎损坏,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
第九条 学习生活中不慎损坏,不主动承认,经查获者,按原价二倍赔偿。
第十条 凡故意损坏,或私自拿走,事后主动承认错者,按原价赔偿,给于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凡私自拿走或故意损坏者,本人又不主动承认,经查获者,按原价的三倍赔偿,通知家长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不合理使用学校一切设施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学校将交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3天内,一次付清。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的,原则上在三天之内办好,不得拖延。谁损坏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查不到人,寝室财产应由寝室成员负责赔偿,一经查清,仍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赔偿。在公物赔偿中宿舍管理员可以根据物品损害的程度,评估后要求损害者做出相应的赔偿。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赔偿外,还要纪律处分:
(1)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2)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3)策划、煽动者。
(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四、财产损坏报修流程图
五、以上所有涉及赔偿情况的,如发生拒赔者第一次请家长代缴,第二次取消住宿资格并请家长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以上解释权归织金一中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所有
织金一中学生宿舍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日
织金一中学生寝室财产管理制度
一、寝室财产管理
第一条 爱护房屋、财产等公物,对学生宿舍设施配备采取“签订责任书入住”制度,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经楼层宿管员对其宿舍内的设施进行查验,当设施完好无损或有损已赔偿时,由校产楼层宿管员签署验收单,学生凭验收单到学生宿舍管理处盖章办理离校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只有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给学生毕业证或允许离校。
第二条 学生调换宿舍时,必须提交申请得到宿管中心同意,由宿舍楼层宿管员查验房间后,才能办理调房手续,财产、门窗、设施等如有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原因不明者由全室成员承担赔偿,若属故意损坏者,则进行加倍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学生宿舍门锁等损坏时应及时报向学校宿舍财产管理处进行维修,同时负责交纳相应维修费。或者在宿管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自费向市场购买相同的物品按照宿管中心要求进行修补,但学生必须将一把钥匙交楼层宿管员,学生丢失钥匙时可以向楼管员报告要求自配钥匙(费用自理)。宿舍楼层宿管员必配有每间宿舍钥匙,便于维修和查房。
第四条 学生在住宿过程中发生宿舍门窗、玻璃、床、桌、凳等损坏须到楼层宿管员处登记,属缴费维修的应先责令缴费再维修,由学校宿舍管理处安排维修,无责任人时,由该寝室学生均摊费用进行维修。(可在押金中扣除)
第五条 未经学校宿舍管理处同意,学生不得将房间内财产搬出宿舍外或在宿舍之间调换。否则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六条 学生宿舍楼按住人标准统一配备财产,学生不得改装、拆卸、挪动财产,学生在布置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墨、胶水等致使财产 、墙面破坏,应保持门窗、财产、墙壁的整洁,否则将进行修复赔偿。
第七条 在夏秋季节,为驱蚊点燃蚊香,必须有绝对的安全措施,严禁直接放置在财产及地板上。
第八条 学生宿舍楼的一切设施不得安装、拆改电路,不得在宿舍使用电老虎、电炉、电热毯、电吹风等高功率电器,违者一律没收且不归还。
第九条 公物损坏后应主动向管理员报告并到学校宿舍财产管理处赔偿,若不主动报告,经查出加倍赔偿,如果查不出全寝室人员平摊赔偿。
二、水电土木及维修管理
第一条 学校水电工负责各宿舍线路、配电室及供水供电的安全管理和水电维修。
第二条 学生宿舍水电土木维修按社会化管理对学生人为损坏实行收费维修,学生入住宿舍前查验宿舍内的财产、设施,从入住之日起,学生对室内外财产、设施有质量自然破损问题的及时向楼层宿管员提出登记或提出免费维修要求(人为损坏除外)。
第三条 新生入住前水电正常,配齐财产,为新生保证良好的住宿条件。
第四条 学生在宿舍要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做到离室断电,防止超负荷用电造成跳闸及引起火灾等事故。不准乱拉电线,禁止使用或存放高功率电器、煤气等,查房时一经发现违章用电立即收缴且不归还;节约用水,随手关闭水龙头,禁止用长流水漂洗衣服等,有长流水漂洗衣物的罚款20元,或通知家长替你缴费;禁止破坏供水供电设施,属故意破坏水电设施的照价两倍赔偿并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学生使用的电器除了学校配置外,其余一律不准使用。
第五条 若查寝时,第一次发现水电没有关闭的寝室,全寝室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全寝室人员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发现取消住宿资格。
三、宿舍财产损坏赔偿细则
第一条 寝室经分配或调整后,各班要爱护使用,床架铺板等用具不得随便调换。
第二条 寝室门窗、玻璃要爱护好,确保完好无损。
第三条 寝室门窗、玻璃、墙壁要保持整洁,学生不得在墙壁上、门窗上乱写、乱贴、乱敲、乱画,违者照价赔偿或集体赔偿。
第四条 寝室由宿舍管理员负责管理,督促值日生在寒暑假不使用时必须关闭电源、窗户,锁上门。
第五条 学生要爱护寝室里的公共财物不准乱刻、乱写、乱涂、乱画,违者照价赔偿或集体赔偿。
第六条 人人必须爱护公物,遵守规定,人为损坏、破坏或遗失学校财产者除必须照价赔偿外,学校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财产管理纳入班级评比和“文明寝室”评比之中。
第八条 学习生活中不慎损坏,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
第九条 学习生活中不慎损坏,不主动承认,经查获者,按原价二倍赔偿。
第十条 凡故意损坏,或私自拿走,事后主动承认错者,按原价赔偿,给于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凡私自拿走或故意损坏者,本人又不主动承认,经查获者,按原价的三倍赔偿,通知家长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不合理使用学校一切设施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学校将交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3天内,一次付清。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的,原则上在三天之内办好,不得拖延。谁损坏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查不到人,寝室财产应由寝室成员负责赔偿,一经查清,仍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赔偿。在公物赔偿中宿舍管理员可以根据物品损害的程度,评估后要求损害者做出相应的赔偿。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赔偿外,还要纪律处分:
(1)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2)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3)策划、煽动者。
(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四、财产损坏报修流程图
五、以上所有涉及赔偿情况的,如发生拒赔者第一次请家长代缴,第二次取消住宿资格并请家长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以上解释权归织金一中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所有
织金一中学生宿舍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