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访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智广路
【主持人】 2010-05-19 14:00:00
各位网友,下午好!本期访谈的嘉宾是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智广路。智副局长您好!
【智广路】 2010-05-19 14:01:00
你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2010-05-19 14:02:00
智副局长,《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智广路】 2010-05-19 14:03:00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下面我就简称《规定》了。《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智广路】 2010-05-19 14:06:00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配套规章之一,《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自2004年6月1日实施以来,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港口经营行政管理随着港口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次修订《规定》的目的,就是完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港口管理水平。此外,交通运输部提出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修订《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完善应急清污和相关服务企业的资质认证制度,为形成一批有实力的应急清污队伍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
【主持人】 2010-05-19 14:07:00
智副局长,《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主要修改了哪些部分?
【智广路】 2010-05-19 14:09:00
一是完善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市场准入条件。原《规定》第七条所明确的许可条件适用于各项港口经营业务,申请门槛偏低,已逐渐不能满足港口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要将船舶污染接收服务资质从港口经营资质中单列出来,进一步提高资质要求,以配合我国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需要。《规定》着重对港口经营许可制度中与防治船舶污染关系密切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资质许可制度予以完善。
【智广路】 2010-05-19 14:11:00
二是完善了《港口经营许可证》。这次完善《港口经营许可证》,明确:《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之后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式样。另外,还增加了对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并对有效期满后的延展手续予以明确。
【主持人】 2010-05-19 14:12:00
智副局长,修订后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智广路】 2010-05-19 14:13:00
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在章节上没有大的变动,仍共有六章:
【智广路】 2010-05-19 14:14:00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依据、适用范围、港口经营的分类、港口行政管辖权限、公平竞争的原则。
【智广路】 2010-05-19 14:15:00
第二章资质管理,规定了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提供的
文件和材料、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结果公布形式、证书有效期及延续程序。
【智广路】 2010-05-19 14:17:00
第三章经营管理,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公用设施的职责,港口经营人维护固定基础设施、保障客运服务、保障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在疏港、建立应急体系和组织实施的职责,港口经营人服务和公平竞争、代收代征行政性收费的一般原则,统计和信息报送。
【智广路】 2010-05-19 14:18:00
第四章监督检查,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实施单位、程序等原则。
【智广路】 2010-05-19 14:19:00
第五章法律责任,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内容等等。
【智广路】 2010-05-19 14:20:00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确定、印制,港章报备,本规定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之间的关系、交通运输部的解释权。
【主持人】 2010-05-19 14:21:00
新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具体有哪些新的要求?
【智广路】 2010-05-19 14:23:00
一是《许可证》格式。内容和有效期方面:《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智广路】 2010-05-19 14:24:00
式样和副本方面:规格是B3或A4,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确定是否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智广路】 2010-05-19 14:26:00
证书变更和延续方面: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智广路】 2010-05-19 14:28:00
对《许可证》管理而言,《规定》附则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通知》明确了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核发程序中三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即:交通运输部确定并公布式样,省级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给符合条件的港口经营人。
【智广路】 2010-05-19 14:30:00
二是港口设施设备管理。港口设施设备是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是港口经营行政许可中对港口经营人的一项重要要求,《港口法》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都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我们在修改《规定》时,在《许可证》中增加了港口设施设备的项目。
【智广路】 2010-05-19 14:32:00
三是港口经营人的地域管理。以前的《许可证》上,都没有对港口经营人有地域的限制,但是港口经营行政管理是有地域性的,港口行政许可必须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区域相符,即港口经营人只能在本港口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不允许跨地区经营。
【智广路】 2010-05-19 14:35:00
四是港口试运行管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规定,港口工
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尾留工程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交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一般工程要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
【智广路】 2010-05-19 14:37:00
根据部有关规定,《通知》进一步作了明确: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凭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核发一次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
【智广路】 2010-05-19 14:41:00
五是外商投资港口经营管理。《港口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也没有对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港口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港口经营人肩负着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运输的重大责任,也要履行抢险救灾、保障国防建设急需物资港口作业的职责。目前,我国主要的集装箱码头都有外资进入,开放程度较高。为了加强管理,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智广路】 2010-05-19 14:43:00
需要解释的是,这是一项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是部、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权限仍然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许可前,要履行内部管理程序,在部省市三级港口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对有外商投资的港口经营人发给《经营许可证》。
【主持人】 2010-05-19 14:44:00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港口安全管理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智广路】 2010-05-19 14:46:00
《港口法》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规定对监督检查做了进一步规定,并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法》和《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智广路】 2010-05-19 14:48:00
《规定》修订了一项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内容,在第七条增加了一个行政许可条件:“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第七条是市场准入的条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要仔细审查这一项。而且要结合即将发布的交通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一起执行。
【主持人】 2010-05-19 14:49:00
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智局长!
【智广路】 2010-05-19 14:50:00
谢谢大家!
解读《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访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智广路
【主持人】 2010-05-19 14:00:00
各位网友,下午好!本期访谈的嘉宾是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智广路。智副局长您好!
【智广路】 2010-05-19 14:01:00
你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2010-05-19 14:02:00
智副局长,《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智广路】 2010-05-19 14:03:00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下面我就简称《规定》了。《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智广路】 2010-05-19 14:06:00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配套规章之一,《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自2004年6月1日实施以来,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港口经营行政管理随着港口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次修订《规定》的目的,就是完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港口管理水平。此外,交通运输部提出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修订《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完善应急清污和相关服务企业的资质认证制度,为形成一批有实力的应急清污队伍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
【主持人】 2010-05-19 14:07:00
智副局长,《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主要修改了哪些部分?
【智广路】 2010-05-19 14:09:00
一是完善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市场准入条件。原《规定》第七条所明确的许可条件适用于各项港口经营业务,申请门槛偏低,已逐渐不能满足港口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要将船舶污染接收服务资质从港口经营资质中单列出来,进一步提高资质要求,以配合我国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需要。《规定》着重对港口经营许可制度中与防治船舶污染关系密切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资质许可制度予以完善。
【智广路】 2010-05-19 14:11:00
二是完善了《港口经营许可证》。这次完善《港口经营许可证》,明确:《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之后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式样。另外,还增加了对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并对有效期满后的延展手续予以明确。
【主持人】 2010-05-19 14:12:00
智副局长,修订后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智广路】 2010-05-19 14:13:00
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在章节上没有大的变动,仍共有六章:
【智广路】 2010-05-19 14:14:00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依据、适用范围、港口经营的分类、港口行政管辖权限、公平竞争的原则。
【智广路】 2010-05-19 14:15:00
第二章资质管理,规定了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提供的
文件和材料、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结果公布形式、证书有效期及延续程序。
【智广路】 2010-05-19 14:17:00
第三章经营管理,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公用设施的职责,港口经营人维护固定基础设施、保障客运服务、保障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在疏港、建立应急体系和组织实施的职责,港口经营人服务和公平竞争、代收代征行政性收费的一般原则,统计和信息报送。
【智广路】 2010-05-19 14:18:00
第四章监督检查,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实施单位、程序等原则。
【智广路】 2010-05-19 14:19:00
第五章法律责任,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内容等等。
【智广路】 2010-05-19 14:20:00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确定、印制,港章报备,本规定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之间的关系、交通运输部的解释权。
【主持人】 2010-05-19 14:21:00
新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具体有哪些新的要求?
【智广路】 2010-05-19 14:23:00
一是《许可证》格式。内容和有效期方面:《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智广路】 2010-05-19 14:24:00
式样和副本方面:规格是B3或A4,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确定是否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智广路】 2010-05-19 14:26:00
证书变更和延续方面: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智广路】 2010-05-19 14:28:00
对《许可证》管理而言,《规定》附则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通知》明确了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核发程序中三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即:交通运输部确定并公布式样,省级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给符合条件的港口经营人。
【智广路】 2010-05-19 14:30:00
二是港口设施设备管理。港口设施设备是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是港口经营行政许可中对港口经营人的一项重要要求,《港口法》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都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我们在修改《规定》时,在《许可证》中增加了港口设施设备的项目。
【智广路】 2010-05-19 14:32:00
三是港口经营人的地域管理。以前的《许可证》上,都没有对港口经营人有地域的限制,但是港口经营行政管理是有地域性的,港口行政许可必须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区域相符,即港口经营人只能在本港口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不允许跨地区经营。
【智广路】 2010-05-19 14:35:00
四是港口试运行管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规定,港口工
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尾留工程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交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一般工程要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
【智广路】 2010-05-19 14:37:00
根据部有关规定,《通知》进一步作了明确: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凭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核发一次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
【智广路】 2010-05-19 14:41:00
五是外商投资港口经营管理。《港口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也没有对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港口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港口经营人肩负着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运输的重大责任,也要履行抢险救灾、保障国防建设急需物资港口作业的职责。目前,我国主要的集装箱码头都有外资进入,开放程度较高。为了加强管理,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智广路】 2010-05-19 14:43:00
需要解释的是,这是一项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是部、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权限仍然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许可前,要履行内部管理程序,在部省市三级港口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对有外商投资的港口经营人发给《经营许可证》。
【主持人】 2010-05-19 14:44:00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港口安全管理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智广路】 2010-05-19 14:46:00
《港口法》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规定对监督检查做了进一步规定,并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法》和《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智广路】 2010-05-19 14:48:00
《规定》修订了一项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内容,在第七条增加了一个行政许可条件:“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第七条是市场准入的条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要仔细审查这一项。而且要结合即将发布的交通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一起执行。
【主持人】 2010-05-19 14:49:00
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智局长!
【智广路】 2010-05-19 14:50:00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