哮喘诊断标准:
1.反复喘息、咳嗽、气促、胸闷,多与接触变应原、冷空气、物理、化学性刺激、呼吸道感染、运动以及过度通气(如大笑和哭闹)等有关,常在夜间和(或)凌晨发作或加剧。
2.发作时双肺可闻及散在或弥漫性,以呼气相为主的哮鸣音,呼气相延长。
3.上述症状和体征经抗哮喘治疗有效,或自行缓解。
4.除外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喘息、咳嗽、气促和胸闷。
5.临床表现不典型者(如无明显喘息或哮鸣音),应至少具备以下1项:
(1)证实存在可逆性气流受限:①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吸人速效β2受体激动剂(如沙丁胺醇压力定量气雾剂200—400 ug)后15 min第一秒用力呼气量(FEV,)增加≥12%;②抗炎治疗后肺通气功能改善:给予吸人糖皮质激素和(或)抗白三烯药物治疗4~8周,FEV1增加≥12%;
(2)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3)最大呼气峰流量(PEF)日间变异率(连续监测2周)≥13%。
符合第1~4条或第4、5条者,可诊断为哮喘。
喘息儿童如具有以下临床特点时高度提示哮喘的诊断:
(1)多于每月1次的频繁发作性喘息;
(2)活动诱发的咳嗽或喘息;
(3)非病毒感染导致的间歇性夜间咳嗽;
(4)喘息症状持续至3岁以后;
(5)抗哮喘治疗有效,但停药后又复发。如怀疑哮喘诊断,可尽早参照哮喘治疗方案开始试验性治疗,并定期评估治疗反应,如治疗4— 8周无明显疗效,建议停药并作进一步诊断评估。另外,大部分学龄前喘息儿童预后良好,其哮喘样症状随年龄增长可能自然缓解,对这些患儿必须定期(3~6个月)重新评估,以判断是否需要继续抗哮喘 治疗。
咳嗽变异性哮喘(CVA)的诊断:
1.咳嗽持续>4周,常在运动、夜间和(或)凌晨发作或加重,以干咳为主,不伴有喘息;
2.临床上无感染征象,或经较长时间抗生素治疗无效;
3.抗哮喘药物诊断性治疗有效;
4.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慢性咳嗽;
5.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和(或)PEF 日间变异率(连续监测2周)≥13%;
6.个人或一、二级亲属过敏性疾病史,或变应原检测阳性。 以上第1~4项为诊断基本条件。
哮喘诊断标准:
1.反复喘息、咳嗽、气促、胸闷,多与接触变应原、冷空气、物理、化学性刺激、呼吸道感染、运动以及过度通气(如大笑和哭闹)等有关,常在夜间和(或)凌晨发作或加剧。
2.发作时双肺可闻及散在或弥漫性,以呼气相为主的哮鸣音,呼气相延长。
3.上述症状和体征经抗哮喘治疗有效,或自行缓解。
4.除外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喘息、咳嗽、气促和胸闷。
5.临床表现不典型者(如无明显喘息或哮鸣音),应至少具备以下1项:
(1)证实存在可逆性气流受限:①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吸人速效β2受体激动剂(如沙丁胺醇压力定量气雾剂200—400 ug)后15 min第一秒用力呼气量(FEV,)增加≥12%;②抗炎治疗后肺通气功能改善:给予吸人糖皮质激素和(或)抗白三烯药物治疗4~8周,FEV1增加≥12%;
(2)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3)最大呼气峰流量(PEF)日间变异率(连续监测2周)≥13%。
符合第1~4条或第4、5条者,可诊断为哮喘。
喘息儿童如具有以下临床特点时高度提示哮喘的诊断:
(1)多于每月1次的频繁发作性喘息;
(2)活动诱发的咳嗽或喘息;
(3)非病毒感染导致的间歇性夜间咳嗽;
(4)喘息症状持续至3岁以后;
(5)抗哮喘治疗有效,但停药后又复发。如怀疑哮喘诊断,可尽早参照哮喘治疗方案开始试验性治疗,并定期评估治疗反应,如治疗4— 8周无明显疗效,建议停药并作进一步诊断评估。另外,大部分学龄前喘息儿童预后良好,其哮喘样症状随年龄增长可能自然缓解,对这些患儿必须定期(3~6个月)重新评估,以判断是否需要继续抗哮喘 治疗。
咳嗽变异性哮喘(CVA)的诊断:
1.咳嗽持续>4周,常在运动、夜间和(或)凌晨发作或加重,以干咳为主,不伴有喘息;
2.临床上无感染征象,或经较长时间抗生素治疗无效;
3.抗哮喘药物诊断性治疗有效;
4.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慢性咳嗽;
5.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和(或)PEF 日间变异率(连续监测2周)≥13%;
6.个人或一、二级亲属过敏性疾病史,或变应原检测阳性。 以上第1~4项为诊断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