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5
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 )农银高保个借字( )第 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
担保人(全称):(1)
(2)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
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借款提供担保。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其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在此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贷款人发放借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
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按借款凭证约定的执行利率计
息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
月1日起, 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借款凭证确定的浮动
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凭证确定
的浮动幅度=[(借款凭证载明的执行利率/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
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100%。
第三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
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
已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 划款方式
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
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账号/银行卡号 )。
第五条 还款
1、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
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
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
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 分期还款的,按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月/次季开始还款,
还款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可采用以下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A 、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 借款期数
借款期数(1+期利率) -1每期还款额=
B 、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 ×期利率 借款期数
(4)其他还款方式:
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四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
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
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
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
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
押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
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
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
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
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
6、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
(1)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2)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
之(大写) 计收利息。
2、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3、分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先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再归还其他款项。
部分提前还款的,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担保
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
1、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
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
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
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
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5)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
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
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
(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详见编号为 的抵押清单) 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
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抵押
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押财产处臵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
用。
(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
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
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
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
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
三人提存。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
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
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
使抵押权。
(8)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
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
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9)抵押人须按贷款人要求对抵押物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
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在本合同项下债务
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保险中断的,贷
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有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因中断或撤销保险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抵押人承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
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
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0)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
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为
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臵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3、最高额质押担保的:
(1)出质人同意以下列权利凭证项下权利 (详见编
号为 的质押凭证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质
押担保。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及孳息。担保范围包括本合
同项下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质押权利处臵费、
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质押凭证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2)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借款本息时:
1、对质押凭证已到期的,贷款人可以直接处臵该凭证项下权利抵偿借
款本息。质押凭证未到期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办理提前支取或兑付
手续清偿债务;未办理提前支取或兑付的,贷款人不得自行处臵未到期质
押凭证。外币存单按照处臵当日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贷款
人处臵质押凭证项下权利时,无须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密码
等即可办理。
2、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3、贷款人处臵质押凭证项下权利抵偿借款后的剩余款项应退还出质
人;借款不足受偿的,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3)出质人承诺:
1、质押凭证项下权利无争议;
2、如以存款时约定为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出质的,出质人承
诺自出质之日起放弃自动转存。如出质的存单为存本取息的,质押期间停
止取息,待借款本息清偿后再按正常手续支付利息,不计复利;
3、质押凭证为两张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臵其中任一或各
个质押凭证项下权利;
4、同意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权利的止付;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4)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 年 月 日由出质人交付质
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
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
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
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
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
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
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
写) 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
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
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
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
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
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
权的费用。
8、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
偿: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
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费用的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
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
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
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
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每笔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担保人。
3、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
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
下降;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足以影响贷
款人实现抵押权。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负责人
邮政编码: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担保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5
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 )农银高保个借字( )第 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
担保人(全称):(1)
(2)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
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借款提供担保。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其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在此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贷款人发放借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
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按借款凭证约定的执行利率计
息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
月1日起, 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借款凭证确定的浮动
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凭证确定
的浮动幅度=[(借款凭证载明的执行利率/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
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100%。
第三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
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
已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 划款方式
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
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账号/银行卡号 )。
第五条 还款
1、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
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
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
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 分期还款的,按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月/次季开始还款,
还款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可采用以下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A 、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 借款期数
借款期数(1+期利率) -1每期还款额=
B 、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 ×期利率 借款期数
(4)其他还款方式:
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四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
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
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
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
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
押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
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
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
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
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
6、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
(1)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2)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
之(大写) 计收利息。
2、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3、分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先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再归还其他款项。
部分提前还款的,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担保
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
1、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
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
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
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
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5)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
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
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
(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详见编号为 的抵押清单) 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
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抵押
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押财产处臵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
用。
(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
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
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
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
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
三人提存。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
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
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
使抵押权。
(8)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
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
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9)抵押人须按贷款人要求对抵押物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
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在本合同项下债务
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保险中断的,贷
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有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因中断或撤销保险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抵押人承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
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
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0)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
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为
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臵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3、最高额质押担保的:
(1)出质人同意以下列权利凭证项下权利 (详见编
号为 的质押凭证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质
押担保。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及孳息。担保范围包括本合
同项下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质押权利处臵费、
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质押凭证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2)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借款本息时:
1、对质押凭证已到期的,贷款人可以直接处臵该凭证项下权利抵偿借
款本息。质押凭证未到期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办理提前支取或兑付
手续清偿债务;未办理提前支取或兑付的,贷款人不得自行处臵未到期质
押凭证。外币存单按照处臵当日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贷款
人处臵质押凭证项下权利时,无须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密码
等即可办理。
2、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3、贷款人处臵质押凭证项下权利抵偿借款后的剩余款项应退还出质
人;借款不足受偿的,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3)出质人承诺:
1、质押凭证项下权利无争议;
2、如以存款时约定为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出质的,出质人承
诺自出质之日起放弃自动转存。如出质的存单为存本取息的,质押期间停
止取息,待借款本息清偿后再按正常手续支付利息,不计复利;
3、质押凭证为两张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臵其中任一或各
个质押凭证项下权利;
4、同意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权利的止付;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4)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 年 月 日由出质人交付质
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
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
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
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
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
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
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
写) 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
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
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
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
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
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
权的费用。
8、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
偿: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
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费用的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
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
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
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
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每笔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担保人。
3、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
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
下降;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足以影响贷
款人实现抵押权。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负责人
邮政编码: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担保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