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总结

填空

1.1、城乡规划管理的系统构成:1.2

1.3、表,同样具有积极主动性,能够反作用于规划管理人员

1.4、.规划管理中介由三方面构成:权利、规则、组织

1.5、.城乡规划管理环境的构成:1.6、城乡规划管理严格执行,要贯彻执行 违法行政必追究 的原则.

2.1

2.2、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进行的综合管理。

2.3加的总和,也不是行政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的简单联合,而是所有行政人员和各个组成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

2.4、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行政组织系统内国家行政机关的组合方式,包括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2.5

2.6

2.7

2.8、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公正,合乎理性。

2.9的行为。

2.10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1

3.2、《城乡规划法》“一书三证”:即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法律凭证来实施城乡规划,建立规划管理制度的明确规定。

6.1,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

6.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操作要求进行,前提,法定程序为主线,审查为重点的工作原则.

6.3、土地使用强度是通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两个指标来控制的.

6.4.

6.5、

7.1措施。

7.2、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可以划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类型。

7.3

7.4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一种救济制度。

7.5、国家赔偿以支付现金为主要方式。

7.6

1.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是国家政府机关为实施一定时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目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运用国家法定的权利,制定城乡规划并对城乡规划区、乡村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检核进行组织、控制、协调、引导、决策、和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活动的过程。

2.1、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2.2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3.1、城乡规划法规的概念:城乡规划法规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指定的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3.2、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4.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1、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在城乡规划编制完成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向法定的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规划报批申请,法定的审批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并批准城乡规划的行政管理工作。

5.2、城乡规划的修改:是指城乡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产生新情况和新问题,按照实际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所规定的空间布局和各项内容进行局部的或重大的变更。

6.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乡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6.2、乡村规划管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乡、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称为乡村规划管理。

7.1、城乡规划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城乡规划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被申请人的领导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行政行为依法并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1、城乡规划管理的特性:除了具有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还具有:(1)服务性与制约性(2)宏观性与制约性(3)专业性与综合型(4)阶段性与长期性

1.2、系统管理原则:

(1)要强调城乡规划管理的整体效应 (2)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系统内部的协调性

(3)注重城乡系统对外界环境的适应性(4)必须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系统的信息反馈网络

1.3、城乡规划决策特点:

(1)一是城乡规划管理决策对象的确定性;

(2)二是城乡规划管理决策的实践性;

(3)三是城乡规划管理决策的选优性。

2.1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要合乎实体发,还要合乎程序法。他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2.2、行政救济:是国家保障人民权益的制度。行政救济的形式有多种:如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3.1、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条件: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3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h㎡;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

4.1、行政许可的基本特性:

(1)行政主体的法定性。

(2)行政许可属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多样性。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4.2、乙级资质业务范围: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业务范围: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二,详细规划的编制;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四,集镇和村镇规划。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范围:承担《资质证书》所允许的规划业务,并须向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任务:

(1)保证城乡规划实施,落实建设项目

(2)依法建设城乡,优化城乡布局

(3)宏观调控城乡建设,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4)综合协调,促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6.2、乡规划、村庄规划管理的内容:

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7.1、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要点

责令改正;一行为不两罚款;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追究违法行为的期限。

1、如何优化城乡规划决策

(1)优化决策结构。做到信息系统,智囊系统,决策系统三者的良好分工与合作

(2)提高决策技术。掌握现代化的决策技术,硬技术与软技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形成整体,不可分离,不可偏废

(3)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城乡规划的决策影响深远,一经实施将无法更正,决策必须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3、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立了城乡统筹的城乡规划体系,有利于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将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发展统筹考虑,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均衡化。

(2)合理布局原则。编制城乡规划,要从实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平性,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利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效率方面,综合研究城镇布局问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市、镇、乡和村庄的有序健康发展。

(3)节约土地与原则。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切实改变铺张浪费的用地观念和用地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合理调整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与效益,促进产业协调发展。

(4)集约发展原则。充分认识我国当前资源短缺和环境容量压力的基本国情,认真分析城镇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促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5)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依据法定事权及时制定城乡规划;二是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三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充分法定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指导和调控,促进城乡社会有序发展。

填空

1.1、城乡规划管理的系统构成:1.2

1.3、表,同样具有积极主动性,能够反作用于规划管理人员

1.4、.规划管理中介由三方面构成:权利、规则、组织

1.5、.城乡规划管理环境的构成:1.6、城乡规划管理严格执行,要贯彻执行 违法行政必追究 的原则.

2.1

2.2、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进行的综合管理。

2.3加的总和,也不是行政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的简单联合,而是所有行政人员和各个组成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

2.4、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行政组织系统内国家行政机关的组合方式,包括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2.5

2.6

2.7

2.8、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公正,合乎理性。

2.9的行为。

2.10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1

3.2、《城乡规划法》“一书三证”:即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法律凭证来实施城乡规划,建立规划管理制度的明确规定。

6.1,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

6.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操作要求进行,前提,法定程序为主线,审查为重点的工作原则.

6.3、土地使用强度是通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两个指标来控制的.

6.4.

6.5、

7.1措施。

7.2、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可以划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类型。

7.3

7.4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一种救济制度。

7.5、国家赔偿以支付现金为主要方式。

7.6

1.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是国家政府机关为实施一定时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目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运用国家法定的权利,制定城乡规划并对城乡规划区、乡村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检核进行组织、控制、协调、引导、决策、和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活动的过程。

2.1、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2.2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3.1、城乡规划法规的概念:城乡规划法规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指定的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3.2、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4.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1、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在城乡规划编制完成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向法定的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规划报批申请,法定的审批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并批准城乡规划的行政管理工作。

5.2、城乡规划的修改:是指城乡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产生新情况和新问题,按照实际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所规定的空间布局和各项内容进行局部的或重大的变更。

6.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乡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6.2、乡村规划管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乡、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称为乡村规划管理。

7.1、城乡规划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城乡规划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被申请人的领导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行政行为依法并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1、城乡规划管理的特性:除了具有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还具有:(1)服务性与制约性(2)宏观性与制约性(3)专业性与综合型(4)阶段性与长期性

1.2、系统管理原则:

(1)要强调城乡规划管理的整体效应 (2)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系统内部的协调性

(3)注重城乡系统对外界环境的适应性(4)必须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系统的信息反馈网络

1.3、城乡规划决策特点:

(1)一是城乡规划管理决策对象的确定性;

(2)二是城乡规划管理决策的实践性;

(3)三是城乡规划管理决策的选优性。

2.1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要合乎实体发,还要合乎程序法。他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2.2、行政救济:是国家保障人民权益的制度。行政救济的形式有多种:如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3.1、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条件: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3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h㎡;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

4.1、行政许可的基本特性:

(1)行政主体的法定性。

(2)行政许可属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多样性。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4.2、乙级资质业务范围: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业务范围: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二,详细规划的编制;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四,集镇和村镇规划。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范围:承担《资质证书》所允许的规划业务,并须向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任务:

(1)保证城乡规划实施,落实建设项目

(2)依法建设城乡,优化城乡布局

(3)宏观调控城乡建设,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4)综合协调,促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6.2、乡规划、村庄规划管理的内容:

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7.1、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要点

责令改正;一行为不两罚款;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追究违法行为的期限。

1、如何优化城乡规划决策

(1)优化决策结构。做到信息系统,智囊系统,决策系统三者的良好分工与合作

(2)提高决策技术。掌握现代化的决策技术,硬技术与软技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形成整体,不可分离,不可偏废

(3)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城乡规划的决策影响深远,一经实施将无法更正,决策必须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3、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立了城乡统筹的城乡规划体系,有利于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将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发展统筹考虑,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均衡化。

(2)合理布局原则。编制城乡规划,要从实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平性,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利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效率方面,综合研究城镇布局问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市、镇、乡和村庄的有序健康发展。

(3)节约土地与原则。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切实改变铺张浪费的用地观念和用地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合理调整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与效益,促进产业协调发展。

(4)集约发展原则。充分认识我国当前资源短缺和环境容量压力的基本国情,认真分析城镇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促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5)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依据法定事权及时制定城乡规划;二是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三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充分法定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指导和调控,促进城乡社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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