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等级考试 办税实务知识点(二)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 的具体纳税地点。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的纳税地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机构所在地纳税,即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劳务提供地纳税,即纳税人向劳务提供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如减免税。广义而言,税收优惠还包括一切能使纳税人得到的财务上的好处,如投资抵免、亏损的结转等。减免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减免税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是减率,即对征税对象的税率减少多少或减到多少; 二是减额,即直接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到一个固定的数额。
免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征。
2. 起征点和免征额
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又称“征税起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后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不管征税对象税额的大小均按免征额免税,仅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国家开征的每一种税都有纳税期限的规定。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形式。
1. 按期纳税
即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期纳税。按期纳税的纳税间隔期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和1个季度,共7中。纳税人的具体纳税间隔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核定。
2. 按次纳税
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果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以及临时经营者,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均采取按次纳税的办法。
3.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如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分期预缴一般是按月或按季预缴。这是为了对按年度计算税款的税种及时、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而采取的一种纳税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的确定还涉及到两个相关的法律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了时间才能确定属于哪一个纳税期间。如增值税采取直接收款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缴库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将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时间。如以1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15日内申报纳税;以其
他间隔期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采取哪种形式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同征税对象的性质有着密切关系。一般来说,商品课税大都采取“按期纳税”形式; 所得课税采取“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形式。无论采取那种形式,如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节假日,都可以顺延。
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具体如下: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 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设立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征收与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加强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意识。
设立税务登记的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规程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1. 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2. 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纳税人应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 开立银行账户;
(2)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 领购发票;
(5)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 办理停业、歇业;
(7)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 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和换证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1) 税务登记验换证的程序、内容
凡在税务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的有效性。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a.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税务机关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一致,如不一致,告知纳税人首先变更税务登记内容。
(2)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验换证的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复核条件的当场办结。
4.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证明、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登报声明作废; 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遗失报告表》填写的是否完整正确,印章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财税等级考试 办税实务知识点(二)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 的具体纳税地点。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的纳税地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机构所在地纳税,即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劳务提供地纳税,即纳税人向劳务提供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如减免税。广义而言,税收优惠还包括一切能使纳税人得到的财务上的好处,如投资抵免、亏损的结转等。减免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减免税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是减率,即对征税对象的税率减少多少或减到多少; 二是减额,即直接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到一个固定的数额。
免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征。
2. 起征点和免征额
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又称“征税起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后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不管征税对象税额的大小均按免征额免税,仅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国家开征的每一种税都有纳税期限的规定。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形式。
1. 按期纳税
即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期纳税。按期纳税的纳税间隔期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和1个季度,共7中。纳税人的具体纳税间隔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核定。
2. 按次纳税
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果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以及临时经营者,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均采取按次纳税的办法。
3.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如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分期预缴一般是按月或按季预缴。这是为了对按年度计算税款的税种及时、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而采取的一种纳税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的确定还涉及到两个相关的法律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了时间才能确定属于哪一个纳税期间。如增值税采取直接收款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缴库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将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时间。如以1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15日内申报纳税;以其
他间隔期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采取哪种形式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同征税对象的性质有着密切关系。一般来说,商品课税大都采取“按期纳税”形式; 所得课税采取“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形式。无论采取那种形式,如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节假日,都可以顺延。
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具体如下: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 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设立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征收与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加强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意识。
设立税务登记的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规程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1. 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2. 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纳税人应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 开立银行账户;
(2)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 领购发票;
(5)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 办理停业、歇业;
(7)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 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和换证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1) 税务登记验换证的程序、内容
凡在税务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的有效性。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a.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税务机关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一致,如不一致,告知纳税人首先变更税务登记内容。
(2)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验换证的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复核条件的当场办结。
4.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证明、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登报声明作废; 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遗失报告表》填写的是否完整正确,印章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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