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183FS-001
下发日期:年月日 编制部门:
批 准 人: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场所基本要求
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管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场所(以下简称体检鉴定场所),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建立并完善满足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实际工作需要,促进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制定本咨询通告。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规范管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的工作场所和医疗机构提供的体检鉴定场所。
民用航空体检鉴定是指颁发“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及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客舱乘务员、空中警察和航空安全员等所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鉴定(以下简称体检鉴定)。
3 体检鉴定场所一般要求
3.1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基本要求;相关标准可比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专科门诊部标准。
3.2 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体检鉴定场所及候检区域。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场所内各功能区域环境至少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设立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等医疗机构中的体检鉴定场所,应当设立与就诊患者医疗区相对分开的职业健康体检鉴定专用通道,各体检鉴定功能区域及流程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就诊患者活动的交叉。
3.3 体检鉴定的各检查室应当具备计算机网络及互连网连接功能。
3.4 应当整洁明亮、舒适安静、清洁卫生;符合医疗机构环境要求;应当具有满足受检人数需要的卫生间;应当具有相应程序和措施,对体检鉴定中产生的固(液)体废弃物按照医用垃圾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
3.5 在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体检鉴定机构)证书或依据本咨询通告申请并获得的《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
4 体检鉴定场所功能区域
4.1 体检鉴定场所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功能区域:
(a)候检区;
(b)体检区;
(c)辅检区;
(d)办公区。
4.2 候检区应当至少包括体检鉴定人员(以下简称受检人)填写表单、登记分检、等候休息、航空医师临时工作站等场地或区域。
候检区内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使受检人方便获得以下信息:
(a)体检鉴定场所各功能区域布局;
(b)各科和辅助检查室等位置;
(c)体检鉴定流程;
(d)体检鉴定注意事项;
(e)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鉴定相关规章规定。
4.3 体检区应当至少包括主检医师办公室、内科检查室、外科检查室、耳鼻咽喉科检查室、眼科检查室。
体检区内各科室应当:
(a)悬挂体检流程、体检医师职责、科室管理责任制等; (b)配备的体检鉴定相关设施设备和医疗器械至少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c)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具备温度控制、照明和紫外线消毒设备,有专用洗手设施。
4.4 办公区应当至少包括体检医师办公、体检资料和健康档案管理、体检鉴定会诊讨论的场地。
4.6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在候检区或办公区设立临时餐饮点,以便向受检人提供早餐服务;提供的早餐应当由具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工制作或是符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合法出售的预包装食品。
5 体检鉴定场所的监督
5.1 民航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体检鉴定场所的监督管理,制订场所设立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标准和要求。
5.2 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地区体检鉴定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所辖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关于体检鉴定场所的申请、审核和批准;协助和指导体检鉴定场所的设立和完善;督促体检鉴定机构规范开展体检鉴定工作。
体检鉴定场所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审核和批准时间为:每年2月和8月。
5.3 体检鉴定机构在申请或连任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时,其体检鉴定场所必须符合本咨询通告的要求,并按照第5.4条规定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其体检鉴定场所的审核批准与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审批工作一并进行。审核批准后颁发的《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不再另行颁发《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式
样见附件三)。
5.4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体检鉴定场所的,应当向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备案后,颁发《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有效期四年,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持有的《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申请体检鉴定场所的,应当按照第5.4.2条规定于证书有效期满前60日提出复验/换证申请。
体检鉴定场所发生重大变动(如名称、地址、负责人、管理体制、建筑主体、平面布局、功能区设置等),应当按照第5.4.3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
5.4.1 首次申请办证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a)《体检鉴定场所申请书》(式样见附件四);
(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c) 建设项目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候检区、体检区、办公区等各功能分区平面图、体检鉴定和办公设备布局、其他服务设施布局等),平面布局图要求提供蓝图或电脑打印图,标明尺寸、面积等信息;
(d) 体检鉴定、辅助检查、消毒和办公设备清单; (e) 体检鉴定流程图;
(f) 体检鉴定场所管理制度、体检鉴定设施设备和仪器
管理制度。
5.4.2 复验或换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a)《体检鉴定场所申请书》;
(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c) 原《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副本原件; (d) 建筑项目或平面布局、各功能区域等有改动的,需提供改动后建筑蓝图(或打印图)、平面布局图并标明尺寸、面积等;
(e) 体检鉴定、辅助检查及消毒设备中需进行年度校验的,提供校验合格证明;上述设备有变动或更新的,需提供变动或更新后的设备清单;
(f) 体检鉴定场所及设施设备、仪器管理制度、体检鉴定流程等有改动的,需提供修订后的正式文本材料。
5.4.3 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a)《体检鉴定场所申请书》;
(b) 原《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副本原件; (c) 建筑项目或平面布局、各功能区域等发生改动的,需提供改动后建筑蓝图(或打印图)、平面布局图并标明尺寸、面积等;
(d) 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动的,需提供已变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e) 管理体制发生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的由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颁发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单位性质、资质或管理的证明文件。
5.4.4 提交材料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a) 所有申报资料必须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并每张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负责人)逐页签名;
(b) 表格填写的内容必须用电脑打印,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c) 按提供资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装订,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d) 办理体检鉴定场所证书过程中,可根据规章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办者补充相关材料。
5.5 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方)收到申请后,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未提交规定材料或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之其需补充的所有材料,待材料补充齐全后予以受理。
局方受理后应当根据CCAR-183部和本咨询通告,对申请的体检鉴定场所进行实地察看和审核。实地审核时间不得超过受理后15个工作日。
经材料审核及实地察看,符合CCAR-183部和本咨询通告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对体检鉴定场所申请人颁发《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
5.6 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将体检鉴定场
所的监督检查纳入本辖区航空卫生监察计划,定期对辖区内体检鉴定场所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场地环境以及体检鉴定机构在其场所实施体检鉴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于每年12月,将本辖区内体检鉴定场所工作情况上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6 体检鉴定场所的应用
6.1 各体检鉴定机构实施体检鉴定工作时,必须在经审核批准的体检鉴定场所内进行。
6.2 各体检鉴定机构需在医疗执业登记地以外的其他地区进行体检鉴定的,应当至少在体检鉴定开始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包括体检鉴定时间、地点、工作任务、性质等情况)备案,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函告拟前往地区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体检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前往地区局方安排的经批准的体检鉴定场所进行体检鉴定,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6.3 体检鉴定场所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有效期间,持续保持体检鉴定场所符合实施航空体检鉴定的要求和条件,并接受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附件一 体检鉴定各功能区域环境要求
附件二 体检鉴定设施设备和医疗器械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183FS-001
下发日期:年月日 编制部门:
批 准 人: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场所基本要求
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管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场所(以下简称体检鉴定场所),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建立并完善满足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实际工作需要,促进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制定本咨询通告。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规范管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的工作场所和医疗机构提供的体检鉴定场所。
民用航空体检鉴定是指颁发“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及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客舱乘务员、空中警察和航空安全员等所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鉴定(以下简称体检鉴定)。
3 体检鉴定场所一般要求
3.1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基本要求;相关标准可比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专科门诊部标准。
3.2 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体检鉴定场所及候检区域。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场所内各功能区域环境至少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设立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等医疗机构中的体检鉴定场所,应当设立与就诊患者医疗区相对分开的职业健康体检鉴定专用通道,各体检鉴定功能区域及流程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就诊患者活动的交叉。
3.3 体检鉴定的各检查室应当具备计算机网络及互连网连接功能。
3.4 应当整洁明亮、舒适安静、清洁卫生;符合医疗机构环境要求;应当具有满足受检人数需要的卫生间;应当具有相应程序和措施,对体检鉴定中产生的固(液)体废弃物按照医用垃圾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
3.5 在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体检鉴定机构)证书或依据本咨询通告申请并获得的《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
4 体检鉴定场所功能区域
4.1 体检鉴定场所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功能区域:
(a)候检区;
(b)体检区;
(c)辅检区;
(d)办公区。
4.2 候检区应当至少包括体检鉴定人员(以下简称受检人)填写表单、登记分检、等候休息、航空医师临时工作站等场地或区域。
候检区内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使受检人方便获得以下信息:
(a)体检鉴定场所各功能区域布局;
(b)各科和辅助检查室等位置;
(c)体检鉴定流程;
(d)体检鉴定注意事项;
(e)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鉴定相关规章规定。
4.3 体检区应当至少包括主检医师办公室、内科检查室、外科检查室、耳鼻咽喉科检查室、眼科检查室。
体检区内各科室应当:
(a)悬挂体检流程、体检医师职责、科室管理责任制等; (b)配备的体检鉴定相关设施设备和医疗器械至少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c)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具备温度控制、照明和紫外线消毒设备,有专用洗手设施。
4.4 办公区应当至少包括体检医师办公、体检资料和健康档案管理、体检鉴定会诊讨论的场地。
4.6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在候检区或办公区设立临时餐饮点,以便向受检人提供早餐服务;提供的早餐应当由具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工制作或是符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合法出售的预包装食品。
5 体检鉴定场所的监督
5.1 民航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体检鉴定场所的监督管理,制订场所设立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标准和要求。
5.2 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地区体检鉴定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所辖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关于体检鉴定场所的申请、审核和批准;协助和指导体检鉴定场所的设立和完善;督促体检鉴定机构规范开展体检鉴定工作。
体检鉴定场所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审核和批准时间为:每年2月和8月。
5.3 体检鉴定机构在申请或连任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时,其体检鉴定场所必须符合本咨询通告的要求,并按照第5.4条规定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其体检鉴定场所的审核批准与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审批工作一并进行。审核批准后颁发的《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不再另行颁发《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式
样见附件三)。
5.4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体检鉴定场所的,应当向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备案后,颁发《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有效期四年,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持有的《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申请体检鉴定场所的,应当按照第5.4.2条规定于证书有效期满前60日提出复验/换证申请。
体检鉴定场所发生重大变动(如名称、地址、负责人、管理体制、建筑主体、平面布局、功能区设置等),应当按照第5.4.3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
5.4.1 首次申请办证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a)《体检鉴定场所申请书》(式样见附件四);
(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c) 建设项目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候检区、体检区、办公区等各功能分区平面图、体检鉴定和办公设备布局、其他服务设施布局等),平面布局图要求提供蓝图或电脑打印图,标明尺寸、面积等信息;
(d) 体检鉴定、辅助检查、消毒和办公设备清单; (e) 体检鉴定流程图;
(f) 体检鉴定场所管理制度、体检鉴定设施设备和仪器
管理制度。
5.4.2 复验或换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a)《体检鉴定场所申请书》;
(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c) 原《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副本原件; (d) 建筑项目或平面布局、各功能区域等有改动的,需提供改动后建筑蓝图(或打印图)、平面布局图并标明尺寸、面积等;
(e) 体检鉴定、辅助检查及消毒设备中需进行年度校验的,提供校验合格证明;上述设备有变动或更新的,需提供变动或更新后的设备清单;
(f) 体检鉴定场所及设施设备、仪器管理制度、体检鉴定流程等有改动的,需提供修订后的正式文本材料。
5.4.3 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a)《体检鉴定场所申请书》;
(b) 原《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副本原件; (c) 建筑项目或平面布局、各功能区域等发生改动的,需提供改动后建筑蓝图(或打印图)、平面布局图并标明尺寸、面积等;
(d) 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动的,需提供已变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e) 管理体制发生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的由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颁发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单位性质、资质或管理的证明文件。
5.4.4 提交材料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a) 所有申报资料必须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并每张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负责人)逐页签名;
(b) 表格填写的内容必须用电脑打印,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c) 按提供资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装订,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d) 办理体检鉴定场所证书过程中,可根据规章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办者补充相关材料。
5.5 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方)收到申请后,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未提交规定材料或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之其需补充的所有材料,待材料补充齐全后予以受理。
局方受理后应当根据CCAR-183部和本咨询通告,对申请的体检鉴定场所进行实地察看和审核。实地审核时间不得超过受理后15个工作日。
经材料审核及实地察看,符合CCAR-183部和本咨询通告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对体检鉴定场所申请人颁发《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
5.6 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将体检鉴定场
所的监督检查纳入本辖区航空卫生监察计划,定期对辖区内体检鉴定场所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场地环境以及体检鉴定机构在其场所实施体检鉴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于每年12月,将本辖区内体检鉴定场所工作情况上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6 体检鉴定场所的应用
6.1 各体检鉴定机构实施体检鉴定工作时,必须在经审核批准的体检鉴定场所内进行。
6.2 各体检鉴定机构需在医疗执业登记地以外的其他地区进行体检鉴定的,应当至少在体检鉴定开始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包括体检鉴定时间、地点、工作任务、性质等情况)备案,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函告拟前往地区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体检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前往地区局方安排的经批准的体检鉴定场所进行体检鉴定,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6.3 体检鉴定场所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场所证书》有效期间,持续保持体检鉴定场所符合实施航空体检鉴定的要求和条件,并接受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附件一 体检鉴定各功能区域环境要求
附件二 体检鉴定设施设备和医疗器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