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培训材料——怎样调解各种纠纷

下面,我给大家再讲一下在我们基层日常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把自己放在与当事人平等的位臵上;2、要以诚恳和蔼的态度,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正面、反面都要听;3、要向双方当事人耐心地宣传讲解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他们提高认识。4、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有针对性,要做到“对症下药”,“一把药匙开一把锁”,只有这样进行说服教育,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第一类: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确调解离婚纠纷,对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离婚纠纷,要坚持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对资产阶级、封建主义的婚姻观点和旧习俗。同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行调解,更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以夫妻之间的共同感情为基础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夫妻关系能否继续存在的主要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从夫妻关系借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的状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有无争取和好的因素等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由于离婚纠纷比较复杂,调解这类纠纷要注意把一般原则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深入调查了解,细心研究分析,耐心说服疏导。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离婚纠纷及其调解办法:

(一)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切实保护男女婚姻自由,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但对纠纷的调解,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要求解除确系包办、买卖婚姻的,应依据下列原则,酌情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婚后始终没有建立起感情或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工作的基础上,应告诉当事人诉讼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个别矛盾

较大,积怨较深,继续共同生活无望的,也可以调解离婚,并告诉有关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离婚调解早从严掌握,对于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夫妻关系还能维护,离婚弊多利少的,应尽量劝说双方和好,不轻易调解离婚。

在调解中发甲包办、买卖他人婚姻的人,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报告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若因买卖婚姻造成当事人一方生产注活严重困难的,可通过调解使接受财中酌情返还。

(二)因封建思想严重引起的离婚纠纷。

常见的此类纠纷及调解方法有两种:一是夫权思想严重,岐视、压迫、打骂女方,无视女方的合法权益,限制女方活动自由而引起离婚纠纷;二是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旧思想严重,因生女孩或采取或节育措施引起离婚纠纷。调解这类纠纷时,应对有夫权思想的男方进行批评教育,只要本人承认错误,并愿意改正就应调解双方和好。对个别夫权思想特别严重的,要支持女方的合理要求,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出发,可以调解双方离婚或建议男方单位给其以适当的处分,对夫权思想特别严重,并因此而引起严重后果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支持女方诉诸人民法院。

(三)因一方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

所谓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是指一方婚后地位、条件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夫妻思想感情发生变化,一方蓄意抛弃配偶,另寻新欢引起的离婚纠纷。在调解这类纠纷时,首先应依*组织和群众,深入调查,掌握确凿证据,分清是非责任,然后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调解工作。(1)对有过错的一方,即喜新厌旧、另寻新欢的当事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一般不做离婚调解,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可建议有关组织给予处分。(2)对“第三者”也应配合有关单位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告诫其不要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终止这种不当的关系。必要时,也可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其适当处分。(3)在做好有过错一方的思想工作,使其承认并愿意改正错误的基础上,对无过错的一方讲明,允许对方改正错误,劝其珍惜夫妻感情,给对方改正错误的机会,争取在新的基础上重归于好。(4)对“第三者”插足而构成杀人、伤害和虐待等违法犯罪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不宜做调解,应支持受—害者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既要维护社会道德,又要注意工作方

法,“第三者”一词不可乱用,否则会使矛盾扩大和加大调解的难度。

(四)因经济问题弓随酌离婚纠纷。

物质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常见的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和调解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经济不民主。即一方控制对方合理支出,甚至达到使对方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程度。在调解这类离婚纠纷时,应宣传夫妻平等的原则,提倡民主持家,相互信任。对大数额支出夫妻应互相商量,并注意尊重对方的意见;对正常的、小数额支出则不要斤斤计较。同时还应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帮助双方合理安排经济生活、改善夫妻关系。

2.一方挥霍无度。如有的男方嗜烟酗酒,有的女方过于追求衣着打扮,支出超过应有的限度,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对此,应进行浪费可耻,勤俭持家光荣的教育,批评挥霍的一方,劝其改正不良嗜好,量入为出,合理计划,同时,也要说服另一方,不可“以错对错”,应对其耐心帮助。

3、不赡养父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在经济上限制过严,不让对方赡养自己父母而发生的离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此类纠纷,应宣传赡养父母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优良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向其说明有条件而不赡养、不仅会受到群众的谴责,情节严劣、后果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制裁,以促其改正错误。如对赡养费的数额发生争执,可根据被赡养人的需要和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4.在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方身体不好缺乏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收入较低,生活出现了暂时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而引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劝导夫妻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并帮助其寻找致富门路,尽快致富。如因对方好逸恶劳或一贯不务正业,不好好生产,又不顾家庭及子女生活的,应对有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如坚持不改、又无和好可能的,也不要勉强调解和好。

(五)因个性不合或家务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

个性不合引起的离婚纠纷,往往是由于双方或一方个性很强,在一些非原则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方爱打、女方爱骂,有了矛盾,一触即发。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感情不融洽,经过调解双方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闹翻,常在气愤之中轻易表示离婚,但气消之后两人又自动和好,有

的离婚后又要求复婚。为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要十分注意工作方法,一般要避开双方气愤的情绪,在气消之后进行疏导工作,启发他们多看对方的长处和优点,珍惜过去的感情。对双方脾气特别暴躁,经调解说服双方仍坚持要离婚的,可采取一些缓延的办法,然后寻找时机,再做劝解疏导。但在缓延期间,应密切注意纠纷动向,防止纠纷激化或转化。

有的夫妻为家庭生活琐事,如家务劳动、子女教育、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政管理等产生矛盾隔阂,甚至引起离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针对他们的矛盾实质,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并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原则合理安排家务和子女教育等问题,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它生产琐事。

(六)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

草率结婚是指男女相识时间很短,彼此不够了解便匆忙结合,其夫妻关系缺乏应有的感情基础。婚后出现矛盾,引起离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教育帮助双方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能因草结而草离,认识到“亡羊补牢,犹未晚为”的道理,劝其互谅互让,在今后生活中增进了解,逐步培养夫妻感情,建立美满的家庭。如双方无感情基础,而且坚持离婚,也可以调解离婚。但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帮助他们吸取教训,避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调解不成的,动员其诉讼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要把这类纠纷同骗婚区别开来。如确系骗婚,如隐瞒重要问题或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为进城、转达户口、调工作等,而欺骗成婚的,调解委员会应支持受骗一方的正当要求;骗婚的一方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或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由于一方患精神病或劳改、劳教引起离婚纠纷。

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纠纷,在调解时,既要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臵。对病情并不严重,过去双方感情又较好,或是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对要求离婚的一方指出,夫妻之间应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昼劝解和好。如精神病人确实久治不愈,影响了夫妻关系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不能维持的,应从夫妻关系及子女利益出发,说服其妥善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再办理离婚。对婚前明知对方病情,只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自愿与病人结婚,

婚后目的一经达到就提出离婚的,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是极不道德和缺乏严肃的生活态度的,一般不调解离婚。因一方劳改劳教,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离婚纠纷。调解这一类纠纷,既要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也要有利于劳改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对劳教或刑期不长,双方感情较好,只是由于一些具体困难或迫于舆论压力而提出离婚的,调解组识应在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的同时,尽量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劝其和好;对刑期较长或延长劳教期限,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一般也要做和好调解,确无和好希望的,也可调解离婚。总之,调解这类纠纷,如能动员对方不离婚,会有利于劳教人员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第二类:怎样调解建房纠纷?

建房纠纷是由于新建或扩建房屋而产生的纠纷,常见纠纷情况和调解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由于封建迷信思想作怪而在建房时看风水、定走向、争高低等引起的建房纠纷。在调解处理此类纠纷时,调解委员会首先要坚持原则,不和稀泥。坚决地对搞封建迷信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其说明,搞封建迷信不仅与社会主义道德不相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还要负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对于有侵害行为,但危害后果不重的,可以说服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对于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由于宅基地四至不清引起的建房纠纷。调解此类纠纷,首先要告诉建房当事人立即停建,直至查明情况,纠纷得到解决。之后,应按照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方法,查清该宅基地是否已经过重新规划,如果已经重新规划,则要以新规划的宅基地使用界线为准;如未经规划,并且无法查明宅基地四至界线,则应参照长期以来宅基地各自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建房一方当事人并未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则应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停止干涉,支持建房一方当事人继续建房,如建房一方确属多占宅基,并侵犯他人或集体的合法利益,则应说服建房一方退出多占的土地。

(三)由于邻里关系引起的建房纠纷。调解委员会要查明建房一方是否由于建房而影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如:是否妨碍交通市容、消防、环境卫生和邻里建筑的通风、采风等。如果确因建房带来了上述后果,则应说服建房一方根据情况同另一方当事人协商重建或改建。反之,则应做好另一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维护

建房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困违章建筑引起的建房纠纷。此类纠纷有的是未经审批,有的是滥占良田、耕地,不管建房方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其建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说服建房当事人停止建房。如确属住房紧张,也应说服其到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情况,决定继续建房或拆除。如建房当事人不听从说服教育,调解人员应向有关部门反映,以防矛盾扩大。如果是双方当事人抢占良田、耕地建房的,也可适用此办法进行调解。

第三类:怎样调解分家析产纠纷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按血缘、姻缘关系另组建家庭并对原家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就是分家析产纠纷。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但是,由于每个家庭成员构成不同,家庭共有财产的状况也不相同, 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首先查清家庭财产中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有财产,谁和谁共有。然后,才能做分家析产的调解工作。

所谓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家庭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家庭共有财产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生产资料以及家庭合伙经营的财物、未分配的遗产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如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伤、残、死的抚恤费以及赠送给个人的物品和家庭成员有约定属于个人的财物等。

调委会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按照我国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时,只能分割家庭成员间共有的那部分财产,不能对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3.分家析产优先照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并落实赡养、抚养费用,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生活。

4.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损害物的经济价值。共有财产是可分物在分割后无损于物的使用价值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如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价出售由共有人分割价金。

5.没有分配的遗产,只能属于有继承权的人共有,没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不是未分配遗产的共有人,原则上不能分得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同意分给其他家庭成员,才可以作为共有财产参加分割。

6.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家析产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获物仍属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

7.对原属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生产资料,虽然是可分物,但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产的原则,实行按份共有的办法,共有人中有愿意取得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共有人都不愿取得的可作价出售,分割价金。

8.共有人对家庭的贷款、欠款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贷、欠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不负担偿还贷、欠款的义务。

分家析产纠纷直接涉及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不易调解,调委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首先应深入调查,访问每个家庭成员,弄清他们各自的想法、意见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第二,召开全体家庭成员会,确定那些是家庭的共有财产,那些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加分割,对不可分物做出分割的具体意见。第三,提出分家析产的具体方案,逐一征求家庭成员的意见,合理的采纳,不合法的,做好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第四,拟制分家协议书。在工作过程中调委会要注意事态发展,发现激化苗头,要停止分家析产,立即采取缓和矛盾措施。调委会调解不成功时,告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类:怎样调解劳资劳务纠纷

劳资劳务纠纷包括二种:一是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在工作或聘任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纠纷;二是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与雇佣关系而发生的争执。近年来,随着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日益增多。

(一)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时,当事人态度要端正。既不要掩盖自己的责任,也不要夸大对方的责任。调解人员也应公平合理调处纠纷。

2.调处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特权,反对以大压小,以强欺弱。

3.协商解决纠纷时,不允许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要防止当事人慷国家之慨以饱私囊的行为。调解达成的协议若有损国家、集体利益,调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

(二)劳动争议纠纷的调处

1.首先应查明劳动关系或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是平等、自愿、合法、互利,不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不能只一方获利,损害他方利益。如果合同有违背有效条件,应根据情况说服教育双方进行修订或解除。

2.无正当理由而怠工、停止履行合同、降低劳动条件或待遇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私营企业主或个体经营者对雇佣的帮工及其他成员不得歧视、打骂、虐待或别人有损雇佣人员感情、自尊和人格的行为。雇工应尊重雇主,遵守厂规店规。如发生纠纷,应劝导双方信守合同,雇佣双方互相体谅,不宜轻易解除合同。

4、一方因国家需要应征入伍、升学,从事其他公务或受到刑事追究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准许。

5、如果雇佣一方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如果本人无过错的,由雇佣一方应负责支付受损一方的医药费、误工损失费等。如果受损害一方已死亡的,则还应承担丧葬费用,并支付怃恤金等。如果是受损者自己过错造成的,也应妥善予以调解处理。

6、雇主或用工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奖金的,调解人员应查明情况,教育其主动支付工人工资奖金。若因企业或经营原因即时支付有困难的,也应向工人说明情况,请工人原谅,暂延支付劳动报酬。

7.当事人一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过调解,的确无法和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并在协议中分清是非责任。由此给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调解培训材料——怎样调解各种纠纷

下面,我给大家再讲一下在我们基层日常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把自己放在与当事人平等的位臵上;2、要以诚恳和蔼的态度,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正面、反面都要听;3、要向双方当事人耐心地宣传讲解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他们提高认识。4、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有针对性,要做到“对症下药”,“一把药匙开一把锁”,只有这样进行说服教育,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第一类: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确调解离婚纠纷,对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离婚纠纷,要坚持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对资产阶级、封建主义的婚姻观点和旧习俗。同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行调解,更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以夫妻之间的共同感情为基础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夫妻关系能否继续存在的主要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从夫妻关系借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的状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有无争取和好的因素等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由于离婚纠纷比较复杂,调解这类纠纷要注意把一般原则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深入调查了解,细心研究分析,耐心说服疏导。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离婚纠纷及其调解办法:

(一)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切实保护男女婚姻自由,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但对纠纷的调解,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要求解除确系包办、买卖婚姻的,应依据下列原则,酌情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婚后始终没有建立起感情或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工作的基础上,应告诉当事人诉讼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个别矛盾

较大,积怨较深,继续共同生活无望的,也可以调解离婚,并告诉有关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离婚调解早从严掌握,对于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夫妻关系还能维护,离婚弊多利少的,应尽量劝说双方和好,不轻易调解离婚。

在调解中发甲包办、买卖他人婚姻的人,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报告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若因买卖婚姻造成当事人一方生产注活严重困难的,可通过调解使接受财中酌情返还。

(二)因封建思想严重引起的离婚纠纷。

常见的此类纠纷及调解方法有两种:一是夫权思想严重,岐视、压迫、打骂女方,无视女方的合法权益,限制女方活动自由而引起离婚纠纷;二是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旧思想严重,因生女孩或采取或节育措施引起离婚纠纷。调解这类纠纷时,应对有夫权思想的男方进行批评教育,只要本人承认错误,并愿意改正就应调解双方和好。对个别夫权思想特别严重的,要支持女方的合理要求,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出发,可以调解双方离婚或建议男方单位给其以适当的处分,对夫权思想特别严重,并因此而引起严重后果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支持女方诉诸人民法院。

(三)因一方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

所谓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是指一方婚后地位、条件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夫妻思想感情发生变化,一方蓄意抛弃配偶,另寻新欢引起的离婚纠纷。在调解这类纠纷时,首先应依*组织和群众,深入调查,掌握确凿证据,分清是非责任,然后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调解工作。(1)对有过错的一方,即喜新厌旧、另寻新欢的当事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一般不做离婚调解,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可建议有关组织给予处分。(2)对“第三者”也应配合有关单位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告诫其不要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终止这种不当的关系。必要时,也可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其适当处分。(3)在做好有过错一方的思想工作,使其承认并愿意改正错误的基础上,对无过错的一方讲明,允许对方改正错误,劝其珍惜夫妻感情,给对方改正错误的机会,争取在新的基础上重归于好。(4)对“第三者”插足而构成杀人、伤害和虐待等违法犯罪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不宜做调解,应支持受—害者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既要维护社会道德,又要注意工作方

法,“第三者”一词不可乱用,否则会使矛盾扩大和加大调解的难度。

(四)因经济问题弓随酌离婚纠纷。

物质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常见的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和调解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经济不民主。即一方控制对方合理支出,甚至达到使对方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程度。在调解这类离婚纠纷时,应宣传夫妻平等的原则,提倡民主持家,相互信任。对大数额支出夫妻应互相商量,并注意尊重对方的意见;对正常的、小数额支出则不要斤斤计较。同时还应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帮助双方合理安排经济生活、改善夫妻关系。

2.一方挥霍无度。如有的男方嗜烟酗酒,有的女方过于追求衣着打扮,支出超过应有的限度,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对此,应进行浪费可耻,勤俭持家光荣的教育,批评挥霍的一方,劝其改正不良嗜好,量入为出,合理计划,同时,也要说服另一方,不可“以错对错”,应对其耐心帮助。

3、不赡养父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在经济上限制过严,不让对方赡养自己父母而发生的离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此类纠纷,应宣传赡养父母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优良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向其说明有条件而不赡养、不仅会受到群众的谴责,情节严劣、后果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制裁,以促其改正错误。如对赡养费的数额发生争执,可根据被赡养人的需要和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4.在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方身体不好缺乏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收入较低,生活出现了暂时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而引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劝导夫妻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并帮助其寻找致富门路,尽快致富。如因对方好逸恶劳或一贯不务正业,不好好生产,又不顾家庭及子女生活的,应对有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如坚持不改、又无和好可能的,也不要勉强调解和好。

(五)因个性不合或家务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

个性不合引起的离婚纠纷,往往是由于双方或一方个性很强,在一些非原则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方爱打、女方爱骂,有了矛盾,一触即发。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感情不融洽,经过调解双方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闹翻,常在气愤之中轻易表示离婚,但气消之后两人又自动和好,有

的离婚后又要求复婚。为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要十分注意工作方法,一般要避开双方气愤的情绪,在气消之后进行疏导工作,启发他们多看对方的长处和优点,珍惜过去的感情。对双方脾气特别暴躁,经调解说服双方仍坚持要离婚的,可采取一些缓延的办法,然后寻找时机,再做劝解疏导。但在缓延期间,应密切注意纠纷动向,防止纠纷激化或转化。

有的夫妻为家庭生活琐事,如家务劳动、子女教育、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政管理等产生矛盾隔阂,甚至引起离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针对他们的矛盾实质,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并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原则合理安排家务和子女教育等问题,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它生产琐事。

(六)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

草率结婚是指男女相识时间很短,彼此不够了解便匆忙结合,其夫妻关系缺乏应有的感情基础。婚后出现矛盾,引起离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教育帮助双方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能因草结而草离,认识到“亡羊补牢,犹未晚为”的道理,劝其互谅互让,在今后生活中增进了解,逐步培养夫妻感情,建立美满的家庭。如双方无感情基础,而且坚持离婚,也可以调解离婚。但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帮助他们吸取教训,避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调解不成的,动员其诉讼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要把这类纠纷同骗婚区别开来。如确系骗婚,如隐瞒重要问题或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为进城、转达户口、调工作等,而欺骗成婚的,调解委员会应支持受骗一方的正当要求;骗婚的一方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或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由于一方患精神病或劳改、劳教引起离婚纠纷。

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纠纷,在调解时,既要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臵。对病情并不严重,过去双方感情又较好,或是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对要求离婚的一方指出,夫妻之间应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昼劝解和好。如精神病人确实久治不愈,影响了夫妻关系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不能维持的,应从夫妻关系及子女利益出发,说服其妥善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再办理离婚。对婚前明知对方病情,只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自愿与病人结婚,

婚后目的一经达到就提出离婚的,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是极不道德和缺乏严肃的生活态度的,一般不调解离婚。因一方劳改劳教,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离婚纠纷。调解这一类纠纷,既要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也要有利于劳改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对劳教或刑期不长,双方感情较好,只是由于一些具体困难或迫于舆论压力而提出离婚的,调解组识应在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的同时,尽量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劝其和好;对刑期较长或延长劳教期限,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一般也要做和好调解,确无和好希望的,也可调解离婚。总之,调解这类纠纷,如能动员对方不离婚,会有利于劳教人员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第二类:怎样调解建房纠纷?

建房纠纷是由于新建或扩建房屋而产生的纠纷,常见纠纷情况和调解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由于封建迷信思想作怪而在建房时看风水、定走向、争高低等引起的建房纠纷。在调解处理此类纠纷时,调解委员会首先要坚持原则,不和稀泥。坚决地对搞封建迷信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其说明,搞封建迷信不仅与社会主义道德不相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还要负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对于有侵害行为,但危害后果不重的,可以说服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对于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由于宅基地四至不清引起的建房纠纷。调解此类纠纷,首先要告诉建房当事人立即停建,直至查明情况,纠纷得到解决。之后,应按照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方法,查清该宅基地是否已经过重新规划,如果已经重新规划,则要以新规划的宅基地使用界线为准;如未经规划,并且无法查明宅基地四至界线,则应参照长期以来宅基地各自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建房一方当事人并未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则应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停止干涉,支持建房一方当事人继续建房,如建房一方确属多占宅基,并侵犯他人或集体的合法利益,则应说服建房一方退出多占的土地。

(三)由于邻里关系引起的建房纠纷。调解委员会要查明建房一方是否由于建房而影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如:是否妨碍交通市容、消防、环境卫生和邻里建筑的通风、采风等。如果确因建房带来了上述后果,则应说服建房一方根据情况同另一方当事人协商重建或改建。反之,则应做好另一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维护

建房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困违章建筑引起的建房纠纷。此类纠纷有的是未经审批,有的是滥占良田、耕地,不管建房方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其建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说服建房当事人停止建房。如确属住房紧张,也应说服其到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情况,决定继续建房或拆除。如建房当事人不听从说服教育,调解人员应向有关部门反映,以防矛盾扩大。如果是双方当事人抢占良田、耕地建房的,也可适用此办法进行调解。

第三类:怎样调解分家析产纠纷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按血缘、姻缘关系另组建家庭并对原家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就是分家析产纠纷。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但是,由于每个家庭成员构成不同,家庭共有财产的状况也不相同, 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首先查清家庭财产中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有财产,谁和谁共有。然后,才能做分家析产的调解工作。

所谓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家庭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家庭共有财产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生产资料以及家庭合伙经营的财物、未分配的遗产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如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伤、残、死的抚恤费以及赠送给个人的物品和家庭成员有约定属于个人的财物等。

调委会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按照我国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时,只能分割家庭成员间共有的那部分财产,不能对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3.分家析产优先照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并落实赡养、抚养费用,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生活。

4.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损害物的经济价值。共有财产是可分物在分割后无损于物的使用价值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如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价出售由共有人分割价金。

5.没有分配的遗产,只能属于有继承权的人共有,没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不是未分配遗产的共有人,原则上不能分得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同意分给其他家庭成员,才可以作为共有财产参加分割。

6.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家析产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获物仍属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

7.对原属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生产资料,虽然是可分物,但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产的原则,实行按份共有的办法,共有人中有愿意取得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共有人都不愿取得的可作价出售,分割价金。

8.共有人对家庭的贷款、欠款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贷、欠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不负担偿还贷、欠款的义务。

分家析产纠纷直接涉及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不易调解,调委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首先应深入调查,访问每个家庭成员,弄清他们各自的想法、意见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第二,召开全体家庭成员会,确定那些是家庭的共有财产,那些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加分割,对不可分物做出分割的具体意见。第三,提出分家析产的具体方案,逐一征求家庭成员的意见,合理的采纳,不合法的,做好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第四,拟制分家协议书。在工作过程中调委会要注意事态发展,发现激化苗头,要停止分家析产,立即采取缓和矛盾措施。调委会调解不成功时,告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类:怎样调解劳资劳务纠纷

劳资劳务纠纷包括二种:一是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在工作或聘任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纠纷;二是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与雇佣关系而发生的争执。近年来,随着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日益增多。

(一)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时,当事人态度要端正。既不要掩盖自己的责任,也不要夸大对方的责任。调解人员也应公平合理调处纠纷。

2.调处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特权,反对以大压小,以强欺弱。

3.协商解决纠纷时,不允许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要防止当事人慷国家之慨以饱私囊的行为。调解达成的协议若有损国家、集体利益,调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

(二)劳动争议纠纷的调处

1.首先应查明劳动关系或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是平等、自愿、合法、互利,不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不能只一方获利,损害他方利益。如果合同有违背有效条件,应根据情况说服教育双方进行修订或解除。

2.无正当理由而怠工、停止履行合同、降低劳动条件或待遇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私营企业主或个体经营者对雇佣的帮工及其他成员不得歧视、打骂、虐待或别人有损雇佣人员感情、自尊和人格的行为。雇工应尊重雇主,遵守厂规店规。如发生纠纷,应劝导双方信守合同,雇佣双方互相体谅,不宜轻易解除合同。

4、一方因国家需要应征入伍、升学,从事其他公务或受到刑事追究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准许。

5、如果雇佣一方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如果本人无过错的,由雇佣一方应负责支付受损一方的医药费、误工损失费等。如果受损害一方已死亡的,则还应承担丧葬费用,并支付怃恤金等。如果是受损者自己过错造成的,也应妥善予以调解处理。

6、雇主或用工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奖金的,调解人员应查明情况,教育其主动支付工人工资奖金。若因企业或经营原因即时支付有困难的,也应向工人说明情况,请工人原谅,暂延支付劳动报酬。

7.当事人一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过调解,的确无法和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并在协议中分清是非责任。由此给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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