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办事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关

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2、《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 9号)

申请主体

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在沪)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的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报,

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

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以及

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

2、申请人(在沪方)本人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以上证件核对原件、

留复印件)。

4、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调入单位、申请人分别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

意调动函(商调函)。

5、调入方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和学历、学位验证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在沪方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在沪方的学历、学位作为申报条件的,还需提供学历、

学位验证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双方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职称批

复证明。

7、调入方由本市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

8、调入方在沪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入函或者聘任期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

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并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户口簿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何

原因进沪的人员,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10、婚育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无子女: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留原件)。

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

11、反映调入方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

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

12、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调入方的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注:申报单位必须对所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报流程

1、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至服务窗口领取《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本

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等相关材料。

2、根据《服务指南》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的人事专员提交服务窗口。

3、服务窗口受理后,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通过后,通知申报单位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

令”、“确认单”等证明。另提供《调动须知》详细说明后续流程。

4、调动人员持《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落户地区(县)

公安分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5、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调令》到外省市原单位办

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6、调动人员到本市调入单位报到后,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须填写完整)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

如人事档案需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应当及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7、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存档凭证》到原调沪手续承办部

门换领《申报户口证明信》。

8、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落户地址户口簿

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受理程序

1、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单位的向户口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

2、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单位到委托人事代理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3、区、县属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街道乡镇报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属主

管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独立大型企事业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的情况与原登记信息不相符合时,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更改该单位

的网上登记信息。

2、申报个人应提供准确信息和真实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确认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如实提出申请。

如申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记入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办事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关

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2、《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 9号)

申请主体

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在沪)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的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报,

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

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以及

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

2、申请人(在沪方)本人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以上证件核对原件、

留复印件)。

4、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调入单位、申请人分别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

意调动函(商调函)。

5、调入方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和学历、学位验证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在沪方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在沪方的学历、学位作为申报条件的,还需提供学历、

学位验证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双方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职称批

复证明。

7、调入方由本市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

8、调入方在沪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入函或者聘任期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

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并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户口簿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何

原因进沪的人员,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10、婚育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无子女: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留原件)。

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

11、反映调入方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

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

12、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调入方的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注:申报单位必须对所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报流程

1、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至服务窗口领取《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本

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等相关材料。

2、根据《服务指南》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的人事专员提交服务窗口。

3、服务窗口受理后,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通过后,通知申报单位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

令”、“确认单”等证明。另提供《调动须知》详细说明后续流程。

4、调动人员持《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落户地区(县)

公安分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5、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调令》到外省市原单位办

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6、调动人员到本市调入单位报到后,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须填写完整)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

如人事档案需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应当及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7、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存档凭证》到原调沪手续承办部

门换领《申报户口证明信》。

8、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落户地址户口簿

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受理程序

1、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单位的向户口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

2、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单位到委托人事代理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3、区、县属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街道乡镇报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属主

管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独立大型企事业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的情况与原登记信息不相符合时,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更改该单位

的网上登记信息。

2、申报个人应提供准确信息和真实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确认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如实提出申请。

如申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记入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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