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

浙商大设备„2011‟248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实验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我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管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分管校长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与执行等工作进行领导,把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和行政会议议事日程。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制度的制订和落实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条 保卫处为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对实验室潜在的安全隐患或正在发生的安全问题可实施强制整改措施。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单位,应确定一名院(中心)领导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本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体系的建立、安全设施的管理、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查,并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学院(中心)实验室的安全事务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考核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业绩,具体实施上级布置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分管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既是现场安全工作的管理者,又是危害发生时的救护组织者,应加强安全知识学习,熟悉安全工作内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止或纠正发生在本实验室内所有危及安全的或潜在的不规范行为。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和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学院(中心)和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公示。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要加大对实验室安全的投入,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实验室改造、装修方案须经保卫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或改建实验室必须经保卫处安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长期未启用的实验室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后才能启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和使用必须严格按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执行。实验室及有关库房、办公室的钥匙管理应有相应制度并落实,不得随意配备。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进入实验室。首次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事前经过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具备基本的安全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警告或制止下列不安全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可终止其实验活动,或求助于保安人员实施强制措施。

(一)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守则,在实验室内嬉闹喧哗、进餐等;

(二)在吸烟区以外抽烟,乱丢烟头、纸屑等杂物;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其它仪器设备;

(四)未经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同意,实施高危险的实验活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要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关门、窗、水、电、气)。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好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检查维修好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实验室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和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的性质,制定各类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或预案,在相关部门协助指导下不定期地开展安全事故预防演习活动。演习内容可根据实验室性质选择以下一项或若干项:

(一)实验室人员应急疏散演习;

(二)实验室消防事故演习;

(三)实验室电器安全事故演习;

(四)实验室危险品危害事故演习;

(五)实验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演习;

(六)实验室人员伤亡救助演习。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人身安全为先、财产安全为次、减少损失为后”的救险次序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事故不被漫延或扩大,并尽可能在第一

时间向周边发出求救信息或向“110”等有关部门报警。常用报警电话号码应在各实验室公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无论其性质及所造成的后果如何,均应及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配合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对拖延或隐瞒上报实验室事故,将视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后果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经常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研究,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切实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实验室安全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有关实验室用电与消防安全的管理办法以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分别参见本规定的附件1和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办法》(浙商大设备„2005‟378号)和《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浙商大设备„2005‟3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用电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用电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各学院(中心)应在学校综合治理责任制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实验室用电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制订实验室用电与消防实施细则,包括岗位责任制、实验操作规程、学生实验守则等实验室安全制度。

二、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进行用电与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使之能够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的开关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或有关管理人员不应随便离开实验室。

三、实验室所在的建筑要根据建筑高度及其周边环境情况,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实验室所在的建筑(或实验室内部)必须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四、实验室的室内、外用电线路和装置,均应由学校有关部门安排有国家认定施工资质的人员架设、安装和施工。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由施工单位通过正当渠道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要清楚、明确。竣工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共事务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五、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应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

临时用电线路,应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由专门施工队伍安装。

六、实验室用电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私拉电线,或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电气设备安装和检查维修,重大改线和临时用线,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有正式电工操作安装;实验室配置空调、取暖器或新增大功率设备应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勘查并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

七、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电气与电子设备及导线等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如发现电线漏电、开关跳闸等情况,立即通知电工修理。

八、可能散发易燃易爆气体或粉沫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九、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及辐射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凡是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

十、自行设计、制作对已有电气装置进行自动控制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行设计、制作的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也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十一、实验室使用电路应确定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电源线必须是橡套电缆线,实验室为实验临时拉用的电气线路必

须符合安全要求。维修设备必须先切断设备电源,维修使用的仪器仪表等用电设施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存放到固定地点。

十二、各实验室应配备适当型号的灭火器,各种消防设备要有专人保管,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如正常(火警)消耗或年久失效应书面报告保卫处予以补充或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基本灭火方法,掌握防火常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技术安全制度和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房间外墙、间壁、隔断、顶棚和装饰,要用非燃或阻燃材料建造;通风、空调系统及其保温材料也应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

十四、各实验室、库房及相关区域全面禁烟,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实验用火种用毕要当场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水电气源,所有办公和日用电器应关机并拔掉电源插头(梅雨季节防潮除湿设备除外),关闭门窗。

十五、使用电烙铁要放在非燃隔热支架上,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用后要及时拔下电源插头;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必须设置在非燃的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得覆盖,周围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必须做到人走电断,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机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应有审批手续。

十六、实验室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应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各类压力容器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办理登记、申证手续,待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安全阀和压力表要定期检验,保持灵敏可靠。各种压缩气体瓶存

放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随意混放,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防止曝晒。使用中禁止碰撞、敲击,漆色标志保持完好,做到专瓶专用。

十七、各相关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蒸馏、回流、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保管使用制度,并教育实验人员严格遵守。

十八、禁止非实验用的油漆、香蕉水、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实验室。使用腐蚀物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严禁存放于实验现场;实验室内做实验剩余的或零星备用的少量易燃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金属柜中由专人分类分项保管,实验室内试剂不得存放过多。电冰箱内禁止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严禁使用普通冰箱存放低闪点危险化学品。

十九、利用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实验,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向容器中罐装较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时(醇、酸等电解质除外)要有防静电措施;实验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料,应从最小量开始先做小试验,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作好灭火防爆准备。

二十、日光照射的房间内必须挂有窗帘,在日光照射的地方,不要放置遇热易蒸发的物品。实验台上不得放置任何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化学物品,尤其是不得放置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的容器。 二十一、实验室物品清洗时所用辅料如汽油、酒精、苯、丙酮、乙醚等低闪点易燃液体,必须远离明火,并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使用易燃品清洗带电设备。

二十二、采用日光灯照明时,要有防止镇流器发热起火的措施。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二十三、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要按实验室开放制度进行,或应有批准手续和防范措施。

二十四、实验室门上的巡视窗应保持透明以便巡检,不得用纸张、布料、塑料膜或其它杂物遮挡,实验楼层要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附件2:

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及其它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和报废

1.申购剧毒物品、爆炸物品的实验室或个人,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提出申请报批,经获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并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执行。

2.申购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或个人,必须事先经过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保卫处备案,并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申购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须定期统计汇总相关信息数据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4.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危险化学品,应由实验

室统计上报,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保卫处及相关学院共同组成的废物处理小组处理销毁。

二、危险化学品的领取和使用

1.各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分多次领用,每次领取最少数量。对使用危险品的教职工,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2.领用剧毒物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必须详细写明用途,并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可领取。使用完毕,必须由有关责任人妥善处理。

3.剧毒物品的领用和保管,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指定熟悉有关危险品业务知识的二人负责。学院指定专人配合危险品中转库负责发放。

4.学生在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教师、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都要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

5.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中,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如发现异常或有疑问,应检查验证或询问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6.领用的危险化学品、易爆物品有多余时,凡未开过封的,应立即退还学院危险品中转库。已经开封的,本单位具有保管条件的,要由本单位妥善保管。确无保管条件,则应退还危险品中转库保管。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

三、危险化学品的储藏与保管

1.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器具应有正确的标识

标志,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2.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可存放在一起。

3.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氯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4.蒸汽有毒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后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放置阴凉处,须注意通风。

5.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自爆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1.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夏季气温在30℃以上,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5.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五、危险化学品中转库安全管理细则

1.本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为学院教学、科研之常备品种,在数量上不得超过杭州市公安局规定的“起报”数,并力争“勤

进勤出”,降低库存量。

2.本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其性质不同或品种不同而分格存放。毒害物品必须存放在坚固的铁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

3.“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自燃物品”、“放射性物品”、“遇水燃烧物品”应分别在其它相应的库房存放,不得进入本库。

4.本库内外严禁烟火,所需照明、通风设备均采取防爆措施,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5.本库内严禁用水,如发生火险,可用库内自备的泡沫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本库保管员应熟悉上述灭火器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要经常查看灭火器具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校保卫处联系解决。

6.对进入本仓库的危险化学品,要在库外验收。要根据入库凭证查“品名”、“规格”、“重量”是否吻合,是否符合本库限定的储放范围的规定。对包装不良、有破损、残漏受潮或沾染情况的,只有采取各种措施加以修整或更换包装后方能入库。对混放的,要在库外分类后方予以进入。

7.严格按《领用单》上规定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发放本库的危险化学品,并且要先发同类中批号较早的。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详细的领用记录。没有学院分管领导的批文,不得发放剧毒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8.搬动本库各种危险化学品时,都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重压、倒置等。

9.本库保管员应经常察看库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还应注意自身的劳动保护。

10. 本库由经过相关培训合格的人员管理,未经本库人员同意,他人不得入内。

主题词:实验室 安全 规定 通知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0月16日印发

浙商大设备„2011‟248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实验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我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管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分管校长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与执行等工作进行领导,把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和行政会议议事日程。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制度的制订和落实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条 保卫处为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对实验室潜在的安全隐患或正在发生的安全问题可实施强制整改措施。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单位,应确定一名院(中心)领导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本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体系的建立、安全设施的管理、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查,并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学院(中心)实验室的安全事务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考核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业绩,具体实施上级布置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分管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既是现场安全工作的管理者,又是危害发生时的救护组织者,应加强安全知识学习,熟悉安全工作内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止或纠正发生在本实验室内所有危及安全的或潜在的不规范行为。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和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学院(中心)和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公示。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要加大对实验室安全的投入,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实验室改造、装修方案须经保卫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或改建实验室必须经保卫处安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长期未启用的实验室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后才能启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和使用必须严格按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执行。实验室及有关库房、办公室的钥匙管理应有相应制度并落实,不得随意配备。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进入实验室。首次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事前经过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具备基本的安全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警告或制止下列不安全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可终止其实验活动,或求助于保安人员实施强制措施。

(一)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守则,在实验室内嬉闹喧哗、进餐等;

(二)在吸烟区以外抽烟,乱丢烟头、纸屑等杂物;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其它仪器设备;

(四)未经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同意,实施高危险的实验活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要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关门、窗、水、电、气)。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好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检查维修好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实验室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和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的性质,制定各类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或预案,在相关部门协助指导下不定期地开展安全事故预防演习活动。演习内容可根据实验室性质选择以下一项或若干项:

(一)实验室人员应急疏散演习;

(二)实验室消防事故演习;

(三)实验室电器安全事故演习;

(四)实验室危险品危害事故演习;

(五)实验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演习;

(六)实验室人员伤亡救助演习。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人身安全为先、财产安全为次、减少损失为后”的救险次序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事故不被漫延或扩大,并尽可能在第一

时间向周边发出求救信息或向“110”等有关部门报警。常用报警电话号码应在各实验室公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无论其性质及所造成的后果如何,均应及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配合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对拖延或隐瞒上报实验室事故,将视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后果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经常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研究,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切实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实验室安全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有关实验室用电与消防安全的管理办法以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分别参见本规定的附件1和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办法》(浙商大设备„2005‟378号)和《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浙商大设备„2005‟3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用电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用电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各学院(中心)应在学校综合治理责任制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实验室用电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制订实验室用电与消防实施细则,包括岗位责任制、实验操作规程、学生实验守则等实验室安全制度。

二、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进行用电与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使之能够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的开关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或有关管理人员不应随便离开实验室。

三、实验室所在的建筑要根据建筑高度及其周边环境情况,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实验室所在的建筑(或实验室内部)必须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四、实验室的室内、外用电线路和装置,均应由学校有关部门安排有国家认定施工资质的人员架设、安装和施工。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由施工单位通过正当渠道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要清楚、明确。竣工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共事务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五、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应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

临时用电线路,应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由专门施工队伍安装。

六、实验室用电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私拉电线,或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电气设备安装和检查维修,重大改线和临时用线,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有正式电工操作安装;实验室配置空调、取暖器或新增大功率设备应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勘查并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

七、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电气与电子设备及导线等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如发现电线漏电、开关跳闸等情况,立即通知电工修理。

八、可能散发易燃易爆气体或粉沫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九、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及辐射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凡是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

十、自行设计、制作对已有电气装置进行自动控制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行设计、制作的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也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十一、实验室使用电路应确定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电源线必须是橡套电缆线,实验室为实验临时拉用的电气线路必

须符合安全要求。维修设备必须先切断设备电源,维修使用的仪器仪表等用电设施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存放到固定地点。

十二、各实验室应配备适当型号的灭火器,各种消防设备要有专人保管,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如正常(火警)消耗或年久失效应书面报告保卫处予以补充或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基本灭火方法,掌握防火常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技术安全制度和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房间外墙、间壁、隔断、顶棚和装饰,要用非燃或阻燃材料建造;通风、空调系统及其保温材料也应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

十四、各实验室、库房及相关区域全面禁烟,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实验用火种用毕要当场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水电气源,所有办公和日用电器应关机并拔掉电源插头(梅雨季节防潮除湿设备除外),关闭门窗。

十五、使用电烙铁要放在非燃隔热支架上,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用后要及时拔下电源插头;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必须设置在非燃的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得覆盖,周围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必须做到人走电断,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机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应有审批手续。

十六、实验室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应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各类压力容器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办理登记、申证手续,待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安全阀和压力表要定期检验,保持灵敏可靠。各种压缩气体瓶存

放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随意混放,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防止曝晒。使用中禁止碰撞、敲击,漆色标志保持完好,做到专瓶专用。

十七、各相关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蒸馏、回流、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保管使用制度,并教育实验人员严格遵守。

十八、禁止非实验用的油漆、香蕉水、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实验室。使用腐蚀物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严禁存放于实验现场;实验室内做实验剩余的或零星备用的少量易燃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金属柜中由专人分类分项保管,实验室内试剂不得存放过多。电冰箱内禁止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严禁使用普通冰箱存放低闪点危险化学品。

十九、利用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实验,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向容器中罐装较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时(醇、酸等电解质除外)要有防静电措施;实验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料,应从最小量开始先做小试验,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作好灭火防爆准备。

二十、日光照射的房间内必须挂有窗帘,在日光照射的地方,不要放置遇热易蒸发的物品。实验台上不得放置任何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化学物品,尤其是不得放置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的容器。 二十一、实验室物品清洗时所用辅料如汽油、酒精、苯、丙酮、乙醚等低闪点易燃液体,必须远离明火,并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使用易燃品清洗带电设备。

二十二、采用日光灯照明时,要有防止镇流器发热起火的措施。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二十三、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要按实验室开放制度进行,或应有批准手续和防范措施。

二十四、实验室门上的巡视窗应保持透明以便巡检,不得用纸张、布料、塑料膜或其它杂物遮挡,实验楼层要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附件2:

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及其它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和报废

1.申购剧毒物品、爆炸物品的实验室或个人,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提出申请报批,经获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并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执行。

2.申购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或个人,必须事先经过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保卫处备案,并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申购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须定期统计汇总相关信息数据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4.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危险化学品,应由实验

室统计上报,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保卫处及相关学院共同组成的废物处理小组处理销毁。

二、危险化学品的领取和使用

1.各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分多次领用,每次领取最少数量。对使用危险品的教职工,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2.领用剧毒物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必须详细写明用途,并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可领取。使用完毕,必须由有关责任人妥善处理。

3.剧毒物品的领用和保管,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指定熟悉有关危险品业务知识的二人负责。学院指定专人配合危险品中转库负责发放。

4.学生在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教师、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都要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

5.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中,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如发现异常或有疑问,应检查验证或询问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6.领用的危险化学品、易爆物品有多余时,凡未开过封的,应立即退还学院危险品中转库。已经开封的,本单位具有保管条件的,要由本单位妥善保管。确无保管条件,则应退还危险品中转库保管。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

三、危险化学品的储藏与保管

1.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器具应有正确的标识

标志,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2.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可存放在一起。

3.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氯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4.蒸汽有毒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后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放置阴凉处,须注意通风。

5.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自爆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1.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夏季气温在30℃以上,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5.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五、危险化学品中转库安全管理细则

1.本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为学院教学、科研之常备品种,在数量上不得超过杭州市公安局规定的“起报”数,并力争“勤

进勤出”,降低库存量。

2.本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其性质不同或品种不同而分格存放。毒害物品必须存放在坚固的铁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

3.“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自燃物品”、“放射性物品”、“遇水燃烧物品”应分别在其它相应的库房存放,不得进入本库。

4.本库内外严禁烟火,所需照明、通风设备均采取防爆措施,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5.本库内严禁用水,如发生火险,可用库内自备的泡沫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本库保管员应熟悉上述灭火器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要经常查看灭火器具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校保卫处联系解决。

6.对进入本仓库的危险化学品,要在库外验收。要根据入库凭证查“品名”、“规格”、“重量”是否吻合,是否符合本库限定的储放范围的规定。对包装不良、有破损、残漏受潮或沾染情况的,只有采取各种措施加以修整或更换包装后方能入库。对混放的,要在库外分类后方予以进入。

7.严格按《领用单》上规定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发放本库的危险化学品,并且要先发同类中批号较早的。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详细的领用记录。没有学院分管领导的批文,不得发放剧毒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8.搬动本库各种危险化学品时,都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重压、倒置等。

9.本库保管员应经常察看库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还应注意自身的劳动保护。

10. 本库由经过相关培训合格的人员管理,未经本库人员同意,他人不得入内。

主题词:实验室 安全 规定 通知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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