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项目三方用地协议书

设施农用项目三方用地协议书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7-14

【字体:大中小】

设施农用项目三方用地协议书

甲方(集体经济组织):北京长鹏投资管理公司

乙方(经营者):周俭

丙方(镇政府):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镇域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书如下:

一、用地位置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位于 丰台区长辛店镇长辛店村西后街123号房后小院,四至界线详见《土地勘测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图件经甲乙丙三方认可为准。

二、用地面积及范围

设施农用地面积为 1839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1839 平方米。用地面积和范围不得突破经三方认可并经批准的《土地勘测定界图》面积和范围。

三、 用地期限

本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期限为 2 年 零80天

自 2015 年 7月 10日至 2017 年 9月 30 日。

四、用地用途的约定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连栋温室和日光温室等;附属设施用地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具体要求为:

(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用地范围内不得用于以下用地建设: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村、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三)用地期限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旧村改造、征地、占地、拆迁、整体规划或区域环境整治等情况需拆除、腾退租赁标的物的,甲、乙双方均无条件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在甲方告知该情况的十五日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标的物,双方互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或经济补

偿责任。针对乙方出资建设的地上物的补偿款,由甲方享受15%,乙方享受85%;针对土地、甲方出资建设的原有地上物等其他项目补偿款,均归甲方。

(四)用地期限内,因农业设施的特殊性,只限乙方从事法律、法规和长辛店镇准许的经营项目。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违章、违法、违规,因违章、违法、违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由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五)乙方建设农业大棚前,必须事先征得周边住户的书面同意(以签订协议形式),保证周边住户对此无任何异议。

(六)营业执照由甲方申请办理或乙方申请办理均可。本次租赁期内无论营业执照办理在甲方或乙方名下,如遇有本协议中第四项第(三)条约定的拆迁等情形,补偿均按照如下方式分配:

如在用地期限内拆迁,则停产停业等经营类损失的补偿均归乙方;如租赁期满后,则停产停业等经营类损失的补偿均归甲方,即使乙方继续租赁如遇有拆迁等情形,则经营性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七)申请建设农业大棚的手续由甲方或乙方办理,无论哪一方办理则自行承担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不得向另一方要求补偿或分担。如本次由乙方办理,则本次租赁期满后无论乙方是否续租,则农业大棚的经营证照虽然仍保留在乙方名下,但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补偿,如遇到拆迁时乙方自愿放弃经营性补偿,不得向甲方或拆迁方主张任何赔偿。

(八)合同期满终止时,乙方投资建设的地下、地上物等设施全部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

(九)本协议未涉及事项仍以原合同约定为准,原合同约定内容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乙方经营 家庭形式无土栽培及培育蔬菜 项目,土地利用现状为: 1839平方米农用地;土地利用规划为: 1839 平方米建设用地。

经甲方、丙方双方研究,同意乙方在依法确定的土地权范围内使用 1839 平方米土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1784 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55 平方米,附属设施中管理用房面积为10平米。

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

根据第四项第(八)条约定,设施农业到期后地上物归甲方所有,甲方承诺按土地复垦协议和国家复垦技术指标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六、其他事项

(一)租赁期间内,本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期间及完成建设后,如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后果完全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二)甲乙双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丙方负责监督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并将该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

七、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合同一式5份,甲乙丙三方各执1份,国土资源部门1份、农委1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设施农用项目三方用地协议书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7-14

【字体:大中小】

设施农用项目三方用地协议书

甲方(集体经济组织):北京长鹏投资管理公司

乙方(经营者):周俭

丙方(镇政府):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镇域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书如下:

一、用地位置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位于 丰台区长辛店镇长辛店村西后街123号房后小院,四至界线详见《土地勘测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图件经甲乙丙三方认可为准。

二、用地面积及范围

设施农用地面积为 1839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1839 平方米。用地面积和范围不得突破经三方认可并经批准的《土地勘测定界图》面积和范围。

三、 用地期限

本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期限为 2 年 零80天

自 2015 年 7月 10日至 2017 年 9月 30 日。

四、用地用途的约定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连栋温室和日光温室等;附属设施用地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具体要求为:

(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用地范围内不得用于以下用地建设: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村、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三)用地期限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旧村改造、征地、占地、拆迁、整体规划或区域环境整治等情况需拆除、腾退租赁标的物的,甲、乙双方均无条件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在甲方告知该情况的十五日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标的物,双方互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或经济补

偿责任。针对乙方出资建设的地上物的补偿款,由甲方享受15%,乙方享受85%;针对土地、甲方出资建设的原有地上物等其他项目补偿款,均归甲方。

(四)用地期限内,因农业设施的特殊性,只限乙方从事法律、法规和长辛店镇准许的经营项目。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违章、违法、违规,因违章、违法、违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由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五)乙方建设农业大棚前,必须事先征得周边住户的书面同意(以签订协议形式),保证周边住户对此无任何异议。

(六)营业执照由甲方申请办理或乙方申请办理均可。本次租赁期内无论营业执照办理在甲方或乙方名下,如遇有本协议中第四项第(三)条约定的拆迁等情形,补偿均按照如下方式分配:

如在用地期限内拆迁,则停产停业等经营类损失的补偿均归乙方;如租赁期满后,则停产停业等经营类损失的补偿均归甲方,即使乙方继续租赁如遇有拆迁等情形,则经营性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七)申请建设农业大棚的手续由甲方或乙方办理,无论哪一方办理则自行承担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不得向另一方要求补偿或分担。如本次由乙方办理,则本次租赁期满后无论乙方是否续租,则农业大棚的经营证照虽然仍保留在乙方名下,但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补偿,如遇到拆迁时乙方自愿放弃经营性补偿,不得向甲方或拆迁方主张任何赔偿。

(八)合同期满终止时,乙方投资建设的地下、地上物等设施全部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

(九)本协议未涉及事项仍以原合同约定为准,原合同约定内容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乙方经营 家庭形式无土栽培及培育蔬菜 项目,土地利用现状为: 1839平方米农用地;土地利用规划为: 1839 平方米建设用地。

经甲方、丙方双方研究,同意乙方在依法确定的土地权范围内使用 1839 平方米土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1784 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55 平方米,附属设施中管理用房面积为10平米。

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

根据第四项第(八)条约定,设施农业到期后地上物归甲方所有,甲方承诺按土地复垦协议和国家复垦技术指标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六、其他事项

(一)租赁期间内,本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期间及完成建设后,如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后果完全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二)甲乙双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丙方负责监督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并将该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

七、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合同一式5份,甲乙丙三方各执1份,国土资源部门1份、农委1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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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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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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