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伦理学论文

浅谈安乐死及其伦理思考

学号:11300140 姓名:余冬秀 班级:11级一班

摘要:生死从古至今都是人生中的一大问题,人有生就有死,死对芸芸众生是必然面对的的。

一般生与死是如何发生的,对绝大部分人来说是不可预约的。安乐死如今乃成为世界范围内

的热点话题,却打破了这种常规,它使人有权利选择自己死亡的时间和方式,它涉及到道德

伦理学、社会学,及医学和法学。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将死者以安乐。不是

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一种特殊方法对人的

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使死亡安乐化。本文

将简单谈谈安乐死以及对安乐死的伦理思考。认为安乐死对传统价值观提出严峻挑战,实施

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但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符合法定的条件。

关键词:安乐死 伦理学 伦理原则

Abstract: life since ancient times is a big problem in life, people give birth there is death, death is

inevitable in the face of numerous living beings. The general life and death can occur, is not to be reserved for the vast majority of people. Euthanasia is now has become a hot topic in the

world, but to break this routine, it makes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choose his own time and way of

death, it relates to the moral ethics, sociology, and medicine and law. The nature of euthanasia is

not teach a man to death, but to teach thepeople to happiness. Instead of solving the problem of

death, but rather to ensure that the quality of death. Is the optimal regulation of death on the

process through a special method in patients with voluntary premise, toavoid mental and physical

torture in death, the death of well-being. This article will briefly talk about euthanasia and

the ethical considerations on euthanasia. I think it's challenge to traditional values, implementation

of theprinciple of humanitarianism, but the implementation should follow certain

principles and meet the statutory conditions.

Keywords: euthanasia ethics ethical principles

前言:安乐死是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新成果的广泛应用,而提出的一种人类生命终

结的新的方式,可以使受严重病痛折磨的将死者,无痛苦地庄严地赴死。于是,

安乐死被重新提起,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安乐死不仅涉及人的生命与权利,

还涉及到人们不同的伦理、道德、宗教乃至哲学观念,人们对此可能做出各自不

同的选择。对于人类而言,生与死的问题是一个无可回避、亘古不变的主题。随

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尤其是现代医学的发展,人类对提高生命的价值和质

量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生与死的态度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2000年11

月25日、2001年4月10日,荷兰国会众、参两院分别以压倒多数票表决通过

安乐死法案,使荷兰成为全球第一个正式在法律上将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国家。比

利时紧随其后,于2002年5月通过安乐死法案。所以生活在当今社会的每一个

人都有必要深入了解一下安乐死,以及对其进行伦理思考。

一、安乐死的定义及历史沿革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中

国大百科全书》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

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

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1]。

(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来源于古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是“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

具有多种涵义和表述。它表达了人们的一种希冀和向往:在身心安泰之中走完人

生的最后一程路,从容告别人生。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

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来延长痛苦的死亡过

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认为的加速其死亡的过程[2],

此外,一定要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的同意并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

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终结生命的过程。因此,安乐死是在于安乐而非死亡,通

过人为控制的方法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死亡时的痛苦,让病人享受临终关怀。因此,

对安乐死问题的探讨,不应该仅限定在生死层面的探讨或是法律层面的探讨,实

际上它已超越了生死的本质,成为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

(二)安乐死的历史沿革

弗兰西斯·培根在《新大西洋》一文中说:“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

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

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培根在这里所说的“安逸地死去”[3],1906

年,安乐死第一次出现在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中;1936年,英国成立了

自愿安乐死协会,并向英国国会提交了安乐死法案;1938年,希特勒打着安乐

死的幌子处死了20多万人,使得全世界人民对于安乐死产生了巨大的恐惧;1976

年9月,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又称《加利福尼亚健

康安全法》),这是安乐死在世界上第一次被认可;1993年2月,英国最高法院

裁定了第一例安乐死的案件,同意了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

给他输入营养液,这是安乐死第一次在实践中被认可;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

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这也是人

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它严格规定了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对医生做出了种种苛刻的限制。虽然,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即遭推翻,但,它仍有

着不可取代的地位。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下两院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

案,至此荷兰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认可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同年5月16日,

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

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4]。

(三)安乐死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我国自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收到有关安乐

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目前,中国仍然没有针对安乐死进

行立法,也没有一部可供参考的相关法律。在民间已有部分医生经患者家属同意,

私自进行安乐死。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医生蒲连开因为他人实施安乐死手术,

被病人一名家属以故意杀人罪告上法庭。1991年5月17日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

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蒲连生,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病人(即王明成之

母)夏素文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不构成犯罪。原告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1992

年6月25日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中国首例安乐死杀

人案自1986年7月3立案起,经过6年漫长的审理后终于有了结果。2003年6

月6日王明成——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主要当事人之一,因胃癌晚期,不堪病

痛折磨,提出为自己实施“安乐死”遭拒。7月2日王明成最终没能达成自己安

乐死的愿望,在一片争议声中离开人士。

二、为什么有些国家准许执行安乐死。

(一)很多人认为安乐死是合乎情理的死亡方式;

(二)安乐死可使社会将有限资源合理使用于急需之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

发展;

(三)对于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来说,生命价值或生命质量已经失去意义,有

意义的生命已不存在,延长他们的生命实际上只是延长了他们的痛苦,因此,实

行安乐死是符合他们自身利益的;

(四)安乐死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而且是对传统生死观念的一种挑战。

为推动社会的精神文明进步起着积极意义。

三、 安乐死的类型

(一)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安乐死其根据实施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

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

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进程。如注射或

服用药物等加速病人死亡。被动安乐死又称“消极安乐死”,则是指对危重病人

不给予治疗或撤除支持其生命的医疗措施,而听任其死亡。国内外不少医院实际

上早已实施。

(二)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

根据被实施安乐死的病人是否明确表达其愿望,安乐死又可分为自愿和非自

愿两种。

自愿安乐死系由病人本人通过遗嘱或口头表态方式决定,非自愿安乐死则是

因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而由亲属或监护人做出决定。)按致死的选择方式,安乐死

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三)自杀安乐死和助杀安乐死。

自杀安乐死,是指确切知道自己的疾病救治无望,未提出过中止生命的要求,

或提出过中止生命的要求但未得到他人的允许,自我采取结束生命的安乐死措

施。助杀安乐死,是指病人为解除痛苦,提出终止生命的要求,在他人理解并提

供帮助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安乐死措施。

四、安乐死的赞成抑与反对

安乐死是生命伦理学中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学者们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

是。总的来看,有两中观点:一时赞成安乐死,二是反对安乐死。

1、赞成安乐死

支持者表示安乐死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表明了人们对自身价

值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它的存在对社会、对患者本人、对家属都具有一定的积极

意义。主张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认为:人应该有尊严、有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

禁止安乐死,剥夺了人的这一自然权利,不具有正当性。同时,明知患者不可逆

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禁止其选择结束痛苦,既是

对患者肉体的摧残,也是对其家属和亲友的折磨,是不人道的,对病人实施安乐

死可以说是对病人家属的解脱,应该是合情合理的。此外,不实施安乐死也是对

医疗资源的浪费。生命属于个人,人有权选择自己的生命。即人有生的权利也有

死的权利,人人有权去选择“体面的舒适的死亡方法”以求善终[5]。医学的目

的既是为了治病救人,也是为了使人们健康愉快地生活而不是无限制地延一长毫

无意义的生命[6],追求生命质量是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目标,当一个人的生命

只具有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或是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生命质量已

大大降低),医生却硬要拖延以使他承受痛苦,实际上是对病人的虐待,恰恰是

一种不人道。病人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痛苦难当,希望早日摆脱痛苦,对

其实施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对一个无望挽救的绝症

患者投入大量的医疗力量实际上是浪费,应当将这些宝贵而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

下来用于救助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死亡并非永远是人类的敌人,应正确看待死

亡。生和死都是宇宙万物的基本问题,死亡不过是事物的自然序列中的一环[7]。

(二)反对安乐死

反对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种种理由,他们从生命、法律、道德和传统等各个方

面加以解释,充分表达了他们对于生命存活的看重和对安乐死引发的问题的忧

思。

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则认为: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

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同时,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

很困难,很多时候只是一种精神空虚或是一种暂时的要求。虽经病人的同意,也

不能阻却其杀人的违法性。他们觉得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医学伦理要求

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如果失去了将

永远不会回来,何况很多时候活着的生命本身就有意义,是对亲人或者朋友甚至

是其他不认识的人一种精神上的安慰和寄托。医疗行为的目的是尽其所能,力求

使病人的病情好转,而安乐死则要提前结束人的生命,不能认为是医疗行为。不

可逆的诊断未必准确,不仅医学的发展可以使绝症可治,现实中更有许多病例是

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数年后苏醒),应该给病人以这样的机会。法律

允许安乐死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历史上更有过纳粹借安乐死来进

行屠杀的教训[8] 。由于认定机制的不完善,由于监督机制也是有限的,由于医

学判断也不一定准确,由于病危的人自我保护能力很差,这些都可能被某些人利

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比如在刑事案件中。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因为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有自己比较充分的理由,所以

使得在上面所列举的有关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以前,安乐死不能被所有的人接受并

立法成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我们不得不考虑安乐死涉及到的诸多伦理问题,对其

进行伦理思考,为安乐死的实先打下更好的基础。

五、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一)安乐死的伦理原则

安乐死是为将死者减轻痛苦的过程,是在死亡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文

明。既然安乐死是一个社会文明问题,那么对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对象实行安乐

死时,就应遵循社会伦理原则和规范。

第一,我们坚持坚持有利无害的原则。安乐死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有利

无害的原则。所谓有利无害,就是说对病人实行安乐死时,要符合病人的最佳利

益:既解除了病人的痛苦,让临终不可救治的病人,平稳、安详、无痛苦、体面

地走向人生的终点,又不损害病人的尊严。同时,又不会对病人家属、他人和社

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如果实行安乐死符合病人自身的利益,但对家属、他人和

社会造成的危害太大,那么在伦理上仍是属于不正当之列。

第二,应该尊重病人的自主权的原则。一个人虽然无法选择自己的生,但有

权利决定自己死的方式,临终病人有选择自己死亡方式和时间的权利,有尊严地

死去的权利。面对病人的痛苦,医生应病人的要求,帮助病人安乐地死去,这既

是对病人痛苦的解除,是成人之美,又是对病人安乐死决定的尊重,是符合道德

的。但如果病人做出安乐死的决定是在家属或医生的利诱、欺骗之下做出的,那

么这就违反了自主性的原则,是不符合道德的。同样,如果医生违反病人的意愿,

不尊重病人安乐死的自主性决定,即使是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在伦理上仍属于

不正当之列。英国著名思想家汤因比曾说,当“一个人即使还有生命,却已失去

了希望” 时,“只要这个人保持清醒的头脑, 在反复思考之后,仍希望去死,

那我们就不能妨碍他,在这种情况下的人如果要求安乐死,就应该满足他的愿望,

否则,就是侵犯了他的最宝贵的权利——人的尊严。”[9]

(二)安乐死的伦理意义

对濒临死亡的病人,施行安乐死,于人于己于社会都有一定的意义。

第一,对于病人来说,安乐死可减轻病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这是符合病

人自身利益的。某些身患绝症、临近死期的病人常常因病魔肆虐而倍受折磨。此

时求生不能,求死不得,与其受折磨而死,不如实施安乐死,让其怀着高雅与尊

严告别人世。这不仅减轻了病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更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

第二,对于病人家属来说,安乐死可把他们从经济和精神的两大压力中解脱

出来。病人患不治之症,他们需要家人日夜看护,还需要昂贵的医疗费用,这既

影响了家人的工作,又给家人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

第三,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安乐死对社会医疗资源也是一个合理的保护,有

助于社会将有限的医疗资源合理用于急需之处。美国一家保险公司曾做过调查,

结果是:某肺气肿病人最后一年的医疗费用为2O万美元,其中临终前34天中,

就花掉6万美元。与此同时,美国却有900万儿童得不到常规医疗服务。所以,

对一个垂危病人是否应当继续活下去,医生不仅需要考虑维持病人这种生命对于

病人来讲是十分痛苦的,而且还要考虑那些为了维持病人现状.在感情上、经济

上付出巨大代价的其他人,以及那些被垂危病人占用而得不到医药资源的[10]。

如果绝症病人能主动提出安乐死的请求,把临终前所耗费的医疗资源节省下来,

用于治疗可以康复的病人,把生存的权利留给有治疗价值的人。这不仅符合资源

的合理分配原则,而且还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六、结束语

总之,安乐死作为一种进步的死亡观,它让人们消除对死亡的恐惧,正视死

亡,让活着的健康的人去思考将来如何选择死亡方式,让濒临死亡的人去充分运

用个人的权利,选择自己死亡方式。人们对安乐死的看法不仅取决于个人的认识

和道德观念,也必然会受到社会群体的道德观念的影响,而道德观念的转变又依

赖于死亡观的转变。此外,我们一方面要在道德伦理层面解释安乐死,另一方面

也要制定安乐死的执行法律,依法确保安乐死的客观性、正确性和无害性。只有

两个方面都做好了,安乐死才会真正的被人们接受。安乐死被更多的人接受是历

史发展的必然,安乐死是一种社会文明的产物,它把人类解放和自由扩展到死亡

过程这一领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参考文献:

[1]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Z].牛津大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1998:398.

[2]秦平.危险的安乐死概念泛化[J] .法学研究,2003(5):18.

[3]宋燕.《我是这样理解安乐死的》.北京青年报,1999 ,(15) .

[4]朱莉.《安乐死的伦理思考》.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5]纪宗宜. 关于医学法律中若干问题初探[J].大自然探索,1999(4):72

[6]徐宗良等著:《安乐死一中国的现状及趋势》,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

[7]诺埃勒·勒努瓦. 生物伦理学:宪制与人权[J].人大复印资料,1999(1)

[8]许士凯. 安乐死启示录[M].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2:45~47.

[9][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3).

[10]冯秀云.《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几点建议》.医学与社会,1997,

浅谈安乐死及其伦理思考

学号:11300140 姓名:余冬秀 班级:11级一班

摘要:生死从古至今都是人生中的一大问题,人有生就有死,死对芸芸众生是必然面对的的。

一般生与死是如何发生的,对绝大部分人来说是不可预约的。安乐死如今乃成为世界范围内

的热点话题,却打破了这种常规,它使人有权利选择自己死亡的时间和方式,它涉及到道德

伦理学、社会学,及医学和法学。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将死者以安乐。不是

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一种特殊方法对人的

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使死亡安乐化。本文

将简单谈谈安乐死以及对安乐死的伦理思考。认为安乐死对传统价值观提出严峻挑战,实施

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但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符合法定的条件。

关键词:安乐死 伦理学 伦理原则

Abstract: life since ancient times is a big problem in life, people give birth there is death, death is

inevitable in the face of numerous living beings. The general life and death can occur, is not to be reserved for the vast majority of people. Euthanasia is now has become a hot topic in the

world, but to break this routine, it makes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choose his own time and way of

death, it relates to the moral ethics, sociology, and medicine and law. The nature of euthanasia is

not teach a man to death, but to teach thepeople to happiness. Instead of solving the problem of

death, but rather to ensure that the quality of death. Is the optimal regulation of death on the

process through a special method in patients with voluntary premise, toavoid mental and physical

torture in death, the death of well-being. This article will briefly talk about euthanasia and

the ethical considerations on euthanasia. I think it's challenge to traditional values, implementation

of theprinciple of humanitarianism, but the implementation should follow certain

principles and meet the statutory conditions.

Keywords: euthanasia ethics ethical principles

前言:安乐死是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新成果的广泛应用,而提出的一种人类生命终

结的新的方式,可以使受严重病痛折磨的将死者,无痛苦地庄严地赴死。于是,

安乐死被重新提起,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安乐死不仅涉及人的生命与权利,

还涉及到人们不同的伦理、道德、宗教乃至哲学观念,人们对此可能做出各自不

同的选择。对于人类而言,生与死的问题是一个无可回避、亘古不变的主题。随

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尤其是现代医学的发展,人类对提高生命的价值和质

量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生与死的态度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2000年11

月25日、2001年4月10日,荷兰国会众、参两院分别以压倒多数票表决通过

安乐死法案,使荷兰成为全球第一个正式在法律上将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国家。比

利时紧随其后,于2002年5月通过安乐死法案。所以生活在当今社会的每一个

人都有必要深入了解一下安乐死,以及对其进行伦理思考。

一、安乐死的定义及历史沿革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中

国大百科全书》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

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

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1]。

(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来源于古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是“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

具有多种涵义和表述。它表达了人们的一种希冀和向往:在身心安泰之中走完人

生的最后一程路,从容告别人生。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

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来延长痛苦的死亡过

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认为的加速其死亡的过程[2],

此外,一定要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的同意并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

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终结生命的过程。因此,安乐死是在于安乐而非死亡,通

过人为控制的方法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死亡时的痛苦,让病人享受临终关怀。因此,

对安乐死问题的探讨,不应该仅限定在生死层面的探讨或是法律层面的探讨,实

际上它已超越了生死的本质,成为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

(二)安乐死的历史沿革

弗兰西斯·培根在《新大西洋》一文中说:“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

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

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培根在这里所说的“安逸地死去”[3],1906

年,安乐死第一次出现在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中;1936年,英国成立了

自愿安乐死协会,并向英国国会提交了安乐死法案;1938年,希特勒打着安乐

死的幌子处死了20多万人,使得全世界人民对于安乐死产生了巨大的恐惧;1976

年9月,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又称《加利福尼亚健

康安全法》),这是安乐死在世界上第一次被认可;1993年2月,英国最高法院

裁定了第一例安乐死的案件,同意了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

给他输入营养液,这是安乐死第一次在实践中被认可;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

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这也是人

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它严格规定了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对医生做出了种种苛刻的限制。虽然,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即遭推翻,但,它仍有

着不可取代的地位。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下两院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

案,至此荷兰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认可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同年5月16日,

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

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4]。

(三)安乐死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我国自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收到有关安乐

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目前,中国仍然没有针对安乐死进

行立法,也没有一部可供参考的相关法律。在民间已有部分医生经患者家属同意,

私自进行安乐死。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医生蒲连开因为他人实施安乐死手术,

被病人一名家属以故意杀人罪告上法庭。1991年5月17日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

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蒲连生,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病人(即王明成之

母)夏素文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不构成犯罪。原告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1992

年6月25日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中国首例安乐死杀

人案自1986年7月3立案起,经过6年漫长的审理后终于有了结果。2003年6

月6日王明成——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主要当事人之一,因胃癌晚期,不堪病

痛折磨,提出为自己实施“安乐死”遭拒。7月2日王明成最终没能达成自己安

乐死的愿望,在一片争议声中离开人士。

二、为什么有些国家准许执行安乐死。

(一)很多人认为安乐死是合乎情理的死亡方式;

(二)安乐死可使社会将有限资源合理使用于急需之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

发展;

(三)对于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来说,生命价值或生命质量已经失去意义,有

意义的生命已不存在,延长他们的生命实际上只是延长了他们的痛苦,因此,实

行安乐死是符合他们自身利益的;

(四)安乐死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而且是对传统生死观念的一种挑战。

为推动社会的精神文明进步起着积极意义。

三、 安乐死的类型

(一)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安乐死其根据实施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

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

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进程。如注射或

服用药物等加速病人死亡。被动安乐死又称“消极安乐死”,则是指对危重病人

不给予治疗或撤除支持其生命的医疗措施,而听任其死亡。国内外不少医院实际

上早已实施。

(二)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

根据被实施安乐死的病人是否明确表达其愿望,安乐死又可分为自愿和非自

愿两种。

自愿安乐死系由病人本人通过遗嘱或口头表态方式决定,非自愿安乐死则是

因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而由亲属或监护人做出决定。)按致死的选择方式,安乐死

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三)自杀安乐死和助杀安乐死。

自杀安乐死,是指确切知道自己的疾病救治无望,未提出过中止生命的要求,

或提出过中止生命的要求但未得到他人的允许,自我采取结束生命的安乐死措

施。助杀安乐死,是指病人为解除痛苦,提出终止生命的要求,在他人理解并提

供帮助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安乐死措施。

四、安乐死的赞成抑与反对

安乐死是生命伦理学中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学者们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

是。总的来看,有两中观点:一时赞成安乐死,二是反对安乐死。

1、赞成安乐死

支持者表示安乐死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表明了人们对自身价

值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它的存在对社会、对患者本人、对家属都具有一定的积极

意义。主张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认为:人应该有尊严、有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

禁止安乐死,剥夺了人的这一自然权利,不具有正当性。同时,明知患者不可逆

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禁止其选择结束痛苦,既是

对患者肉体的摧残,也是对其家属和亲友的折磨,是不人道的,对病人实施安乐

死可以说是对病人家属的解脱,应该是合情合理的。此外,不实施安乐死也是对

医疗资源的浪费。生命属于个人,人有权选择自己的生命。即人有生的权利也有

死的权利,人人有权去选择“体面的舒适的死亡方法”以求善终[5]。医学的目

的既是为了治病救人,也是为了使人们健康愉快地生活而不是无限制地延一长毫

无意义的生命[6],追求生命质量是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目标,当一个人的生命

只具有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或是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生命质量已

大大降低),医生却硬要拖延以使他承受痛苦,实际上是对病人的虐待,恰恰是

一种不人道。病人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痛苦难当,希望早日摆脱痛苦,对

其实施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对一个无望挽救的绝症

患者投入大量的医疗力量实际上是浪费,应当将这些宝贵而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

下来用于救助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死亡并非永远是人类的敌人,应正确看待死

亡。生和死都是宇宙万物的基本问题,死亡不过是事物的自然序列中的一环[7]。

(二)反对安乐死

反对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种种理由,他们从生命、法律、道德和传统等各个方

面加以解释,充分表达了他们对于生命存活的看重和对安乐死引发的问题的忧

思。

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则认为: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

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同时,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

很困难,很多时候只是一种精神空虚或是一种暂时的要求。虽经病人的同意,也

不能阻却其杀人的违法性。他们觉得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医学伦理要求

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如果失去了将

永远不会回来,何况很多时候活着的生命本身就有意义,是对亲人或者朋友甚至

是其他不认识的人一种精神上的安慰和寄托。医疗行为的目的是尽其所能,力求

使病人的病情好转,而安乐死则要提前结束人的生命,不能认为是医疗行为。不

可逆的诊断未必准确,不仅医学的发展可以使绝症可治,现实中更有许多病例是

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数年后苏醒),应该给病人以这样的机会。法律

允许安乐死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历史上更有过纳粹借安乐死来进

行屠杀的教训[8] 。由于认定机制的不完善,由于监督机制也是有限的,由于医

学判断也不一定准确,由于病危的人自我保护能力很差,这些都可能被某些人利

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比如在刑事案件中。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因为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有自己比较充分的理由,所以

使得在上面所列举的有关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以前,安乐死不能被所有的人接受并

立法成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我们不得不考虑安乐死涉及到的诸多伦理问题,对其

进行伦理思考,为安乐死的实先打下更好的基础。

五、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一)安乐死的伦理原则

安乐死是为将死者减轻痛苦的过程,是在死亡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文

明。既然安乐死是一个社会文明问题,那么对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对象实行安乐

死时,就应遵循社会伦理原则和规范。

第一,我们坚持坚持有利无害的原则。安乐死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有利

无害的原则。所谓有利无害,就是说对病人实行安乐死时,要符合病人的最佳利

益:既解除了病人的痛苦,让临终不可救治的病人,平稳、安详、无痛苦、体面

地走向人生的终点,又不损害病人的尊严。同时,又不会对病人家属、他人和社

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如果实行安乐死符合病人自身的利益,但对家属、他人和

社会造成的危害太大,那么在伦理上仍是属于不正当之列。

第二,应该尊重病人的自主权的原则。一个人虽然无法选择自己的生,但有

权利决定自己死的方式,临终病人有选择自己死亡方式和时间的权利,有尊严地

死去的权利。面对病人的痛苦,医生应病人的要求,帮助病人安乐地死去,这既

是对病人痛苦的解除,是成人之美,又是对病人安乐死决定的尊重,是符合道德

的。但如果病人做出安乐死的决定是在家属或医生的利诱、欺骗之下做出的,那

么这就违反了自主性的原则,是不符合道德的。同样,如果医生违反病人的意愿,

不尊重病人安乐死的自主性决定,即使是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在伦理上仍属于

不正当之列。英国著名思想家汤因比曾说,当“一个人即使还有生命,却已失去

了希望” 时,“只要这个人保持清醒的头脑, 在反复思考之后,仍希望去死,

那我们就不能妨碍他,在这种情况下的人如果要求安乐死,就应该满足他的愿望,

否则,就是侵犯了他的最宝贵的权利——人的尊严。”[9]

(二)安乐死的伦理意义

对濒临死亡的病人,施行安乐死,于人于己于社会都有一定的意义。

第一,对于病人来说,安乐死可减轻病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这是符合病

人自身利益的。某些身患绝症、临近死期的病人常常因病魔肆虐而倍受折磨。此

时求生不能,求死不得,与其受折磨而死,不如实施安乐死,让其怀着高雅与尊

严告别人世。这不仅减轻了病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更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

第二,对于病人家属来说,安乐死可把他们从经济和精神的两大压力中解脱

出来。病人患不治之症,他们需要家人日夜看护,还需要昂贵的医疗费用,这既

影响了家人的工作,又给家人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

第三,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安乐死对社会医疗资源也是一个合理的保护,有

助于社会将有限的医疗资源合理用于急需之处。美国一家保险公司曾做过调查,

结果是:某肺气肿病人最后一年的医疗费用为2O万美元,其中临终前34天中,

就花掉6万美元。与此同时,美国却有900万儿童得不到常规医疗服务。所以,

对一个垂危病人是否应当继续活下去,医生不仅需要考虑维持病人这种生命对于

病人来讲是十分痛苦的,而且还要考虑那些为了维持病人现状.在感情上、经济

上付出巨大代价的其他人,以及那些被垂危病人占用而得不到医药资源的[10]。

如果绝症病人能主动提出安乐死的请求,把临终前所耗费的医疗资源节省下来,

用于治疗可以康复的病人,把生存的权利留给有治疗价值的人。这不仅符合资源

的合理分配原则,而且还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六、结束语

总之,安乐死作为一种进步的死亡观,它让人们消除对死亡的恐惧,正视死

亡,让活着的健康的人去思考将来如何选择死亡方式,让濒临死亡的人去充分运

用个人的权利,选择自己死亡方式。人们对安乐死的看法不仅取决于个人的认识

和道德观念,也必然会受到社会群体的道德观念的影响,而道德观念的转变又依

赖于死亡观的转变。此外,我们一方面要在道德伦理层面解释安乐死,另一方面

也要制定安乐死的执行法律,依法确保安乐死的客观性、正确性和无害性。只有

两个方面都做好了,安乐死才会真正的被人们接受。安乐死被更多的人接受是历

史发展的必然,安乐死是一种社会文明的产物,它把人类解放和自由扩展到死亡

过程这一领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参考文献:

[1]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Z].牛津大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1998:398.

[2]秦平.危险的安乐死概念泛化[J] .法学研究,2003(5):18.

[3]宋燕.《我是这样理解安乐死的》.北京青年报,1999 ,(15) .

[4]朱莉.《安乐死的伦理思考》.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5]纪宗宜. 关于医学法律中若干问题初探[J].大自然探索,1999(4):72

[6]徐宗良等著:《安乐死一中国的现状及趋势》,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

[7]诺埃勒·勒努瓦. 生物伦理学:宪制与人权[J].人大复印资料,1999(1)

[8]许士凯. 安乐死启示录[M].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2:45~47.

[9][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3).

[10]冯秀云.《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几点建议》.医学与社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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