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
⏹ 表述: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的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欺诈;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内涵:
1、该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本着真实无欺的态度设立、变更或消灭保险法律关系,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2、该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诚实守信的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以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
3、该原则通过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针对实质上不平衡的保险关系,重新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再分配,矫正各因素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最终实现真正平衡的利益关系。 ⏹ 适用意义:实现预防保险领域的诈欺行为等道德危险,确保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实现保险职能,维持保险市场正常秩序。
⏹ 适用内容:包括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好履行保证,也要求保险人应遵循弃权与禁止反言等规则。
(一)告知:指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应就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如实向对方当事人陈述。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陈述。
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
(二)保证:一般适用投保人,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如果承诺方违反保证义务的,相对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前者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列入保险合同中,后者则是指投保人按照法律或惯例应当予以承诺。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 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得以行使之权利的行为。 ✧ 禁止反言指已经放弃权利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此权利。 弃权适用条件:
① 投保人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
② 保险人知道该违反义务行为存在
③ 保险人知道其享有因该违反义务行为而解除保险合同等抗辩权
④ 保险人有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放弃其享有的抗辩权利的意思表示
禁止反言适用条件:
① 保险人明知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等抗辩权而作出不实的意思表示
② 该不实意思表示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③ 的相信是建立在其不知保险人为不实意思表示的善意基础上
④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善意而实施相应行为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适用条件:
① 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
② 保险利益是确定存在的经济利益
③ 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与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
④ 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强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具有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原则适用意义:防止假借保险合同牟取不当利益,维持保险活动的保障功能。
1) 保险利益原则限制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防止超额保险,有利于充分实现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
2) 保险利益原则杜绝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止出现道德危险,有利于维持保险秩序,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发展。
⏹ 保险利益在保险领域的适用时间:
财产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对保险人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强调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是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影响合同效力。
⏹ 保险利益在保险领域的适用范围的利益包括:现实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效力
①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② 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
③ 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效力
最大诚信原则
⏹ 表述: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的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欺诈;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内涵:
1、该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本着真实无欺的态度设立、变更或消灭保险法律关系,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2、该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诚实守信的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以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
3、该原则通过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针对实质上不平衡的保险关系,重新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再分配,矫正各因素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最终实现真正平衡的利益关系。 ⏹ 适用意义:实现预防保险领域的诈欺行为等道德危险,确保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实现保险职能,维持保险市场正常秩序。
⏹ 适用内容:包括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好履行保证,也要求保险人应遵循弃权与禁止反言等规则。
(一)告知:指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应就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如实向对方当事人陈述。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陈述。
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
(二)保证:一般适用投保人,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如果承诺方违反保证义务的,相对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前者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列入保险合同中,后者则是指投保人按照法律或惯例应当予以承诺。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 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得以行使之权利的行为。 ✧ 禁止反言指已经放弃权利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此权利。 弃权适用条件:
① 投保人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
② 保险人知道该违反义务行为存在
③ 保险人知道其享有因该违反义务行为而解除保险合同等抗辩权
④ 保险人有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放弃其享有的抗辩权利的意思表示
禁止反言适用条件:
① 保险人明知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等抗辩权而作出不实的意思表示
② 该不实意思表示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③ 的相信是建立在其不知保险人为不实意思表示的善意基础上
④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善意而实施相应行为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适用条件:
① 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
② 保险利益是确定存在的经济利益
③ 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与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
④ 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强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具有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原则适用意义:防止假借保险合同牟取不当利益,维持保险活动的保障功能。
1) 保险利益原则限制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防止超额保险,有利于充分实现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
2) 保险利益原则杜绝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止出现道德危险,有利于维持保险秩序,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发展。
⏹ 保险利益在保险领域的适用时间:
财产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对保险人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强调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是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影响合同效力。
⏹ 保险利益在保险领域的适用范围的利益包括:现实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效力
①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② 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
③ 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