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网民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公司员工。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市场部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市场部负责发布和维护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以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一)公司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二)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 名义开设的认证微博以及经公司批准的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
第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使用公司名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作为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统一监管,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将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其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信息上报监管部门备案。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八条 公司市场部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含: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网址、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认证信息、主要用途、管
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网民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公司员工。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市场部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市场部负责发布和维护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以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一)公司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二)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 名义开设的认证微博以及经公司批准的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
第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使用公司名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作为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统一监管,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将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其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信息上报监管部门备案。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八条 公司市场部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含: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网址、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认证信息、主要用途、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