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 1月1日,李某进入某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工作,工资为每月2000元,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1月份,由于经济不景气,公司开始裁员,12月6日,李某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李某不服,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1月起至今的两倍工资。
公司抗辩,其裁员是履行了法定裁员手续的,且已经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不应该再支付其两倍工资。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公司之间自用工之日起至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日止,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按法律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日止,每月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要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做了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李某自2008年1月1日进入公司,公司应当在2008年1月31日前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未及时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当自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每月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可见公司应当利用好法律所给的“一个月”的宽限期,尽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介绍】
2008年 1月1日,李某进入某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工作,工资为每月2000元,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1月份,由于经济不景气,公司开始裁员,12月6日,李某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李某不服,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1月起至今的两倍工资。
公司抗辩,其裁员是履行了法定裁员手续的,且已经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不应该再支付其两倍工资。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公司之间自用工之日起至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日止,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按法律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日止,每月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要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做了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李某自2008年1月1日进入公司,公司应当在2008年1月31日前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未及时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当自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每月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可见公司应当利用好法律所给的“一个月”的宽限期,尽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