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相关的修订,恶意诉讼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认定与相关的惩处措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虚假诉讼罪”。但是,目前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还是不够全面的,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本文对恶意诉讼进行研究,阐述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建议,希望对能恶意诉讼的体系建设有所帮助,有效遏制恶意诉讼。   关键词:恶意诉讼;法律规制;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47-01   作者简介:陆璐(1991-),女,满族,辽宁锦州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   近年来,恶意诉讼案件种类五花八门,恶意诉讼的违法性与隐蔽性,一方面造成受害人的权益侵害,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自己的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对诉讼秩序的破坏,有损国家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学术界关于恶意诉讼的概念众说纷纭,尚无定论。王利明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对方在诉讼中遭受损失。”梁慧星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指“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恶意提起,而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其害。”笔者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二、恶意诉讼规制的价值思考   (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恶意诉讼的规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一方面体现在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规制,要求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具有合法性,不得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损害他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体现在对民事诉讼法规则空白的填补。从法理学角度,当法律规则不能全面规制法律行为时,由法律原则进行补充运用,保证法律的完整性。   (二)保护诉讼权利,实现诉讼利益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本无诉讼权利,通过伪造证据、虚假事实等提起的诉讼,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对于诉讼相对人即被告人,以及案外人的利益都可能造成损害。只有合理规制恶意诉讼,减少其发生,避免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才能维护公平正义,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恶意诉讼的审理需要法院的人力、物力,经过一审、二审等诉讼程序,实质上浪费了我国的司法资源,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大大降低司法效率。合理规制将减少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三、恶意诉讼的规制建议   (一)完善恶意诉讼程序性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及司法解释出台,确立并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不仅包括对程序性问题的汇总解决,而且包含案件部分实体问题的整理明晰,对于促进庭审程序的优质高效、实现诉讼公正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借鉴刑事诉讼法中的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恶意诉讼的程序性机制,应当设置庭前会议。   在庭前准备的阶段,通过证据交换,可以辨别恶意诉讼行为,发现恶意诉讼,应当立即驳回起诉。司法实践中,庭前准备工作的不规范,使当事人在庭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不明确,证据及主张可能不对应,增加了审判的时间,影响司法效率的提升。设置庭前会议制度,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双方可以交换证据,明确焦点,及时发现恶意诉讼,驳回起诉,避免无实际意义的审理活动。   (二)建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机制   《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将恶意诉讼列为侵权行为之一,但是恶意诉讼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一观点是学界广泛认可的。建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规定赔偿的范围、赔偿的具体数额、赔偿的对象等,使恶意诉讼的赔偿体系化。   赔偿的范围,首先是恶意诉讼相对人的财产损失,返还财产或者其他应得利益,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名誉权、商誉权等多方面的精神损失。其次是由于恶意诉讼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后是恶意诉讼受害人参与到恶意诉讼中所支付的费用。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比照涉案金额的大小。此外,应当根据情节的轻重,设置惩罚性赔偿。赔偿的对象应当是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不仅包括原告、被告,还应当包括诉讼代理人。实践中,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律师,凭借自己的法律优势,利用法律漏洞,指导或者建议当事人采取恶意诉讼方式获得利益。应当将诉讼代理人列入赔偿对象,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三)完善司法管理与法律监督   强化法院的司法管理,使法院更合理地发挥审判职权。第一,推动审判管理体系改革。建立法院审判系统内部的监督与惩处机制。第二,要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与法律能力,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法官不仅要具备高要求的法律水平,更应当保持公平公正、法律之上的思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重证据,讲效率,同时应当严谨慎重。法官素质的提高,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恶意诉讼的继续,及时发现,尽早处理。   《民事诉讼法》确立检察院其监督地位,特别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发挥其法律监督的作用,是法院公正办案的需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法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自由行使。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对法院权威的保证,也是对法院工作的督促。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5.   [2]梁慧星.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附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4.   [3]闵春雷,贾志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3):69.

  摘 要:随着相关的修订,恶意诉讼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认定与相关的惩处措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虚假诉讼罪”。但是,目前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还是不够全面的,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本文对恶意诉讼进行研究,阐述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建议,希望对能恶意诉讼的体系建设有所帮助,有效遏制恶意诉讼。   关键词:恶意诉讼;法律规制;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47-01   作者简介:陆璐(1991-),女,满族,辽宁锦州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   近年来,恶意诉讼案件种类五花八门,恶意诉讼的违法性与隐蔽性,一方面造成受害人的权益侵害,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自己的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对诉讼秩序的破坏,有损国家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学术界关于恶意诉讼的概念众说纷纭,尚无定论。王利明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对方在诉讼中遭受损失。”梁慧星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指“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恶意提起,而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其害。”笔者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二、恶意诉讼规制的价值思考   (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恶意诉讼的规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一方面体现在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规制,要求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具有合法性,不得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损害他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体现在对民事诉讼法规则空白的填补。从法理学角度,当法律规则不能全面规制法律行为时,由法律原则进行补充运用,保证法律的完整性。   (二)保护诉讼权利,实现诉讼利益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本无诉讼权利,通过伪造证据、虚假事实等提起的诉讼,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对于诉讼相对人即被告人,以及案外人的利益都可能造成损害。只有合理规制恶意诉讼,减少其发生,避免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才能维护公平正义,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恶意诉讼的审理需要法院的人力、物力,经过一审、二审等诉讼程序,实质上浪费了我国的司法资源,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大大降低司法效率。合理规制将减少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三、恶意诉讼的规制建议   (一)完善恶意诉讼程序性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及司法解释出台,确立并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不仅包括对程序性问题的汇总解决,而且包含案件部分实体问题的整理明晰,对于促进庭审程序的优质高效、实现诉讼公正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借鉴刑事诉讼法中的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恶意诉讼的程序性机制,应当设置庭前会议。   在庭前准备的阶段,通过证据交换,可以辨别恶意诉讼行为,发现恶意诉讼,应当立即驳回起诉。司法实践中,庭前准备工作的不规范,使当事人在庭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不明确,证据及主张可能不对应,增加了审判的时间,影响司法效率的提升。设置庭前会议制度,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双方可以交换证据,明确焦点,及时发现恶意诉讼,驳回起诉,避免无实际意义的审理活动。   (二)建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机制   《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将恶意诉讼列为侵权行为之一,但是恶意诉讼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一观点是学界广泛认可的。建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规定赔偿的范围、赔偿的具体数额、赔偿的对象等,使恶意诉讼的赔偿体系化。   赔偿的范围,首先是恶意诉讼相对人的财产损失,返还财产或者其他应得利益,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名誉权、商誉权等多方面的精神损失。其次是由于恶意诉讼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后是恶意诉讼受害人参与到恶意诉讼中所支付的费用。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比照涉案金额的大小。此外,应当根据情节的轻重,设置惩罚性赔偿。赔偿的对象应当是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不仅包括原告、被告,还应当包括诉讼代理人。实践中,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律师,凭借自己的法律优势,利用法律漏洞,指导或者建议当事人采取恶意诉讼方式获得利益。应当将诉讼代理人列入赔偿对象,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三)完善司法管理与法律监督   强化法院的司法管理,使法院更合理地发挥审判职权。第一,推动审判管理体系改革。建立法院审判系统内部的监督与惩处机制。第二,要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与法律能力,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法官不仅要具备高要求的法律水平,更应当保持公平公正、法律之上的思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重证据,讲效率,同时应当严谨慎重。法官素质的提高,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恶意诉讼的继续,及时发现,尽早处理。   《民事诉讼法》确立检察院其监督地位,特别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发挥其法律监督的作用,是法院公正办案的需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法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自由行使。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对法院权威的保证,也是对法院工作的督促。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5.   [2]梁慧星.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附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4.   [3]闵春雷,贾志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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