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轮赛题

第五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第二轮比赛赛题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乔桥,男,54岁,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太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276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乔桥于2003年底,以恒太公司扩大经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他人借钱,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和借款期,借款期自签订合同日起算,每月返还月利息,最后一个月返还本金及该月利息,借款人由被告人签字,并加盖恒太公司的公章。2003年12月至2005年6月期间,被告人乔桥在广东省广州市沙河镇美丽新村,先后向高京荣、李连营等一百余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其中少数借款归还,后被告人乔桥逃匿,实际未还借款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三、证据清单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四、证据

(一) 被告人乔桥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乔桥于2008年9月8日、10月17日、10月18日的供述与辩解: 1999年的时候,我注册成立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我担任法人代表,主要经营朝鲜小菜、冷面、豆制品,注册资本50万元,2000年恒太公司的所在地要拆迁,我就将公司搬到美丽新村了,一直正常经营,直到2003年底,公司扩大经营,资金周转不开,我就想到高息借款,开始向我的朋友借钱。我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甲方是恒太公司,乙方是借给我钱的债权人,乙方借给甲方的钱数,借款期为三个月,自签订合同之日算起,月利息为10%,月利息按月返还,第三个月返还本金和第三个月利息,甲方由我代表签字,并加盖恒太公司公章,乙方由借给恒太公司钱的人签字。

到了2005年的时候,我把原来合同中的利息改为本金的一部分,即改后的本金为三个月的利息加上乙方借给恒太公司的钱数。后来有很多人介绍别人来找我签订借款合同,并借给我钱,我就按借款数额返还给介绍人20%的好处费。借钱的具体流程就是对方将借款存到我个人的账户上,拿着存款凭条到介绍人处签合同,介绍人拿着债权人签好的合同到我这来签,我签完后,介绍人再把合同给债权人,之后我返给介绍人20%的好处费。刚开始时我都按期还款,到了2004年年中,我已经没钱了,就只还部分利息,还款没有凭证。借我钱的人有的我认识,有的我不认识,不认识的都是介绍人带着他们到恒太公司去参观,介绍我们认识,由我来接待,介绍恒太公司的情况,并称恒太公司扩大经营,高利息借款。借款后我买三台包装设备、六辆金杯、两辆小公共汽车加上车间改造共花了两百万元,还款还了三四百万元,我花了一二十万元,公司开销花了三四百万元,这些都没有凭证。恒太公司所有的借款汇到我个人账

户后,我都没有入到恒太公司的账户上。

我的公司是在沙河镇美丽新村租的场地,土地面积为20亩,租赁期为50年,我公司每年向其缴纳7万元租金。但我从2001年到2006年只支付了7、8万元租金,欠了27.2万元未付,后来美丽新村委会通过法院诉讼解除了土地租赁合同。我公司在2003年底时,在借款之前的规模有300平米的平房的办公区,1000平米平房的员工宿舍区,2160平米平房的生产车间,一台锅炉。借款后公司的经营扩大了,买了三台包装设备,六辆金杯面包车,两辆小公共汽车。包装设备是给泡菜包装,车用来送货。购买设备和车大约花了七八十万元。

签名:乔桥

讯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二)被害人马依琳的陈述

姓名:马依琳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3年5月3日 民族:汉族 籍贯:四川省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黎屋围大道大金鼓小区5单元1032

2004年夏天,我在外面做直销认识了刘山红,刘山红跟我介绍说有一个做泡菜的也在集资,可以挣钱。我开始都没当回事,到8、9月份时,刘山红来我家找我,让我跟她去沙河看下泡菜厂子。到了沙河的恒太食品厂,徐慧子和刘山红带我看厂子,他们跟我说恒太食品厂以前也跟人借过钱,是按10%给的利息,借款三个月。现在厂子要盖冷库,建泡菜池子,需要七十万元,想让我帮着找点投资。徐慧子跟我说这回借这70万元时间长点,借半年,只给8%的利息,我当时看厂子规模挺大的,加上刘山红以前跟我吹的说乔桥是大企业家,说他们厂规模很大,还钱肯定没问题。徐慧子就让我俩找钱去,说一定不会让我们白跑,可以给我们10%的劳务费。这样我就开始给恒太食品厂找钱,自己投了8万元,同时还介绍我亲戚、朋友等十多人投钱,先后给恒太公司借了70万元。我每送次钱就会跟他们签次合同,借款金额是本金加利息的总金额,比如说本金是1万元,借款期是6个月,每月利息是8%,合同的借款金额就写14800元,合同写着每月还800元,最后一个月还10800元。恒太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人名章有乔桥的,也有徐慧子的。

签名:马依琳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19日

(三)被害人姜娜娜的陈述

姓名:姜娜娜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4年1月3日 民族:汉族 籍贯:广东省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府前路罗村花苑3单元1111

2004年7月份,我经李荣阁介绍认识了乔桥,乔桥跟我说他的厂子要扩大生产,想要打入广州超市市场,对我提出想跟我借两三百万元。2004年8月1日,我借给乔桥8万元,之后两个月领到利息16000元,实际损失64000元。我还介绍朴子慧投资3万元,王世洪投资2万元,苗英投资3万元,于丽婷投资3万元,沈悦投资12万元,周春媛投资2万元。总计人民币25万元。我在

恒太公司领取的几千元好处费大部分都还给这些借款人了。

签名:姜娜娜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19日

(四)被害人苗英的陈述

姓名:苗英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4年10月2日 民族:汉族 籍贯:广东省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一路清华园A区512

我记得好像是2004年9、10、12月份的时候,那时是姜娜娜介绍我向恒太公司投资3万元,说是他们公司很大,现在要进入市场,急需用钱,月利息在10%左右,但是最后我的本金及利息一分未得,实际就损失了3万元。

签名:苗英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19日

(五)被害人朴子慧的陈述

姓名:朴子慧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5年9月12日 民族:汉族 籍贯:广东省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8号玫瑰名园G区3302

我记得是在2004年8月份,我的朋友姜娜娜告诉我,有一个恒太公司,说是很大的一个公司,介绍我投资,说是有高利息。后来我就向恒太公司投资了3万元,我也不记得领了具体是2000还是4000元回来,所以实际损失了28000元或者是26000元。

签名:朴子慧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20日

(六)被害人程玮的陈述

姓名:程玮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5年2月21日 民族:汉族 籍贯:浙江省

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御花园7单元8077

2005年2月21日到4月9日期间,我分七次共借给恒太公司69万元人民币,还让乔桥从我家里拉走了价值1万元的安利产品。中间还给我过2万余元,所有实际损失67万余元。

签名:程玮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20日

(七)被害人林冬倩的陈述

姓名:林冬倩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7年3月24日 民族:汉族 籍贯:湖南省

住址:广东省韶关市顺德区沙洲一路7号华园花园6单元201

2004年8月1日、8月29日,我通过我的朋友王柏章分两次一共借给恒太公司12万元,之后得到分利息给过我19000元,但实际损失101000元。

签名:林冬倩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20日

(八)被害人安国辉的陈述

姓名:安国辉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7年5月4日 民族:汉族 籍贯:江西省

住址:广东省赤坎区南方路54号培英苑E幢5003

2004年4月份,我的朋友于杰告诉我说,恒太公司的老板乔桥要扩大生产,但缺乏资金,想要借钱,就借三个月,每月返还本金10%的收益,三个月后本息还清。当时于杰就劝我说,投资这个比干活强多了,投入一万元,一个月就能得到一千元。我就给乔桥汇了44500元。我汇钱后,于杰给了我两张乔桥签的借款单,一张金额是30000元,另一张是20000元,到了2005年7月份前后,于杰说得用借款单找乔桥换合同,就把我的借款单拿走。我给乔桥打电话要过钱,他说暂时没钱,等贷款下来马上就还我钱,我去恒太公司找到乔桥老婆徐慧子,她说法和乔桥一样。

签名:安国辉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20日

(九)证人阚永利的证言

姓名:阚永利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4年4月7日 民族:汉族 籍贯:广东省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沙河镇下新村

2004年9月13日,我因家庭经济拮据将胜利牌普通客车出借给乔桥,由乔桥负担该车各项费用,后乔桥不按约定为该车付款并逃匿。2008年6月29日,我在番禺区找到自己的汽车。

签名:阚永利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20日

(十)到案经过

到案方式:刑事传唤 线索来源:侦察调查

到案过程:2005年7月,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接到报案,称犯罪嫌疑人乔桥涉嫌于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先后向一百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后逃匿。案发后,引起本局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经市局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多次组织抓捕,我队侦查员于2008年9月7日7时15分许,在广州市双曲大道与金岭北路交汇处汇和超市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讯问,该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到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乔桥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接收到案人员,越秀区刑侦支队侦查员于民欣、李浩辰。

广州市越秀区刑侦支队 侦查员 于民欣 李浩辰

2008年9月7日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认定函

(十二)搜查笔录

(十三)扣押物品清单

注:本清单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原持有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起诉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中,将扣押、冻结的有关物品、文件(包括违法所得)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时,与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一同使用。

二、本文书共五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原持有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被扣押、冻结物品、文件保管人。五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十四)常住人口登记表

(十五)被害人借款明细表

本份证据整理摘自预审卷2 P125—160,列举体现102位被害人的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及地区等内容:

(十六)银行交易明细账单(截取)

乔桥被扣押银行卡14张,以下列出共14份银行交易明细账单中的部分截取内容,截取内容以外的其他汇款转账的时间及款数参考证据(十五)的明细表,具体内容暂略:

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

卡号:[***********]4 用户名:乔桥 账户序号:00223 账户类别:借记卡

序号 1 2 3 4 5

交易日期 2004.5.9 2004.5.10 2004.5.11 2004.5.12. 2004.5.13

业务摘要 客户转账 客户转账 客户转账 ATM转账 客户转账

币种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钞/汇 钞 钞 钞 钞 钞

收入金额 186000.00 498600.00 0.00 10000.00 0.00

支出金额 0.00 0.00 99470.00 0.00 171443.00

余额 560521.00 1059121.00 959651.00 969651.00 798208.00

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

卡号:[**************]5 用户名:徐慧子 账户序号:00343 账户类别:借记卡

序号 1 2 3

业务日期 2004.6.2 2004.6.3 2004.6.4

业务摘要 客户转账 客户转账 客户转账

币种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钞/汇 钞 钞 钞

收入金额 20000.00 150000.00 390000.00

支出金额 0.00 0.00 0.00

余额 308421.00 458421.00 848421.00

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

卡号:[***********]1 用户名:乔桥 账户序号:00612 账户类别:借记卡

序号 1 2 3 4

交易日期 2004.6.6 2004.6.7 2004.6.8 2004.6.9

业务摘要 ATM转账 客户转账 客户转账 ATM转账

币种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钞/汇 钞 钞 钞 钞

收入金额 30000.00 0.00 0.00 30000.00

支出金额 0.00 400000.00 100000.00 0.00

余额 1160809.00 760809.00 660809.00 690809.00

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

卡号:[***********]3 用户名:乔桥 账户序号:00854 账户类别:借记卡

序号 1 2 3 4 5

交易日期 2004.6.11 2004.6.12 2004.6.13 2004.6.14

业务摘要 ATM转账 客户转账 ATM转账 客户转账

币种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钞/汇 钞 钞 钞 钞 钞

收入金额 44500.00 1370000.00 30000.00 80000.00 0.00

支出金额 0.00 0.00 0.00 0.00 743921.00

余额 63921.00 1433921.00 1463921.00 1543921.00 800000.00

2004.6.15 客户转账

中国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

卡号:[**************]8 用户名:徐慧子 账户类别:借记卡

账户序号 001 001 001

业务日期 2004.6.17 2004.6.18 2004.6.19

业务摘要 转账 转账 转账

币种 RMB RMB RMB

钞/汇 钞 钞 钞

收入金额 90000.00 60000.00 130000.00

支出金额 0.00 0.00 0.00

余额 730570.00 790570.00 920570.00

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 [***********]3 用户名:乔桥

记账日期 2004.7.1 2004.7.2 2004.7.3 2004.7.4 2004.7.5 2004.7.6

账户代码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20000.00 40000.00 30000.00 -541000.00 40000.00 40000.00

联机余额 1141050.00 1181050.00 1211050.00 670050.00 710050.00 750050.00

交易流水号 C20040014 C50020026 C64010097 C75030012 C22140065 C31020003

柜员 C2004 C5002 C6401 C7503 C2214 C3102

摘要代码 转账 转账 转账 转账 转账 转账

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5 用户名:徐慧子 序号:0005 类别:借记卡

交易日期 2004.7.15 2004.7.16 2004.7.17 2004.7.18

代码 0000 0000 0000 0000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32000.00 150000.00 -200000.00 15000.00

联机余额 435000.00 585000.00 385000.00 400000.00

交易流水号 E[1**********]89 E[1**********]81 E[1**********]59 E[1**********]47

柜员 E89009 E56006 E88006 E80004

业务摘要 柜台转账 柜台转账 柜台转账 柜台转账

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75 用户名:乔桥 序号:0007 类别:借记卡

交易日期 2004.7.21 2004.7.22 2004.7.23

代码 0000 0000 0000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2954.00 122550.00 90000.00

联机余额 817954.00 940504.00

交易流水号 E[1**********]89 E[1**********]83

柜员 E81009 E53006 E44001

业务摘要 ATM转账 柜台转账 柜台转账

1030504.00 E[1**********]45

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8 用户名:徐慧子 序号:0012 类别:借记卡

交易日期 2004.8.1 2004.8.2 2004.8.3 2004.8.4 2004.8.5 2004.8.6

代码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77340.00 160000.00 30000.00 -274655.00 20000.00 20000.00

联机余额 924746.00

交易流水号 E[1**********]19

柜员 E19009 E52006 E84006 E40004 E31007 E52001

业务摘要 ATM转账 ATM转账 ATM转账 ATM转账 ATM转账 ATM转账

1084746.00 E[1**********]81 1114746.00 E[1**********]49 840091.00 860091.00 880091.00

E[1**********]47 E[1**********]27 E[1**********]35

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1 用户名:乔桥 序号:0013 类别:借记卡

交易日期 2004.8.11 2004.8.12 2004.8.13 2004.8.14

代码 0000 0000 0000 0000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120000.00 -758895.00 500000.00 240000.00

联机余额 295805.00 335805.00 575805.00

交易流水号 E[1**********]81 E[1**********]59 E[1**********]47

柜员 E89009 E56006 E88006 E80004

业务摘要 柜台转账 ATM转账 柜台转账 柜台转账

1054700.00 E[1**********]89

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3 用户名:徐慧子 序号:0020 类别:借记卡

交易日期 2004.8.17 2004.8.18

代码 0000 0000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10000.00 90000.00

联机余额 890000.00 980000.00

交易流水号 E[1**********]59 E[1**********]51

柜员 E85009 E55006

业务摘要 柜台转账 柜台转账

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4 用户名:徐慧子 序号:0008 类别:借记卡

交易日期 2004.8.21 2004.8.22 2004.8.23 2004.8.21

代码 0000 0000 0000 0000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5423.00 -200643.00 -154784.00 70000.00

联机余额 835667.00 635024.00 480240.00 550240.00

交易流水号 E[1**********]89 E[1**********]11 E[1**********]19 E[1**********]17

柜员 E89001 E16006 E88001 E10004

业务摘要 柜台转账 ATM转账 ATM转账 ATM转账

东亚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7 用户名:乔桥

日期 2004.8.23 2004.8.24 2004.8.25 2004.8.26 2004.8.27 2004.8.28

代码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货币 CYN CYN CYN CYN CYN CYN

金额 80000.00 250000.00 110000.00 20000.00 120000.00 330000.00

余额 95310.00 345310.00 455310.00 475310.00 595310.00 925310.00

流水号 [1**********] [1**********] [1**********] [1**********] [1**********] [1**********]

柜员 5870652 0000000 5450652 5635482 0000554 5726485

摘要 转账 转账 转账 转账 转账 转账

中国建设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2 用户名:乔桥 序号:0071 类别:借记卡

业务日期 2004.9.30 2004.10.1 2005.10.2

代码 0016 0007 0004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220000.00 -69800.00 30000.00

交易余额 952800.00 883000.00 913000.00

业务流水号 E[1**********]374 E[1**********]393 E[1**********]892

柜员 E59001 E72001 E51008

业务摘要 ATM转账 柜台转账 ATM转账

(十七)银行账户查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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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借款合同(示例)

根据证据(十五)中列出的被害人明细单,共有102名被害人,102份借款合同,现列举出三份作为实例,其他99份均亦同,暂略。其中三份借款合同如下: 借款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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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2

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方):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贷款方): 白瑞英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64,400元(陆万肆仟肆佰圆整)

二、借款期限:3个月,自2004年10月26日起至2005年1月26日止。 三、还款方式:每月利息8%,每月还款4,800元,最后一个月还款64,800元。 四、违约责任:甲方如逾期不返还借款,乙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白瑞英

200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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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3

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方):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贷款方):石路平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241,800元(贰拾肆万壹仟陆佰圆整) 二、借款期限:3个月

三、还款方式:每月利息10%,每月还款18,600元,最后一个月还款204,600元。

四、违约责任:甲方如逾期不返还借款,乙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0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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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借条收据(示例)

根据证据(十五)中列出的被害人明细单,共有102名被害人。其中部分被害人分多次给乔桥借款,统计后共有143份借款收据。现列举出三份为例,其他140份均亦同,暂略。其中三份收据如下:

借条收据1:

收 款 收 据

2004年8月9日

核准 会计 记账 出纳 经手人

借条收据2:

收 款 收 据

核准 会计 记账 出纳 经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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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收据3:

收 款 收 据

2004年5月31日

核准 会计 记账 出纳 经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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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企业登记审核表

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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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验资证明

广州岭南会计师事务所

岭会验[1999]223号

验资报告

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1999年12月20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由乔桥认缴。经我们审验,截至1999年12月20日止,贵公司已收得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广州岭南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和蕴

主任会计师:

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楼 报告日期:19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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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税务局证明

证 明

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

[**************]),企业地址:沙河美丽新村工业园,核准开业日期为:1999年12月25日,该纳税人为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国家税务局美丽新村税务所辖区内企业,该纳税人自核准开业至今能够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办理涉税事项,经营期内能够依法缴纳税款,无欠税,无违法行为。 特此证明

美丽新村税务所2003年8月8日- 43 -

广州市天河区地税局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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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土地租赁合同书

土地租赁合同书

甲方:沙河美丽新村

乙方: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经实地考察,决定在沙河美丽新村创办一家食品制造企业,需向甲方租赁土地。经甲方全体村民投票后,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特制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俱双方共同遵守。

1、 乙方向甲方租赁20亩土地。

2、 租赁期限:五十年(2000年5月10日至2050年5月10日)。 3、 租金年为每年7万元。

4、 付款方法:采取一年一付的方式。即:每年公历10月1日之前付清当年租金。

5、 乙方可以在其租赁的土地上根据企业的生产需要建设厂房或其它建筑物,乙方不得在租地内做违纪违法的事情,否则后果自负,与甲方无关。 6、 乙方要确保生产安全,出现安全事故乙方要自己负责。

7、 乙方要做好自身安全保卫,甲方应做好治安协助工作。

8、 合同期满,乙方除继续租赁生产外,该工厂的建筑物要无条件归甲方所有。

9、 因国家征地需要搬迁,乙方要无条件服从。甲方应按规定给予赔偿,土地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10、 因国家政策因素,工厂不能继续生产,土地租金按实际使 用时间计算。

11、 如甲方无故中止合同,甲方要赔偿厂房基建等的损失。乙 方在租赁期间擅自搬离,乙方的厂房和租金无偿归甲方所有。 1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执一份存档。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沙河美丽新村村委会 乙方: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桥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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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沙河美丽新村村委会证明

证 明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美丽新村村委会,依照[2006]天法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之规定,我村与广东恒太食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提前终止。

特此证明。

天河区沙河镇美丽新村村委会

200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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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第二轮比赛赛题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乔桥,男,54岁,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太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276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乔桥于2003年底,以恒太公司扩大经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他人借钱,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和借款期,借款期自签订合同日起算,每月返还月利息,最后一个月返还本金及该月利息,借款人由被告人签字,并加盖恒太公司的公章。2003年12月至2005年6月期间,被告人乔桥在广东省广州市沙河镇美丽新村,先后向高京荣、李连营等一百余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其中少数借款归还,后被告人乔桥逃匿,实际未还借款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三、证据清单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四、证据

(一) 被告人乔桥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乔桥于2008年9月8日、10月17日、10月18日的供述与辩解: 1999年的时候,我注册成立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我担任法人代表,主要经营朝鲜小菜、冷面、豆制品,注册资本50万元,2000年恒太公司的所在地要拆迁,我就将公司搬到美丽新村了,一直正常经营,直到2003年底,公司扩大经营,资金周转不开,我就想到高息借款,开始向我的朋友借钱。我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甲方是恒太公司,乙方是借给我钱的债权人,乙方借给甲方的钱数,借款期为三个月,自签订合同之日算起,月利息为10%,月利息按月返还,第三个月返还本金和第三个月利息,甲方由我代表签字,并加盖恒太公司公章,乙方由借给恒太公司钱的人签字。

到了2005年的时候,我把原来合同中的利息改为本金的一部分,即改后的本金为三个月的利息加上乙方借给恒太公司的钱数。后来有很多人介绍别人来找我签订借款合同,并借给我钱,我就按借款数额返还给介绍人20%的好处费。借钱的具体流程就是对方将借款存到我个人的账户上,拿着存款凭条到介绍人处签合同,介绍人拿着债权人签好的合同到我这来签,我签完后,介绍人再把合同给债权人,之后我返给介绍人20%的好处费。刚开始时我都按期还款,到了2004年年中,我已经没钱了,就只还部分利息,还款没有凭证。借我钱的人有的我认识,有的我不认识,不认识的都是介绍人带着他们到恒太公司去参观,介绍我们认识,由我来接待,介绍恒太公司的情况,并称恒太公司扩大经营,高利息借款。借款后我买三台包装设备、六辆金杯、两辆小公共汽车加上车间改造共花了两百万元,还款还了三四百万元,我花了一二十万元,公司开销花了三四百万元,这些都没有凭证。恒太公司所有的借款汇到我个人账

户后,我都没有入到恒太公司的账户上。

我的公司是在沙河镇美丽新村租的场地,土地面积为20亩,租赁期为50年,我公司每年向其缴纳7万元租金。但我从2001年到2006年只支付了7、8万元租金,欠了27.2万元未付,后来美丽新村委会通过法院诉讼解除了土地租赁合同。我公司在2003年底时,在借款之前的规模有300平米的平房的办公区,1000平米平房的员工宿舍区,2160平米平房的生产车间,一台锅炉。借款后公司的经营扩大了,买了三台包装设备,六辆金杯面包车,两辆小公共汽车。包装设备是给泡菜包装,车用来送货。购买设备和车大约花了七八十万元。

签名:乔桥

讯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二)被害人马依琳的陈述

姓名:马依琳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3年5月3日 民族:汉族 籍贯:四川省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黎屋围大道大金鼓小区5单元1032

2004年夏天,我在外面做直销认识了刘山红,刘山红跟我介绍说有一个做泡菜的也在集资,可以挣钱。我开始都没当回事,到8、9月份时,刘山红来我家找我,让我跟她去沙河看下泡菜厂子。到了沙河的恒太食品厂,徐慧子和刘山红带我看厂子,他们跟我说恒太食品厂以前也跟人借过钱,是按10%给的利息,借款三个月。现在厂子要盖冷库,建泡菜池子,需要七十万元,想让我帮着找点投资。徐慧子跟我说这回借这70万元时间长点,借半年,只给8%的利息,我当时看厂子规模挺大的,加上刘山红以前跟我吹的说乔桥是大企业家,说他们厂规模很大,还钱肯定没问题。徐慧子就让我俩找钱去,说一定不会让我们白跑,可以给我们10%的劳务费。这样我就开始给恒太食品厂找钱,自己投了8万元,同时还介绍我亲戚、朋友等十多人投钱,先后给恒太公司借了70万元。我每送次钱就会跟他们签次合同,借款金额是本金加利息的总金额,比如说本金是1万元,借款期是6个月,每月利息是8%,合同的借款金额就写14800元,合同写着每月还800元,最后一个月还10800元。恒太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人名章有乔桥的,也有徐慧子的。

签名:马依琳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19日

(三)被害人姜娜娜的陈述

姓名:姜娜娜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4年1月3日 民族:汉族 籍贯:广东省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府前路罗村花苑3单元1111

2004年7月份,我经李荣阁介绍认识了乔桥,乔桥跟我说他的厂子要扩大生产,想要打入广州超市市场,对我提出想跟我借两三百万元。2004年8月1日,我借给乔桥8万元,之后两个月领到利息16000元,实际损失64000元。我还介绍朴子慧投资3万元,王世洪投资2万元,苗英投资3万元,于丽婷投资3万元,沈悦投资12万元,周春媛投资2万元。总计人民币25万元。我在

恒太公司领取的几千元好处费大部分都还给这些借款人了。

签名:姜娜娜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19日

(四)被害人苗英的陈述

姓名:苗英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4年10月2日 民族:汉族 籍贯:广东省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一路清华园A区512

我记得好像是2004年9、10、12月份的时候,那时是姜娜娜介绍我向恒太公司投资3万元,说是他们公司很大,现在要进入市场,急需用钱,月利息在10%左右,但是最后我的本金及利息一分未得,实际就损失了3万元。

签名:苗英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19日

(五)被害人朴子慧的陈述

姓名:朴子慧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5年9月12日 民族:汉族 籍贯:广东省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8号玫瑰名园G区3302

我记得是在2004年8月份,我的朋友姜娜娜告诉我,有一个恒太公司,说是很大的一个公司,介绍我投资,说是有高利息。后来我就向恒太公司投资了3万元,我也不记得领了具体是2000还是4000元回来,所以实际损失了28000元或者是26000元。

签名:朴子慧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20日

(六)被害人程玮的陈述

姓名:程玮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5年2月21日 民族:汉族 籍贯:浙江省

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御花园7单元8077

2005年2月21日到4月9日期间,我分七次共借给恒太公司69万元人民币,还让乔桥从我家里拉走了价值1万元的安利产品。中间还给我过2万余元,所有实际损失67万余元。

签名:程玮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20日

(七)被害人林冬倩的陈述

姓名:林冬倩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7年3月24日 民族:汉族 籍贯:湖南省

住址:广东省韶关市顺德区沙洲一路7号华园花园6单元201

2004年8月1日、8月29日,我通过我的朋友王柏章分两次一共借给恒太公司12万元,之后得到分利息给过我19000元,但实际损失101000元。

签名:林冬倩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20日

(八)被害人安国辉的陈述

姓名:安国辉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7年5月4日 民族:汉族 籍贯:江西省

住址:广东省赤坎区南方路54号培英苑E幢5003

2004年4月份,我的朋友于杰告诉我说,恒太公司的老板乔桥要扩大生产,但缺乏资金,想要借钱,就借三个月,每月返还本金10%的收益,三个月后本息还清。当时于杰就劝我说,投资这个比干活强多了,投入一万元,一个月就能得到一千元。我就给乔桥汇了44500元。我汇钱后,于杰给了我两张乔桥签的借款单,一张金额是30000元,另一张是20000元,到了2005年7月份前后,于杰说得用借款单找乔桥换合同,就把我的借款单拿走。我给乔桥打电话要过钱,他说暂时没钱,等贷款下来马上就还我钱,我去恒太公司找到乔桥老婆徐慧子,她说法和乔桥一样。

签名:安国辉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20日

(九)证人阚永利的证言

姓名:阚永利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4年4月7日 民族:汉族 籍贯:广东省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沙河镇下新村

2004年9月13日,我因家庭经济拮据将胜利牌普通客车出借给乔桥,由乔桥负担该车各项费用,后乔桥不按约定为该车付款并逃匿。2008年6月29日,我在番禺区找到自己的汽车。

签名:阚永利

询问人:民警 李东慈

马怀石

2008年10月20日

(十)到案经过

到案方式:刑事传唤 线索来源:侦察调查

到案过程:2005年7月,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接到报案,称犯罪嫌疑人乔桥涉嫌于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先后向一百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后逃匿。案发后,引起本局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经市局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多次组织抓捕,我队侦查员于2008年9月7日7时15分许,在广州市双曲大道与金岭北路交汇处汇和超市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讯问,该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到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乔桥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接收到案人员,越秀区刑侦支队侦查员于民欣、李浩辰。

广州市越秀区刑侦支队 侦查员 于民欣 李浩辰

2008年9月7日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认定函

(十二)搜查笔录

(十三)扣押物品清单

注:本清单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原持有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起诉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中,将扣押、冻结的有关物品、文件(包括违法所得)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时,与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一同使用。

二、本文书共五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原持有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被扣押、冻结物品、文件保管人。五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十四)常住人口登记表

(十五)被害人借款明细表

本份证据整理摘自预审卷2 P125—160,列举体现102位被害人的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及地区等内容:

(十六)银行交易明细账单(截取)

乔桥被扣押银行卡14张,以下列出共14份银行交易明细账单中的部分截取内容,截取内容以外的其他汇款转账的时间及款数参考证据(十五)的明细表,具体内容暂略:

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

卡号:[***********]4 用户名:乔桥 账户序号:00223 账户类别:借记卡

序号 1 2 3 4 5

交易日期 2004.5.9 2004.5.10 2004.5.11 2004.5.12. 2004.5.13

业务摘要 客户转账 客户转账 客户转账 ATM转账 客户转账

币种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钞/汇 钞 钞 钞 钞 钞

收入金额 186000.00 498600.00 0.00 10000.00 0.00

支出金额 0.00 0.00 99470.00 0.00 171443.00

余额 560521.00 1059121.00 959651.00 969651.00 798208.00

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

卡号:[**************]5 用户名:徐慧子 账户序号:00343 账户类别:借记卡

序号 1 2 3

业务日期 2004.6.2 2004.6.3 2004.6.4

业务摘要 客户转账 客户转账 客户转账

币种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钞/汇 钞 钞 钞

收入金额 20000.00 150000.00 390000.00

支出金额 0.00 0.00 0.00

余额 308421.00 458421.00 848421.00

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

卡号:[***********]1 用户名:乔桥 账户序号:00612 账户类别:借记卡

序号 1 2 3 4

交易日期 2004.6.6 2004.6.7 2004.6.8 2004.6.9

业务摘要 ATM转账 客户转账 客户转账 ATM转账

币种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钞/汇 钞 钞 钞 钞

收入金额 30000.00 0.00 0.00 30000.00

支出金额 0.00 400000.00 100000.00 0.00

余额 1160809.00 760809.00 660809.00 690809.00

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

卡号:[***********]3 用户名:乔桥 账户序号:00854 账户类别:借记卡

序号 1 2 3 4 5

交易日期 2004.6.11 2004.6.12 2004.6.13 2004.6.14

业务摘要 ATM转账 客户转账 ATM转账 客户转账

币种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钞/汇 钞 钞 钞 钞 钞

收入金额 44500.00 1370000.00 30000.00 80000.00 0.00

支出金额 0.00 0.00 0.00 0.00 743921.00

余额 63921.00 1433921.00 1463921.00 1543921.00 800000.00

2004.6.15 客户转账

中国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

卡号:[**************]8 用户名:徐慧子 账户类别:借记卡

账户序号 001 001 001

业务日期 2004.6.17 2004.6.18 2004.6.19

业务摘要 转账 转账 转账

币种 RMB RMB RMB

钞/汇 钞 钞 钞

收入金额 90000.00 60000.00 130000.00

支出金额 0.00 0.00 0.00

余额 730570.00 790570.00 920570.00

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 [***********]3 用户名:乔桥

记账日期 2004.7.1 2004.7.2 2004.7.3 2004.7.4 2004.7.5 2004.7.6

账户代码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20000.00 40000.00 30000.00 -541000.00 40000.00 40000.00

联机余额 1141050.00 1181050.00 1211050.00 670050.00 710050.00 750050.00

交易流水号 C20040014 C50020026 C64010097 C75030012 C22140065 C31020003

柜员 C2004 C5002 C6401 C7503 C2214 C3102

摘要代码 转账 转账 转账 转账 转账 转账

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5 用户名:徐慧子 序号:0005 类别:借记卡

交易日期 2004.7.15 2004.7.16 2004.7.17 2004.7.18

代码 0000 0000 0000 0000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32000.00 150000.00 -200000.00 15000.00

联机余额 435000.00 585000.00 385000.00 400000.00

交易流水号 E[1**********]89 E[1**********]81 E[1**********]59 E[1**********]47

柜员 E89009 E56006 E88006 E80004

业务摘要 柜台转账 柜台转账 柜台转账 柜台转账

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75 用户名:乔桥 序号:0007 类别:借记卡

交易日期 2004.7.21 2004.7.22 2004.7.23

代码 0000 0000 0000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2954.00 122550.00 90000.00

联机余额 817954.00 940504.00

交易流水号 E[1**********]89 E[1**********]83

柜员 E81009 E53006 E44001

业务摘要 ATM转账 柜台转账 柜台转账

1030504.00 E[1**********]45

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8 用户名:徐慧子 序号:0012 类别:借记卡

交易日期 2004.8.1 2004.8.2 2004.8.3 2004.8.4 2004.8.5 2004.8.6

代码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77340.00 160000.00 30000.00 -274655.00 20000.00 20000.00

联机余额 924746.00

交易流水号 E[1**********]19

柜员 E19009 E52006 E84006 E40004 E31007 E52001

业务摘要 ATM转账 ATM转账 ATM转账 ATM转账 ATM转账 ATM转账

1084746.00 E[1**********]81 1114746.00 E[1**********]49 840091.00 860091.00 880091.00

E[1**********]47 E[1**********]27 E[1**********]35

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1 用户名:乔桥 序号:0013 类别:借记卡

交易日期 2004.8.11 2004.8.12 2004.8.13 2004.8.14

代码 0000 0000 0000 0000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120000.00 -758895.00 500000.00 240000.00

联机余额 295805.00 335805.00 575805.00

交易流水号 E[1**********]81 E[1**********]59 E[1**********]47

柜员 E89009 E56006 E88006 E80004

业务摘要 柜台转账 ATM转账 柜台转账 柜台转账

1054700.00 E[1**********]89

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3 用户名:徐慧子 序号:0020 类别:借记卡

交易日期 2004.8.17 2004.8.18

代码 0000 0000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10000.00 90000.00

联机余额 890000.00 980000.00

交易流水号 E[1**********]59 E[1**********]51

柜员 E85009 E55006

业务摘要 柜台转账 柜台转账

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4 用户名:徐慧子 序号:0008 类别:借记卡

交易日期 2004.8.21 2004.8.22 2004.8.23 2004.8.21

代码 0000 0000 0000 0000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5423.00 -200643.00 -154784.00 70000.00

联机余额 835667.00 635024.00 480240.00 550240.00

交易流水号 E[1**********]89 E[1**********]11 E[1**********]19 E[1**********]17

柜员 E89001 E16006 E88001 E10004

业务摘要 柜台转账 ATM转账 ATM转账 ATM转账

东亚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7 用户名:乔桥

日期 2004.8.23 2004.8.24 2004.8.25 2004.8.26 2004.8.27 2004.8.28

代码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货币 CYN CYN CYN CYN CYN CYN

金额 80000.00 250000.00 110000.00 20000.00 120000.00 330000.00

余额 95310.00 345310.00 455310.00 475310.00 595310.00 925310.00

流水号 [1**********] [1**********] [1**********] [1**********] [1**********] [1**********]

柜员 5870652 0000000 5450652 5635482 0000554 5726485

摘要 转账 转账 转账 转账 转账 转账

中国建设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

卡号:[***********]2 用户名:乔桥 序号:0071 类别:借记卡

业务日期 2004.9.30 2004.10.1 2005.10.2

代码 0016 0007 0004

货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交易金额 220000.00 -69800.00 30000.00

交易余额 952800.00 883000.00 913000.00

业务流水号 E[1**********]374 E[1**********]393 E[1**********]892

柜员 E59001 E72001 E51008

业务摘要 ATM转账 柜台转账 ATM转账

(十七)银行账户查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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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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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借款合同(示例)

根据证据(十五)中列出的被害人明细单,共有102名被害人,102份借款合同,现列举出三份作为实例,其他99份均亦同,暂略。其中三份借款合同如下: 借款合同1

- 35 -

借款合同2

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方):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贷款方): 白瑞英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64,400元(陆万肆仟肆佰圆整)

二、借款期限:3个月,自2004年10月26日起至2005年1月26日止。 三、还款方式:每月利息8%,每月还款4,800元,最后一个月还款64,800元。 四、违约责任:甲方如逾期不返还借款,乙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白瑞英

2004年10月26日

- 36 -

借款合同3

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方):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贷款方):石路平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241,800元(贰拾肆万壹仟陆佰圆整) 二、借款期限:3个月

三、还款方式:每月利息10%,每月还款18,600元,最后一个月还款204,600元。

四、违约责任:甲方如逾期不返还借款,乙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04年5月31日

- 37 -

(十九)借条收据(示例)

根据证据(十五)中列出的被害人明细单,共有102名被害人。其中部分被害人分多次给乔桥借款,统计后共有143份借款收据。现列举出三份为例,其他140份均亦同,暂略。其中三份收据如下:

借条收据1:

收 款 收 据

2004年8月9日

核准 会计 记账 出纳 经手人

借条收据2:

收 款 收 据

核准 会计 记账 出纳 经手人

- 38 -

借条收据3:

收 款 收 据

2004年5月31日

核准 会计 记账 出纳 经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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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企业登记审核表

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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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验资证明

广州岭南会计师事务所

岭会验[1999]223号

验资报告

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1999年12月20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由乔桥认缴。经我们审验,截至1999年12月20日止,贵公司已收得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广州岭南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和蕴

主任会计师:

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楼 报告日期:1999年12月22日

- 42 -

(二十二)税务局证明

证 明

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

[**************]),企业地址:沙河美丽新村工业园,核准开业日期为:1999年12月25日,该纳税人为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国家税务局美丽新村税务所辖区内企业,该纳税人自核准开业至今能够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办理涉税事项,经营期内能够依法缴纳税款,无欠税,无违法行为。 特此证明

美丽新村税务所2003年8月8日- 43 -

广州市天河区地税局纳税证明

- 44 -

(二十三)土地租赁合同书

土地租赁合同书

甲方:沙河美丽新村

乙方: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经实地考察,决定在沙河美丽新村创办一家食品制造企业,需向甲方租赁土地。经甲方全体村民投票后,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特制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俱双方共同遵守。

1、 乙方向甲方租赁20亩土地。

2、 租赁期限:五十年(2000年5月10日至2050年5月10日)。 3、 租金年为每年7万元。

4、 付款方法:采取一年一付的方式。即:每年公历10月1日之前付清当年租金。

5、 乙方可以在其租赁的土地上根据企业的生产需要建设厂房或其它建筑物,乙方不得在租地内做违纪违法的事情,否则后果自负,与甲方无关。 6、 乙方要确保生产安全,出现安全事故乙方要自己负责。

7、 乙方要做好自身安全保卫,甲方应做好治安协助工作。

8、 合同期满,乙方除继续租赁生产外,该工厂的建筑物要无条件归甲方所有。

9、 因国家征地需要搬迁,乙方要无条件服从。甲方应按规定给予赔偿,土地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10、 因国家政策因素,工厂不能继续生产,土地租金按实际使 用时间计算。

11、 如甲方无故中止合同,甲方要赔偿厂房基建等的损失。乙 方在租赁期间擅自搬离,乙方的厂房和租金无偿归甲方所有。 1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执一份存档。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沙河美丽新村村委会 乙方: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桥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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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沙河美丽新村村委会证明

证 明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美丽新村村委会,依照[2006]天法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之规定,我村与广东恒太食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提前终止。

特此证明。

天河区沙河镇美丽新村村委会

200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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